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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
鎖定
房屋贈與法律特徵
其法律特徵:
贈與人自願單方承擔將房屋無償贈與對方的義務,但不享受對等的權利;受贈人則享有無償接受對方所贈房屋的權利,一般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即使受贈人在接受贈與時附有一些義務,但這些義務並非與所取得的權利互為代價。
(2)房屋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贈與人必須把贈與房屋實際交付給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房屋後,房屋贈與的民事法律行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實物交付後,則不得再行撤回贈與。如果因贈與人撤回贈與而發生糾紛,受贈方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3)房屋贈與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贈與同房屋買賣一樣,都屬於所有權的轉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應提交各項證明辦理登記過户手續。如果當事人未辦理過户手續,根據《合同法》第44條、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的規定,贈與合同仍然有效,但贈與的房屋所有權不能轉移。
房屋贈與相關規定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二、贈與雙方辦理免税手續時,應向税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税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44號)第一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四)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關係或者贍養關係公證書(原件),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係或者贍養關係證明。
税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贈與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資料齊全並且填寫正確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後複印留存,原件退還提交人,同時辦理個人所得税不徵税手續。
四、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徵個人所得税時,其應納税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税費後的餘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税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採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税所得額。
五、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税費後的餘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税所得額,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税。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税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房屋贈與協議格式
【贈與合同】房屋贈與協議書範本
贈與人: 、男、 歲、住 (下稱甲方)
受贈人: 、男、 歲、住 (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房屋贈與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其所有的位於 房屋贈與乙方,乙方自願受贈。
二、贈與房屋的四至界鄰為:
三、贈與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
四、乙方必須盡心盡力贍養甲方,為甲方養老送終。
五、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甲方不得隨意撤銷。
六、本協議簽訂的同時該房的所有權隨即轉移給乙方。
七、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户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
贈與人:
受贈人:
見證人:
年 月 日
房屋贈與程序
一、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
贈與書的主要內容為:
1、贈與人與受贈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贈與人與受贈人的關係;
3、贈與的理由;
4、被贈與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和基本狀況、坐落地點;
5、贈與人對贈與行為的意思表示;
6、贈與人在贈與書上簽名或蓋章、簽名日期。
二、辦理公證
房屋贈與合同可以辦理公證,而非必須辦理公證,未辦理公證,不影響房屋贈與合同的效力。
[1]
辦理贈與公證由贈與人住所地或贈與行為發生地公證處受理。贈與不動產的,也可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辦理贈與公證申情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2、贈與書;
三、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房屋贈與當事人到房地產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
1、房屋贈與申請表;
3、房屋户型平面圖;
4、房屋贈與公證書;
5、贈與人及受贈與人身份證或户口複印件(與原件核對);
6、契税收據
四、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
這裏的交付要以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為準。如果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但當事人之間訂立了書面贈與合同,贈與人已將原房屋產權證交給受贈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也應當認定贈與成立,然後補辦過户手續。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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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部關於廢止《司法部 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 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16-07-05[引用日期2019-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