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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

鎖定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中文名
要式合同
外文名
Type of contract
概    念
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
分    類
法定,約定
依    據
合同法

要式合同簡介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電子數據等其他形式。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所謂書面形式,就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關於合同的形式問題,一直在我國合同法領域佔有突出的地位。在《合同法》頒佈之前,我國採用嚴格的形式要件主義,凡是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一律無效。一方面擴大了合同無效的範圍,另一方干涉了當事人合同自由。相比於我國已經參加的《國際貨物銷售公約》中有關形式問題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仍然趨於嚴格。
正是因為上述原因,合同法儘管沒有作出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十一條相同的規定。但就合同要式形式,在立法上作了技術性的弱化。如第36條的規定,強調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在形式上雖然與要式要求有不同,但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對此接受的,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要式可以分為法定之要式和約定之要式。法定之要式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約定之要式,是當事人約定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成立合同。

要式合同類別

不動產合同
第一種是不動產合同。關於不動產的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採用書面形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是,登記並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
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第二種是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特殊動產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特殊管理的動產。如汽車、飛機等,雖然屬於動產的範疇,但是又通常作為不動產來對待,在涉及上述財產的轉讓、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三種是有關標的額較大,又不能即時清結的涉外合同。依據中國三個涉外企業法的規定,訂立涉外企業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此外,中國法人、公民與國外的法人、公民訂立的各種合同。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要式合同要件

第一,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第二,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説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第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説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裏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要式合同區分要式與否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採取一定的形式為標準,合同可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為常態,但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動產買賣,法律常規定當事人應當採取特定的形式訂立合同。
區分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義在於,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為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則指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
2、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那麼何謂要式合同,學術界卻有不同的解釋.關於適用的文書,是指上述行政機關的職員在職務上製作、取得的文書、圖畫以及電磁記錄等。
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3、所謂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與此相對應的一個概念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採取何種形式都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關鍵在於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變更不必徵得同意,但必須通知變更的結果。
5、其區分標準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之為不要式合同。”為了深刻認識這一標準必須進一步理解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基礎──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要式合同相關法律

《合同法》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第十一條 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條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要式合同案例

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5月2日,北京市某公司甲與另一公司乙簽訂了購買空調100台的合同,約定每台空調價格為1900元,於5月4日交貨,合同訂立後,乙公司當即支付預付款19000元。甲公司提供40台空調後,乙公司經檢驗認為該產品質量不合格,要求退貨。甲公司認為自己不可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乙公司提供合同約定的空調,於是建議由丙公司供貨,貨款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雙方約定最後簽訂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但雙方協商一致後,直接通知丙公司向乙公司供貨,未簽訂書面的合同。5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空調100台,價款共計190000元。但乙公司僅向丙公司支付貨款171000元,扣除了乙已經向丙公司支付19000元。丙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剩餘貨款,並支付相應的利息。
本案中,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所訂立的由第三人丙公司交付空調的協議(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交貨的時間、價格及支付價款的方式,都有明確的約定,可見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口頭的協議,也即已經成立一口頭合同。唯一的不足就是當事人未依照約定訂立書面的合同。口頭合同成立後,丙公司即向乙公司交付了約定的100台空調,乙公司接收並支付了90台的貨款。可見雙方當事人已經就合同的主要義務為履行,只是由於乙公司已經向甲公司支付過10台空調的預付款,所以乙公司少向丙公司支付了10台空調的價款,才產生了爭議。這樣依照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就由丙公司代為交付空調的合同已經有效成立。乙公司拒絕向丙公司支付10台空調的價款,丙公司有權向乙公司追償。

要式合同古代合同

古代各國廣泛存在的必須採取嚴格的訂立程式的合同。訂立這種合同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採取嚴格的程式,合同才能有效成立。由於古代社會為農業社會,合同標的物多為土地、農具、耕畜、房屋等重要不動產,因此對合同的訂立程式要求極嚴,以求得交易的安全與可靠。合同當事人必須説一定的套語,履行一定的莊嚴儀式,並有一定數量的證人在場作證,這種嚴格的合同訂立程式要求,在古代西方和中國都普遍存在。在古羅馬,買賣合同必須履行“曼兮帕蓄”的程式才有效。按照這種程式,須由一個人拿着天平,買賣合同雙方站在5個證人面前,買方在按規定念出一定的套語後,要拿起一塊金屬片敲打一下天平,並將金屬片交付給出賣人,至此,買賣合同才告成立。在中國的唐代,法律不僅要求合同具有書面形式,而且對違反這一要求的當事人規定了刑罰措施。唐《永徽律》規定:“諸賣奴、婢、馬、牛、駝、騾、驢已過價,不立市券,過3日,笞30;賣者減一等”。這些都是古代要式合同的典型。由於現代社會為工商業社會,財產證券化,動產在財產中的比重大於不動產,因此,現代合同法採取在合同訂立程序上力求簡便,以實現迅速流轉的立場,所以,合同訂立的形式主義色彩大為減弱,要式合同的比重降低,只規定某些極重要的物的流轉必須採取要式形式。

要式合同範本

訂立合同雙方:  供方:______  需方:______  
供需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 商品名稱、種類、規格、單位、數量  
┌────┬────┬────┬────┬────┬────┐
│品 名│種 類│規 格│單 位│數 量│備 注│
├────┼────┼────┼────┼────┼────┤
│   │   │   │   │  │  │
└────┴────┴────┴────┴────┴────┘
第二條 商品質量標準
商品質量標準可選擇下列第__項作標準:
1.附商品樣本,作為合同附件。
2.商品質量,按照____標準執行。(副品不得超過__%)。
3.商品質量由雙方議定。
第三條 商品單價及合同總金額
1.商品定價,供需雙方同意按____定價執行。如因原料、材料、生產條件發生變化,需變動價格時,應經供需雙方協商。否則,造成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2.單價和合同總金額:_________。
第四條 包裝方式及包裝品處理_______。  (按照各種商品的不同,規定各種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及規格。包裝品以隨貨出售為原則;凡須退還對方的包裝品,應按鐵路規定,訂明回空方法及時間,或另作規定。)
第五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
第六條 驗收方法__________。  (按照交貨地點與時間,根據不同商品種類,規定驗收的處理方法。)
第七條 預付貨款  (根據不同商品,決定是否預付貨款及金額。)
第八條 付款日期及結算方式_______。
第九條 運輸及保險_________。  (根據實際情況,需委託對方代辦運輸手續者,應於合同中訂明。為保證貨物途中的安全,代辦運輸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代為投保運輸險。)
第十條 運輸費用負擔________。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需方延付貨款或付款後供方無貨。使對方造成損失,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__%的違約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或交貨不足數量者,供方應償付需方此批貨款總值__%的違約金。需方如不按交貨期限收貨或拒收合格商品,亦應按償付供方此批貨款總值__%的違約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應提前通知對方,徵得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3.供方所發貨品有不合規格、質量或黴爛等情況,需方有權拒絕付款(如已付款,應訂明退款退貨辦法),但須先行辦理收貨手續,並代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由供方負責,如經供方要求代為處理,並須負責迅速處理,以免造成更大損失,其處理方法由雙方協商決定。
4.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簽訂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或申請___仲裁機構仲裁的解決)
第十四條 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並互相換文或另訂合同,方為有效。
需方:_____(蓋章)  供方: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蓋章)
開户銀行及賬號:_______  開户銀行及賬號:______
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