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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

鎖定
合同自由,即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在合同法中的體現,它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靈魂。合同自由是合同的應有之意,只要承認合同是當事人的“合意”,承認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來為自己設定法律地位以及安排與他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必然確認合同是自由的。 [1] 
中文名
合同自由
別    名
契約自由
所屬領域
法律
合同自由的典型表述是《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第1款,該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對締結該契約的人,有相當於法律之效力。”其意在於確認合同對於當事人具有如同法律的地位,或者説合同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當事人應當像遵守法律一樣遵守合同。在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問題上,合同不僅具有“法律”的意義,甚至“優於“法律,法律只是在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才發揮“補救”的作用。
在法律上合同自由原則具體表現為當事人是否締約的自由,選擇合同夥伴的自由,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合同的解釋應探尋當事人“真意‘’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糾紛能決方式(和解,訴訟或仲裁)等諸多方面。
參考資料
  • 1.    柳經緯.合同法: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