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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養老保險
鎖定
個人養老保險簡介
個人養老保險的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養老金領取期內,可獲10年固定年金,如果被保險人在固定年金期間身故,其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可由其法定繼承人)可繼續領取至10年,保險責任方告終止;如果被保險人領滿10年固定年金後仍健在,則可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保險責任方告終止;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費繳費期內身故,可按規定領取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終止。
個人養老保險費繳付方式可按月、季、年交付,亦可在投保時一次性繳清,每個被保險人月交保險費不得低於20元,年交保險費不得低於200元。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分別為50、55、60、65等四檔,投保人可選擇自己認為最合適的檔次。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滿2年,如有急需,可憑單證向保險公司申請借款。借款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70%,借款期限不得超過7個月。借款本息在借款到期時一併歸還,逾期不還,借款本息達到退保金額時,保險效力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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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養老保險為我國多層次、多形式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
個人養老保險受理範圍
社保局: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企業(含已破產、解體、關閉企業)的失業職工;具有本市户口(含農村户口)的個體工商户及僱工;具有本市户口(含農村户口)和《運營證》的個體運輸業主及其僱工;與機關事業單位解除勞動(聘用)關係的職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員;具有本市城鎮户口的各類靈活就業人員;已破產、解體、關閉的參保單位的漏投保人員;復員退伍未安置的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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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養老保險經濟關係
個人養老保險定義
(僅指商業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屬於經濟範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是保險的本質性的東西。
從本質上講,保險體現的是一種經濟關係,表現在:
(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商品交換關係;
(2)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關係。
從經濟角度來看,
保險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
從法律意義上説,
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被保險人以繳納保費獲取保險合同規定範圍內的賠償,保險人則有收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保險是一種經濟制度,同時也是一種法律關係。保險源於海上借貸。到中世紀,意大利出現了冒險借貸,冒險借貸的利息類似於保險費,但因其高額利息被教會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薩出現世界上第一張保險單,現代保險制度從此誕生。
保險首先是一種經濟制度。
保險是為了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定,對特定危險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發生所導致的損失,運用多數單位的集體力量,根據合理的計算,共同建立基金。
以為補償或給付的經濟制度構成保險應具備4個要件:
①保險必須有危險存在。
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危險則無保險。
②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以經濟補償。
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③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係。
保險制度是採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險的分擔金必須合理。
保險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的人分擔的,為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
保險是一種法律關係。
保險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換取另一方對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現所導致的損失負責經濟補償或給付的權利的法律關係。
其特點是:
①保險是一種合同法律關係;
②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③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發生必須是不確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發生是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
⑤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承擔給付金錢或其他類似的補償;
⑥保險應通過保險單的形式經營。
個人養老保險含義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簡單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
個人養老保險繳納
⑴企業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標準:
繳費基數:(實際上年月平均工資)
被保險人無法確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新招人員、失業後再就業人員以本人到企業工作第一月的工資作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並按規定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第二年繳費工資基數按本人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確定)
個人養老保險個人賬户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職工本人按繳費基數的8%繳納養老保險費,企業按其繳納基數3%劃入個人賬户,共11%計入個人賬户。但從2006年一月起,國家規定企業不再將3%劃入個人賬户,個人賬户完全是個人繳費部分。
個人養老保險具備條件
(1)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
(2)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它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
(3)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長會確認為完全喪失
勞動能力的。
在《規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
個人養老保險地方政策
個人養老保險促進經濟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鈎,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繫,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繳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户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