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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鑑定
鎖定
勞動鑑定標準
勞動鑑定相關規定
勞動保障部、人事部、衞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和中國企業聯合會於2003年9月聯合發出《關於勞動能力鑑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暫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這是工傷鑑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10級,其中,符合標準1—4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5級、6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於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後的勞動能力鑑定,是以勞動保障部2002年4月發佈的《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作為勞動能力鑑定的標準。該標準是勞動者由於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後,於有關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作出判定結論的準則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