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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

(名詞解釋)

鎖定
佔有,讀音zhàn yǒu,指佔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佔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如根據租賃合同在租期內佔有對方交付的租賃物。佔有人也可能是無權佔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如借他人的物品,過期不還。佔有人不知道自己是無權佔有的,為善意佔有;明知自己屬於無權佔有的,為惡意佔有。
中文名
佔有
拼    音
zhàn yǒu
外文名
possess
基本解釋
佔領;取得佔有主動權
詳細解釋
用強力或某種手段獲得
法律依據
物權法

佔有漢語詞語

佔有基本解釋

1. [possess]∶佔領;取得佔有主動權
2. [occupy]∶位於;處於;居於佔有重要地位
3. [have]∶擁有佔有肥田沃土佔有財產

佔有詳細解釋

  1. 用強力或某種手段獲得。丁玲 《莎菲女士的日記》:“我要佔有他,我要他無條件的獻上他的心。”
  2. 擁有,掌握。如:學校佔有土地三百畝。如:科學研究必須佔有大量資料。
  3. 處在(某種地位)。如:農業在國民經濟中佔有重要地位。
  4. 佔據。續範亭 《寄山西土皇帝閻錫山的一封五千言書》:“無窮的奢侈,多方面的佔有,其餘都可以類推的。”

佔有法律術語

佔有詞語詳解

佔有的含義、構成要件及佔有性質是佔有制度理論研究的起始問題。
佔有參考文獻 佔有參考文獻
佔有首先是經驗性的實證概念,表達了對物事實上的控制支配狀態。而構成佔有,需要有特定的具有權利能力和自然意思能力的主體、有作為有體物的客體以及體素和心素要件。心素是必要的,一種非嚴格的意識到自己正控制和支配物的意思足以構成心素。佔有在不同狀態和規定下的性質不同,因而顯得十分複雜。在民法佔有制度下探討時,作為主要學説之一的權利説並不適宜用來説明佔有的性質,佔有應作為一種法律事實來理解。
佔有由自然事實上升為法律事實以後,一直是民法中的難點問題。“在有關佔有的法律中,各國構成現代民法本質的線索如此緊密和錯綜地交織在一起,恐怕法律的任何其它領域都無法與之相比”。佔有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其法律制度內容十分豐富。佔有的含義、構成要件及佔有的性質是佔有制度的基本問題,對其進行分析是佔有理論研究的基本切入點。佔有的含義佔有一詞最早源於拉丁文pos-sessio,羅馬法首先規定了佔有制度,其對佔有含義的理解是發展變化的。起初佔有和持有是被等同看待的,後來出現自然佔有和法律佔有。

佔有法律特徵

  1. 佔有是一種法律保護的事實狀態。佔有不是一種權利,只是一種事實狀態。這種事實狀態就是一種對物的實際控制。物權法對其規定,並對這種事實狀態予以法律保護,使其具有準物權的性質。
  2. 佔有的對象僅限於物。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佔有的對象僅限於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但須注意的是這裏的物並非必須是獨立的物,對某一獨立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佔有。
  3. 佔有是對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這種管領力,就是對物具有實際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間、時間和法律上的結合是判斷事實上管領力的標準。空間上的結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時間上的結合要求這種控制有一定的連續性,法律上的結合強調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1] 

佔有類別

各國民法規定,所有人都有權佔有所有物。同時也有非所有人佔有的種種狀況,而且範圍十分廣泛,情況也相當複雜。為此,各國民法典和民法著作,按不同標準對佔有作了不同的分類,其中比較重要的有:
1.完全佔有和不完全佔有。
一般認為所有人的佔有是完全佔有,他可以對佔有物擁有完全的物權。非所有人的佔有則是不完全佔有,如承租人對租用的房屋,不享有完全的物權。
直接佔有是指直接對物的控制,而不問權源如何。所有人常常直接佔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況下,所有人並不直接佔有,而為地上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託人、承運人等直接佔有,但所有人的所有權未變,依法或依約仍可請求返還。這種佔有稱為間接佔有。直接佔有也被稱為實際佔有。間接佔有由於是從所有權推定的,因此又稱為推定佔有。
3.合法佔有和不法佔有。
或稱正當佔有和不正當佔有。在非所有人的佔有中,有合法佔有和不法佔有兩種情況。凡有法律依據,即依照法律規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實行的佔有 ,叫做合法佔有。反之為不法佔有。另外,按照有無正當權源,可分為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其含義和法律後果與合法佔有、不法佔有類似。
4.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
在不法佔有或無權佔有中,按照佔有人是否知情,即是否已知或應知為不法佔有,可區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兩類。如佔有人知情或應當知情,就是惡意佔有;如佔有人不知情或不應知情,就是善意佔有。另外,佔有還分為公然佔有與隱秘佔有、和平佔有與暴力佔有等,用以確定因佔有時效而能否取得所有權(見民事時效)。
佔有著作 佔有著作
佔有制度的目的,在於通過對外形的佔有事實的保護,確保交易安全。因此,佔有的效力必有權利的推定,即推定佔有人對佔有物行使的權利合法。當然這種法律的推定也有其事實的基礎,即依一般情形而論,佔有人是基於本權而佔有,沒有權利而進行的佔有只是例外。佔有人既有佔有的事實,一般也有佔有的權利,故權利的推定是法律就一般情形而為的推定。
因佔有所推定的權利,其範圍有多大?由於不動產以登記為物權公示方法,等級的效力自然要強於佔有的推定,所以就不動產而言,這種權利的推定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就動產而言,這種推定的權利範圍,只要是該權利系對標的物佔有的權利(不得佔有標的物的權利不在此限)為佔有人所行使的,無論為物權(所有權、質權留置權)還是債權(租賃使用權、借用權)均可。例如,佔有人在去佔有物上行使所有權時,即推定其所有權;行使質權時,即推定其有質權;行使借用權時,即推定其有借用權。
依據證據法的原則,任何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主張事實存在的,須負舉證責任。但對於佔有,各國法律規定了一些事實推定,免除佔有人的舉證責任。首先,是推定佔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或者為自己而佔有;其次,在佔有前户兩個時期,有佔有證據的,推定其為繼續佔有。
佔有的狀態不同,其效力各異。但如果要對佔有的各種狀態—一一證明,不僅事實上做起來困難,而且與將佔有與本權分離受獨立保護的意旨相矛盾。所以從保護佔有人起見,法律應基於社會生活的一般情況,為佔有人設各項推定,免除其舉證責任。這種推定應但包括:推定佔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佔有;在佔有的前後有佔有的證據時,推定其為繼續佔有。 [2] 

佔有價值作用

佔有 佔有
佔有保護請求權的價值功能在於保護社會平和穩定的秩序 ,提高對權利保護的效率。佔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在行使方法、性質、功能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 ,在邏輯定位上是與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相併立的一種請求權。佔有保護請求權對於保護農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意義尤為重要。中國《民法》尚未建立佔有制度 ,學術界對佔有制度的理論研究雖已比較成熟 。但對佔有保護制度,尤其是對佔有保護請求權的研究少有涉及。
有學者認為佔有保護請求權實質上就是物權請求權 ,兩者之間並無實質區別。佔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是兩種不同的請求權,佔有保護請求權是對佔有事實的保護,物權請求權是物權的效力或權能的體現。在中國,佔有保護請求權制度對於保護農地使用人的利益,其作用尤為重要。建立完善的佔有保護制度,確認佔有保護請求權 ,乃立法之必然。

佔有制度

佔有制度的調整範圍極其廣泛。可以説,凡是涉及到物權內容的,多數有可能涉及到佔有制度。但是,對整個物權法體系中的佔有制度卻並不能狹隘地理解為其僅存於“佔有”中,實際上其他實體或程序法均有可能規定佔有制度的內容。佔有制度是涉及面很廣且極具爭議的一項物權制度,並在物權法體系中被獨立成編,可體現出其重要性。《物權法》對佔有制度的專門性規定極其簡略,只有短短的五條。但是佔有制度是涉及面很廣且極具爭議的一項物權制度,並在物權法體系中被獨立成編,可體現出其重要性。對於佔有制度調整範圍的解讀理論界往往各持己見。有的認為佔有制度只調整佔有事實而不調整佔有權利,有的認為物權法中的佔有制度只規範無權佔有而不涉及有權佔有。這些爭議一方面是由於人們的理解差異所致,另一方面是諸多學者對佔有制度的解讀並未嚴格把握該法條的文義體系和立法精神造成的,有的甚至仍在沿用物權法出台前的有關脱離立法實際的理論去解釋物權法,顯然難免有誤。善意佔有人在因維護佔有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未獲清償前能否對佔有物行使留置權的問題。物權法第243條對有關必要費用未獲清償的情形下佔有人如何保護自己的費用求償權未作規定。有理論認為,佔有人可依據“同時履行抗辯權”來對抗原所有權人的權利主張。此時佔有人應適用留置權制度而不是同時履行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佔有的保護體系中,應準確界別佔有的法律性質並進而確定應適用何種具體的保護制度。即無論是對單純佔有事實的回覆性保護還是對佔有權的保護,均要考察佔有的法律屬性。一般而言,對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中的善意佔有給予回覆性保護具有正當性。但是,那種認為即便惡意佔有的情形亦應提供回覆性保護的學術主張則顯然是違反基本正義原則的,應斷然取否定的司法價值觀。在此種情況下,宜追加真實的權利主體作為第三人,以便對爭議物權的歸屬作出適當的處置。此外,在處理惡意佔有的具體案件中,不能單純適用物權法制度。如當發現惡意佔有已構成行政違法刑事違法的,應啓動案件移送制度,以使有關部門能夠追究惡意佔有人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責任,這是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必盡之責。

佔有市場佔有

一個企業的銷售量(或銷售額)在市場同類產品中所佔有的比重。直接反映企業所提供的商品和勞務對消費者和用户的滿足程度,表明企業的商品在市場上所處的地位。市場份額越高,表明企業經營競爭能力越強。市場份額根據不同市場範圍有4種測算方法 :
經濟上的佔有率 經濟上的佔有率
①總體市場佔有份額 。指一個企業的銷售量(額)在整個行業中所佔的比重。
目標市場佔有份額 。指一個企業的銷售量(額)在其目標市場,即它所服務的市場中佔有的比重。一個企業的目標市場的範圍小於或等於整個行業的服務市場,因而它的目標市場佔有份額總是大於它在總體市場中的份額 。
③相對於3個最大競爭者的市場佔有份額 。指一個企業的佔有份額和市場上最大的3個競爭者的銷售總量之比。如:一個企業的市場佔有份額是30% , 而它的3個最大競爭者的市場佔有份額分別為20%,10%,10%,則該企業的相對市場佔有份額就是30%÷40%=75% ,如4個企業各佔25% ,則該企業的相對市場份額為33%。一般地,一個企業擁有33%以上的相對市場份額,就表明它在這一市場中有一定實力。
④相對於最大競爭者的市場佔有份額。指一個企業的銷售量與市場上最大競爭者的佔有量之比 。若高於100% ,表明該企業是這一市場的領袖。

佔有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分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四條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組織、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3] 
第二十章 佔有
第四百五十八條 基於合同關係等產生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第四百五十九條 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六十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四百六十一條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六十二條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