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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交付

鎖定
動產交付是指將動產的佔有移轉給受讓人的法律事實。因為交付就是佔有的移轉,故也被稱為佔有的交付。交付的法律意義是公示,即表示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及移轉的法律事實。
中文名
動產交付
性    質
交付
屬    性
動產
所屬類別
國家事務

動產交付概念

我國民事法律,對動產交付在立法上採取的是交付要件主義,即以移轉佔有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在移轉佔有前,物權的變動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例如,甲與乙訂立了買賣合同,在甲將財產交付於乙之前,甲仍然享有財產的所有權。對於交付的方式,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的約定、交易上的習慣及其他具體情況確定。標的物是否交付,會因標的物的種類和交付的方式不同而不同。

動產交付動產交付的方式

根據是否將動產實際交付於受讓人,可將動產交付方式分為直接交付與間接交付。

動產交付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現實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直接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一種將對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的物權變動。現實交付與簡易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擬製交付相對應,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態。

動產交付間接交付

間接交付,是指出賣人並未將動產實際交付於受讓人,而是通過其他方式間接交付動產。
間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簡易交付。又稱“無形交付”,即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2)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3)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將其出租的傢俱賣給乙,但是由於租賃期限未滿,暫時無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傢俱的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以代替現實交付。
(4)擬製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這時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佔有時,受讓人則取得對物的間接佔有。

動產交付交付的效力

交付的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動產交付動產登記的效力

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飛行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 

動產交付法律規定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