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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

鎖定
補償金,是一個三字漢語詞彙,意思是指法律規定的對人進行補償的一種金額。
中文名
補償金
外文名
Compensation
性    質
金額
類    型
現代詞
拼    音
bǔ cháng jīn
含    義
補損虧失的費用
詞    性
名詞
總筆畫
26筆

補償金詞語涵義

補償金一覽表
解除終止情形 法律規定 法律禁止 是否需要補償 關注點
  協議解除 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Y 雙方簽訂書面協議
  N 或員工書面辭
  單位隨時解除 39條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N 1、員工事先通知工會,工會出具意見後,答覆工會。 2、合法解除但沒有支付補償金,勞動部門責令仍逾期未付,加付50%-100%賠償金。3、違法解除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繼續履行;不要求履行或不可能履行的,除補償金外,按經濟補償金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補償金詞語規範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1、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2、用人單位只要不提出續簽或者提出解除合同,導致固定合同期滿未續簽的,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後拒絕續簽,用人單位則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1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提出的續簽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簽,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合同期間,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3 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1)是否換言之,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提出的續簽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你的理解是正確的。
  (2)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簽,那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是否仍要按這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充金?在合同期間,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是如何?
  如果是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合同,公司是不用支付補償金的。具體要看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般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一般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法》的這一規定是否與《勞動合同法》上述的規定有衝突?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執時,應按以上哪部法律執行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合同法這方面是有所衝突,如果衝突,是適用新的勞動合同法的。
  單位提前解除 40條 提前一個月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2條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Y
  裁員 41條(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Y 除上述外,裁員的條件、範圍嚴格,僅適用於特定場合
  員工隨時解除 38條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Y 避免出現: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勞動部門責令仍逾期未付,加付50%-100%賠償金: 1、為及時足額支付報酬; 2、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3、不支付加班費
  員工提前解除 37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N 員工單方面權利
  合同終止 44條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5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46條: 44條第一項,合同期滿,勞動者不續簽=不補償;企業不續簽或續簽條件低於原合同=補償; 44條第四、五項=補償; 44條第二、三、六項=不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