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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危險

鎖定
消除危險是指消除對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來源的民事責任措施。危險指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可能性,只要行為人的行為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時,權利人即有權請求行為人消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其消除,以防止損害後果的發生。比如,當存在污染環境的危險時,排放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停止排放並根治污染源,消除污染環境的危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消除危險是該法第134條所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方式之一。 [1] 
中文名
消除危險
拼    音
xiāo chú wēi xiǎn
外文名
elimination of dangers
定義
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潛在威脅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其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例如,甲、乙兩家相鄰,甲拆房時獨留下臨近乙的房屋的牆一堵,即構成對乙的房屋安全的潛在威脅。此所謂城門失火,可能殃及池魚也。消除危險能夠防患於未然,是一種積極的民事責任形式。
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