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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

(法律術語)

鎖定
佔有,是指人對於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的狀態。在佔有中,對物為管領的人是佔有人,是佔有法律關係的主體;被管領的物,為佔有物,是佔有法律關係的客體。佔有的內容是對物在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

佔有定義

佔有,是指人對於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的狀態。在佔有中,對物為管領的人是佔有人,是佔有法律關係的主體;被管領的物,為佔有物,是佔有法律關係的客體。佔有的內容是對物在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

佔有法律規定

佔有民法典的規定

第四百五十八條 【有權佔有的法律適用】基於合同關係等產生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第四百五十九條 【無權佔有造成佔有物損害的賠償責任】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六十條 【權利人的返還請求權和佔有人的費用求償權】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四百六十一條 【權利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六十二條 【佔有保護請求權】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佔有法律特徵

佔有關於佔有的法律特徵為

(一)佔有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事實狀態;
(二)佔有的對象僅限於物;
(三)佔有是對物具有的事實上的管領力。佔有的性質,民法典明確表明是一種事實狀態,而不是一種權利。

佔有佔有分類

佔有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

根據佔有人是否具有本權,可將佔有分為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這是我國《民法典》認可的一種分類。所謂本權,是指佔有人所享有的可以佔有某物的權利。例如,所有權人有權對所有物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因而所有權是一種本權。本權既可以是物權(如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權),也可以是債權(如租賃權),還可以是身份權(如父母基於親權可以佔有未成年子女的財產)。
有權佔有是指本權的佔有,如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承包地的佔有、質權人對質押財產的佔有。無權佔有是指無本權的佔有,如拾得人對遺失物的佔有、承租人在租賃關係消滅後對租賃物的佔有。
區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的意義在於:1、無權佔有人在權利人請求返還占有物時,負有返還的義務;有權佔有人可以拒絕他人包括所有權人在內的返還請求權。2、作為留置權成立要件的佔有必須是有權佔有,如果是無權佔有,則佔有人不因此而享有留置權。

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

根據佔有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不同,可以將無權佔有進一步區分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善意佔有是指無權佔有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自己的佔有為無權佔有的佔有。惡意佔有是指無權佔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佔有為無權佔有的佔有。由於佔有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很難從外觀加以證明,所以,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佔有人的佔有為惡意或者佔有人在基於本權的訴訟中敗訴外,通常推定佔有人的佔有為善意佔有。
區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意義在於: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受法律保護的程度不同,善意佔有受法律保護的程度較高。具體而言:(1)只有善意佔有人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或者他物權,而惡意佔有人無法取得;(2)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而支出的必要費用;(4)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而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

根據佔有人是否直接佔有其物,可以將佔有分為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直接佔有,是指佔有人直接對物的控制和支配。例如,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佔有承包地即屬直接佔有。間接佔有,是指佔有人並未直接佔有某物,而是基於一定的法律關係,對於直接佔有人享有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例如,甲出租房屋給乙,乙為直接佔有人,甲為間接佔有人。區分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的意義在於,直接佔有可以獨立存在,而間接佔有不能獨立存在,間接佔有人與直接佔有人之間必須存在一定的法律關係。也有觀點認為,間接佔有嚴格地説並非真正的佔有,只是在法律上被視為佔有並加以保護,而法律關於佔有保護之規定有時僅限於直接佔有人。

佔有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

根據佔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對佔有物加以佔有,可以將佔有分為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所謂“所有的意思”,無須是基於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的意思,凡是事實上對於物具有與所有權人為同樣支配並排斥他人的意思的,均屬“所有的意思”。自主佔有是指佔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對物進行的佔有。自主佔有包括三種情況:(1)佔有人確實是物的所有權人。(2)佔有人誤信自己為所有權人。(3)佔有人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例如,偷竊者對盜竊物的佔有。他主佔有是指佔有人非以所有的意思對物進行的佔有。一般情況下,如承租人、保管人等,根據債權或他物權對物進行的佔有,均為他主佔有。
區分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的意義在於,依時效或先佔取得所有權時,均以自主佔有為成立要件,亦即,只有自主佔有人才能依時效或先佔取得佔有物的所有權。我國《民法典》沒有區分自主佔有和他主佔有,法律對佔有人的保護,不因佔有人為自主佔有或他主佔有而不同。

佔有自己佔有與佔有輔助

根據佔有人是否親自進行佔有,可以將佔有區分為自己佔有與佔有輔助。自己佔有,是指佔有人自己對物進行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佔有輔助,是指受佔有人的指示而對物進行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如甲僱用乙操作某台機器,乙完全按甲的指示而佔有機器。對該機器的佔有而言,甲為自主佔有人,而乙為佔有輔助人。
區分自己佔有與佔有輔助的意義在於,佔有輔助人雖然事實上控制某物,但並不因此而取得佔有,而是以他人為佔有人。佔有輔助人既然非佔有人,自然不享有或承擔基於佔有所產生的權利或義務。如公司的收款員丟失支票,只有該公司(佔有人)而非該收款員(佔有輔助人)才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佔有佔有在法律上具有的功能

佔有在法律上具有的功能有:1、保護功能,是指佔有具有保護現實存在的狀態不受第三人侵犯,從而維護法律秩序穩定的作用。2、公示功能,是指佔有具有的表彰本權的作用。3、持續功能,是指佔有人對佔有物具有繼續使用的權利。在某些情況下,為了保障佔有人對其佔有物具有繼續使用的利益,佔有制度所產生的保護合法佔有人不受所有權人的權利繼受人侵犯的功能。佔有制度具有此項功能的原因,在於維護經濟秩序的客觀、公正。  

佔有佔有保護請求權

佔有保護請求權,是佔有人對佔有的公力救濟,即請求國家有權機關通過運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護其佔有。具體的請求權是:
1、返還原物請求權。當佔有人的佔有被侵奪時,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占有物。有權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的人,不僅包括直接佔有人,也包括間接佔有人;不僅包括有權佔有人,也包括無權佔有人,但佔有輔助人不能享有此項權利。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指向的對象是侵奪佔有物的人及其繼承人。但是善意的特定繼承人在符合善意取得規定的情況下,其佔有受到法律保護。此外,即使侵奪人對於佔有物享有實體的權利,如所有人或出租人,佔有人亦得針對其行使返還請求權。
2、排除妨礙請求權。當佔有人的佔有被妨害時,佔有人有權行使排除妨礙請求權,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享有排除妨礙請求權的人是佔有人,而相對人為妨害其佔有的人。
3、消除危險請求權。當佔有人的佔有雖未被現實地妨害,但是存在妨害危險時,佔有人有權請求消除危險。
4、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侵佔或者妨害佔有人的佔有,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侵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佔有佔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佔有人的權利與義務包括有權佔有人的權利、義務和無權佔有人的權利、義務。有權佔有人通常可依其權利而不必藉助佔有進行自我保護,所以這裏只涉及無權佔有人的權利、義務。
1、佔有物的使用、收益權
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善意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其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善意佔有人在主觀上沒有過錯,為保護善意佔有人的利益,一般認為善意佔有人對佔有物享有使用權。如果善意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物,致使佔有物受到損害,則該善意佔有人無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惡意佔有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其對佔有物並不享有使用權。如果惡意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物,致使佔有物受到損害,該惡意佔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2、費用償還請求權
善意佔有人對佔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在返還原物時,有請求權利人償還的權利。所謂必要費用,是指為保存佔有物所支出的費用。是否為必要費用,應依支出當時的情事、依客觀標準而定。通常必要費用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保存佔有物所應支出的費用,如普通修繕費、飼養費、捐税等。對此費用,如佔有人已取得佔有物的收益,無論其收益能否與費用相抵,均不得再請求償還;善意佔有人只有在沒有任何收益的情況下,才有權請求償還。臨時必要費用是指因不可預期的原因致物損壞而對物進行大修所支出的費用。
3、返還占有物的義務
無論是善意佔有人還是惡意佔有人,對於真正的權利人皆有返還占有物的義務。在認定佔有人的佔有物返還義務時,應把握以下三點:第一,只有無權佔有人才負返還義務,有權佔有人不負此義務。第二,無權佔有人若屬於善意佔有人,同時又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則也不負返還義務。換言之,只有惡意佔有人和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善意佔有人才負返還義務。第三,善意佔有人和惡意佔有人返還占有物時須返還孽息。
4、賠償損失的義務
賠償損失的義務是指無權佔有人對於返還請求權人因佔有物毀損、滅失所受損失的賠償義務。
當佔有物因可歸責於佔有人的原因而毀損、滅失時,佔有人負有向權利人賠償損失的責任。但這種賠償因佔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而不同:(1)善意佔有人對佔有物行使的權利被推定為合法,其當然不能預見到自己應負何種責任。我國《民法典》對善意佔有人規定了較輕的賠償責任,善意佔有人僅在其因佔有物的毀損、滅失所得到的利益(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範圍內負賠償責任。(2)我國《民法典》對於惡意佔有人規定了較重的責任。對於可歸責於惡意佔有人的佔有物之毀損、滅失,按侵權行為的原則處理,惡意佔有人應負賠償全部損害的責任。
當因不可歸責於佔有人的原因而致佔有物毀損、滅失時,善意佔有人不負賠償責任,而惡意佔有人有可能要負一定的賠償責任。此“賠償責任”實為一種損失的分擔機制。我國《民法典》第459條規定:“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佔有案例分析

案例:甄桂某與付合某等佔有保護糾紛上訴案—物權法對佔有事實的保護

佔有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佔有是一種事實,而非權利,所以在佔有保護糾紛中法院無需查明佔有人是否有權佔有,只要查明客觀上存在佔有事實,該佔有事實就能受到保護。人們對物的現實佔有狀態應受到保護,任何人不能以私力改變佔有現狀。佔有保護糾紛之訴是以恢復原狀為目的的應急措施,並不從根本上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佔有人的佔有得到保護後,如另一方認為其對爭議物擁有實體權益,可基於本權另行起訴。
【案號】(2008)宣民初字第01593號;(2008)一中民終字第6587號
【案情】
原告:甄桂某
被告:付合某
被告:徐榮蘭
1995年11月,XX飯店分配給職工付合某、甄桂某位於宣武區鋪陳市衚衕145號院平房各1間,該院另有自建房若干間,分別由分配到該院的人作廚房使用。分配房屋後,付合某即與妻子徐榮蘭入住所分房屋,並佔有1間自建房作為廚房(即本案訴爭廚房,使用面積不足4平方米)使用。幾年後,甄桂某入住該院所分房屋,並與付合某、徐榮蘭共同使用本案訴爭廚房,該廚房有簡易隔斷牆。2005年,付合某、徐榮蘭將其居住的住房騰退,並根據標準租私房屋騰退安置政策獲得了一定的安置補償款,因仍無力購買新住房,付合某、徐榮蘭便在本案訴爭廚房自己使用部分繼續居住。2005年7月,甄桂某在本案訴爭廚房歸其使用部分安裝了分户水錶。付合某、徐榮蘭與甄桂某因用水問題發生爭執,強行將本案訴爭廚房的隔斷牆向西(甄桂某使用一側)移動,並將甄桂某存放廚房的物品扔出,並將廚房北門封堵,只保留東門進入。現甄桂某已無法使用本案訴爭廚房。
另查,XX飯店系原北京XX服務(集團)公司下屬企業,2002年由北京市協和醫院徵用。XX飯店作為服務(集團)公司下屬企業,職工福利分房由企業自行安排解決,服務(集團)公司不參與,不管理,也不予備案。
2007年11月7日,甄桂某起訴至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要求付合某、徐榮蘭停止侵害,將廚房恢復原狀。
付合某、徐榮蘭辯稱,甄桂某所述其與付合某均是原XX飯店職工屬實。甄桂某對訴爭廚房沒有任何權利,不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訴爭廚房是XX飯店1995年分給付合某一家人使用的,2001年甄桂某搬過來後,付合某、徐榮蘭就把廚房鑰匙交給甄桂某,也同意讓其使用。廚房的水錶是甄桂某乘借付合某、徐榮蘭不在家期間,於2005年或2006年私自安裝的,安裝水錶後又不讓付合某、徐榮蘭使用。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起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出庭證人雖稱當時單位將訴爭廚房分配給甄桂某與付合某共同使用,但鑑於本案訴爭廚房的現使用人為付合某、徐榮蘭,且甄桂某未能提供其對訴爭廚房享有所有權或租賃權的權屬證書,故法院認為甄桂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對訴爭廚房享有合法權益。甄桂某的水管位於本案訴爭房屋內,甄桂某可通過其他方式解決其用水問題。綜上,對甄桂某要求付合某、徐榮蘭停止侵害,將廚房恢復原狀,以保證其正常生活用水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之規定,判決:駁回甄桂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甄桂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是:撤銷原判,責令付合某、徐榮蘭停止侵害,將廚房恢復原狀,以保證其正常生活用水。上訴理由為:1、根據優勢證據證明標準,應認定甄桂某與付合某、徐榮蘭共同使用訴爭廚房的事實;2、訴爭廚房屬於自建房,沒有權屬證書,不能以此為由駁回甄桂某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佔有的不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本案訴爭廚房長期由付合某、徐榮蘭與甄桂某共同佔有使用,中間有隔斷牆分隔,各有出入門口,分別使用各自部分。2007年7月,付合某、徐榮蘭強行移動隔斷牆、封堵甄桂某使用的北門,造成對甄桂某佔有部分的侵佔,現甄桂某起訴要求付合某、徐榮蘭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有法律依據,應予支持。原審法院以本案訴爭廚房現由付合某、徐榮蘭使用,甄桂某不能證明其對本案訴爭廚房享有合法權益為由,駁回了甄桂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不當,本院予以撤銷。根據甄桂某的訴訟請求,本案僅對甄桂某的佔有權予以保護,且因單位內部分配住房產生的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故有關本案訴爭廚房的承租權或使用權問題本案不予處理。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付合某、徐榮蘭於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將訴爭廚房的隔斷牆及北門恢復原狀,停止對甄桂某的侵害。
(三)案件評析
長期以來,佔有被看作是所有權或他物權的一項權能,佔有是以所有權人或他物權人行使佔有權之權能的方式受到保護。物權法的頒佈和施行,使佔有已經獨立於所有權和他物權而單獨受到保護。物權法第五編除規定了佔有的一般調整原則(第二百四十一條)、無權佔有人對實際權利人的責任(第二百四十二條至第二百四十四條)外,還創設性地規定了對佔有的保護(第二百四十五條)。這樣,物權法施行後,佔有作為一種事實開始受到法律保護。本案就是在物權法施行後,甄桂某提起的要求對其佔有進行保護的訴訟。
由於本案的立案是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施行之前,使用的仍是老案由一般所有權及與所有權相關權利糾紛,但根據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本案屬於物權糾紛,二級案由是佔有保護糾紛,三級案由是佔有物返還糾紛。與佔有物返還糾紛同屬於佔有保護糾紛下的三級案由還有佔有排除妨害糾紛、佔有消除危險糾紛和佔有物損害賠償糾紛。其中,佔有物損害賠償糾紛屬於佔有的債權保護,其餘3個案由屬於佔有的物權保護,共同構成我國的佔有保護制度。佔有保護糾紛是一全新的案件類型,具有如下特點:
一、佔有保護糾紛無需查明佔有人是否有權佔有
目前,學界已經基本放棄了原來將佔有認定為所有權權能的觀點,通説認為,佔有是一種事實,是對物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強調一種事實狀態,而不關注權利本身。所以,佔有才能夠獨立於所有權和他物權而單獨受到保護。
因為佔有是一種事實,而非權利,所以在佔有保護糾紛中法院無需查明佔有人是否為有權佔有。有權佔有,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某物進行的佔有,理論上又稱有本權的佔有,包括基於合同、物權或特定身份關係而享有的佔有。反之,非基於本權或者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而佔有某物就是無權佔有,如盜竊人佔有贓物,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後仍佔有租賃物等。在佔有人的佔有受到侵害時,佔有人是有權佔有,還是無權佔有?無權佔有中,是善意佔有,還是惡意佔有?法院均無需審查,只要查明客觀上存在佔有事實,就可對該佔有事實予以保護。
本案中,甄桂某與付合某、徐榮蘭多年來共同使用一個廚房,由於中間有隔斷牆,各走各的門,已經形成分別佔有二分之一的事實。對甄桂某而言,客觀上存在着佔有二分之一廚房的事實。查明至此,甄桂某要求對其佔有進行保護的訴訟請求,就應得到法院的支持。至於甄桂某是基於何種原因佔有二分之一廚房,則不是本案所要考慮的問題。正由於這一原因,再加上單純的因單位內部房屋分配引發的爭議並不屬於法院主管,本案才沒有解決訴爭廚房的承租權或使用權問題。
二、對佔有進行單獨保護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和平秩序
人們對物的現實佔有狀態應受到保護,任何人不能以私力改變佔有現狀。即便對於物的現實佔有狀態與法律的應有狀態相去甚遠,也不允許以私力擅自加以改變。就算是正當的權利人,如果允許他們可以任意否定這一佔有狀態,和平的社會秩序必然會遭到破壞。這正是物權法對佔有進行單獨保護的立法初衷。
本案中,甄桂某與付合某、徐榮蘭分別佔有二分之一廚房的事實已經長期存在。2007年7月,付合某、徐榮蘭以私力強行拆除隔斷牆、封堵甄桂某使用的北門,排除了甄桂某對二分之一廚房的佔有,嚴重擾亂了和平的社會秩序,因此對甄萍的佔有必須予以保護。
三、佔有保護糾紛不妨礙權利人另行主張實體權益
因為對佔有的保護不考慮佔有的實體權利,佔有人只需對佔有事實和權利受侵害的事實進行舉證即可,從舉證的難易程度看,相比基於本權進行的訴訟容易許多。這樣,佔有人通過提起佔有保護糾紛之訴,可以使受侵害的權益及時得到維護。但佔有保護糾紛之訴畢竟是以恢復原狀為目的的應急措施,只能使物的現實佔有人繼續保持其原有的佔有狀態,並不從根本上解決當事人之間實體權益的歸屬。所以,佔有人的佔有得到保護後,如另一方認為其對爭議物擁有實體權益,可基於本權另行起訴。
本案中,甄桂某對二分之一廚房的佔有事實得到了二審法院的保護,使甄桂某與付合某、徐榮蘭雙方對廚房的佔有恢復到了原來各佔有二分之一的狀態。但本案並沒有確認到底是誰對甄桂某佔有的二分之一廚房擁有佔有的本權。如果付合某、徐榮蘭認為其擁有本權(單位將整個廚房分配給付合某、徐榮蘭使用),則可以依據本權起訴要求甄桂某騰退房屋。(文/王茂剛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七、相關詞條
佔有、佔有保護請求權、無權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