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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馬歇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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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馬歇爾(英語:John Marshall,1755年9月24日-1835年7月6日) [1] 美利堅合眾國獨立和建國時期的政治活動家、法學家,第4任美國首席大法官(1801年2月4日-1835年7月6日)。 [2-3] 
馬歇爾早年參加美國獨立戰爭,因功升至上尉。退役後進入威廉與瑪麗學院學習法律。1782年起當選為弗吉尼亞州眾議院議員,作為聯邦主義者,主張加強中央集權,支持批准《聯邦憲法》。1799年成為國會議員。1800年至1801年擔任約翰·亞當斯總統的國務卿,主張奉行中立政策,緩和與英法兩國的矛盾。1801年起擔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內創造了許多重要的司法先例。1803年作出著名的馬伯裏訴麥迪遜案的判決,確立了由聯邦最高法院美國國會立法行使司法審查權的先例,捍衞了美國三權分立的體制。 [2-3]  在與激進州權主義者鬥爭的過程中,先後在“馬丁訴亨特之租户”“麥克洛克訴馬里蘭州”“柯恩兄弟訴弗吉尼亞州”“吉本斯訴奧格登”等案中作出經典判決。在“麥克洛克訴馬里蘭州案”的判決書中,他通過寬鬆地解釋建國憲法,確認了美國建國之初經華盛頓總統認可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政治路線,宣佈國會根據憲法有權設立國家銀行,並再次確認憲法的最終解釋者為聯邦最高法院而非各州。 [30]  1835年,馬歇爾在費城病逝,享年79歲。著有多卷本的《華盛頓生平》等著作。 [31] 
約翰·馬歇爾是美國曆史上任期最長的首席大法官 [30]  ,被美國人稱為“偉大的最高法院院長”“所有時代的法官”及公認影響最深遠的實際上的憲法創制人之一。 [4] 
中文名
約翰·馬歇爾
外文名
John Marshall
國    籍
美國
民    族
美利堅民族
出生日期
1755年9月24日
逝世日期
1835年7月6日
主要成就
美國第4任首席大法官
通過“訴麥迪遜案”奠定了法律的司法審查權的基礎
美國曆史上任期最長的首席大法官
出生地
弗吉尼亞
主要作品
《華盛頓生平》 [31] 

約翰·馬歇爾人物生平

約翰·馬歇爾早年經歷

馬歇爾出生地紀念碑,位於弗吉尼亞日耳曼敦。 馬歇爾出生地紀念碑,位於弗吉尼亞日耳曼敦。 [7]
1755年9月24日,約翰·馬歇爾生於弗吉尼亞的日耳曼敦 [1]  ,是一個英裔移民家庭的長子。他的父親托馬斯·馬歇爾雖然是一個普通的小農,但具有獨立而堅強的性格,曾經參加了美國獨立戰爭,是少年馬歇爾心目中的榜樣。馬歇爾的母親瑪麗·艾沙姆·馬歇爾,是個普通的家庭主婦。這是一個北美早期典型的農民家庭,以農業為生,為了尋找適於耕種的土地而不斷遷移,最後於1773年定居在日耳曼敦。 [31] 
馬歇爾的童年時代是在地廣人稀的弗吉尼亞邊疆度過的,這使他養成了簡樸、堅韌等性格。在馬歇爾出生後幾年,他家遷至日耳曼鎮西方約30英里的落基山一處山谷,直至他18歲時。
約翰·馬歇爾的啓蒙和初級教育是在家庭和當地接受的,並不富裕的父母為他請了私人教師。1769年至1770年,父母又送他到威斯特摩蘭,在阿奇博爾德·坎貝爾先生的學校就讀。結業之後,馬歇爾返回家鄉,接受住在他家的教區牧師蘇格蘭裔的詹姆斯·湯普森一年的教育。 [31] 
18歲時,馬歇爾開始學習法律。1772年剛在美洲殖民地出版的威廉·布萊克斯通的《英國法律評論》,引發了他對律師職業的興趣。不過在這一時期,他專注的是軍事操練和研究。大約此時,馬歇爾被送往威斯特摩爾蘭郡坎貝爾牧師所開設的私立學校就讀了幾個月。他最喜歡的課程是文學,熟讀過許多古典文學名著,並開始研讀法律。
馬歇爾所受的教育並不系統,卻相當嚴格,甚至有些刻板,這使他打下了堅實的知識功底,也培養了他刻苦勤奮的精神和執著的性格,這對他的一生都產生了深刻影響。 [31] 

約翰·馬歇爾投身戰場

1775年春,美國獨立戰爭爆發後,馬歇爾隨同其父親加入抗英的行列。協助組訓一連志願兵,參與了大橋和“小邦克山”的血戰。1776年在志願兵解散後轉而加入大陸軍(Continental Army)的弗吉尼亞第三團。12月,從少尉晉升為中尉,並調至弗吉尼亞第十五陣線。1777年,先後參與布蘭地維恩及日耳曼鎮的兩次戰役,並在戰鬥不利時,隨總指揮喬治·華盛頓撤退至福治山谷。不久後,馬歇爾受命兼任美國陸軍的副軍法官。因公正的裁決而深受士兵喜愛。1778年6月,在蒙茅斯戰役獲勝後3日,馬歇爾被晉升為上尉,之後入選“軍中精鋭”,在准將安東尼·韋恩的指揮下攻佔石頭角。1779年秋,馬歇被遣歸家候命,除一度因英軍進犯曾趕赴戰場外,基本告別軍旅生涯。 [31] 
艱苦的戰鬥歲月鍛鍊了馬歇爾的毅力和品格,也增強了他的領導和決斷能力。他曾自稱,他入伍時是一個弗吉尼亞人,但離開軍中時卻是一個美國人。

約翰·馬歇爾初涉仕途

約翰·馬歇爾(1780年),現藏於華盛頓特區國會圖書館 約翰·馬歇爾(1780年),現藏於華盛頓特區國會圖書館
在家待命期間,馬歇爾於1780年5月進入威廉與瑪麗學院(College of William & Mary),旁聽修習美國第一位法學教授喬治·威思所講授的法律課程。因沉浸在與瑪麗·安巴拉的熱戀而不能自拔,在進行了大約六個星期的課業後,馬歇爾申請輟學,並設法獲取律師執照。8月28日,返回故鄉不久的馬歇爾成功加入弗吉尼亞律師公會。當時,他仍準備重赴戰場,指揮新成立的隊伍。但因所擬徵募的軍隊未能成立,馬歇爾便於1781年2月12日正式辭去軍職。 [31] 
1782年秋,馬歇爾得到軍中的同僚和舊屬,特別是他父親強有力的支持,在福基爾郡成功當選為弗吉尼亞州眾議院議員。1783年1月3日,馬歇爾和瑪麗·安布勒喜結良緣。婚後不久,馬歇爾遷居里士滿,繼續從事法律工作。1784年,他再度入選州議會。 [31] 
這時期,馬歇爾的聯邦主義政治傾向日益明顯。他根據自己的軍人生涯和邦聯體制的弊端,深切感到建立聯邦制國家的必要性,因此積極支持1787年費城《聯邦憲法》(1787年憲法 [1]  。此後,他成為弗吉尼亞批准憲法運動的領導人之一,對於聯邦憲法在該州的批准起了重要作用。 [31]  出於對司法權的高度重視,此間他反覆強調司法權對立法權的制約作用,因此在法律界贏得了聲譽。

約翰·馬歇爾出使法國

主詞條:XYZ事件
聯邦政府建立後,馬歇爾的觀點與聯邦黨人十分相近,支持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的一攬子經濟計劃。但由於個人財務等問題,他沒有接受華盛頓總統授予的聯邦首席檢查官(1795年)、駐法國公使(1796年)職務。直到1797年,新任總統約翰·亞當斯為解決美法矛盾,成功勸説馬歇爾參加一個赴法使團,與查爾斯·平克尼埃爾布里奇·格里一同赴法國,試圖解決兩國分歧。但法國督政府外交部長塔列朗沒有與使團見面,而是派三位代理人(後來在美國代表們發表的文件中用X.Y.Z.先生來稱呼他們)向美國人索取25萬美元禮金,作為任何交涉和訂條約的必要條件。美國人拒絕了(但也有史學家通過研究認為,如果當時法國人同意談判期間停止在海上捕獲美國船隻,美國人是同意行賄的)。馬歇爾寫了一個很長的備忘錄並親自交給塔列朗,陳述美國的立場並要求按外交慣例解決問題。談判不歡而散,馬歇爾等人回國述職。 [31] 

約翰·馬歇爾出任國務卿

1798年,馬歇爾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他謝絕了這一任命,於同年被選入聯邦眾議院,作為弗吉尼亞的代表,任職至1800年6月。 [31]  在國會中,他是亞當斯最堅定的支持者之一,雖然他此時的某些主張與聯邦黨人不盡相同。
1800年5月7日,亞當斯任命馬歇爾為陸軍部長(戰爭部長),以接替離任的詹姆斯·麥克亨利,馬歇爾仍未從命。在友人的再三勸説之下,馬歇爾於1800年5月13日接受了亞當斯的任命,改而出任第4任美國國務卿。6月6日,他正式就職。 [31] 
此時,美、法關係不斷惡化,法國私掠船不斷在公海上掠奪美國商船,以漢密爾頓為首的新英格蘭聯邦黨人主張對法宣戰。馬歇爾雖然具有親英傾向,但支持亞當斯繼續執行中立政策,設法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爭端。他支持奧利弗·埃爾斯沃思使團1800年與法國進行的談判及其簽訂的《莫特楓丹條約》(參見詞條法美和平協定)。該條約解除了兩國名存實亡的同盟關係,結束了雙方的戰爭狀態;協助解決了與英國的一些經濟爭端。 [31] 
馬歇爾還與西班牙進行談判,以解決該國援助給美國貿易造成麻煩的法國私掠船問題;他還負責關於西印度羣島問題以及佛羅里達和路易斯安那的邊界糾紛談判。 [31] 

約翰·馬歇爾執掌最高法

約翰·馬歇爾肖像,下字為其簽名 約翰·馬歇爾肖像,下字為其簽名 [9]
1800年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埃爾斯沃思因健康原因辭職,11月,謀求連任失敗的亞當斯希望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約翰·傑伊重新擔任首席大法官一職,但遭拒絕。亞當斯拒絕再考慮他人,決定改用馬歇爾。據説馬歇爾聞知此事後,甚是驚喜。 [4] 
1801年1月,亞當斯提名馬歇爾出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美國首席大法官),一個星期後獲得參議院通過。2月4日,馬歇爾宣誓就職 [1]  。但應亞當斯的要求,馬歇爾繼續擔任亞當斯政府最後一個月的國務卿。 [31] 
亞當斯之所以任命馬歇爾,主要基於兩點考慮:第一,馬歇爾是一位堅定的聯邦主義者,具有很強的原則性;第二,馬歇爾是弗吉尼亞人,最高法院中應該有這個重要的州的代表。事實證明,這是亞當斯所做出的最重要的決策之一。馬歇爾扮演了最高法院“掌門人”的角色,以維護司法權的地位和尊嚴為己任。正是在馬歇爾任內,最高法院確立了眾多司法慣例,司法權的獨立地位得以確立。
亞當斯卸任前,大力擴充下級聯邦司法機構,把許多聯邦黨人塞入政府部門。1801年3月托馬斯·傑斐遜宣誓就職總統。傑弗遜政府力圖通過制定《撤銷法》撤銷這些機構。馬歇爾認為這是對司法權的挑戰,於是他利用“馬伯裏訴麥迪遜案”的判決,確立了聯邦最高法院在美國政治中至高的權威 [10] 
在馬歇爾的法學觀念中,國家主義思想是其核心內容。參加過獨立戰爭的馬歇爾,對於戰爭期間各邦的自行其是和大陸會議的軟弱無力所導致的戰爭失利痛恨至極,深感建立一個統一的聯邦政府的重要性。他認同1787年憲法的制定及由此成立的新政府。通過對憲法文本的解釋,馬歇爾將國家主義思想融入到一個個具體的判決之中,為聯邦的構建添磚加瓦;同時,在判決的過程中,通過激活憲法,來建立和鞏固最高法院原本並不確定的權威,使最高法院逐步成為憲法的闡釋者和捍衞者,並將其自身的尊嚴與憲法等同,由此獲得最大的利益。 [4] 
馬歇爾的活動範圍不僅僅限於最高法院,在全國亦有較大影響。1804年至1807年,他陸續發表了多卷本著作《喬治·華盛頓生平》。該書在當時產生了轟動,但也有人指責他以歌頌華盛頓為名,宣揚美國聯邦黨人的觀點。1807年,他主持阿倫·伯爾叛國案的審判,最後判定伯爾無罪釋放。1829年,他入選弗吉尼亞州制憲會議,參與修改該州憲法工作。 [31] 

約翰·馬歇爾逝世

1831年,馬歇爾前往賓夕法尼亞州的費城,接受了清除膀胱結石的手術。同年末,他的妻子瑪麗·安巴拉在里士滿去世,這給馬歇爾的精神帶來了巨大的打擊,並使他的身體健康每況愈下。
1835年初,馬歇爾再赴費城接受治療,並在7月6日病逝,享年79歲 [2]  [31]  。他被視為“最後的開國元勳”(亦有“Last of the Romans”的詩意説法) [11]  ,是約翰·亞當斯政府中最後一位離世的成員。據説費城自由鍾恰在此時破裂,好像在為他的去世哀悼一般。 [1] 
約翰·馬歇爾(Richard Norris Brooke繪) 約翰·馬歇爾(Richard Norris Brooke繪) [12]

約翰·馬歇爾主要影響

約翰·馬歇爾在政治上屬於聯邦主義者,主張加強中央集權,支持批准《聯邦憲法》。任國務卿期間在外交上有親英傾向,但仍主張奉行中立政策,緩和與英法兩國的矛盾;支持與法國簽訂《莫特楓丹條約》;緩解與英國的經濟糾葛;進行邊界問題談判等。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長達34年,創立了許多司法慣例。

約翰·馬歇爾憲政思想

約翰·馬歇爾的憲政思想體現在以下方面:
1、法律與政治的關係
晚年的約翰·馬歇爾 晚年的約翰·馬歇爾
在馬歇爾擔任聯邦大法官期間,最高法院面臨着持續不斷的政治壓力。這裏面既有聯邦黨人與共和黨人的激烈黨爭,也有謝斯起義這個重大政治事件的衝擊,還有安德魯·傑克遜總統和佐治亞州之間關於印地安事務的無休止的爭吵。在這一系列衝突中,馬歇爾努力尋求最高法院與黨派政治的外部壓力相分離。馬歇爾認為在法律與政治之間,法院應將裁判建立在憲法的基礎之上,最高法院應確立其作為憲法性爭議的裁判者的地位,而不得干預其他部門所做出的政治性行為。在馬伯裏訴麥迪遜一案中,馬歇爾敏鋭地洞察了那些激進的聯邦黨人欲借該案打擊以總統為代表的共和黨人的意圖,鮮明地指出:“根據合眾國憲法,總統被授予某些重要的政治權力,在執行的過程中運用他的自由裁量權,並以其政治身份,僅向他的國家和他自己的良心負責……如果部門領導是執法機構的政治或秘密代理,且只執行總統的意志,或僅在執法機構具備憲法或法律自由裁量權的情形下行動,那麼再清楚不過,他們的行為只能在政治上得到審查。”
馬歇爾關於政治和法律觀點的另外一個重要方面反映在他對法治的信念即對憲法的看法上。他認為憲法至上。憲法的至上性來源於美國人民,美國人民是政治和政府權威的最終來源。他懷疑純粹的民主制和普選制,堅信建立一個平衡的憲政體系對當時的美國是最急需的。在這個體系中,國家一級的立法、行政、司法機構各在其明示和暗示或臨時性的權力中保持持續的運作,切實適當地實現既定的憲政目標。他認為憲法性的限制終於防止權力過分集中於一個聯邦政府部門造成獨裁,以至損害國家和人民。同時,他認識到憲法對州的權力限制在於保護聯邦政府權力免於受到地方權力的干擾,不至於使州權與聯邦權力相沖突或是州權干涉了諸如州際貿易之類的涉及國家利益的問題。
2、司法審查制度和聯邦法院的憲法解釋權
司法審查權在美國聯邦憲法中找不到任何規定-或者找不到明文規定。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中明確呼籲聯邦法院應該擁有此項權力並主張“違憲的任何立法不得生效。”十五年後,在馬伯裏訴麥迪遜一案中,馬歇爾運用了與漢密爾頓同樣的推理方法,並且得出了與漢密爾頓一致的關於聯邦法官的司法審查權這一問題的結論,從而最終確立了司法審查權作為一項憲法原則的地位。馬歇爾推論説:“限制權力的目的是什麼?如果這些限制隨時可由行使這些權力的人加以自我限制,那麼為何還要將這些限制明文規定?”馬歇爾回答了他的自我設問:“憲法是至上與首要的法律,不可被通常的手段所改變。”“無疑,所有那些設計成文憲法的人們將它設想為形成民族的基本與首要之法律,因而所有這些政府的理論一定是一項和憲法牴觸的立法是無效的。”由於“闡明何為法律是司法部門的職權和責任。那些把規則應用到特殊案件中去的人,必然要闡述與解釋那項規則。”同時由於“合眾國的司法權力擴展到起因於憲法的所有爭議。”因此法院有權解釋和運用憲法,應當由聯邦法院來裁判聯邦法律與美國憲法之間的衝突,並且宣告與憲法相沖突的法律因違憲而無效。聯邦法院對憲法的解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儘管國會、總統或其他政府機構也可以解釋憲法,並按照它們對憲法的解釋行使職權,但法院的解釋必須得到政府所有分支機構的遵守。馬歇爾認為聯邦法官值得信任的原因在於:法官的終身任職和宣誓效忠憲法將會使他們遠離政治誘惑,同時也授給他們公正裁決的職責。
馬歇爾認為聯邦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另外一個重要功能在於保證聯邦司法權的統一,在於避免州權力與聯邦的權力發生衝突。在馬丁訴亨特一案中,針對弗吉尼亞州最高法院拒絕遵守聯邦最高法院關於聯邦條約的解釋,馬歇爾對憲法第三條“起因於”這一需求作了廣義的解釋,同意聯邦法院可以聽取一些州的案例。他認為憲法授予了最高法院對於起因於憲法、聯邦法律和條約的爭議具有至高無上的司法權。他進一步論證説:合眾國是一個單一的國家,各州僅是其組成部分,它們在若干目標下是主權者,在其他目標下,卻是從屬者,一州的憲法和法律,凡與合眾國憲法和法律牴觸者,皆絕對無效。
3、聯邦國家主義思想
馬歇爾利用憲法解釋大大豐富了美國憲法的商業條款含義,並對培育美國聯邦系統內州政府與聯邦政府關係的現代理念發揮了重大影響。
馬歇爾深刻認識州政府與聯邦政府之間關係的重要性,他拒絕在缺乏明確的憲法性條文時,將《權利法案》適用於各州。他認為有益的聯邦主義價值觀應包括合法、效率和州政府處理內部事務的自治等。出於同樣原因,馬歇爾不願聽取公民直接提出的對州的訴訟。這一思想後來直接體現為憲法第十一條修正案對於訴州和訴州官員的差異性規定,並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在聯邦體系內的平衡。
馬歇爾認為制憲者在設計聯邦憲法時,目的是經歷未來的年代並且能經受各種人類事務危機的衝擊。因此,某些時候最高法院在解釋憲法時可以靈活運用憲法的條款而不背離憲法的基本意圖。在馬歇爾看來,憲法把政府的權力在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作了分配。聯邦權力或國家權力作為一種至上性的權力來自於全國人民的一系列明確授權。但那些沒有明確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應該歸屬於各州或人民自己。
馬歇爾認為建立一個國家統一的經濟市場,保護州際貿易的順利交易,對於維護聯邦的生命力至為重要,因此在吉本森訴奧格登(GIBBON V.OGDEN)案中,馬歇爾依據自己的憲法解釋觀對“州際貿易”這一憲法術語作了擴大解釋。他説:“制定我們憲法的開明志士以及採納它的人民,必須以文字的自然含義來表達他們的設想……所有美國人一致理解,貿易一詞包括航運。對貿易-包括航運的權力,是美國人民採納其政府的主要目標。”州際之間的貿易擴展到“和國際、州際以及印第安部落”的貿易。同時因為憲法所規定的國會調控貿易的權力屬於一種制定規則的權力,它作為一種憲法性權力,和授予國會的其他權力一樣,這項權力可行使到最大限度,且除了憲法規定之外,它不承認其他任何限制。基於上述理由馬歇爾代表最高法院判決:紐約州無權以州法律禁止那些具有聯邦執照的汽船在其州內水道上行使。這些法案因違反聯邦憲法而無效。本判決的意義不僅在於打破了紐約州對航運的壟斷,更在於開啓了運用商業條款,維護聯邦權力,適應國內工業和社會經濟的變化,從而打破地方主義對商業流通的阻礙的新模式。另一方面,馬歇爾和其他法官也認識到了各州對於聯邦存在的重要意義,因此在本案中除了對國會調控州際貿易的權力確立了一個參照標準外,馬歇爾也承認了州政府可以通過檢疫法律、檢驗需求和其他措施來增進公眾的健康和安全,並允許各州通過警察權力條例對商業產生附帶影響。這樣,馬歇爾又明智地維護了各州的憲法獨立地位。
此外,馬歇爾還系統地提出了聯邦權力在處理涉及州際貿易事務時應受到的限制這些限制除了憲法中的州際貿易條款和憲法第十條修正案之外,還應包括在民主程序下對國會的間斷性政治監督。他在麥克洛克訴馬里蘭(McCulloch v.state of Maryland)案中説道:儘管聯邦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但在其行動範圍之內,它卻是至高無上的。這似乎是其性質所導致的必然結果。聯邦在是所有人的政府;它的權力受到所有人的委代;它代表所有人,併為所有人而行動。因此所有人有權通過控制措施保證其不被濫用 [13] 
在麥克洛克案中馬歇爾對憲法中的“必要和適當的條款”再次進行了擴大解釋。他説,必要並不意味着絕對的物質需要,也不意味着事物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它至多表明“一件事情對另一件事情是方便、有用或基本的”。依據這樣一種理論解釋,馬歇爾推導出後來學者所指稱的聯邦默示權力。他説:“我們承認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並且這些限制不能被超越。但我們認為憲法的完好解釋應該允許國家立法機構具有選擇手段的裁量權,使授予的權力得到實施,從而使立法機構能以最有利於人民的方式,履行分派給它的最高職責。假定目的是合法的,假定它在憲法的範圍以內,那麼一切手段只要是恰當的,只要是顯然合於該目的,只要不受禁止,就都是合憲的。”這一判例擴展聯邦國會的權力,給予了聯邦政府處理國際事務的廣泛的空間和處理國內事務的必需的自由裁量權。增加了美國憲法對未來的適應性。
4、“馬伯裏訴麥迪遜案”:
在1800年的美國總統選舉中,聯邦黨候選人亞當斯敗給了民主共和黨候選人傑弗遜。在國會選舉中,聯邦黨也一敗塗地。為了換回劣勢,聯邦黨利用憲法賦予總統任命聯邦法官的權力,藉此控制聯邦司法部門,維持聯邦黨人在美國政治中的地位 [10]  。亞當斯任命國務卿馬歇爾為首席大法官;與此同時,仍由聯邦黨人控制的國會也匆忙通過了兩部關於聯邦法院組織的法律:《巡迴法院法》《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前者將巡迴法院的數量從三個增加到六個,新增16名法官;又在華盛頓特區增加了五個地區法院,每個地區還增加一名檢察官和一名聯邦執法官。後者在人口稀少但臨近首都的各縣設立42名治安法官。前者設立的官職都已由忠誠的聯邦黨人順利赴任;後者設立的42名治安法官由於時間緊迫直到3月3日,即亞當斯總統任期的最後一天才予以任命。按照規定,這些任命必須在當天午夜前經參議院同意、總統簽署、國務卿蓋章後才能生效。馬歇爾在這天夜裏忙得團團轉,才最終確認42名法官都已蓋章完成了任命手續。但由於時間倉促,直到第二天仍有17份任命狀未及送出。第二天,傑斐遜就任美國第三屆總統。以他為首的民主共和黨對於聯邦黨人在離任前的做法十分痛恨。因此一旦權力到手,立即開始回擊。首先,傑斐遜立即命令他的國務卿麥迪遜扣押尚未送出的17份委任狀。接着,新一屆國會於1802年3月8日成功地廢除了《巡迴法院法案》,以此削弱聯邦司法權;以法令的形式迫使最高法院從1801年12月至1803年2月關閉了14個月之久。馬伯裏就是被任命為治安法官而又未拿到委任狀的人當中的一個。為此,馬伯裏與其他幾個同樣沒有拿到委任狀的人一起起訴,請求聯邦最高法院判令麥迪遜頒發委任狀。
馬歇爾在上任之初的頭一個案子就是要直接抗衡行政權,為此,他謹慎地作了一個試探:要求麥迪遜解釋不發任命狀的理由。果不其然,被告不予理睬。如果強行判決,後果也是如此。所以馬歇爾做出了一份斬釘截鐵而又不需要任何人執行或者“理睬”的判決:“該院認為,委任狀一經總統簽署,任命即為作出;一經國務卿加蓋合眾國國璽,委任狀即為完成。”因此對馬伯裏的任命有效:“該院認為:馬伯裏有權利得到委任狀:拒發委任狀侵犯了他的權利,他的國家的法律為此對他提供救濟。”最後,他又話鋒一轉説,最高法院無權發出法院強制執行令。
這個判決妙處在於:它自認無權卻是在有權審查國會通過的法律是否合憲的前提下作出的。馬歇爾在判決中寫道:“應該強調的是,確定法律是什麼是司法部門的權限和職責。那些把規則適用於具體案件的人們,必定有必要對規則進行闡釋和解釋。假如兩個法律相互衝突,法院必須決定哪一個適用。所以,假如法律與憲法相牴觸,假如法律和憲法都適用某一具體案件,法院必須確定,要麼該案件適用法律,而不顧憲法;要麼適用憲法,而不管法律。法院必須決定這些相互衝突的規則中哪一個管轄該案。這就是司法職責的本質。”
約翰·馬歇爾塑像,位於美國華盛頓特區約翰·馬歇爾公園 約翰·馬歇爾塑像,位於美國華盛頓特區約翰·馬歇爾公園 [14]
該案的內容是:被提名擔任已經取消了法院職務的聯邦黨人要求法院下令,迫使國務卿麥迪遜頒佈委任狀。最高法院的裁決是:馬伯裏有權得到他的補償,但判給他補償不在最高法院的職權範圍內。該判決使最高法院獲得了極為重要的司法複審權。馬歇爾不僅強調法律對契約和財產的保護,而且使最高法院獲得了判定各項法律是否違憲和審理下級法院的決議等重要權力。他所堅持的聯邦權力高於州權的思想對後世具有深遠的影響力。在傑斐遜總統第2任期間,阿倫·伯爾叛國事件敗露。在審判伯爾時,馬歇爾主張對憲法關於叛國罪的定義從嚴進行解釋,並親任審判長,最終以“證據不足”為由使阿倫·伯爾無罪開釋。這是對傑斐遜政府的一次沉重打擊。
顯然,他認為憲法是至高無上的、是受人崇敬的,法院只能、只應當服從憲法,適用憲法,而且法官受命時是要對憲法宣誓效忠的。他就聯邦國會立法權的界線、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院何以有審查法律的權力等問題作了長篇的論證,明確宣佈“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闡明法律的意義是法院的職權”。由此他得出結論,《1789年司法法》是違憲的,無效的,不能適用於本案,因而駁回了馬伯裏的請求。由此,開創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查國會法律的先例。
此案產生的憲法價值和影響是深遠的、巨大的,因為馬歇爾代表最高法院所做的判決理由涉及到一個憲法的最基本的原則:法院有權對國會立法進行違憲審查,如果發現國會所立之法與憲法相牴觸,法院有權宣佈它無效,不予執行。由此,本案判決奠定了“司法審查”制度的理論原則和實踐基礎。
事實上,當時美國政治鬥爭的兩黨領袖和骨幹們幾乎都是美國的開國元勳。他們的鬥爭是次要的,而在共和、民主、法治等問題的理念上是基本一致的,因而往往能在政治上達成“偉大的妥協”,這才是歷史的主流。馬歇爾正是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才能作出如此偉大的判決。他以迴避政治上的正面衝突換得了司法權威的真正確立。

約翰·馬歇爾司法實踐

約翰·馬歇爾是美國曆史上任期最長的首席大法官(1801年2月4日-1835年7月6日,共34年152天)。
自馬歇爾上任伊始,他採取了兩大措施,提升初出茅廬、深受黨派鬥爭困擾的最高法院的權威,並重新定義最高法院的角色和地位:
(一)改變最高法院發表意見的方式。在馬歇爾就任首席大法官之前,最高法院沿襲英國的做法,讓每位大法官逐一宣佈法律意見,這對於提升最高法院的權威極其不利。馬歇爾就職後,憑藉其卓越的領導能力和隨和的個性,改變了這種傳統,取而代之的是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見或者多數意見。“最高法院的法律意見”成為宣佈判決的首要方式,而實際上所有主要案件的法律意見都是由馬歇爾本人宣佈的。從多個個人的法律意見轉變為最高法院的法律意見,這顯然有助於加強最高法院的聲望,維護其權威和尊嚴。為了實現判決的最終性和確定性,馬歇爾努力爭取建立只有一個聲音的最高法院,並主動擔負起宣告最高法院意見的職責。在他領導下,聯邦最高法院一共發表了1106份判決書,馬歇爾本人撰寫了其中的519份。在62個涉及到憲法的案件中,他撰寫了36份判決書。最高法院一個聲音説話,對於提升最高法院的權威的確提到了很大的作用。馬歇爾自身的魅力,或者説他對司法領導的才能,是很重要的因素。他做出的主要判決,符合了美國發展的需要,贏得了其他大法官的認可。 [4] 
(二)努力將最高法院打造成為一個超越黨派衝突的、公正的仲裁者,一個代表公共利益的機構。馬歇爾就職後,小心地將最高法院從激烈的政治紛爭中剝離出來,改變了把最高法院當作是聯邦黨代理人的成見。在其後多個重要的憲法判決中,他也特別注意將法律和政治區別開來,將最高法院定位在法律的事務之中,遠離政治紛爭,逐步使最高法院在民眾心中成為一個超黨派的、公正的裁判者的形象。同時,作為古典共和原則的忠實信徒,馬歇爾對於黨派之爭深惡痛絕,認為這些黨派“模糊了善惡之間的界限,使品行端正且富有智慧之人為保護美德所設立的措施失效,完全由輿論所左右”。就任首席大法官後,馬歇爾努力將最高法院打造成為美德和智慧的儲藏室,理性和公正的化身,以此來協調和制衡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出現的“民主的激情”。他希望最高法院通過對憲法的闡釋來維持和加強一個社會的共和美德。這一定位,對美國未來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影響。 [4] 
在任期內,馬歇爾所做出的所有憲法判決,幾乎都圍繞着三個目標:
第一,保證美國這個新生的共和國擁有實現其有效治理的權力;
第二,保證聯邦權力高於州權;
第三,保證私有產權不受政府公權的侵犯。
通過這些判例,馬歇爾把紙上憲法的文字變成了保障公民自由的基石 [1]  ,開創了美國司法審查制度,捍衞了三權分立體制。馬歇爾與行政權,特別是與托馬斯·傑斐遜、詹姆斯·麥迪遜等總統的相互鬥爭,“使得美國的政治體制日益充實完善,在充分發揮聯邦政府職能作用的同時,有力地發揮司法權的限制和保護作用”。
在馬歇爾的任內,美國最高法院做出的判決主要有:
部分案例
年份
案件
判決
參考資料
1803年
馬伯裏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
《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條因違憲而被無效
[15-16] 
1803年
斯圖爾特訴萊爾德案(Stuart v. Laird
維持了1802年《司法法》的決定
[17-18] 
1810年
弗萊徹訴佩克案(Fletcher v. Peck
要求喬治亞州尊重商業契約,同時要求各州政府不得追溯之前的損害契約
[19] 
1819年
麥克洛克訴馬里蘭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
國會設立銀行是合憲的;馬里蘭州向聯邦銀行分行徵税的法律違憲,因而無效
[20-21] 
1821年
科恩兄弟訴弗吉尼亞案


1824年
吉本斯訴奧格登案Gibbons v.Ogden
馬歇爾對“商業”作了廣義解釋,認為航運也屬於商業範圍。國會對州際商業擁有最高權力,不受州權的限制,紐約州獨佔航運是違憲的。輾轉獲得紐約州頒發的經營特許狀的奧格登失敗,得到國會許可證的吉本斯勝訴。
[29] 
1831年
切諾基訴佐治亞州案(Cherokee Nation v. Georgia
對切諾基提出的阻止佐治亞州控制其土地的請求,法院沒有管轄權;切諾基是“國內依附族羣”,不是獨立州
[22-23] 
1832年
伍斯特訴佐治亞州案(Worcester v. Georgia
佐治亞州法因侵害了聯邦對印第安人事務的專屬管轄權而無效,對伍斯特等人的有罪判決應予撤銷並立刻釋放
[24-25] 

約翰·馬歇爾歷史評價

美國第6任總統約翰·昆西·亞當斯認為:馬歇爾鞏固了有可能被傑斐遜靈活而充滿理想主義的民主制度所分離的聯邦。 [4] 
美國第20任總統詹姆斯·艾伯拉姆·加菲爾德:馬歇爾找出憲法文本,賦予它力量。他找到的是一副骨架,卻賦予了它血肉之軀。
美國法學家奧利弗·霍姆斯:當我想到他的偉大正義以及智慧時, 我確實完全相信,如果要用一個人物來代表美國的法律,那麼無論是懷疑者還是崇拜者,他們都會同樣毫無爭議地贊同只能是一個人,這就是約翰· 馬歇爾。 [26] 
約翰·馬歇爾傳記的作者查爾斯·霍布森認為:馬歇爾和他的同事, 建立起了最高法院的制度性力量。 作為憲法的守護者,最高法院讓自己成了人民自由的代言人。 到1835年,最高法院擁有了神秘的力量,大法官有着奧林匹斯諸神般的傳奇, 是令人驚羨的憲法保護者。 [1] 
同為馬歇爾傳記的作者史密斯(Jean E.Smith)説:如果説華盛頓創建了美國,那麼馬歇爾就確立了美國的制度。 [10] 
美國憲法學家愛德華·考文在評述約翰·馬歇爾的重要憲法判決時認為:有兩把利劍將州權予以束縛,一把是國家至上,一把是個人權利。 [4] 
中國福建師範大學社會歷史學院副教授郭巧華認為:作為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帶領最高法院的同仁們,通過一系列重要的憲法判決,不僅提升了最高法院的權威,而且重新定義了最高法院的角色和地位,使最高法院成為憲法的捍衞者。 [4] 

約翰·馬歇爾軼事典故

馬歇爾擔任美國首席大法官後,改穿一件樸素的黑色長袍,與此前大法官們所穿的紅色衣袍形成了鮮明對比。

約翰·馬歇爾人際關係

馬歇爾的父親是托馬斯·馬歇爾上校,法國與印第安人戰爭和美國獨立戰爭中的軍官,美國國父華盛頓的好友 [8]  。曾任李茲教區主任委員兼郡守暨州議員;母親瑪麗·艾沙姆(基思)·馬歇爾,是一名家庭主婦。 [31] 
1783年1月3日,馬歇爾與瑪麗·威利斯·安布勒喜結良緣。婚後夫妻感情甚篤,共養育了10個子女。 [31] 

約翰·馬歇爾主要作品

《喬治·華盛頓生平》(5卷,1804年至1807年) [31] 

約翰·馬歇爾後世紀念

美國華盛頓特區司法廣場(Judicicary Square)的約翰·馬歇爾公園(John Marshall Park)以約翰·馬歇爾命名,並有其塑像。伊利諾伊州的芝加哥亦有創建於1899年的約翰·馬歇爾法學院 [27]  [28] 
2006年,馬歇爾被美國《大西洋月刊》評為影響美國的100位人物第7名。 [5] 
參考資料
  • 1.    林海.約翰·馬歇爾:叩響自由之鐘的美國大法官.北京大學.法律與生活,2015.21期:48-49
  • 2.    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  .美國最高法院歷史協會官方網站[引用日期2019-09-10]
  • 3.    自由之鐘:大法官約翰·馬歇爾  .中國知網[引用日期2019-09-10]
  • 4.    郭巧華.約翰·馬歇爾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建構.杭州師範大學.貴州社會科學,2015.04期:59-64
  • 5.    Who Were the 100 Most Influential People in American History and Why?  .Arcadia Publishing[引用日期2020-09-27]
  • 6.    JOHN MARSHALL, OIL PAINTING  .Copyright Library of Virginia[引用日期2020-09-27]
  • 7.    Monument of John Marshall's Birthplace near Germantown, Virginia.
  • 8.    lbert J . Beveirdge.The Life of John Marshall:The Riverside Press,1947:7
  • 9.    Portrait of Chief Justice John Marshall (Steel engraving with signature)."National Portrait Gallery of Eminent Americans from original full length portraits by Alonzo Chappel" Vol I, New York: Johnson, Fry & Co. 1862 "The Cooper Collections" (uploader's personal collection); Scanned by the uploader, Centpacrr.
  • 10.    王姝蘇,顧盈穎.馬伯裏訴麥迪遜案:檢察風雲,2016:34-35
  • 11.    Fox-Genovese, Elizabeth; Genovese, Eugene D. (2005). The Mind of the Master Class: History and Faith in the Southern Slaveholders' Worldvie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 278. ISBN 9780521850650.
  • 12.    Portrait of John Marshall (detail) by Richard Norris Brooke, 1880.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13.    斯坦利· I ·庫特勒.最高法院與憲法——美國憲法史上重要案例選讀:商務印書館,2006:51-55
  • 14.    Statue of John Marshall, at the John Marshall Memorial Park, NW, Washington, D.C Physical description: 1 photograph : digital, TIFF file, color. Notes: Title, date, subject note, and keywords provided by the photographer.; Gift; George F. Landegger; 2010; (DLC/PP-2010:176).; Credit line: The George F. Landegger Collection of District of Columbia Photographs in Carol M. Highsmith's America, Library of Congress, Prints and Photographs Division.; Forms part of the George F. Landegger Collection of District of Columbia Photographs in Carol M. Highsmith's America Project in the Carol M. Highsmith Archive.
  • 15.    Primary Documents in American History- Marbury v. Madison  .The Library of Congress[引用日期2020-09-27]
  • 16.    Nelson, William E. (2000). Marbury v. Madison: The Origins and Legacy of Judicial Review.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ISBN 978-0-7006-1062-4.
  • 17.    Ackerman, Bruce (2005). The Failure of the Founding Fathers: Jefferson, Marshall, and the Rise of Presidential Democracy. Cambridg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ISBN 978-0-674-01866-2.
  • 18.    Randolph, Mark Lee (1992). The judicial activism and historical importance of Stuart v. Laird. Charlottesville, VA: M.A.-Thesis. OCLC 26797948.
  • 19.    Banner, Stuart (2005). How the Indians Lost Their Land: Law and Power on the Frontier. Cambridge: Harvard. pp. 171–172. ISBN 0-674-01871-0.
  • 20.    McCloskey, Robert G.; Levinson, Sanford (2010). The American Supreme Court (5th ed.).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ISBN 978-0-226-55686-4.
  • 21.    Barnett, Randy E.; Blackman, Josh (2018). Constitutional Law: Cases in Context. Aspen Casebook Series (3rd ed.). New York: Wolters Kluwer. ISBN 978-1-4548-9288-5.
  • 22.    Conley, Robert J. (2005). The Cherokee Nation: A History. Alberqueque: University of New Mexico Press. ISBN 978-0-8263-3236-3.
  • 23.    Thornton, Russell; Snipp, C. Matthew; Breen, Nancy (1992) [1990]. The Cherokees: A Population History. Lincoln: 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 ISBN 0-8032-9410-7.
  • 24.    美國最高法院司法權威的形成  .人民法院報[引用日期2020-09-27]
  • 25.    Breyer, Stephen (2000). "The Cherokee Indians and the Supreme Court". The Journal of Supreme Court History. 23 (3): 215–227. doi:10.1111/1059-4329.00009.
  • 26.    郭巧華.美國學界有關約翰·馬歇爾的研究述評:世界歷史,2012:113-121
  • 27.    孔長安,於興中 譯.美國法學院研究生課程指南.西安:未來出版社,1985-08:19
  • 28.    田力普率團訪問美國芝加哥約翰·馬歇爾法學院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0-09-28]
  • 29.    楊生茂,張友倫 主編.美國曆史百科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4-02:112
  • 30.    馬歇爾,J.  .中國社會科學詞條庫[引用日期2023-07-19]
  • 31.    劉文濤 主編.美國曆屆國務卿傳(“約翰·馬歇爾”部分作者為劉文濤).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3-10: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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