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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利弗·埃爾斯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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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利弗·埃爾斯沃思(Oliver Ellsworth,1745年4月29日—1807年11月26日),出生於康涅狄格州温莎市,美國外交官、法官,1796年至1800年任美國首席大法官 [1] 
中文名
奧利弗·埃爾斯沃思
外文名
Oliver Ellsworth
國    籍
美國
出生日期
1745年4月29日
逝世日期
1807年11月26日
畢業院校
普林斯頓大學
職    業
外交官、法官
人物經歷
1745年4月29日,埃爾斯沃思出生於康涅狄格州温莎市。 [2] 
1766年,埃爾斯沃思畢業於新澤西學院(今普林斯頓大學)。 [2] 
1775年,埃爾斯沃思在哈德福德城持律師業。
1777年至1784年,埃爾斯沃思擔任大陸會議代表。 [2] 
1785年,埃爾斯沃思出任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法官。 [2] 
1787年,埃爾斯沃思擔任費城制憲會議代表,起草了關於國會兩院中的代表人數的《康涅狄格妥協案》(Connecticut Compromise)。
1789年,埃爾斯沃思成為康涅狄格州最早的兩名聯邦參議員之一,而且是參議員中公認的聯邦黨領袖,起草了1789年《聯邦法院組織法》(Judiciary Act),建立了聯邦法院制度。他堅持認為聯邦法院在行使其正常職能時,可以宣佈議會立法因違背聯邦憲法而無效。他是憲法前12條修正案(1789年經國會通過,其中10條關於《權利法案》的修正案經各州批准後於1791年12月生效)委員會報告的主要起草人。
1796年3月3日,埃爾斯沃思被美國總統華盛頓提名為美國首席大法官,提名於次日在參議院通過。 [2]  3月8日,埃爾斯沃思就任第三任美國首席大法官。 [1] 
1799年主持康涅狄格州巡迴法院期間,埃爾斯沃思在“美國訴威廉斯案”中裁決道:“一個美國公民未經政府同意不得自行流亡國外。”
1800年12月15日,埃爾斯沃思因身體不適而退休。 [1] 
1807年11月26日,埃爾斯沃思逝世,享年62歲。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