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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首席大法官
鎖定
- 中文名
- 美國首席大法官
- 外文名
- 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 權 利
- 主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 職務簡介
- 美國聯邦法院的領袖
- 現任首席大法官
- 約翰·羅伯茨
美國首席大法官歷史背景
《美國憲法》並未明確説明設立大法官職務,只是在第一條第三款中作了輔墊:“如受審者為合眾國總統,則應由美國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除此之外,就沒有更多的有關敍述了。至於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則更是一字未提。 美國首席大法官與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樣,由總統提名並需經參議院同意。《憲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須“盡忠職守(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這句話也間接地規定了任期:他們是終身制的,除非自動退休或被國會彈劾並證明有罪。
有一部分首席大法官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上被總統提名為首席大法官的,這時同樣需要參議院的批准(如果提名不通過,他將不能成為首席大法官,但仍可以繼續擔任大法官)。大部分首席大法官在被任名之前並未在最高法院工作過;有些首席大法官此前甚至沒有任何司法經驗。
首席大法官經常被錯誤地寫成“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但根據《美國法典》 ,它的全稱是“美國首席大法官”。這一頭銜是在第六任首席大法官薩蒙·P·蔡斯的建議下改變的,因為他想強調最高法院與聯邦政府部門具有同等地位。與之相反的是,最高法院的其它八位大法官的正式頭銜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美國首席大法官主要職責
美國首席大法官特定職責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首席大法官在總統被彈劾過程中主持參議院。共有四位大法官使用過此項權利,分別是1868年安德魯·約翰遜彈劾案中的薩蒙·P·蔡斯;1999年比爾·克林頓彈劾案中的威廉·哈布斯·倫奎斯特和2019年唐納德·特朗普彈劾案中的小約翰·羅伯茨。同時,根據《美國憲法第二十五修正案》 ,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因此首席大法官在副總統彈劾過程中同樣主持參議院。但是,迄今為止,還未有副總統被彈劾過。
首席大法官被認為是最有資歷的法官。因此,他總是在各種案件討論或投票會議中任主席、首先發言並對整個討論產生重要影響。
此外,首席大法官還主持美國總統就職儀式,雖然這一傳統已超出了美國憲法對大法官的職責規定。
首席大法官是美國最高法院的掌權人。
美國首席大法官其它職責
擔任史密森學會會長
指定美國外國情報監督法院(United States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成員
指定跨地區訴訟司法陪審員(Judicial Panel on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
美國首席大法官歷任法官
任次 | 姓名 | 任期 | 出身地 | 提名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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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789年10月19日—1795年6月29日 | 紐約州 | ||
2 | 1795年8月12日—1795年12月15日 | 南卡羅來納州 | ||
3 | 1796年3月8日—1800年12月15日 | 康涅狄格州 | ||
4 | 1801年2月4日—1835年7月6日 | 弗吉尼亞州 | ||
5 | 1836年3月28日—1864年10月12日 | 馬里蘭州 | ||
6 | 1864年12月15日—1873年5月7日 | 俄亥俄州 | ||
7 | 1874年3月4日—1888年3月23日 | 俄亥俄州 | ||
8 | 1888年10月8日—1910年7月4日 | 伊利諾伊州 | ||
9 | 1910年12月19日—1921年5月19日 | 路易斯安那州 | ||
10 | 1921年7月11日—1930年2月3日 | 康涅狄格州 | ||
11 | 1930年2月24日—1941年6月30日 | 紐約州 | ||
12 | 1941年7月3日—1946年4月22日 | 紐約州 | ||
13 | 1946年6月24日—1953年9月8日 | 肯塔基州 | ||
14 | 1953年10月5日—1969年6月23日 | 加利福尼亞州 | ||
15 | 1969年6月23日—1986年9月26日 | 弗吉尼亞州 | ||
16 | 1986年9月26日—2005年9月3日 | 弗吉尼亞州 | ||
17 | 2005年9月29日— | 馬里蘭州 |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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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89年至今的大法官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