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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局
鎖定
- 中文名
- 電業局
- 國內點局數
- 約有2400多
- 上 級
- 電網公司
- 性 能
- 負責農村電力輸送
電業局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電力建設
第三章 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
第四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五章 電價與電費
第七章 電力設施保護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電業局內容
電業局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佔、使用電能。
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第九條 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在研究、開發、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電業局第二章
電力建設
第十條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原則。
第十二條 國家通過制定有關政策,支持、促進電力建設。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措施開發電源,發展電力建設。
第十三條 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形成的電力,享有法定權益。併網運行的,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未併網的自備電廠,電力投資者自行支配使用。
電力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地方人民政府對電力事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電業局第三章
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
第十八條 電力生產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
電網運行應當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
第二十條 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三條 電網調度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製定。
電業局第四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在批准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户供電。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併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第二十六條 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户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並提供用户須知資料。
第二十七條 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保證供給用户的供電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對公用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應當及時處理。用户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
第二十九條 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户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户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用户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第三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户計收電費。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進入用户,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者抄表收費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用户應當按照國家核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交納電費;對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和用户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劃用電工作。
電業局第五章
電價與電費
第三十六條 制定電價,應當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依法計入税金,堅持公平負擔,促進電力建設。
第三十七條 上網電價實行同網同質同價。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電力生產企業有特殊情況需另行制定上網電價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八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內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獨立電網內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地方投資的電力生產企業所生產的電力,屬於在省內各地區形成獨立電網的或者自發自用的,其電價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獨立電網之間、省級電網和獨立電網之間的互供電價,由雙方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核准。獨立電網與獨立電網之間的互供電價,由雙方協商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四十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的銷售電價,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核准。獨立電網的銷售電價,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四十二條 用户用電增容收費標準,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電價。
第四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地方集資辦電在電費中加收費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辦法。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代收其他費用。
第四十五條 電價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製定
電業局第六章
農村電力建設和農業用電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電氣化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當地電力發展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農村電氣化實行優惠政策,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村電力建設給予重點扶持。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在安排用電指標時,應當保證農業和農村用電的適當比例,優先保證農村排澇、抗旱和農業季節性生產用電。電力企業應當執行前款的用電安排,不得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
第五十條 農業用電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農民生活用電與當地城鎮居民生活用電應當逐步實行相同的電價。
第五十一條 農業和農村用電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製定。
電業局第七章
電力保護措施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經批准並採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五條 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達成協議後方可施工。
電業局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户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電力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公正廉潔,秉公執法,熟悉電力法律、法規,掌握有關電力專業技術。
第五十八條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電力企業或者用户瞭解有關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查閲有關資料,並有權進入現場進行檢查。電力企業和用户對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提供方便。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電業局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電力企業或者用户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斷供電,給用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過錯。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損害的,該用户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佔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或者電纜通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障礙。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户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一)阻礙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致使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不能正常進行的;
(三)毆打、公然侮辱履行職務的查電人員或者抄表收費人員的;
(四)拒絕、阻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七十一條 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或者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電力企業職工故意延誤電力設施搶修或者搶險救災供電,造成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查電人員、抄表收費人員勒索用户、以電謀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電業局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關條款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條 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