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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條規定

(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五條規定”)

鎖定
(1)不準經商辦企業;不準從事有償的中介活動;不準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任何優惠條件。 (2)不準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個別經批准兼職的,不得領取任何報酬;不準到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3)不準買賣股票。 (4)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不準接受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贈送的信用卡,也不準把本單位用公款辦理的信用卡歸個人使用。 (5)不準用公款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也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的娛樂活動。
反腐敗鬥爭是加強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羣眾的聯繫,保持社會穩定,保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遵循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十四大精神,在牢牢把握經濟建設這個中心的同時,採取堅決有力的措施懲治腐敗,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鬥爭既是長期的、艱鉅的任務,又具有現實的緊迫性;既要堅決地、持久地進行下去,又要重視抓階段性成果,一步一步地把鬥爭引向深入。針對當前的情況,決定在近期內着重抓好以下三項工作,並取得明顯成效。
  一、黨政機關領導幹部要帶頭廉潔自律。領導幹部要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自覺執行中央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已經作出的各項規定,帶頭同腐敗現象作鬥爭。為此,對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
  (1)不準經商辦企業;不準從事有償的中介活動;不準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任何優惠條件。
  (2)不準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個別經批准兼職的,不得領取任何報酬;不準到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3)不準買賣股票。
  (4)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不準接受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贈送的信用卡,也不準把本單位用公款辦理的信用卡歸個人使用。
  (5)不準用公款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也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的娛樂活動。
  二、查辦一批大案要案。重點查辦黨政領導機關領導幹部和司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經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採取發動和依靠羣眾檢舉、揭發與專門機關依法處理相結合的方法,集中力量在近期內查辦一批大案要案。對腐敗分子,必須依照黨紀、政紀、國法堅決懲處。對嚴重干擾、阻礙查辦案件工作的,不管是誰,都必須堅決處理。
  三、狠剎幾股羣眾反映強烈的不正之風。要在全國範圍內集中力量基本剎住亂收費的不正之風。重點治理國家機關及其所屬部門擅自把職責範圍內的業務變成收費項目;擅自立項和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將一部分職能轉移到下屬的經濟實體,搞有償服務;利用職權和行業壟斷強行“服務”,收取高額費用;只收費不服務,明目張膽地敲詐勒索等利用職權巧立名目亂收費的不正之風。這項工作由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負責,自上而下地進行清理和糾正,凡1992年1月1日以後出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除經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計劃(物價)部門批准的外,一律先停後清;確需保留的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按隸屬關係分別報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准;重要項目及標準分別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要一級抓一級,使這股風在年內基本剎住。同時還要剎住用公款變相出國(境)旅遊的不正之風。各地、各部門、各行業都要從實際出發,近期內通過專項治理,解決幾個羣眾反映強烈的重點問題。必須重申:(1)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已經興辦的經濟實體要按規定與原機關徹底脱鈎。(2)實行“收支兩條線”。任何地方和部門不準擅自下達收費、罰款的指標,不準把法定的應上繳的收費、罰沒收入與本地區、本部門的經費劃撥、職工獎金福利掛鈎,堅決禁止上繳提成。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海關、工商、税務、審計等執法部門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撥款。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近期反腐敗鬥爭幾項工作的領導,並認真把握好以下原則: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為推進改革、建設和發展服務;把當前反腐敗的重點放在黨政領導機關,以及司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和經濟管理部門;從領導幹部做起,首先從高級幹部做起,包括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案,對違法違紀案件要一查到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紀為準繩,嚴肅處理;緊緊依靠人民羣眾開展反腐敗鬥爭,但不搞羣眾運動;懲治腐敗和扶持正氣相結合,大力宣傳和表彰廉潔奉公、勇於同腐敗現象作鬥爭的先進典型,弘揚勤政愛民、艱苦奮鬥、樂於奉獻的良好風尚。 [1] 
  為切實保證本決定的貫徹執行,縣以上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立即按照決定的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研究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明確的責任制,精心組織,狠抓落實,務必在近期內取得反腐敗鬥爭的明顯成效,以鼓舞和振奮黨員、幹部、羣眾的信心和鬥志。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做好協調工作。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及時將執行決定中的重要情況報告上級黨委和政府。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反腐敗鬥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重申和提出的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五條規定”,是推動當前反腐敗鬥爭深入進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為促使各級領導幹部嚴格遵守“五條規定”,使執行紀律有所依據,保證“五條規定”的正確實施,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五條規定”適用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即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領導幹部,包括已到退(離)休年齡,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上述幹部。
  按國家規定批准設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總會)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等羣眾團體機關中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領導幹部,也適用“五條規定”。
  上述機關中任非領導職務的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幹部,也適用“五條規定”。
  二、對違反“五條規定”的行為,凡是黨和國家已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過去沒有規定的,按照本《實施意見》處理。
  對經商辦企業,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和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優惠條件,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領取報酬,到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等問題,按黨中央、國務院及中央紀委已發佈的有關規定處理。本人自查自糾的,可以從輕處理。
  對違反“五條規定”的行為,過去沒有規定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決定》公佈實施前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按經商辦企業處理。
  《決定》公佈實施後,繼續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責令其停止活動,收繳經營所得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二)《決定》公佈實施前合法持有的股票,必須向所在單位登記並依照股票交易規則售出。已持有的企業內部職工股,必須按發行時的價格立即退還企業;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關於立即制止發行內部職工股不規範做法意見〉的緊急通知》發佈後,購買、無償獲取企業內部職工股的,除必須立即退還企業外,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決定》公佈實施後買賣股票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並依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處理。
  無償或非法獲取的股票及其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三)《決定》公佈實施前以各種名義接受下屬單位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贈送的信用卡、歸個人使用的本單位的信用卡,應立即退還。因私事使用上述信用卡所開支的費用如數退還,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拒不交出信用卡和拒不退還用於私事費用的,從重處理。
  《決定》公佈實施後以各種名義接受下屬單位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贈送信用卡以及將本單位用公款辦理的信用卡歸個人使用的,必須立即交出所持有的信用卡,退還因私事開支的費用,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四)《決定》公佈實施前用公款取得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的,必須立即退出。如不退出,由本人支付全部費用。
  《決定》公佈實施後,仍用公款取得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的,必須退還公款,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五)《決定》公佈實施後,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的,由個人承擔費用,並視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違反“五條規定”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本《實施意見》由各級黨委、政府組織實施,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