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羣婚

鎖定
羣婚是一羣男子和一羣女子互為夫妻的集團婚姻形式。此羣男子與對方一羣內的女子可自由同居,而不限於特定的一個女子,反之亦然。羣婚制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對兩性關係有限制的婚姻制度。它發生在從原始羣氏族公社過渡時期,又經歷了血婚制和夥婚制階段。 [1] 
中文名
羣婚
外文名
Group marriage
別    名
集團婚姻制
存在時期
家族公社時期至母系氏族社會前期
類    型
血緣羣婚,族外羣婚
分    類
多配偶制

目錄

羣婚形式

羣婚有不同的形式。澳大利亞土著居民的級別婚是低級形式,夏威夷人的普那路亞婚是高級形式。羣婚實行集團外通婚,排除了姊妹和兄弟之間通婚的可能,與血緣婚的同輩之間即兄弟姊妹通婚相比,是一個很大的進步。氏族就是從羣婚直接產生的。羣婚進一步發展,轉變為對偶婚。對於是否存在羣婚的問題,學術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些學者認為,羣婚階段是存在的,但不存在普那路亞婚(見普那路亞家庭),集團外的羣婚直接由雜交轉化而來。另一種意見(如美國R.H.羅維等)認為,羣婚是虛構的,並不存在這一婚姻發展階段,一些民族中存在性的共有狀態,但不是婚姻關係,更不是當時唯一存在的排斥其他婚制的主要制度,羣婚從未代替過個體婚制
羣婚的前期類型為血緣羣婚。即由血緣集團內部同一輩分的男女成員互相婚配。後期則發展到兩分組織間的族外羣婚,即一個集團的一羣男子與另一集團的一羣女子集體互相通婚,而集團內部的男女則禁止婚配。這兩個集團或是氏族,或是胞族
羣婚 羣婚
血緣羣婚在世界上早已絕跡,但族外羣婚的殘餘在亞、歐、英洲等地卻廣泛存在過。而近代澳人利亞部分土著居民盛行的按性別組織分成婚級的級別婚(兩個婚級者),則屬於族外羣婚的低級形式,夏威夷人的普那路亞婚是屬於他的高級形式。世界上一些民族中流行的婚前性自由、姊妹共夫、兄弟共妻、妻姊妹婚、夫兄弟婚、—夫多妻等婚俗,都是羣婚的遺蹟。
原始部落人類"以羣的聯合力量和集體行動來彌補個體自衞能力的不足"。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在物質供應貧乏和自然力量強大的情況下,部落羣居是原始人非此不可的生存形式。部落羣居的生活形式在今天世界上依然有很多留存,成為現代人考證人類歷史進化的第一手教材。原始社會羣婚制發展經過了幾個階段:雜婚式的羣居生活、同輩性行為羣居、非血緣關係羣居《社會發展史·原始社會的氏族組織》,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人類生存的主要目標就是生存和繁殖,而男女之間性交往是繁殖後代根本的條件。婚姻逐步進化也是人類需要優良後代的結果,為了保證人類社會的繁衍而逐步定立的人類社會男女交往道德規範,開始完全出於人類生存需要,後來演變為習慣性道德力量。事物演變到最後,人們往往忘記了它的開頭,於是這種規則擴大成為戒律,成為人們互相壓抑也自我束縛的枷鎖。原始社會羣婚制發展過程中,由羣婚制進化到對偶婚的一段歷史時期是比較文明的羣居生活方式--即非血緣關係的男人和女人自由交合,既可以長期地一對一地和固定的對象交合,也可以隨時改變對象。這種婚制今天在一些地區依然存在,它不是古老的遺蹟或者是仿古制品,而是確確實實依然在現實社會發生着效力的一種婚制。例如中國西南少數民族中就有保留了這種婚制的民族,傣族婚前少男少女同屋雜居的習俗,摩梭人的"走婚"習俗,都是對偶制羣婚在現實中的存在形式。比較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上述婚制的優點是性自由。這是一種在男女交往上賦予男女當事人以完全自由的婚制,它的社會生活單位是家族而不是家庭,因而避免了家庭的種種弊端。這些都是原始羣婚制的遺留。某些種族或民族,由於種種原因,他們的文化沒有和世界上其他地區的人類文化同步發展,他們停留在原始社會,乃至到了現代社會,有的遵照世界文明發展進程修改了自己的生活方式,例如北美印第安部落、非洲絕大部分民族,有的則沒有,例如中國西南部少數民族部落,非洲和南美洲極少數邊遠地區土著部落,太平洋島嶼、澳洲大陸以及新西蘭羣島的土著部落等,他們保留了多種形式的羣婚制。但是這種羣婚制依然不是本處所要論述的重點,我們這裏要論述的是一種現代人的羣婚制。所謂現代人的羣婚制,是指在人類經歷了雜婚、非血緣羣婚、非氏族部落羣婚以及對偶婚、一夫一妻制等婚姻形式之後,在現代社會條件下,現代單身者放棄一夫一妻制家庭婚姻而採取的效仿原始部落生活方式的一種羣婚制度。在西方,這是單身者羣落反抗傳統家庭婚姻體制的一種較為普遍的組織形式。
羣婚 羣婚
有些民族所保留的與羣婚相適應的親屬制度、也是存在過羣婚的證據。例如,北美印第安易洛魁人女子。 稱自己的和姊妹的子女均為子女,這種親屬稱謂制度與外婚制羣婚相對應,完全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釋。羣婚實行集團外婚制,與血緣羣婚的同輩之間、隊兄弟姊妹通婚相比,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羣婚的進一步發展,便轉變為對偶婚。如今中國雲南的摩梭人在保持一夫一妻制的同時,有“走婚”的現象,可以和其他的男子或女子保持性關係,其實就是羣婚的遺留狀態。

羣婚類型

原始時代的—種婚姻形式,指一個集團的一羣男子與另一集團的一羣女子集體互相通婚,而集團內部的男女則禁止婚配。產生於舊石器時代中、晚期,由血緣婚發展而來。一般實行於不同胞族、氏族之間。亞洲、歐洲、美洲在歷史上都存在過這種婚姻形式。近代澳大利亞艾爾湖畔的狄埃裏等部落,一個男子或女子除了按部落規例與通婚級別的—個女子或男子結婚外,還可以與該級別的其他異性通婚;有些部落有暫時交換妻子和把妻子讓給來訪者的習俗。19世紀庫頁島的吉利亞克人,男子對兄弟之妻及妻之姊妹都有丈夫的權利。近現代,巴西波洛印第安部落未婚男子共居一處,可與村中少女們有性關係西伯利亞楚克奇人的若干男子,包括第二、第三從兄弟以至沒有親戚關係的人,可結成共妻團體。非洲東部馬賽人、大洋洲美拉尼西亞人和波利尼西亞人的一些部落、印度南部達羅毗荼人等,也都保留有羣婚殘餘。有些民族流行的婚前性自由、姊妹共夫、兄弟共妻、妻姊妹婚、夫兄弟婚一妻多夫等婚俗,都是羣婚遺蹟。美國民族學家L.H.摩爾根認為,有些民族所保留的與羣婚相適應的土蘭尼亞-加諾萬尼亞親屬制度,也是存在過羣婚的證據。例如,印第安易洛魁人女子稱自己的和姊妹的子女均為子女,她們都被子女們稱為母親;稱兄弟的子女為侄,被侄兒女們稱為姑。男子稱自己的和兄弟的子女均為子女,他們都被子女們稱為父親;稱姊妹的子女為甥,被甥兒女們稱為舅。兄弟的子女互稱兄弟姊妹,姊妹的子女也如此;兄弟的子女與姊妹的子女則互稱表兄弟姊妹,這種親屬稱謂制度與外婚制羣婚相對照,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釋。

羣婚相關著作

人類學者丹溪草的著作《人類命運:變遷與規則》認為:進入原始族羣和部落社會前半期,女性在現實生存中發揮的作用更明顯,加上羣婚生活仍是主流,子女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形成以母系血緣關係為紐帶的母系文明。 [2] 
參考資料
  • 1.    吳忠觀. 人口科學辭典: 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 1997
  • 2.    試與命運共進退  .人民論壇網.2021-07-27[引用日期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