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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制度

鎖定
親屬制度是一種以血緣或者姻緣為體系的,以婚姻家庭為中心的包括家族親屬和族外親屬在內的社會關係秩序化規範制度。其外延包括親屬關係延伸的表現為家庭之間關係層次的外親稱謂制度,因此説,親屬制度也稱為親屬稱謂制度。但親屬制度的本質絕非這種形式上的秩序關係,而是一種文化層面的制度規範。以少數民族為例,對親屬制度的研究應該具備以下方面的思考。少數民族根深蒂固的宗族觀念和強烈的族系傳承意識,一般都將自己的祖先認為是同一的,也就決定了其民族心理上一致的向心力(這種向心力就是對祖先的一致認同),因此宗族觀念明顯強於一般意義上的家族觀念,這種宗族意識也是少數民族地區宗法制度得以形成和發展的根源所在,我們可以將之視為一種文化,這種文化的直接表達即是少數民族的宗法制度和親屬制度,顯然,將親屬關係制度作為一種制度文化來研究,是客觀合理的。
中文名
親屬制度
定    義
一種以血緣或者姻緣為體系的,以婚姻家庭為中心的包括家族親屬和族外親屬在內的社會關係秩序化規範制度
性    質
制度
歷史文獻
爾雅·釋親

親屬制度制度內容

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自然、地理條件影響限制因其生產力發展之後而顯得尤為明顯,因此民族內部的團結協作始終被高度認同,尤其在歷史發展的前期階段,民族內部成員之間的相互支持和幫助是保障成員基本生存安全的關鍵,這種有秩序的聯合支持也是民族內生產進一步擴大的基礎,現在看來,生產力和生產工具落後的地區,勞動力的聯合仍然是擴大生產的必要條件。同時,更大範圍的勞動力的合作和支持需要更加規範和複雜的體系來維持,或者説合作只有進入秩序化的狀態,才能有利於推動這種合作效率的進一步提高,同時起到促進發展的作用,因此,民族內部,甚至於民族之間的這種出與生產方面的需要逐漸向秩序化轉變,在這個過程中,作為民族生活單位的家庭起到了關鍵的作用,首先是家庭內部的分工合作,然後是以家庭為中心的家庭之間的擴展聯合,家庭之間的橫向擴展自然優先以姻親關係為基礎,縱向的延伸也不然首先按照族系血親而來,一定程度上,這種擴展延伸的模式是完全的順其自然的,因為民族成員首先選擇和自己交往密切的羣體,並與之合作。這樣看來,民族的親屬制度產生時期就帶着與中原漢族地區親屬制度有所不同的特色,這一點也是我們研究西南少數民族地區親屬制度的主要基點,只有在這樣的文化理解中,才能真正認識到西南少數民族地區親屬制度文化的歷史和現實作用,否則就僅僅停留在對親屬關係的形式描述上了,陷入形式主義。在原始社會中,包括人們的血親和姻親在內的親屬稱謂,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是一種完全確定的、有相互義務的稱呼,對維護整個社會秩序起着決定性的作用。親屬制度記錄了不同歷史發展時期相應的家庭形式的親屬關係,並使我們明瞭不同國度根本沒有歷史聯繫的地方存在過制度相同的家庭形式。

親屬制度調查

美國民族學家L.H.摩爾根是親屬制度研究的開創者。他發現易洛魁印第安人的親屬稱謂同他們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很大差異,而且,這種親屬稱謂在美洲許多操不同方言的土著居民中普遍存在。他運用調查表格的方式,蒐集、分析了世界上許多民族的大量親屬制資料,推衍出人類家庭形式的發展歷史:血緣家庭─→普那路亞家庭─→對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在家庭產生之前,人們處於雜交的原始狀態。從而解開了易洛魁人奉行的同他們的實際家庭關係相矛盾的親屬制度的謎。
摩爾根確立了以親屬制度追溯家庭形式的理論和方法。他認為,家庭形式與親屬制度之間有着本質的聯繫。婚姻形態是家庭形式的基礎,家庭形式又是親屬制度的基礎。家庭是一種能動的要素,它從來不是靜止不動的,而是隨着社會從較低階段向較高階段發展,從低級形式進到高級形式。反之,親屬制度卻是被動的,它把家庭經歷每一個歷史時期所產生的進步記錄下來,並且只是在家庭急劇變化了的時候,才發生急劇變化。因此,往往當家庭形式向前發展了,而舊的稱謂的改變或廢棄卻落後於現實,並以習慣的方式繼續存在。這就出現了與現實家庭形式相矛盾的親屬制度。摩爾根在《人類家族的血親和姻親制度》(1871)一書的基礎上,撰寫了《古代社會》中的第三編,概述了家庭發展歷史的理論成果。

親屬制度分類

親屬制度的研究,在頗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親屬稱謂的分類上的。親屬稱謂分類,雖然不是親屬制度的目的,但它卻是以最簡單的術語來説明覆雜的親屬稱謂的性質和關係的最好途徑。 摩爾根介紹了馬來亞式、 土蘭尼亞-加諾萬尼亞式和雅利安式三種親屬制度,並把親屬制度分為類分式和描述式兩大類。類分式的特點是隻計算羣體而不計算個人的親屬關係,無論直系或旁系親屬,只要輩分相同,除性別外,都用同一稱謂。馬來亞式和土蘭尼亞-加諾萬尼亞式親屬制都屬類分式。描述式的特點是直系和旁系親屬稱謂各別,如雅利安式。

親屬制度見解

一個世紀以來,關於親屬制度的研究一直引起中外民族學者的興趣和重視。許多學者在摩爾根研究的基礎上,對親屬稱謂問題提出了分類的見解。如美國的A.L.克羅伯、A.R.拉德克利夫-布朗、G.P.穆爾多克,英國的W.H.R.裏弗斯、 R.H.羅維以及法國的C.萊維-斯特勞斯等,都有自己的分類法。在美國,穆爾多克在《社會結構》(1949)一書中提出夏威夷式 (Hawaiian type)、愛斯基摩式(Eskimo type)、易洛魁式( Iroquois type)、奧瑪哈式(Omaha type)、 克羅式(Crow type)、蘇丹式(Sudanese type)等6種親屬稱謂製圖式,被眾多的研究者所採用。
蘇聯學者Α.Μ.佐洛塔廖夫、Д.Α.奧爾捷羅格等贊同英國裏弗斯的意見,認為馬來亞式親屬制是從土蘭尼亞-加諾萬尼亞式親屬制簡化而來。他們提出親屬制度首先取決於不同發展階段的社會基本單位的結構,而不僅是婚姻形式。兩合氏族組織與土蘭尼亞-加諾萬尼亞式親屬制相適應;父系大家族與分叉旁系式親屬制相適應;在不正常條件實行族內婚的情況下產生馬來亞式親屬制;描述式親屬制與個體小家庭的產生相適應。

親屬制度形成和發展

對於中國親屬制度的研究,中、外學者也有所論列。對中國古代親屬制度的重要文獻──《爾雅·釋親》、《儀禮》和《禮記》的分析,看法很不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隨着民族研究工作的深入,中國的民族學者對少數民族社會的家庭形式和社會面貌進行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親屬制度是在歷史過程中形成和發展的,不能離開當時當地的歷史實際進行分析。某一個民族的親屬稱謂圖式所表述的,不過是這一民族親屬稱謂的一個斷面。在這個斷面上,各個具體成員的稱謂都是歷史的產物,但彼此出現的時間也許有早有遲,其轉變又可能與外來文化接觸有關,血親和姻親的關係如何起作用,它們又如何與行為模式相聯繫,所有這些,都需要作出具體、細緻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