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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豁免
鎖定
税收豁免基本介紹
至於豁免期和豁免税收項目,應視當時的經濟環境和政策而定。最常見的税收豁免項目有兩類:一類是免除關税與貨物税;另一類是免除所得税。免除機器或建築材料的進口關税,可使企業降低固定成本;免除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進口關税,可增強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免除貨物税同樣也可降低生產成本,增強市場的價格競爭力。
至於免除所得税,一方面可已增加新投資的利潤,使企業更快地收回所投資本,減少投資風險,以刺激投資,例如,對企業從治理污染中取得的所得不計入應税所得中,激發企業治理污染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促進社會政策的順利實施,以穩定社會正常生活秩序,諸如對慈善機構、宗教團體等的收入不予課税。
税收豁免含義
税收豁免有兩方面的含義:
(1)使(領)館的館舍免納捐税。如對外國使(領)館不動產的擁有和使用免徵契税、城市房地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對使(領)館自用的車輛免徵車船使用牌照税和車輛購置税;對使(領)館使用的船舶免徵船舶噸税。對使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免徵關税和進口環節增值税、消費税等。
(2)對使(領)館人員的税收豁免。對外交人員及行政技術人員從境外運進的自用物品和安家物品免徵關税及其他税收。對外交人員、公務人員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自用的車輛免徵車船使用牌照税和車輛購置税;對外交人員、公務人員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徵契税;對外交人員、公務人員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税等。
税收豁免是外交豁免的一種。各國按照國際慣例或有關協議,在税收上相互給予駐在本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構以及外交人員的一種外交特殊待遇。
税收豁免運用
在國際公約的規定下,各國為了保證和便利駐在本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構及外交人員執行職務,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惠的原則,互相給予他們一定的特殊權利和待遇,一般稱外交特權和外交豁免權。税收豁免是外交豁免的重要內容之一,即對駐本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構以及外交人員,予以免徵進出口關税、關税附加以及直接税,但間接税一般不給予免税待遇。
税收豁免有關規定
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規定,使、領館館舍及館長寓邸免納捐税;使、領館辦理公務的規費及手續費免納捐税;外交代表、領事官員、使館工作人員和領館僱員(非駐在國國籍)及與他們構成同一户口的,屬免納一切對人或對物課徵的捐税。但有一系列例外規定,如免税不包括間接税,服務性費用以及涉及私人的不動產税、遺產税、繼承税、資本税、抵押税、登記税、法院手續費及印花税等。在關税方面,凡使、領館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領事官員或與他們構成同一户口的家屬的私人用品,使、領館工作人員初到任時運入的物品,都可免除一切關税以及貯存、運送及類似服務費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課徵。但免徵關税的消費用品不得超過本人直接需要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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