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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税

鎖定
遺產税是以被繼承人或財產所有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為課徵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一次性徵收的一種動態財產税。 [1] 
中文名
遺產税
外文名
Inheritance tax
定刑依據
經濟法

遺產税定義

遺產税是以被繼承人或財產所有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為課徵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一次性徵收的一種動態財產税。

遺產税遺產税的類型

按照遺產税納税義務人和具體徵税制度的不同,目前世界各國對遺產税的課徵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遺產税(一)綜合課徵的“總遺產税制”

“總遺產税制”即一般所講的“遺產税制”或稱“死亡税制”。這種税制是以死亡人為名義納税人,以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為實際納税人,就死亡人所遺留的全部遺產淨額(即遺產總額減去各項扣除項目後的餘額),採行累進税率一次性課税。其主要特徵是在遺產税設計上不考慮遺產的去向,税率設計依據遺產淨額,而不考慮繼承人的多少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係,先徵税後繼承。其理論上是以死亡人為納税義務人,具有税制簡單、税源有保證、徵收管理比較方便、徵税成本低等優點。其缺點是有失公平和合理。目前實行總遺產税制的國家有美國、英國、韓國、新加坡等。

遺產税(二)分別課徵的“分遺產税制”

“分遺產税制”又稱“繼承税制”,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先將其遺產分給各繼承人,然後以各繼承人為納税義務人,就其所分得的遺產分別徵收遺產税。這種模式以各繼承人為納税義務人,税率一般採行累進税率,税負高低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係。其主要特徵是在遺產處理上表現為“先分後税”。分遺產税制比總遺產税制徵管手續複雜,徵收成本高,但較為公平、合理。目前實行分遺產税制的國家主要有德國、日本、波蘭、荷蘭、保加利亞等。

遺產税(三)混合遺產税制

混合遺產税制是指先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徵收總遺產税,再以各繼承人為納税義務人,就其所繼承的財產徵收繼承税。這種模式是對前述兩種課徵模式的綜合運用,不但有利於源泉控制,而且體現了税收公平,但實務操作頗為不易。其主要特徵是在遺產處理上採取“先税後分再税”。目前,採用混合遺產税制的國家有意大利、加拿大、菲律賓、伊朗等。
從我國的現實情況出發,考慮我國有關財產繼承、財產登記、財產評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税收徵管水平較低等因素,我國的遺產税宜採用總遺產税制。這樣,才有利於監控税源,便於徵管,防止偷漏税。同時,因為遺產税和贈與税是密切相關的兩個税種,所以應同時開徵,配套實施,以求實效。與總遺產税制相對應,我國的贈與税也宜採用總贈與税制,這樣才能達到既簡便易行,又能有效防止逃税避税的課徵效果。

遺產税我國遺產税立法的制度設計

立足於我國國情,借鑑國外先進的遺產税、贈與税税制的成功經驗,我國遺產税和贈與税的立法設計如下:

遺產税(一)遺產税及贈與税的納税義務人

我國遺產税及贈與税宜採取總遺贈税制。遺產税的理論(名義)納税義務人為遺留遺產的財產所有人,即死亡人。在界定納税義務人應納税財產的範圍時,應採取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來確定,具體可參照個人所得税的判定納税義務人是居民還是非居民的標準。對於居民納税人應就其境內外的全部遺產徵收遺產税,對於非居民納税人應就其在中國境內的遺產徵收遺產税。但同時,須注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6條的規定相協調。該法第36條規定: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遺產税的具體納税義務人可按下列順序確定:(1)有遺囑執行人的,為遺囑執行人;(2)無遺囑執行人的,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3)無上述兩類人的,為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贈與税的納税義務人為贈與人。

遺產税(二)遺產税及贈與税的徵税對象

遺產税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徵税對象。具體包括一切有價值的動產、不動產和無形財產。贈與税的徵税對象是贈與人在納税年度內贈與他人的財產。

遺產税主要問題

遺產税(一)遺產税及贈與税的税率

遺產税和贈與税的税率均宜採用超額累進税率,級次不宜過多,以5級左右為宜,税率應略高於個人所得税的税率。其中,贈與税的税率又應略高於遺產税的税率,以防止財產所有者利用税率低的便利在生前有計劃地將財產多次分散贈與,從而少繳或不繳遺產税。

遺產税(二)遺產税及贈與税的計税依據

遺產税的計税依據是遺產總額減除法定扣除額和減免額後的餘額,贈與税的計税依據是贈與人在納税年度內所有贈與他人的財產價額減去一定的法定扣除項目後的餘額。
借鑑國際上多數國家的做法,我國遺產税和贈與税應納税額的計徵應考慮以下扣除項目:
1、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人贈送前依法應繳納的各項税款、罰款和滯納金。
2、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喪葬費用,贈與雙方因贈與行為而發生的有關費用。
3、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費用。
4、給予公益、慈善機構不超過一定數額限制的捐贈。
5、在職公務員死亡後,其繼承人領取的死亡撫卹金等。
6、被繼承人死亡前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的住房及其他財產。
7、對於有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人或受贈人給予一定的特別扣除額。
8、對與被繼承人血緣關係遠近不同的繼承人規定不同的免税額。
9、已繳納的境外遺產税和贈與税。
10、法律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另外,還可以規定起徵點。

遺產税(三)遺產及贈與税的徵收管理

徵收遺產税和贈與税,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實施公民收入申報和財產登記制
公民收入宜實行“雙向申報”,一是公民個人主動向税務部門申報收入,二是向個人支付薪金報酬的單位、個人也應向税務部門申報支付的數額。採取“雙向申報”有利於税務機關掌握個人收入及財產狀況,避免税源流失。同時,還應更新傳統的財產觀念,逐步實行個人財產實名登記制,以防止逃税避税情況的發生。
2、健全和完善各類財產評估制度和體系
科學、合理地評估各種不動產、重要動產以及其他財產權利,正確確定應税遺產、贈與財產的價值,是課徵遺產税和贈與税的關鍵。税務機關應充分利用現存的有關部門和社會中介評估力量,着手建立一個高水平、精幹、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的財產評估機構,以便從總體上降低財產評估費用,並保持評估結果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公正性,為遺產税、贈與税等税收的規範徵管奠定基礎。
3、建立和完善與有關部門的相互配合與協調製度
遺產税的納税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應在法定期限內向税務機關申報納税,贈與税的納税人(贈與人)應按年申報納税。任何與管理個人財產有關的部門,沒有税務機關開具的遺產税、贈與税完税證明或免税證明,不得辦理相應的轉讓財產的手續。
4、其他制度規定
遺產税和贈與税應由納税人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納税義務人應在繼承遺產開始之日或贈與事實發生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內,向當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遺產税和贈與税原則上應以貨幣形式一次性繳納,納税人以貨幣形式繳納或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以實物形式繳納或分次繳納。

遺產税相關詞條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