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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税

鎖定
不動產税是財產課税的一種。以不動產為課税對象的税收,是財產課税的較早形式。早期的不動產税以土地、牲畜為主要課税對象,現代不動產税的對象主要是土地、房屋及機動車輛等固定財產。其納税人包括不動產所有者和不動產使用者;課徵方法有從量計徵和從價計徵;税率多用比例税率和定額税率。西方一些經濟發達國家將不動產税分為兩種,一種是對土地、房屋和其他固定財產合併徵收的不動產税;一種是對機動車輛、飛機、船舶等徵收的不動產税。 [1] 
中文名
不動產税
釋    義
物業税

目錄

不動產税概念

不動產税(物業税
各國房地產保有税的名稱不盡相同,有的稱“不動產税”,如奧地利、波蘭、荷屬安的列斯;有的稱“財產税”,如德國、美國、智利等;有的稱“地方税”或“差餉”,如新西蘭、英國、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則直接稱“物業税”。雖然名稱不同,但內容基本一致:一是房產、土地合一,適用統一的不動產税;二是徵税範圍既包括城鎮,也包括農村;三是按評估價值徵税。

不動產税性質

不動產税屬於持有税,主要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繳付一定税款,而應繳納的税值會隨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在不同國家、地區不動產税的名稱不盡相同,徵税範圍既包括城鎮也包括農村;按評估價值徵税。
不動產税和所得税增值税一起被稱為國際通行的三大主力税種。不動產税主要為地方税,所得税和增值税是以中央税為主的共享税。不動產税可考慮作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體税種,要由中央政府統一立法,按生產經營用房和居住用房實行不同的税率,規定税率幅度。地方政府可在統一規定的税率幅度內,確定當地具體適用税率。

不動產税物業税

物業税的名詞源於國外,特別是東南亞地區,物業幾乎等同於房產。世界各國對房地產的課税主要有三種情況,有的國家只徵收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税,以流轉額為計税依據;有的國家對保有房地產課税,以房地產的評估值為計税依據;有的國家對轉讓房地產的收益課税,以所得額或收益額為計税依據。
就我國而言,我們所説的物業税應該屬於第二種情況。
具體詳見:物業税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