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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關税

鎖定
進口關税(Import tariff)是一個國家的海關對進口貨物和物品徵收的關税,是增加政府收入和保護本國商品生產的手段之一。
徵收進口關税會增加進口貨物的成本,提高進口貨物的市場價格,從而影響外國貨物進口數量。因此,各國都以徵收進口關税作為限制外國貨物進口的一種手段。
2019年6月1日,中國對美部分進口商品加徵關税,於今日起正式實施 [5] 
當地時間2022年5月11日,巴西經濟部宣佈,為緩解該國高通脹對生產和生活的影響,巴西政府正式減免11項產品進口關税。 [6] 
中文名
進口關税
外文名
Import tariff
徵收對象
進口貨物物品
作    用
增加政府收入和保護本國商品生產
性    質
政府税收
行使部門
海關

進口關税1徵收税類

進口關税消費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目前僅對4類貨物徵收消費税。
奢侈品税率下降第一類:過度消費會對身體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
第二類: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化妝品以及護膚護髮品。
第三類:高能耗的高檔消費品,例如小轎車、摩托車。
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例如汽油、柴油。
(一)從價徵收的消費税
1.徵税貨物種類及其税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隨附的《消費税税目税率(税額)表》的規定,煙、酒和酒精、化妝品、護膚護髮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煙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和小汽車11類貨物為消費税應税貨物。該表中同時列名了各應税貨物適用的税率,其中最高為45%,最低為3%。
2.計税價格及税額計算
我國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進口消費税,計税價格由進口貨物(成本加運保費)價格(即關税完税價格)加關税税額組成。我國消費税採用價內税的計税方法,因此,計税價格組成中包括消費税税額。
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税額)÷(1-消費税税率)
從價計徵的消費税税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額=組成計税價格×消費税税率
(二)從量計徵的消費税
從量計徵的消費應税貨物有黃酒、啤酒、汽油、柴油4種,實行定額徵收。黃酒每噸人民幣240元,啤酒每噸人民幣220元,汽油每升0.2元,柴油每升0.1元。
從量計徵的消費税税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額=單位税額×進口數量
按從量税計徵消費税的貨品計量單位的換算標準是:
啤酒1噸=988升
黃酒1噸=962升
汽油1噸=1 388升
柴油1噸=1 176升
從量計徵的消費税税額計算舉例:
某公司進口1000箱啤酒,每箱24聽,每聽淨重335ml,價格為CIFUS$10 000 100美元兑換人民幣824元。關税普通税率7.5元/升,消費税税率220元/噸。
進口啤酒數量:335ml×1 000×24÷1 000ml=8040升=8.1377噸
關税税額:7.5元×8 040=60 300元
消費税税額:220元×8.1377=1 790.29人民幣元。

進口關税增值税

(一)税率
我國的增值税應税貨物全部從價定率計徵,其基本税率為17%,但對於一些關係到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其增值税税率較低為13%。
下列各類貨物增值税税率為13%:
1.糧食、食油植物油;
石油進口税下調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金屬礦和非金屬礦等產品(不包括金粉、鍛造金,它們為零税率);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二)計税價格及税額計算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增值税由税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税由海關征收。納税人出口貨物,税率為零。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連同關税一併計徵。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税額+消費税税額
增值税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組成計税價格×增值税税率

進口關税手續費

進口關税下調海關監管手續費是指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減税、免税和保税貨物徵收海關監管手續費的辦法》的規定,對減税、免税和保税貨物實施監督、管理所提供服務徵收的手續費。
(一)徵收範圍
海關監管手續費僅對進口減免關税的貨物和保税貨物徵收,具體範圍如下:
1.供應國際航行船舶、飛機進口時予以免税的燃料、船(機)用物料、機器設備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貨物;
2.現有企業為技術改造而進口的減税或免税的機器設備;
3.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進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學專用設備;
4.國內機構和企業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口的減免税貨物;
5.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進口的減免税貨物;三資企業進口用於營業性的物資及進口料件加工後內銷,仍予減免税的物資;
6.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項目內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准予暫免税進口在國內加工、裝配後復出口的進口原料、材料、輔料、零件、部件和包裝材料;
7.在國內保税、寄售的進口減免税貨物;
8.國務院特定的其他進口減免税貨物;
9.經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審查批准的臨時減免税進口貨物。
下列無税、減免税或保税貨物,免或暫免徵收海關監管手續費:
1.《進出口税則》列名進口免税的貨物;
2.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3.外國團體和個人贈送的禮品及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
4.用於救災的物資;
5.口供殘疾人專用的設備和物品,以及殘疾人福利工廠進口的機器設備;
6.享受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進口的公務用品;
7.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而准予減免税的進口貨物;
8.向國外索賠的准予減免税的進口貨物;
9.進口後未經加工,保税儲存不足90天即轉運復出口的貨物;
進口關税計算10.暫時進口貨物;
11.准予免税進口的直接軍事訂貨;
12.經國務院及海關總署特准免徵監管手續費的其他減免税和保税貨物。
(二)徵收標準
海關監管手續費按以下標準徵收:
1.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中,屬加工裝配機電產品復出口的貨物,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CIF價格的1.5‰計徵;
2.來料加工中引進的先進技術設備,以及加工首飾、裘皮、高檔服裝、機織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進口的料、件,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的CIF價格的1‰計徵;
3.進口後保税儲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經加工即轉運復出口的貨物,按關税完税價格的1‰計徵;
4.進口免税貨物,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的CIF價格的3‰計徵;
5.進口減税貨物,按照實際減除税賦部分的貨物的CIF價格的3‰計徵;
6.其他進口保税貨物,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的CIF價格的3‰計徵。
(三)繳納期限及方式
根據規定,進口減免税貨物和保税貨物收發貨人或其agent人,是海關監管手續費的納費人。納費人應當自海關簽發監管手續費繳納證次日起7天內向海關繳納手續費。逾期不繳的,海關除依法追繳外,還要自到期之日起至繳清手續費之日止,按日徵收手續費總額的1‰的滯納金。滯納金的起徵點為人民幣50元,50元以下的免予徵收。
海關監管手續費應在貨物進口時由口岸海關征收,特殊情況可由主管海關在審批減免税貨物時徵收。海關征收手續費後,對納費人發給手續繳納憑證。
海關監管手續費計算舉例:
國內某公司為裝配出口機電產品而進口一批料件,CIF上海180 000人民幣元,進口後保税儲存100天后未經加工即轉運復出口,問海關應徵海關監管手續費多少。
解:海關規定進口後保税儲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經加工即轉運復出口的貨物,按關税完税價格的1‰計徵海關監管手續費。
監管手續費金額=貨物CIF價格×手續費率
該批貨物應徵海關監管手續費=180 000元×1‰=180元。

進口關税2計算方式

進口關税一、進口關税税款的計算
計算進口關税税款的基本公式是:
進口關税税額=完税價格×進口關税税率
在計算關税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進口税款繳納形式為人民幣。進口貨物以外幣計價成交的,由海關按照簽發税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佈的人民幣外匯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摺合人民幣計徵。人民幣外匯牌價表未列入的外幣,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確定的匯率摺合人民幣。
2.完税價格金額計算到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完税税額計算到分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3.一票貨物的關税税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免税。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條件而有不同的價格形式,常用的價格條款,有FOB、CFR、CIF三種。現根據三種常用的價格條款分別舉例介紹進口税款的計算。
(一)以CIF成交的進口貨物,如果申報價格符合規定的“成交價格”條件,則可直接計算出税款
舉例如下:
某公司從德國進口鋼鐵盤條100 000千克,其成交價格為CIF天津新港125 000美元,
求應徵關税税款是多少。
已知海關填發税款繳款書之日的外匯牌價
100美元=847.26人民幣元(買入價)
100美元=857.18人民幣元(賣出價)
税款計算如下:
(1)審核申報價格,符合“成交價格”條件,確定税率:鋼鐵盤條歸入税號7310,進口關税税率為15%。
(2)根據填發税款繳款書日的外匯牌價,將貨價折算人民幣。
當天外匯匯價為:
外匯買賣中間價100美元=(847.26+857.18)/ 2=852.22人民幣元
即1美元=8.5222人民幣元
完税價格=125 000×8.5222=1 065 275人民幣元
(3)計算關税税款即:1 065 275元人民幣×15%=159 791.25人民幣元。
(二)FOB和CFR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在計算税款時應先把進口貨物的申報價格折算成CIF價,然後再按上述程序計算税款
舉例如下:
我國從國外進口一批中厚鋼板共計200,000公斤,成交價格為FOB倫敦2.5英鎊/公斤,已知單位運費為0.5英鎊,保險費率為0.25%,
求應徵關税税款是多少。
已知海關填發税款繳款書之日的外匯牌價:
1英鎊=11.2683人民幣元(買入價)
1英鎊=11.8857人民幣元(賣出價)
(1)根據填發税款繳款書日的外匯牌價,將貨價折算人民幣。
當天外匯匯價為:
外匯買賣中間價=(11.2683+11.8857)人民幣元÷2=11.577人民幣元
即1英鎊=11.577人民幣元
完税價格=(FOB價+運費)/(1-保險費率)=(2.5+0.5)/(1-0.25%)
=3.0075英鎊
(2)計算關税税款:根據税則歸類,中厚鋼板是日本原產貨物適用於最惠國税率,最惠國税率為10%。
則:該批貨物進口關税税款=3.0075英鎊×11.577×200 000公斤×10%=696356.55人民幣元。
消費税税額計算舉例:
某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一批小轎車,價格為FOB橫濱10 000 000日元,運費200 000日元,保險費率5‰。消費税税率8%。100 000日元兑換人民幣買賣中間價為8 500元。
奢侈品關税完税價格:(10 000 000+200 000)/(1-5‰)=10 251 256.28141
10 251 256.28141×8500÷100 000=871 356.7839196≈871357人民幣元
進口小轎車應當歸入税號8703.2314,關税税率80%,關税税額為871 357人民幣元×80%=697 085.6人民幣元。
消費税計税價格:(871 357元+697 085.6元)/(1-8%)
=1 704 828.91元≈1 704 829人民幣元
消費税税額:1 704 829×8%=136 386.32人民幣元
增值税計算舉例:
某外貿公司代某手錶廠進口瑞士產數控銑牀一台,FOBAntwerp SFr223 343,運費RMB42 240,保險費率0.3%,填發海關代徵税繳款書之日瑞士法郎對人民幣外匯市場買賣中間價為SFR100=RMB387.055。
關税完税價格:223 343×387.055÷100=864 460.24865元
(864 460.24865+42 240)/(1-0.3%)=909 428.5342528元≈909 429元
數控銑牀應歸入税則税號8459.6100,税率為15%,則其應徵關税税額為:
909 429×15%=136 414.35元。
增值税組成計税價格:
909 429+136 414.35=1 045 843.35元
應徵增值税税額:1 045 843×17%=177 793.32元

進口關税3主要作用

進口關税下調各種名目的關税也都是進口税,例如,優惠關税、最惠國待遇關税、普惠制關税、保護關税、反傾銷關税、反補貼關税、報復關税等。使用過高的進口關税,會對進口貨物形成壁壘,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進口關税會影響出口國的利益,因此,它成為國際間經濟鬥爭與合作的一種手段,很多國際間的貿易互惠協定都以相互減讓進口關税或給以優惠關税為主要內容。“關税及貿易總協定”就是為了促進國際貿易和經濟發展為目的而簽訂的一個多邊貿易協定,它倡導國際貿易自由化,逐步取消各種貿易壁壘,其中最主要的一項措施就是通過締約方之間的相互協商、談判,降低各國的進口關税水平,對締約方的關税加以約束,不得任意提高。由於關税是通過市場機制調節進出口流量的,在目前階段還允許以進口關税作為各國保護本國經濟的唯一合法手段。但通過幾個回合的關税減讓談判,各國的關税水平大大降低。

進口關税4關税下調

進口關税下調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總理温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加強進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的政策措施。
會議確定以暫定税率的方式,降低部分能源原材料進口關税,降低部分與人民羣眾生活密切相關生活用品的進口關税,降低初級能源原材料及戰略性新興產業所需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關鍵零部件進口關税。繼續落實對自最不發達國家部分商品進口零關税待遇,加快降税進程,進一步擴大零關税商品範圍。結合自由貿易區降税安排,引導企業擴大從自由貿易區成員方的進口。
特殊配方嬰兒奶粉關税2013年降75%2012年12月17日,財政部宣佈,為積極增加進口,滿足國內經濟社會發展及消費需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對784種進口商品的關税進行調整,對其實施低於最惠國税率的年度進口暫定税率。其中,特殊配方嬰兒奶粉的進口關税税率下降幅度相當大,由原來的最惠國税率20%降至5%,下調了75%;進口醬油的關税由28%降至15%,籃球、足球、排球和跑步機的關税由12%降至6%,也下調了50%左右。
經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研究提出並報國務院批准,自2015年6月1日起,中國將降低部分服裝、鞋靴、護膚品、紙尿褲等日用消費品的進口關税税率,平均降幅超過50%。在本次調整中,西裝、毛皮服裝等的進口關税將由14-23%降低到7-10%,短統靴、運動鞋等的進口關税由22-24%降低到12%,紙尿褲的進口關税由7.5%降低到2%,護膚品的進口關税由5%降低到2%。
2016年1月1日起,我國進一步擴大進口日用消費品降税範圍,對箱包、毛制或棉製大衣、毛制西服套裝、圍巾、毯子等16種進口日用消費品實施降税。降税後,箱包、毛制西服套裝的暫定進口税率為10%,毛制上衣、圍巾、毯子的暫定進口税率為8%,真空保温杯的暫定進口税率為12%,太陽鏡為6%。
2017年11月24日,經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國務院批准,我國將對部分消費品進口關税進行調整,自2017年12月1日開始實施。本次進一步降低消費品進口關税,範圍涵蓋食品、保健品、藥品、日化用品、衣着鞋帽、家用設備、文化娛樂、日雜百貨等各類消費品,共涉及187個8位税號,平均税率由17.3%降至7.7%。
2018年5月22日,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發布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汽車整車及零部件進口關税。將汽車整車税率為25%的135個税號和税率為20%的4個税號的税率降至15%,降税幅度分別為40%、25%;將汽車零部件税率分別為8%、10%、15%、20%、25%的共79個税號的税率降至6%,平均降税幅度46% [4] 
2018年5月30日,中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今年7月1日起,較大範圍下調日用消費品進口關税,更好滿足國內居民多樣化消費需求。
2021年1月1日起,中國對883項商品實施低於最惠國税率的進口暫定税率。其中,為減輕患者經濟負擔,改善人民生活品質,對第二批抗癌藥原料、特殊患兒所需食品等實行零關税,降低人工心臟瓣膜、助聽器等醫療器材以及乳清蛋白粉、乳鐵蛋白等嬰兒奶粉原料的進口關税 [3] 

進口關税5關税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務院令第39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税條例》已經2003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總理温家寶
2003年11月2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以下簡稱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准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徵收進出口關税。
第三條 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以下簡稱《税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税税率表》(以下簡稱《進境物品進口税税率表》),規定關税的税目、税則號列和税率,作為本條例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國務院設立關税税則委員會,負現《税則》和《進境物品進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則號列和税率的調整和解釋,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決定實行暫定税率的貨物、税率和期限;決定關税配額税率;決定徵收反傾銷税、反補貼税、保障措施關税、報復性關税以及決定實施其他關税措施;決定特殊情況下税率的適用,以及發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税的納税義務人。
第六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履行關税徵管職責,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條 納税義務人有權要求海關對其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海關應當依法為納税義務人保密。
第八條 海關對檢舉或者協助查獲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並負責保密。
第二章 進出口貨物關税税率的設置和適用
第九條 進口關税設置最惠國税率、協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關税配額税率等税率。對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税率。
出口關税設置出口税率。對出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税率。
第十條 原產於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税率。
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税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税率。
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特殊關税優惠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特惠税率。
原產於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地不明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税率。
第十一條 適用最惠國税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税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税率;適用協定税率、特惠税率的進口貨物的暫定税率的,應當從低適用税率;適用普通税率的進口貨物,不適用暫定税率。
適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貨物有暫定税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税率。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關税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關税配額內的,適用關税配額税率;關税配額外的,其税率的適用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口貨物採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違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或者共同參加的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貿易方面採取禁止、限制、加徵關税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貿易的措施的,對原產於該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可以徵收報復性關税,適用報復性關税税率。
徵收報復性關税的貨物、適用國別、税率、期限和徵收辦法,由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決定並公佈。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税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税率。
轉關運輸貨物税率的適用日期,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税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納税手續之日實施的税率:
(一)保税貨物經批准不復運出境的;
(二)減免税貨物經批准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暫準進境貨物經批准不復運出境,以及暫準出境貨物經批准不復運進境的;
(四)租憑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税款的。
第十七條 補徵和退還進出口貨物關税,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或者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適用的税率。
因納税義務人違反規定需發追徵税款的,應當適用該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税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税率。
第三章 進出口貨物完税價格的確定
第十八條 進口貨物的完税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基礎審查確定。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並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二)該貨物的成交價格沒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無法確定;
(三)賣方不得從買方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者使用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四)買賣雙方沒有特殊關係,或者雖有特殊關係但未對成效價格產生影響。
第十九條 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税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的購貨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經紀費;
(二)由買方負擔的在審查確定完税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的費用;
(三)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四)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於成本的方式提供並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處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五)作為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六)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條 進口時在貨物的價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税價格;
(一)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後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税及國內税收。
第二十一條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條件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瞭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税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税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效價格;
(二)與核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效價格;
(三)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係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項目;
(四)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 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納税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後,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次序。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估定完税價格,應當扣除的項目是指:
(一)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有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税及國內税收。
第二十三條 以租賃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該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税價格。
納税義務人要求一次性繳納税款的,納税義務人可以選擇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估定完税價格,或者按照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税價格。
第二十四條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加工費和料件費以及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筆保險費審查確定完税價格。
第二十五條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審查確定完税價格。
第二十六條 出口貨物的完税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收取和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
出口關税不計入完税價格。
第二十七條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瞭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税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依次以下列價格估不定期該貨物的完税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三)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境內生產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費用,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境內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第二十八條 按照本條例規定計入或者不計入完税價格的成本、費用、税收,應當以客觀、可量化的數據為依據。
第四章 進出口貨物關税的徵收
第二十九條 進口貨物的納税義務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納税義務人除海關特准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貨物的進出境地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轉關運輸的,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執行。
進口貨物到達前,納税義務人經海關核准可以先行申報。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納税義務人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並按照海關的規定提供有關確定完税價格、進行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以及採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資料;必要時,海關 可以要求納税義務人補充申報。
第三十一條 納税義務人應當按照《税則》規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註釋以及其他歸類註釋,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並歸入相應的税則號列;海關應當依法審核確定該貨物的商品歸類。
第三十二條 海關可以要求納税人提供確定商品歸類所需的有關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組織化驗、檢驗,並將海關認定的化驗、檢驗結果作為商品歸類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海關為審查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可以查閲、複製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結付匯憑征服、單據、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反映買賣雙方關係及交易活動的資料。
海關對納税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並且所涉關税數額較大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憑海關總署統一格式的協助查詢户通知書及有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可以查詢納税義務人在銀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單位賬户的資金往來情況,並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海關對納税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的,應當將懷疑的理由書面通知納税義務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局面作出説明、提供有關資料。
納税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作説明、未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海關仍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海關可以不接受納税義務人申報的價格。並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估定完税價格。
第三十五條 海關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税價格後,納税義務人可以以局面形式要求海關就如何確定其進出口貨物的完税價格作出局面説明,海關應當向納税義務人作出局面説明。
第三十六條 進出口貨物關税,以從價計徵、從量計徵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徵收。
從價計徵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完税價格X關税税率
從量計徵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貨物數量X關税税額
第三十七條 納税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税款繳款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税款。納税義務人未按期繳納税款的,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海關可以對納税義務人欠繳税款的情況予以公告。
海關征收關税、滯納金等,應當制發繳款憑證,繳款憑證格式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三十八條 海關征收關税、滯納金等,應當按人民幣計徵。
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基準匯率摺合為人民幣計算守税價格;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套算為人民幣計算完税價格。適用匯率的日期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三十九條 納税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税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海關總署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十條 進出口貨物的納税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税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税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税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税義務人不能提供擔保的,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第四十一條 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按照國家規定保税進口的,其製成品或者進口料件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口的,海關按照規定徵收進口關税。
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進境時按照國家規定徵收進口關税的,其製成品或者進口料件在規定的 期限內出口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退還進境時已徵收和關税税款。
第四十二條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税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税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税。並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經納税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時間性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八)盛裝貨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第一款所列暫準進境貨物在規定的其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或者暫準出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進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徵收產品税。
第一款所列可以暫時免徵關税可以暫時免徵關税範圍以外的其他暫準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完税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徵收進口關税。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四十三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不徵收進口關税。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不徵收出口關税。
第四十四條 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相同的貨物,進出口時不徵收關税。被免費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出境或者原出口貨物不退運進境的海關應當對原進出口貨物重新按照規定徵收關税。
第四十五條 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徵關税:
(一)關税税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二)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三)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四)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五)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在海關放行遭受損壞的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徵關税。
法律規定的其他免徵或者減徵關税的貨物,海關根據規定予以免徵或者減徵。
第四十六條 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減徵或者免徵關税,以及臨時減徵或者免徵關税,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進口貨物減徵或者免徵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納税義務人進出口免税貨物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進出口該貨物之前,按照規定持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減免税審批手續。經海關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減徵或者免徵關税。
第四十九條 需由海關監管使用的減免税進口貨物,在監管年限內轉 讓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補税的,海關應當根據該貨物進口時間折舊估價,補徵進口關税。
特定減免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税義務人自繳納税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税,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説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一)已徵進口關税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二)已徵出口關税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並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税收的;
(三)已徵出口關税的貨物,因故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税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通知納税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税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税手續。
按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税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税。
第五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徵或者漏徵税款的,應當自繳納税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1年內,向納税義務人補徵税款。但因納税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徵或者漏徵税款的,海關可以自繳納税款或者貨物入行之日起3年內追徵税款,並從繳納税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徵或者漏徵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海關發現海關監管貨物因納税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徵或者漏徵税款的,應當自納税義務人應繳納税款之日起3年內追徵税款,並從應繳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徵或者漏徵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 海關發現多徵税款的,應當立即通知納税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
納税義務人發現多繳税款的,自繳納税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以收面形式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的税款並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關應當自辦理退税申請之日起30內查實並通知納税義務人辦理退税手續。
納税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內理有關退税手續。
第五十三條 按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退還税款、利息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報關企業接受納税義務人的委託,以納税義務人的名義辦理報關納税手續,因報關企業違反規定需造成海關少徵、漏徵税款的,報關企業對少徵或者漏徵的税款、滯納金與納税義務人承擔納税的連帶責任。
報關企業接受納税義務人的委託,以企業的名義辦理報送納税手續,報關企業與納税義務人承擔納税的連帶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關監管貨物期間,海關監管貨物損毀或者滅失的,對海關監管貨物負有保管義務的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納税責任。
第五十五條 欠税的納税義務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在合併、分階段立前,應當和海關報告,依法繳清税款。納税義務人合併時未繳清税款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税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納税義務人在減免税貨物、保税貨物監管期章,有合併、分立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的應當向海關報告。按照規定需要繳税的,應當依法繳清税款。按照規定可能繼續享受減免税、保税待遇的,應當到海關辦理變更納税義務人的手續。
納税義務人欠税或者在減免税貨物、保税貨物監管期間,有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依法終止經營情形的,應當在清算前向海關報告。海關應當依法對納税義務人的應繳税款予以清繳。
第五章 進境物品進口税的徵收
第五十六條 進境物品的關税以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合併為進口税,由海關依法徵收。
第五十七條 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免徵進口税。
超過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但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由進境物品的納税義務人在進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規定繳納進口税。
超過合理、自用數量的進境物品應當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規定按貨物徵税的進境物品,按照本條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規定徵收關税。
第五十八條 進境物品的納税義務人是指,攜帶物品進境的入境人員、進境郵遞物品的收件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五十九條 進境物品的納税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税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納税手續。接受委託的人應當遵守本章對納税義務人的各項規定。
第六十條 進口税從價計徵。
進口税的計算公式為:進口税税額=完税價格X進口税税率。
第六十一條 海關應當按照《進境物品進口税税率表》及海關總署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税 税率表》及海關總署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税價格表》對進境物品進歸類、確定完税價格和確定適用税率。
第六十二條 進境物品,適用海關填發税款繳款書之日實施的税率和完税價格。
第六十三條 進口税的減徵、免徵、補徵、追徵、退還以及對暫準進境物品徵收進口税參照本條例對貨物徵收進口關税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納税義務人、擔保人對海關確定納税義務人、確定完税價格、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適用税率或者匯率、減徵或者免徵税款、補税、退税、徵收滯納金,確定計徵方式以及確定納税地點有異議的,應當繳納税款,並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 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的徵收管理,適用關税徵收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按照《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税條例》同時廢止 [2] 

進口關税6流行語錄

2018年12月20日,“進口關税”當選為2018年度經濟類十大流行語 [1] 

進口關税各國政策

當地時間2022年5月11日,巴西經濟部宣佈,為緩解該國高通脹對生產和生活的影響,巴西政府正式減免11項產品進口關税。被取消關税的產品包括冷凍去骨牛肉、雞肉、小麥粉、小麥、餅乾、烘焙產品和糖果、硫酸及玉米粒。此外,CA50和CA60型螺紋鋼的進口關税均由10.8%降至4%,代森錳鋅(殺菌劑)的進口關税則由12.6%降至4%。 [6] 
2023年12月21日,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發布公告,2024年將調整部分商品的進出口關税,2024年1月1日起,我國將對1010項商品實施低於最惠國税率的進口暫定税率。中國—尼加拉瓜自由貿易協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並實施降税。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