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王新命

鎖定
王新命(?~1708),字純嘏,四川三台人,漢軍鑲藍旗人,官至兩江總督閩浙總督河道總督
本    名
王新命
純嘏
所處時代
清朝
出生地
四川三台
逝世日期
1708年
主要作品
別江右

王新命人物生平

清順治四年(1647),肅親王豪格剿滅流賊張獻忠,王新命隨官兵來歸,隸漢軍鑲藍旗。
順治十七年(1660),由翰林院筆帖式,遷內閣中書,歷任兵部主事、員外郎。康熙十五年(1676),遷刑部郎中
康熙十七年(1678),授江西布政使三藩之亂爆發,分擾江西,民散地蕪;王新命設法勸諭,於南昌府、州、縣、衞招撫丁口二十萬二千有奇,勸墾田畝八萬六千餘頃。江西巡撫佟國正據所報入奏,上嘉其實心任事。康熙十八年(1679),署江西巡撫。疏言:“江西逃丁、荒地,雖已招撫開墾;現在荒缺者過半,暫請開除額賦”。部議如所請。
康熙十九年(1680),任湖廣巡撫譚洪進犯夔州(今重慶奉節),諭王新命防守巫山巴東夷陵等處要害,保護糧餉。康熙二十年(1681),奏言:“楚省鄉試中額,前因逆藩吳三桂擾亂湖南,曾改照中省取中;今湖南平定,應復額”。從之。康熙二十二年(1683),奏言:“楚省漕糧向因留充兵餉,民納盤運腳米,亦令折銀以濟軍需。今大兵盡撤,漕米起運;請復給民盤運腳米”。下部議行。
康熙二十三年(1684),調任江蘇巡撫。同年五月,擢兩江總督。康熙二十六年(1687),任閩浙總督。奏言:“閩省各營兵弁調防台灣澎湖所遺員缺,請於本省現任官弁中酌量調補”。部議從之。
康熙二十七年(1688),改任江南河道總督。用竹絡裝石之法,灌田濟運,主張與于成龍不同。康熙三十一年(1692),因勒取庫銀革職。
康熙三十八年(1699),康熙帝命其管理永定河工。
康熙四十年(1701),以浮銷錢糧擬斬監候,因赦得免。康熙四十七年(1708),病卒於家。
乾隆七年(1742),奉旨清查八旗漢軍,有願改歸原籍及移居外省者準其出旗為民;於是,王新命之孫武舉王機改歸四川原籍。 [1-3] 

王新命史料記載

王新命治理黃河

自康熙繼位以來,三藩、河務、漕運即為三大事。在王新命擔任江南河道總督以前,靳輔為當朝治河第一人,治河才能和績效都十分突出。他繼承了明朝潘季馴束水攻沙”的治河思想,建堤堵決,疏通河道,導黃入海,解決黃淮運匯流問題。但與於成龍的兩次治河爭論中,被郭琇、于成龍等責難建壩屯田、勞民傷財,康熙皇帝對其的信賴有所降低,河道總督的位置也被架空,最終被罷職。王新命在此次治河案和黨爭案中,無疑也是靳輔的敵對方之一,他曾對於成龍説靳輔在上游放水,危及下游百姓,可想而知,王新命在靳輔免職一事中,也是起了推波助瀾之效的。由於于成龍、靳輔雙方爭持不下,康熙帝難以抉擇,這時作為封疆大吏之一的王新命就被康熙指定總理河工事宜。
王新命雖被委任治理河務,但治河經驗比之靳輔尚淺,康熙帝還是更加信賴靳輔治河之法,曾言:“今九卿已將靳輔議罪,皆言其治河無益。若王新命聞之,亦順從於成龍之説,以靳輔所治不善,大壞河道,將原修之處盡行更改,是伊等各懷私忿,遂致貽誤河工”,這是直接指示王新命要遵循靳輔的中河之法,不可隨意停歇、更改他的治河工程,否則就是“貽誤河工”。所以王新命在維持黃河泄洪、中河漕運的基礎上對河道進行小修,“天長盱眙、六合等處雨水,皆自洪澤湖高郵諸湖,湖水漸溢,田廬往往淹沒。聞天長、盱眙、六合舊有河通江,其形尚存,今若疏浚此河,使諸處雨水歸之於江,則淮流減而不溢,堤岸不至沖決,下河之水亦少而易涸矣”,建議疏浚舊有通江之河,保護農田。他向康熙提議在駱馬湖口修三座減水壩,使一壩水從遙堤故道入海,另兩壩水流歸中河。為使駱馬湖之水能流入中河,保障中河的漕運,王新命仿製西漢竹絡堵口的方法,提議在禹王台建壩,康熙問他“所建諸壩,爾等議用竹絡盛石,可保永遠乎?”王回答説“若建石壩,所費不貲,不如竹絡,費省易成。且臣鄉川江泛溢,亦常用此奏效。”王新命是四川人,都江堰用竹絡裝石砌成低堰的歷史由來己久,王正是看中它取材便利,易於施工的特點,想着為朝廷節省河工經費,但是,他忽略了竹篦易腐朽,需經常更換,沒有石壩堅固,年久必成隱患。果然,雍正十年(1732),駱馬湖竹絡壩便已損壞殆盡,“駱馬湖對岸黃運交會處,有東西絡石壩,年久不修,竹絡損壞無存,且當湖水頂衝,碎石衝淌沙淤,當時的河道總督嵇曾筠只得復修禹王台竹絡壩。
康熙三十一年(1692),王新命被原任運河同知陳良謨狀告勒取庫銀六萬七百兩,而王新命亦奏參陳良謨懸欠河庫銀兩,其實,王新命和陳良謨都監守自盜,私吞了庫銀,這只是他們雙方互相攻訐而已。王新命即被調赴省城受審,刑部議定“户部尚書庫勒納禮部尚書熊賜履等察審原任河道總督王新命借用庫銀一案,應將王新命照監守自盜律擬罪;同知陳良謨侵盜庫銀,應斬;守備李文隆私借庫銀,應絞;濟寧道韓作棟私借庫銀已經還補,應革職減等枷號。”後來康熙聖諭“王新命等俱從寬免罪,着革職”,王新命因盜用庫銀被免職,靳輔重新署理河道總督事務。

王新命治理永定河

康熙三十八年(1699)十月,康熙因永定河水患問題命王新命管理永定河工,一同前往治理的還有工部侍郎白碩色、直隸巡撫李光地等人。此次康熙對永定河工事宜甚為重視,他知曉河工複雜,不易治理,親自指導修築方略,多次告誡河工大臣讓他們潛心治河,但此時的康熙帝對王新命基本已無信任。張鵬翮曾向康熙表達過希望能與王新命一同治理黃河的意願,但康熙帝説“靳輔治河時,河道甚好;自任王新命後,僅守靳輔成績,並無別行效力處;于成龍初任總河,已將靳輔所修之處改治一二次;及至董安國,則事盡廢壞不堪矣。王新命於河務,不甚諳練···”,不僅直指王新命治河能力不足,更以王新命事務繁雜推脱不允。王新命被重新啓用治理永定河期間,比之治理黃河更不上心,對所辦差事總是敷衍塞責,只求應付。康熙帝曾命王新命繪製永定河地圖,王繪成後將圖呈給康熙覽閲,康熙看了良久後對王新命説“此圖曲折闊狹,與河形不符。如一百八十丈為一里,則以尺為丈,或以寸為丈,更或以分釐為丈尺,量其遠近,按尺寸繪之,方與河形相符,一覽瞭然。今爾此圖,皆意度為之,未見明確,著另繪圖呈覽。”康熙帝曾六次南巡檢視河工,多次親自勘察測量河道,顯然,王新命的此次敷衍交差並沒能應付過去。也曾因為樁木尺寸大小被康熙責罵“自委爾等河工以來,並未陳奏一事,即樁木丈尺,亦未如式深下。爾等果實心修築,自正月至今,親身監修,即每日時裏許,亦修築竣工矣。密邇京師,相去僅一日之程,其能欺朕耶?若再三年無成,朕豈肯輕恕,必將誅之。”
王新命不僅多次遭到康熙帝的責難,也為同僚河臣所不喜。河工員外郎赫碩滋曾向皇上參奏王新命、工部侍郎白碩色河工草率,致使河工事宜一直難成。康熙招來王新命、白碩色與其對質,王新命言説“今天氣正寒,將挑浚之土,置岸即凍,若行堆積,又不可用,歲內斷難興工,明春雨水前,必當趲修告竣。赫碩滋時向臣等建論是實,如彼言果當,臣等即照伊行之,否則,亦相商酌而行。其雲伕役小錢及用爛麻亦實,臣等皆已驗過更換。”康熙本來就對赫碩滋頗有微詞,認為他人甚輕浮,曾當着李光地、王新命、白碩色的面對赫碩滋説“自葛家塢至清涼寺決口,朕閲視尚皆加意修築,此外所築堤,下樁俱淺,又截去長者,其葦束極松,復亂拋置之。此堤仍著原修之人修築,即交與赫碩滋親身看守,晝夜巡察,倘樁木沖壞或別有他故,即速行奏聞,不然,即梟示爾於堤上。朕巡視南河時,指令下樁修築之處,竟不行修築,避往他處,其時即應誅之,今更以此堤委爾,爾其慎之”。此次康熙並未輕信赫碩滋之言,認為赫碩滋照搬以前修建黃河的經驗對永定河施工,未考慮到南北氣温差異的問題,沒有對王新命、白碩色二人加以處罰,只是告誡三人同為河臣,應齊心協力辦好永定河疏浚事宜。
不久,直隸巡撫李光地又題參王新命等“諸事俱不效力、惟徇情面、無益河工”。先前赫碩滋對王新命的參奏因為康熙對赫碩滋的不信任沒有成功,但李光地這位康熙重臣對王新命、赫碩滋等人的參奏卻引起了康熙和朝臣的重視。朝廷立即將二人撤職回京,將永定河事務交於李光地負責。康熙派出上命內閣學士法良吏部侍郎徐秉義一同前往查核,不久回報“察勘永定河挑挖新河工程,錢糧不清,王新命朦混虧空”。至此,王新命欺上瞞下、耽誤河工、中飽私囊的罪名完全坐實,康熙帝對其是異常惱怒“王新命系革職之人,朕復舉用,所行尚猶如此,於聲名職分俱為有玷,其罪豈可輕擬乎?白碩色雖無濟於事,尚有建言之處,王新命、赫碩滋等若不置之重典,嗣後誰勸誰懲?”,以其監修誤工、私吞河銀判處斬監候。
王新命身為漢軍旗人,官拜兩江總督時,雖為官本分,頗有才幹,但因前任於成龍清廉之聲享譽朝野,百姓愛戴,沒能成為康熙帝最寵信的大臣。利用朝堂朋黨之爭的契機得到河道總督的職位,治理黃河,但因治河經驗的缺乏在靳輔治河的基礎上難以有所突破。後得到康熙帝的重新啓用,王新命也並沒有殫精竭慮地解決永定河問題,反而在河工事務上欺上瞞下,中飽私囊,最終被康熙帝所厭棄。治河,技術含量頗高,王新命缺乏長期的實踐經驗本無可厚非,但他照搬前人經驗、草率行事、為官貪婪,比之靳輔、張鵬翮等著名河臣確有不足。 [4] 

王新命個人作品

別江右 其一
昔來南浦日,此地只孤城。黽勉行吾拙,艱難任世情。
有心籌國用,無力贍民生。贏得清風去,飄然兩袖輕。
別江右 其二
才見烽煙靖,災荒又疊聞。按圖稽户口,曠野少耕耘。
下詔憐餘子,蠲租出聖君。不才慚賈傅,宵旦獨殷勤。
別江右 其三
已知民力竭,仰屋強持籌。到處分銅虎,誰能運木牛
檄書頻夜至,飛挽幾時休。幸荷皇天佑,無貽覆餗憂。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