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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鎖定
- 中文名
-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 外文名
- Crime of holding forged invoices
- 釋 義
-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
- 客體要件
- 國家的發票管理制度
- 客觀要件
- 故意持有,數量較大
- 適用範圍
- 刑事
- 施行時間
- 2011年05月01日 [6]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定義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並且數量較大的行為。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法條依據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刑法的相關規定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司法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五條 〔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額累計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持有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票面税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構成要件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客體要件
發票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重要依據。税務機關負責發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並負責對一切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和管理。違法購買、持有和使用置於税務機關監管以外的偽造發票,侵犯了國家對發票的管理制度。此外,發票是國家進行税務稽查的重要依據,通過購買假髮票虛列成本,減少所得税等税種的應納税額,達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從而侵犯了國家的税收徵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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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客觀要件
非法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故意持有,數量較大的行為。持有,是指行為人實際支配、控制數量較大的假髮票的一種持續狀態,既可以隨身攜帶、放置或藏匿在某一地點,也可以委託他人保管,只要在行為人控制之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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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主體要件
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非法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利用假髮票偷逃税款的單位和個人。部分企業經營者為了獲取高利潤,通過偷逃税款來降低成本,於是就通過從地下市場購買假髮票來虛列企業開支的方式來降低繳納企業所得税等税種的納税數額。如果購買假髮票的數額較大,又沒有構成逃税罪(偷逃税款的數額未達到應繳税款的10 %),就構成了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三是利用假髮票來挪用、侵佔單位資金的業務人員。一些業務人員通過購買假髮票,向單位虛報支出,騙取、侵佔單位資金。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主觀要件
並非明知是假髮票而予以持有,行為人的行為就不具有本罪所欲規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就沒有必要作為犯罪處理。此外,發票的印製並非全國統一,即使同一地方也可能由不同的單位印製,加之不同的發票印製標準也不同,讓普通人來鑑別發票真偽的要求未免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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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認定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認定標準:
(4)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查明被告人持有這些偽造發票的目的。如果能夠查明嫌疑人持有這些假髮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逃税罪等相關的罪名來進行查處。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因為查處的時機不合適或者被告人採取了一定的反偵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發票、逃税等罪名追責的證據,無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類假髮票的目的。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處罰
(1)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偽造發票
(一)利用偽造的發票逃避繳納税款。為了獲取更多利潤,部分企業通過從地下市場購買偽造的發票來虛列企業開支,以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税等相關税款。如果購買偽造的發票的數額較大,又沒有構成逃税罪,就構成了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二)利用偽造的發票列支非法支出。一些單位對日常活動中存在的商業賄賂等無法取得發票的非法支出,通過購買偽造的發票的方式在會計核算中列支,以實現賬目平衡。
(三)利用偽造的發票挪用、侵佔單位資金。部分人員通過購買偽造的發票,向單位虛報支出,騙取、侵佔單位資金。此種情況下,應注意利用偽造發票是詐騙或貪污的手段,罪名應該傾向於結果行為即詐騙罪、貪污罪或職務侵佔罪。
(四)利用偽造發票套取財政資金。一些單位通過購買偽造的發票入賬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私設“小金庫”,用於單位職工福利等違法違紀活動。如果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將套取的財政資金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罪名應該傾向於私分國有資產罪。對於個人利用偽造的發票套取財政資金行為,可參照“利用偽造的發票挪用、侵佔單位資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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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相關詞條
逃税罪:逃税罪,是指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或者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的行為,以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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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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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0-12-26[引用日期2023-08-04]
- 2.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2-04-29[引用日期2023-08-04]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0-12-26[引用日期2023-08-08]
-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0-12-26[引用日期2023-08-08]
- 5. 審計實務中如何理解“持有偽造的發票”行為的刑法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2013-04-18[引用日期2023-08-08]
-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五、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11-02-25[引用日期202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