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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

鎖定
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手段,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之一,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中文名
拘役
外文名
detention;penal servitude
拼    音
jū yì
解    釋
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
拘役期限
數罪併罰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罪行表現
所犯罪行較輕具有一定人身危險性
地    點
拘役所或者監獄看守所
限    制
半年(六個月)
是否可以緩刑
可以

拘役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拘役適用對象

從中國刑法分則有關拘役的規定可以看出,其適用對象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
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佔比例最低。
(二)拘役多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中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佔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三)在中國刑法分則中,設置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為最低法定刑規定的
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則中規定有管制刑的條文,大多規定有拘役。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介於管制與徒刑之間。所以,拘役除有上述兩種用法外,還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管制,但具有從重情節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體犯罪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也可以判處拘役。

拘役一般特點

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關押的犯罪分子
由於拘役是一種較輕的刑罰方法,它主要適用於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分子。
(二)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樣僅是限制被執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三)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拘役雖與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樣短期剝奪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質卻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種司法處分,而拘役則是一種刑罰方法,在性質、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以及適用期限與上述幾種拘留措施都有明顯的區別。
(四)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在監獄執行。

拘役拘役期限

刑法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這樣規定,是因為拘役是一種輕刑,刑期不能過長,也不能過短,如果刑期太長,就失去了輕刑的意義,且會與有期徒刑相混同;如果刑期太短,又較難起到懲罰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和預防犯罪的作用,且容易與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行政拘留相混同。

拘役拘役執行

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

拘役特定待遇

在拘役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犯罪分子在拘役執行期間,執行機關應注意對犯罪分子進行認罪服法、政治時事和社會主義道德品質等教育,並因地制宜地組織他們參加生產勞動,並根據他們的勞動表現、技術水平等情況,可以酌量發給勞動報酬。
這與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同工同酬”的規定,是有差別的。
此外,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每月回家的天數,應當計算在刑期之內。

拘役常見問題

(一)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一樣
拘役是適用於犯罪情節較輕的罪犯;有期徒刑適用於犯罪情節輕或重的犯罪分子。   
2、執行的地點不一樣
拘役在就近的公安機關執行,有期徒刑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   
3、待遇不一樣
拘役的服刑期間,每月可以有1~2次的回家探親,接受勞動改造,還有酬勞可得;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間不能回家,無償接受勞動改造。   
4、執行期限不一樣
拘役的執行期限在半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在半年以上,15年以下。   
5、面臨的法律後果不一樣
拘役刑滿釋放,若再犯罪,除了危害國家安全罪,一般不構成累犯;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再犯罪且又處以有期徒刑罪名,則可以構成累犯。
(二)拘役和管制的區別
1、定義不同
管制刑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
2、被判刑期不同
管制規定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1年。
3、執行方式和執行者不同
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所謂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行。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機關執行,改由地方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即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執行。
(三)拘役和拘留的區別
1、他們的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方法;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以防止其逃避偵查、審判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司法拘留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具有司法性質。行政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所適用的其中一種行政處罰方法。
2、適用對象不同——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適用於具有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7種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適用於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的6種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之一的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行政拘留的對象是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由人民法院判決;司法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期限為15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由公安機關直接適用。
4、法律依據不同——拘役的依據是刑法;刑事拘留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司法拘留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而行政拘留的依據則是治安管理處罰法。
(四)拘役是否可以保釋
保釋也就是取保候審之意,已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是不能申請取保候審的,因為取保候審是在判決前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而已經被判處拘役了的,表明案件已經審理完畢,做出了判決。
同時,取保候審並不是任何情況都可以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五)拘役是否會留案底
拘役是刑法中的一種主刑,由人民法院來判決,在公安機關進行執行,在短時間剝奪其人身自由,強制要求進行勞動改造的刑罰。
為此,拘役是對犯罪分子,刑事犯罪後所給刑事處罰,會留案底,而被載入檔案的犯罪記錄一般在公安機關所保存,終身都不能取消。

拘役案例剖析

案例名稱:張某某拘役一個月危險駕駛案
案例類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案例 / 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 / 一審
(一)案件詳情
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2)浦刑執字第9號
案件類型:首次執行
罪犯張某某。
2012年6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2)浦刑初字第2284號刑事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原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並交付執行。執行機關上海市某區司法局於2012年7月26日書面建議本院撤銷對罪犯張某某的緩刑。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某區司法局提出,罪犯張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於2012年7月7日,在上海市某區某賓館308房間吸毒及向他人提供毒品。為此,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於2012年7月10日對張某某處行政拘留二十日。罪犯張某某故意違反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建議法院對其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經審理查明,罪犯張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於2012年7月7日,在上海市某區某賓館308房間吸毒及向他人提供毒品。為此,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於2012年7月10日分別對張某某處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日。
上述事實,有罪犯張某某的供述,刑事判決書及執行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經查證屬實的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二)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罪犯張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情節嚴重,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2)浦刑初字第2284號刑事判決中對罪犯張某某宣告緩刑二個月的執行部分。
二、對罪犯張某某收監執行原判拘役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