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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税款

鎖定
做為一般納税人的企業,可以接收增值税專用發票。而增值税專用發票的税額通過認證後可以進行抵扣。
中文名
抵扣税款
內    容
接收增值税專用發票進行抵扣
增值税抵扣
應交的税費=銷項税-進項税。
好    處
避免重複徵税

目錄

抵扣税款簡介

做為一般納税人的企業,可以接收增值税專用發票,而增值税專用發票的税額通過認證後可以進行抵扣.
增值税抵扣:應交的税費=銷項税-進項税。
抵扣的項目允許其抵扣額不是在税前的利潤中減掉,理解這個問題,你得明白什麼是增值税.我國從1994年税制進行改革,實行增值税體制.企業銷售貨物和應税勞務,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納税款,有13%、9%、6%等(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這就是增值税的銷項税,然而你購進貨物時,對方也會給你出具購進貨物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但你是必須一般納税人),這個發票上所標的銷項税就是你可以抵扣當期應交增值税銷項税的進項税額,銷項税減進項税就等於你當期應交的增值税.這就是抵扣. 增值税是價外税.
舉例:
如某廠進原料,不含税價100元,13%税率,增值税進項税13元,合計含税價113元。
加工後賣出,不含税價200元,13%税率,增值税銷項税26元,合計含税價226元。
一般納税人企業可以憑那張進貨的增值税發票的抵扣聯去當地國税機關認證,期限是自開票日起90天。
認證後的增值税發票可以衝抵銷項税額
譬如上例中的進項税13元可以衝抵銷項税26元,則實際交納的銷項税為13元。

抵扣税款相關法律

《關於辦理危害税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
(一)沒有實際業務,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
(二)有實際應抵扣業務,但開具超過實際應抵扣業務對應税款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
(三)對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業務,通過虛構交易主體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相關電子信息的;
(五)違反規定以其他手段虛開的。
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税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騙損失的,不以本罪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税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虛開税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在提起公訴前,無法追回的税款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税款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在提起公訴前,無法追回的税款數額達到三百萬元以上的;
(二)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税款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以同一購銷業務名義,既虛開進項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又虛開銷項的,以其中較大的數額計算。
以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進行虛開,達到本條規定標準的,應當以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票面税額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額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購買真、偽兩種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數額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併罰。
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又出售的,以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抵扣税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税款,同時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與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額十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額六萬元以上的;
(三)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額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額三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額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額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特別巨大”。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發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該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票面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發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票面金額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發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執行。
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發票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票面税額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額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