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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税

鎖定
國税是國家税務系統,與“地税”對稱,是一個國家實行分税制的產物。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税收承擔着組織財政收入、調控經濟、調節社會分配的職能。中國每年財政收入的90%以上來自税收,其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
中文名
國税
概    述
國家税務系統
組織職能
國税又稱中央税
歷史沿革
由於分税制的實行而產生的
國税發票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機構發展
決定實行分税制財政體制

國税組織職能

國税又稱中央税,由國家税務局系統徵收,是中央政府收入的固定來源,歸中央所有。國家税務總局為國務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
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税收承擔着組織財政收入、調控經濟、調節社會分配的職能。我國每年財政收入的90%以上來自税收,其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
國税系統主要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税,消費税,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企業所得税和城市維護建設税中央企業所得税,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後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企業的企業所得税,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税,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税、資源税,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税,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税,車輛購置税,出口產品退税,中央税的滯補罰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徵的教育費附加(屬於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入中央庫,其他入地方庫)。
國税局收以下税種:
國税 國税
1.增值税;
2.消費税
3.燃油税
5.出口產品退税;
6.進口產品增值税、消費税;
7.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税
8.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税
9.個體工商户和集貿市場繳納的增值税、消費税;
10.中央税、共享税的滯納金、補税、罰款。
11.證券交易税(未開徵前先徵收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12.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企業所得税和城市維護建設税
13.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增值税、消費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
14.中央企業所得税;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後新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税;
15.中央明確由國家税務局負責徵收的其他有關税費。
增值税、資源税、證券交易税中央與地方共享税。由國税局徵收的共享税由國税局直接劃入地方金庫

國税歷史沿革

國税是由於分税制的實行而產生的。
國税 國税
分税制作為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已為西方國家廣泛採用。中國在清朝末期曾出現過分税制的萌芽。
實行分税制是市場經濟國家的一般慣例。市場競爭要求財力相對分散,而宏觀調控又要求財力相對集中,這種集中與分散的關係問題,反映到財政管理體制上就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集權與分權的關係問題。從歷史上看,每個國家在其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都曾遇到過這個問題,都曾經過了反覆的探討和實踐;從現狀看,不論採取什麼形式的市場經濟的國家,一般都是採用分税制的辦法來解決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問題的。 分税制是按税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種實現“三分”:即分權、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實質上就是為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關係,通過劃分税權,將税收按照税種劃分為中央税、地方税(有時還有共享税)兩大税類進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分税制的實施,既是一國政府法制建設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國以法治税思想在財政、税收制度建設方面的體現,又是一個國家財政政策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方面的體現,也是一國財政管理體制在税收方面的體現。
實行分税制後,税種和各税種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別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權,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種的立法權、課税權和税款的使用權歸屬於中央政府的一類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權、課税權和税款的使用權歸屬於地方政府的一類税收。税款收入按照管理體制分別入庫,分別支配,分別管理。中央税歸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歸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
在税收實踐中,某些税種的收入並不一定完全歸屬於中央或地方政府,而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間進行分配,收入共享,從而出現共享税類。一般來説,共享税是指税種的立法權歸中央政府(或上級地方政府)、上下兩級政府分別徵收、管理,並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權的一類税種。共享税的決定性劃分標準不是立法權,也不是徵收管理權,而是税款所有(支配)權,是按照税款歸屬標準進行的劃分。
分税制的真正涵義在於中央與地方財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當今世界上,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一般都實行了分税制。至於實行什麼模式的分税制,則取決於三個因素,即政治歷史、經濟體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經濟理論。中國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分税制,雖然由於種種原因尚不夠徹底和完善,但是,把過去實行的財政大包乾管理體制改為分税制財政管理體制,不僅初步理順了國家與地方的關係,而且調整了國家與納税人的關係。
國税 國税
中國實行的是分税制的體制,所以要有國税、地税兩個税務機關。
1、分税制是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已在西方國家廣泛採用,中國在清朝末期曾出現過分税制的萌芽;當今世界,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一般都實行了分税制
2、分税制是按照税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種實現“三分”,即“分權、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實質上就是為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關係,通過劃分税權,將税收按照税種劃分為中央税、地方税(有時還有共享税)兩大税類進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3、中國從1994年開始實行分税制;具體內容包括:將税種統一劃分成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建起中央和地方兩套税收管理體制,並分設了國税和地税兩套税收機構進行這個納税。在核定地方收支數額的基礎上,實行了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税收返還轉移支付制度等。

國税國税發票管理

(1993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財政部令第6號發佈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税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 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税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範圍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税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章 發票的印製
第七條 增值税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製;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製。禁止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 印製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製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製發票的企業,併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九條 印製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製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製作。禁止偽造發票監製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 印製發票的企業按照税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製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 印製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税務機關批准的式樣和數量印製發票。
第十三條 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製。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製。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税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製;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製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商印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同意,由印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製。
禁止在境外印製發票。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税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税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税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税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税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應當先徵收税款,再開具發票。税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第十七條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税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税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規定。
第十八條 税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税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三條 安裝税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税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税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税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説明資料報主管税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税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條 除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 除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税務登記的同時,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税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税務機關查驗後銷燬。
第五章 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條 税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閲、複製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複製。
第三十一條 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税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税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税務檢查證
第三十二條 税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税務機關需要將空白髮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税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税務機關在納税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税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第三十四條 税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
國税 國税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税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税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説明資料報主管税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的,由税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税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由税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製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第四十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税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税款的,由税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 税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行業特殊的經營方式和業務需求,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該行業的發票管理辦法。
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增值税專用發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1986年發佈的《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和原國家税務局1991年發佈的《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票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國税機構發展

國、地税機構分設是1994年,當時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實行分税制財政體制,要求税務機關相應的與分税制財政體制相配套,把原來的税務局更名為“國家税務局”,同時把原來從事地方税收方面的一些部門和分管領導劃給地方政府來組建地方税務局。這樣,就形成了兩個税務局,按照分税制財政體制劃分的範圍進行工作。 作為國税機關,徵收的税種範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費税、部分企業所得税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税和車輛購置税等。所有生產商品的單位和個人,無論是外商投資企業,我們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以及個體户,凡是生產銷售商品的都要繳納增值税。所以增值税的納税範圍很廣,而且税款金額也很大。當時分設的時候增值税徵收的税款佔到徵收税款總額的45%以上。國税負責徵收的税種數量不多,但是徵收範圍比較廣,徵收税額也比較大,大體上佔財政總收入應該是一半多。除了徵收範圍以外,還要跟大家説明一下的是,國税徵收的税收不全是作為中央財政所有,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享有的。分税制財政體制劃分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國税主要徵收的是中央税和共享税,就是中央税這一塊,地方也有一定的分成。共享税這一塊,地方的分成更多。國税徵收的税收100塊錢裏面,通過直接入地方庫和財政轉移支付返還,有60%構成地方可用財力。也就是説,財政總收入有一半是國税徵收,國税徵收的税收有60%構成地方財政收入

國税營改增改革

國税總局給開銀行交費單,國家税務局在我們寫申報表時候,能判斷出你的數據對不對,按數據驗舊要把握節奏、穩妥推進,採取增量式、漸進式方法,推開營改增並加大部分税目進項税抵扣力度,將帶來大規模減税,中央和地方都要採取措施落實到位。全面推開營改增、加快財税體制改革,國税總局按國税總局交税金必須周全考慮、精心設計。

國税國税與地税

中國分税制改革、國税地税機構分設快20年了,國税地税合併傳言不斷説明人們仍然沒有搞清楚國税地税分設的原因及其必要性,説明財税理論基礎知識宣傳不夠到位。
從中國經濟體制市場化趨向改革大的背景看,分税制改革是中國經濟體制市場化取向改革的前提和基礎。毫不誇張地説,沒有分税制改革,經濟體制市場化取向改革就是一句空話。而分税制改革的核心是,在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權的基礎上,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權。通俗地説,按照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在確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該管的事之後,各自去“找錢”完成這些事,各自設立自己的徵税機構按税法徵税獲取收入去完成各自的事,這就是國税地税機構分設的根本原因。國税地税機構分設是分税制內在的構件,必不可少。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政府要做的事統一由中央政府指揮和分配,財權自然統一由中央政府安排和配置,徵税的事統一由一套直屬中央政府的税務機構來管。如果國税地税機構又合併,那麼就變成要麼中央政府承擔了本應由地方政府負擔的徵税成本,要麼地方政府承擔了本應由中央政府承擔的徵税成本,而且背離了分税制改革的方向,背離了市場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因此,國税地方機構合併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倒退,中國分税制改革倒退,重新回到計劃經濟體制,重新回到集中型的財税體制
從國際經驗看,實行分税制財政體制的國家,絕大多數都設立國税地税兩套税務機構,尤其是在大國模型中,無一例外地都分設國税地税機構。美國、日本、英國等發達國家都分設了國税地税機構,許多發展中國家也都是分設國税地税機構的。儘管世界上實行分税制的各國都有各自的具體國情,但在分設國税地税機構這件事卻是驚人的一致。而且,從歷史上看,沒有一個實行分税制的國家分設國税地税機構後又合併兩套税務機構的。更為有趣的是,國外在財税改革方面的“傳言”集中在税制改革方面,沒有見到過“傳言”國税地税機構合併的現象。作為同樣實行分税制的國家,中國國税地税機構並不是獨創,而是借鑑國際經驗,中國分税制模式更多的是參考了德國分税制模式。
國內曾有一種觀點,將國税地税機構合併且統一納入地方政府管理的框架中。這種觀點不僅忽略基本市場經濟發展規律,而且忽略了基本政治規律。税權的掌握、税務機構管理權的隸屬是一個國家權力完整的象徵,是中央政府政權穩固的前提所在。古今中外經驗表明,任何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都不會放棄税權、不會放棄對税務機構的管理。即便是像美國這種聯邦制的國家,其中央政府仍牢牢地掌握着對“國税”機構的管理。
中國正在推動營業税改徵增值税的試點,由於營業税是地税部門徵管的重要税種,有觀點認為隨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地税部門業務會大幅萎縮,地税部門無獨立存在的必要。這種觀點沒有認清中國税制改革的方向。隨着税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地税部門業務不僅不會縮小,而且會有所擴大,地税部門的作用會更加突出。因為,中國未來分税制改革的方向是,中央與地方事權與財權更加匹配,地方支配的財政收入會有所增加。隨着房產税改革的深入,房產税徵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未來地方税務部門税收徵管的主要任務是進行房產税徵管。如果中國將來實行遺產税制度的話,地方税務的任務會更加繁重。
與地税的區別
地税局收所得税與營業税:地税局負責收取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税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不包括上述2002年後新辦企業)繳納的所得税;個人所得税資源税城鎮土地使用税耕地佔用税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土地增值税房產税城市房地產税;車船印花税;契税;屠宰税地方税滯納金、補税、罰款。
國税與地税,是指國家税務局系統和地方税務局系統,一般是指税務機關,而不是針對税種而言的。 國家税務局系統由國家税務總局垂直領導;省級地方税務局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税務總局雙重領導,省級以下地方税務局系統由省級地方税務機關垂直領導。因此,國家税務局系統和地方税務局系統分屬國家不同的職能部門,一般是分開辦公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國家税務局系統和地方税務局系統是合署辦公的。
國家税務局與地方税務局雖是兩個相對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有着各自的工作職責和徵管範圍,但都是政府的重要經濟職能部門,共同執行統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規,共同面對的納税人。各地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不斷加強協調配合,整合行政資源,共同致力於徵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交流溝通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建立信息交換制度,定期交換數據信息,實現信息共享。加強日常徵管工作的協作,通過聯合辦理税務登記證、聯合開展個體工商户税額的核定、聯合開展納税信用等級評定、聯合組織税收宣傳、納税諮詢輔導、對同一納税人欠繳税款實行聯合公告、聯合實施税務檢查以及加強税收政策執行溝通協調等方式共同做好對納税人的服務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