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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

鎖定
逃税是指納税人違反税法規定不繳或少繳税款的非法行為。主要表現有:偽造、塗改、銷燬賬冊、票據或記賬憑證,虛報、多報費用和成本,少報或不報應納税所得額或收入額,隱匿財產或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回已納税款等。在西方國家,發生逃税行為有其主客觀原因,一方面納税人懷有減輕本身税收負擔的強烈慾望,另一方面,税務管理不嚴和税率過高也會助長逃税行為,而且税法越複雜以及越是要求納税人自行申報納税,逃税也就越容易。另外,如果輿論對逃税行為持同情態度,逃税活動會受到鼓勵。 [1]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危害税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税的手段明確列舉。《解釋》對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作了提高。 [8] 
中文名
逃税
外文名
tax evasion
定    義
故意或無意採用非法手段減輕税負
包    括
隱匿收入、虛開或不開相關發票等

逃税組成內容

逃税(Tax Evasion; To evade a tax),又稱“非法避税”,泛指使用不合法的手段企圖不支付有關的課税。在某些國家,逃税是刑事犯罪,案情嚴重者可被判處死刑。 [2] 

逃税基本種類

逃税 逃税
納税義務人採用種種手段少納或不納税的行為。在資本主義國家,逃税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採取非法手段逃避納税;一種是採取合法手段逃避納税。前者稱逃税,後者又稱避税。
狹義的逃税是指利用非法手段,不按税法規定申報納税的一種違法行為。如利用漏報、少報、不報應税收入、收益;偽造賬證,隱匿財產,甚至賄賂税收官員等非法手段逃避納税。
廣義的逃税是指納税義務人採用各種手段逃避納税的一種行為。具體可分為兩種:
(1)採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税的行為;在西方國家一般稱“逃税”,在我國稱“抗税”、或“漏税”。
(2)採用合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税的行為。稱為“避税”。狹義的逃税指納税義務人採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税的行為。

逃税主要區別

避税和逃税,雖然都是違反税法的行為,但二者卻有明顯區別:
(1)適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適用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後者僅適用國內的税法規範。
(2)適用的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外商投資、獨資、合作等企業、個人;後者僅為國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各自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納税義務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為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納税的目的的行為;後者則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税人,納税到期前,有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及收入的行為,達到逃避納税的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嚴重的構成偷税罪,手段情節突出的可構成抗税罪。 [3] 

逃税税法規定

逃税——偷税 逃税——偷税
廣義上逃税還包括納税人因疏忽或過失沒有履行税法規定的納税義務的行為。逃税不是專門的法律術語,但依據中國税法及有關規定,可概括出以下幾點:
(1)逃税為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的行為,它是一種違法行為。
(2)依法納税是每個納税人應盡的義務。
(3)扣繳義務人須依法代扣、代收、代繳税款。
(4)對逃税者採取一定行政措施。廣義地逃税,應包括偷税和抗税。後者是列入刑事犯罪範疇的,是逃税發展的極端成果。偷是秘密的,抗是公開的,表現形式不同,性質無大區別。 [3] 

逃税處罰措施

第二百零一條
逃税 逃税
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1條)
納税人進行偷税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4] 

逃税重要案例

希臘正處於逃税的危機當中。根據早些時候我提供的各種數據,可以得出有27.5%的經濟活動並未記錄,這導致了逃税活動,並由此造成的損失每年高達190億歐元。你可以爭辯這個數字,但是沒有人能夠否認希臘是歐洲逃税的主要國家——剛剛超過了意大利,雖然西班牙也處於危機當中,即使在歐洲一些其他的國家也曾問鼎榜首,但是沒有一個超過希臘。在這種情況下,你肯定希望希臘税務當局能夠使用他們所能採用的任何或各種方式來收集他們所失去的數十億歐元税收收入,並且在這個過程中,能夠緩解曾經實施的最極端的財政緊縮體制對現代的民主經濟所產生的影響。
英國匯豐銀行控股的瑞士分支多年來通過處理一系列“犯罪者”的秘密賬户而獲取鉅額利潤。“犯罪者”包括販毒集團、軍火商、逃税者、政治家、社會名流和逃亡中的鑽石商等。匯豐隨後坦承其對1999年收購的一家瑞士私人銀行疏忽管控,並表示願意對此負責。這起史上最大規模的銀行泄密案涉及2005—2007年間上萬個賬户持有的約1200億美元資產。 [5] 

逃税國際合作

2014年6月28日,美國財政部已經與中國政府草簽了一份協議。此舉旨在貫徹實施2010年通過的一項遏制海外逃税的聯邦法律。這項法律要求外國銀行將有關美國公民所有的賬户信息提交給美國國税局,這將迫使世界各地的銀行不向任何不遵守這項法律的金融機構進行某類支付。該法的正式名稱為《外國賬户税務合規法案》(簡稱fatca)。當時,美國和中國已經簽訂一類互惠協議。根據協議,中國將向美國政府提供美國公民金融賬户信息,而美國則會將中國公民美國賬户信息提供給中國政府。 [6] 

逃税管理政策

2021年9月16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在北京召開會議要求,嚴格執行電視劇片酬管理規定,堅決抵制偷逃税等泛娛樂化現象 [7]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危害税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明確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適用,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税的手段明確列舉。《解釋》針對編造虛假計税依據進行逃税的案件時有發生,特別是近年來文娛領域發生的幾起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進行逃税、影響極壞的案件,旗幟鮮明地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司法機關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解釋》對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作了提高。規定:納税人逃避繳納税款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逃税罪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同時,針對假髮票氾濫、虛開發票猖獗的情況,《解釋》對偽造、非法出售、購買、虛開發票等各類涉發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予以明確。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