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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

鎖定
逃税罪,是指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或者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的行為,以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逃税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税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税年度的逃税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逃税罪。 [1] 
自2024年3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税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 [1] 
中文名
逃税罪
外文名
Tax evasion

逃税罪定義

逃税罪,是指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或者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的行為,以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逃税罪法條依據

逃税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零一條規定,逃税罪是指,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逃税罪司法解釋

第四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逃避繳納税款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税期間,不繳或者少繳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的各税種税款的總額。 [1]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納税額”,是指應税行為發生年度內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的税額,不包括海關代徵的增值税、關税等及納税人依法預繳的税額。 [1]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逃避繳納税款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比”,是指行為人在一個納税年度中的各税種逃税總額與該納税年度應納税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税年度確定納税期的,按照最後一次逃税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種逃税總額與該年應納税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税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税年度的,按照各税種逃税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税義務期間應納税總額的比例確定。 [1] 
逃税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税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税年度的逃税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逃税罪。各納税年度的逃税數額應當累計計算,逃税額佔應納税額百分比應當按照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確定。 [1]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未經處理”,包括未經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 [1] 

逃税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201條、第211條和第212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判處罰金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税務機關追繳税款。

逃税罪犯罪構成

逃税罪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包括兩類行為主體、三種手段行為、一種目的行為和兩個情節要求。
兩類行為主體為納税人與扣繳義務人(身份犯)。納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教唆、幫助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實施逃税行為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論處。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與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相勾結,共同實施逃税行為的,成立逃税罪的共犯;行為同時觸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參見刑法第404條),屬於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納税人主體的三種手段行為分別為:
(1)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例如,採取隱匿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報送虛假的納税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税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税、免税、抵税、先徵收後退還税款等虛假資料)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
(2)不申報。因不申報而成立逃税罪的,不需要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但本書認為,對此應作另一種限制解釋,即只有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不申報的,才能認定為逃税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第一,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税務登記或者扣繳税款登記的;第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税務登記的納税人,經税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第三,尚未依法辦理税務登記、扣繳税款登記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經税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但是,“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以行為人負有納税義務、扣繳義務為前提。
(3)根據刑法第204條的規定,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的,符合其他要件的,也成立逃税罪。
一個目的行為是指逃避繳納税款,包括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以及不符合退税條件卻通過虛假手段取得的退税款。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税人支付税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税款”。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等行為,但並未逃税的,不成立本罪。
兩個情節要求是,納税人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根據立案標準,數額較大的起點為5萬元。雖然刑法第204條第2款前段的規定具有法律擬製的性質,但本書認為,繳納税款後騙取所繳納的税款成立逃税罪的,除了要求數額較大外,也要求騙取所繳納的税款佔應納税額10%以上。需要説明的是,扣繳義務人構成逃税罪的,只要求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不要求佔應繳税款的10%以上。

逃税罪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逃避繳納税款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單位為了私設小金庫而在財務賬上少列收入,因而導致少繳税款,符合前述條件的,依然成立逃税罪。漏税行為不成立逃税罪。漏税,是指納税單位或者個人過失漏繳或少繳税款的行為,如因工作粗心大意,錯用税率、漏報應税項目等。

逃税罪常見情形

1、偽造、變造企業的賬簿和記賬憑證
這是企業最常見的一種偷税方式,通過偽造或者變造企業的賬簿和記賬憑證,申報虛假數目,以此來偷税漏税,這種方式在大小型企業都很常見。
2、建立賬外賬
一些企業建置真假兩本賬,真賬自己內部使用,當税務人員檢查時,就將假賬當做真賬交由其檢查,作為納税依據。
3、多行開户來隱瞞收入
一些企業在多個銀行開户,並且同時使用這些賬户,但是卻只向税務機關提供其中一個賬户的信息,將其餘賬户中的實際收入隱瞞下來。
4、虛開發票
交易雙方為了達到偷税的目的,在商品交易完畢開具發票的時候,特意將商品的名稱、數量、單價或者總體的金額上進行改動,寫上虛假的數據。
5、將賬簿銷燬或者隱藏起來
當税務人員要來檢查時,為了不讓其查詢到企業的財務情況,以企業不小心失火、盜竊等藉口去銷燬或者隱藏賬簿,之後企業就可以隨意申報營業收入了。
6、虛假納税申報
企業將收支的情況、生產的狀況、生產的規模等數據做虛假申報。

逃税罪常見問題

逃税罪如何確定逃税數額及其比例

逃税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税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税種税款的總額。逃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税年度中的各税種逃税總額與該納税年度應納税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税年度確定納税期的其他納税人,逃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後一次逃税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種逃税總額與該年納税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税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税年度的,逃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種逃税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税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税款總額的比例確定。逃税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税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税年度的逃税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201條第1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逃税罪。各納税年度的逃税數額應當累計計算,逃税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但應注意的是,追訴時效不能一概從年底起計算。例如,逃税人在2015年3月10日逃税,按納税年度計算達到了法定標準,但其追訴時效應從2015年3月10日起計算,而不是從2015年12月31日起計算。

逃税罪如何處理避税行為

一般認為,避税是指利用税法的漏洞或模糊之處,通過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的安排,以達到免税或者少繳税款目的的行為。從與税收法規的關係上看,避税行為表現為以下四種情況:一是利用選擇性條文避税;二是利用不清晰的條文避税;三是利用伸縮性條文避税;四是利用矛盾性、衝突性條文避税。第一種行為並不違法其他三種行為雖然違反税法精神,但由於這些行為不符合逃税罪的犯罪構成,故只能根據税法的有關規定作補税處理,不能認定為逃税罪。

逃税罪案例剖析

崔某某逃税案

逃税罪案件詳情

審理法院: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4)安中刑二終字第11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滑縣人民法院審理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崔某某、原審被告單位安陽市恆通日化有限責任公司犯逃税罪一案,於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3)滑刑初字第516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崔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耿方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崔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0年8月6日,被告單位安陽市恆通日化有限責任公司取得了位於滑縣新區什牛路與八支路交叉口西北角86.02畝工業用地。該公司於2010年11月8日正式成立,被告人崔某某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後該公司未進行國、地税申報。2012年3月26日,滑縣地方税務局道口税務所向被告單位下達滑地税通(2012)43號税務事項通知書,限3日內補繳所欠2010年9月至12月及2011年全年的土地使用税共計458775.63元及滯納金。該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未補繳。2013年7月3日被告單位安陽市恆通日化有限責任公司補交了全部税款及滯納金。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滑縣地方税務局涉税案件移送書,滑縣地方税務局道口税務分局關於被告單位安陽市恆通日化有限責任公司未進行税務申報的情況説明一份,滑縣地方税務局滑地税通[2012]43號税務事項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土地使用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通用完税證及滑縣地方税務局道口税務分局關於被告單位繳清税款情況説明等證據。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崔某某在一審開庭審理過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亦無異議。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滑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安陽市恆通日化有限責任公司不申報納税,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繳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逃税罪。被告人崔某某作為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單位逃避繳納税款的直接責任人,應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單位安陽市恆通日化有限責任公司犯逃税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二、被告人崔某某犯逃税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上訴人崔某某上訴稱:1、一審判決的刑期未對其先期羈押的13天予以折抵。2、其已補交了全部税款及滯納金,沒有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一審判決量刑重。
安陽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意見:1、原審判決在對上訴人崔某某先期羈押的13天計算刑期時已予扣除。2、滑縣人民政府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中規定的事項與土地使用税無關。3、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逃税罪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逃税罪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原審被告單位安陽市恆通日化有限責任公司不申報納税,經税務機關依法通知後,至公安機關立案前,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逃税罪。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崔某某作為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單位逃避繳納税款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應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崔某某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納。安陽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成立,予以支持。

逃税罪相關詞條

非法拘禁、非法監禁、禁錮他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