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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主席

(工作職位)

鎖定
工會主席是指各級工會組織負責組織主持大會工作的最高領導人員。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等由工會的全國代表大會產生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等由地方各級工會代表大會產生的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但須報上一級總工會委員會批准;工會基層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等,可以由工會基層組織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基層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但也須報上級工會組織批准。基層工會主席應當配備相當於同級黨政副職的幹部擔任,在任期間享受同級黨政副職的政治、經濟待遇。 [1]  [4] 
中文名
工會主席
釋    義
是工會委員會的領導者
責    任
負責單位工會委員會日常工作

工會主席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會主席產生適用本辦法。企業工會主席產生,應堅持黨管幹部、依法規範、民主集中、組織有序的原則。上一級工會應對企業工會主席產生進行直接指導。

工會主席候選人規則

第七條 企業工會換屆或新建立工會組織,應當成立由上一級工會、企業黨組織和會員代表組成的領導小組,負責工會主席候選人提名和選舉工作。
第八條 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以工會分會或工會小組為單位醖釀推薦,或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薦,上屆工會委員會、上一級工會或工會籌備組根據多數會員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名單。
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多於應選人。
第九條 企業黨組織和上級工會應對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進行考察,對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予以調整。第十條 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按姓氏筆畫排序。
第十一條 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報經企業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審批。
第十二條 上級工會可以向非公有制企業工會、聯合基層工會推薦本企業以外人員作為工會主席候選人。 [2] 

工會主席任職條件説明

第五條 企業工會主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工會工作;
(二)具有與履行職責相應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管理知識;
(三)作風民主,密切聯繫羣眾,熱心為會員和職工服務;
(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六條 企業行政負責人(含行政副職)、合夥人及其近親屬,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外籍職工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 [2] 

工會主席選舉政策

第十三條 企業工會主席產生均應依法履行民主選舉程序,經會員民主選舉方能任職。
第十四條 選舉企業工會主席應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選舉人,不得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第十五條 企業工會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企業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可以與企業工會委員會委員同時進行選舉,也可以單獨選舉。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企業工會主席,參加選舉人數為應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可進行選舉。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任何個人不得妨礙民主選舉工作,不得阻撓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會員到場,不得以私下串聯、脅迫他人等非組織行為強迫選舉人選舉或者不選舉某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投票意向。第十八條 企業工會主席出現空缺,應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補選前應徵得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暫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員主持工作,一般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2] 

工會主席待遇和管理

第十九條 企業工會主席選舉產生後應及時辦理工會法人資格登記或工會法人代表變更登記。企業工會主席一般應按企業副職級管理人員條件選配並享受相應待遇。公司制企業工會主席應依法進入董事會。
第二十條 企業工會主席由同級黨組織與上級工會雙重領導,以同級黨組織領導為主。尚未建立黨組織的企業,其工會主席接受上一級工會領導。
二十一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依法配備專職工會主席。由同級黨組織負責人擔任工會主席的,應配備專職工會副主席。企業應依法保障兼職工會主席的工作時間及相應待遇。
第二十二條 企業工會主席任期未滿,企業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不得隨意解除其勞動合同。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工會專職主席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罷免、撤換企業工會主席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無記名投票過半數通過。第二十三條 由上級工會推薦並經民主選舉產生的企業工會主席,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費用等,可以由企業支付,也可以由上級工會或上級工會與其他方面合理承擔。 [2] 

工會主席附則

第二十四條 聯合基層工會、基層工會聯合會主席的產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2] 

工會主席主要職責

工會主席崗位職責

一. 負責公司工會管理工作,主持工會辦公室日常事務。
二. 負責編定工會工作規劃、重要文件、報告、文章和起草、定稿工作。
三. 指導開展與工會相關的調查、問卷和課題研究,及時掌握工會會員思想動態,及時向黨組織和行政領導彙報或提出建議。
四. 協助黨組織和行政領導每一時期中心任務的展開;組織發動與本職相關的勞動競賽和小革新活動;協助做好職工的政治思想工作,開展對職工的宣傳教育活動,培養更多的“四有”職工,增強企業的凝聚力
五. 審批年度工會活動方案,及每次活動的計劃與預算。主持重要的、重大的或綜合性工會活動。
六. 主管公司工會的機構設置、會費收繳與使用、印章管理、收發文、檔案保管與統計、年度總結與獎罰等事務審核、監督工作。七. 協助公司黨委和上級團組織配備好公司工會領導班子,主持基層工會幹部的任免,對基層工會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和培訓。
八. 設立接待日,聽取會員的意見、建議,及時反映基層問題,處理會員或員工的投訴,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九. 組織發動職工文化、娛樂、體育活動,做好職工及其家庭的生、老、病、死、貧、災的慰問和善後處理工作。
十. 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工會機關專職人員的業務工作,改善工作質量,做好下屬人員的績效考核和獎勵懲罰工作。 [3] 

工會主席工作職責

一、工會主席是工會的法人代表,在院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的領導下,主持工會全面工作。
二、組織全體教職工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對黨負責和對羣眾負責的一致性,善於把黨對工會的要求和職工對工會的要求結合起來,落實黨委的決議,當好黨委的助手和參謀,緊緊圍繞院黨委的中心工作,領導工會獨立自主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三、代表院工會及時與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的領導請示彙報,溝通情況,作好上情下達的疏通工作,協調院工會和其它職能部門間的關係。
四、配合學院行政,採用多種形式,努力提高會員的思想道德素質及業務文化素質,提高會員的主人翁責任感,促進學院教育教學水平的提高。五、組織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1.組織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
2.組織工會委員會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的議題,負責收集、整理“雙代會”提案。
3.對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和教育,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有關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增強教職工代表的政治民主意識
4.維護教職工代表的政治民主合法權益,接受和反映教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
六、根據工會章程,定期組織、籌備“雙代會”和工會委員會的選舉工作,主持起草工會工作報告,向委員會和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負責教代會閉會期間和工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督促、配合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提案。
七、在校務公開、民主評議幹部工作中發揮積極參與和監督作用。
八、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關心教職工生活和身體健康,代表學院黨、政、工探望慰問困難教職員工或因病住院的教職工。負責協助和督促院行政,努力解決教職工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辦好教職工集體福利,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娛樂活動。
九、維護女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做好女教職工的保健工作。
十、加強工會組織自身建設,加快工會幹部隊伍建設,指導並培訓工會幹部,調動工會幹部的積極性,及時幫助基層工會解決問題。
十一、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做到帳目公開、民主理財,開源節流。
十二、完成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工會主席權限

一、工會主席作為工會組織發揮代表、維護、參與監督及教育作用組織者、指揮者享有的基本權利。維護權。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依法維護廣大會員羣眾和職工羣眾的具體利益及民主權利
工會主席有權維護職工民主管理權利及切身利益,有權否決侵犯職工切身利益條款,對侵犯職工合法利益的行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予以糾正,有權要求行政改善職工羣眾的物質生活與文化生活的各種設施,事業單位辭退和處分職工不當,工會主席有權代表工會和職工,要求行政方面改變或撤銷辭退或處分的決定。
立法提案權。工會主席有權參與制定有關勞動及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規和規章制度,有權對各種法規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共決權。在涉及職工勞動、生活、休息等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上,工會主席有權代表工會會同行政就
一些重大政策和措施,共同制定,監督執行。監督權。工會主席有權代表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有權代表工會和廣大職工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一級單位的行政領導和行政人員實行社會監督,有權對領導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和措施,一級單位的紀律規章制度的實施等方面實行監督。監督行政方面切實執行政府法令所規定的勞動保護、社會保障、工資獎金分勞動衞生與技術安全規則及其他有關的條例、指令。有權監督檢查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的實施,在監督的基礎上組織職工或職工代表對行政領導開展客觀公正的評議。
參與權。工會主席作為工會組織的法人代表,有權代表工會和廣大職工參與國家、社會事務及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管理,有權參與制定國家和地方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基層工會主席有權代表職工參與本單位的管理,有權參加制定本單位的經濟和發展計劃,對本單位政治、生產、生活、文教、衞生等項工作有建議權,對行政重大決策方案有參與制定權,有權參加研究解決涉及職工具體利益的會議或者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工會主席參加同級黨委領導班子。未進黨委班子的工會主席參加事業的決策機構。工會主席參加研究涉及職工具體利益問題的領導辦公會。
簽約權。工會主席作為工會組織的法人代表,有權代表廣大職工與單位的行政機構簽訂集體合同和集體協議,並有權監督這些合同和協議的執行。
二、工會主席作為工會代表與黨政各部門、職工之間關係的協調者享有的基本權利。協調權。協調工會與黨委、行政組織之間的關係,協調工會內部、職工之間以及職工與其他利益羣體之間關係的權利。調解仲裁權。工會主席有權參與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工作,工會主席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要成員之一。
三、工會主席作為工會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享有的基本權利。工會工作的自主權。在同級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主席有對工會組織內部的工作進行計劃、組織、指揮、監督和控制額權利,有對開展工會各項活動的獨立自主權,有對工會活動經費、各種競賽獎金的審批和支配權知政權。有權參加黨政的有關會議,閲讀有關文件及內部資料、數據,查詢各種有關情況;有權對本單位的經濟、生產、生活、管理等工作進行調查。
四、工會主席作為工會工作的主持者享有的基本權利主持工會日常工作,對工會內部的日常事務有決定權和處理權。負責召集和主持工會委員會會議,對會議議題、議程有決定權。研究決定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享有同級黨政副職的政治、經濟生活待遇,副主席享受中層正職幹部的政治、經濟和生活待遇。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