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夏建國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原黨委副書記、校長)

鎖定
夏建國,男,漢族,1963年1月出生,上海松江區人,1982年7月參加工作,198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二級教授,博士,博士生導師。曾任上海工程技術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 [1] 
2022年1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夏建國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對夏建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8] 
中文名
夏建國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上海市
出生日期
1963年1月

夏建國人物履歷

1982年07月至1984年11月,任上海市電機制造學校團委副書記、書記;
1984年11月至1986年07月,任上海市電機制造學校副校長、上海電機制造技術專科學校副校長;
1986年07月,赴上海市機電工業管理局黨校學習、任黨支部委員;
1988年07月至2001年01月,任上海電機制造技術專科學校副校長、上海電機技術高等專科學校副校長(1998年05月起主持行政工作);
2001年01月,任上海電機技術高等專科學校黨委書記兼副校長(主持行政工作,副局級);
2004年09月至2009年03月,任上海電機學院黨委書記兼常務副院長;
2009年03月至2014年11月,任上海電機學院院長(2009年3月至2011年3月兼黨委副書記,2011年3月正局級);
2014年11月,任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校長; [2] 
2017年04月至2020年10月,任上海工程技術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 [1] 
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20年10月終止) [3-4] 

夏建國人物事件

夏建國違紀被查

2020年10月9日,據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校長夏建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上海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夏建國免去職務

2020年10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決定:免去夏建國的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校長職務。 [6] 

夏建國辭去代表

2020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佈公告,松江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夏建國辭去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夏建國的代表資格終止。 [3] 

夏建國依法雙開

2021年1月,經中共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紀委監委對上海工程技術大學原校長夏建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夏建國身為高校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表裏不一,欺上瞞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不注重世界觀改造,牴觸政治理論學習;工作上狂妄自大,獨斷專行,搞一言堂,將所任職高校當成私人領地;混跡於各種利益朋友圈,師德與家風敗壞;無視組織紀律和監督,視學校工程和辦學資源為聚寶盆,大肆斂財。夏建國政治上蜕變、思想上腐化、經濟上貪婪、生活上放縱,其行為嚴重污染了教育系統政治生態。夏建國台上一套,台下一套,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挖空心思製造虛假情況對抗組織調查;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和旅遊安排,大肆收受禮品禮金;不按要求報告個人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不按要求報告個人去向,違規插手幹部錄用工作;利用職權為親屬經商謀利;不認真履行抗擊新冠肺炎疫情職責,擅離職守,違規干預插手工程項目;生活腐化墮落,長期包養情婦,對親屬失管失教;利用手中職權收受鉅額賄賂。
夏建國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並涉嫌受賄犯罪,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十九大後仍不知止不思改,且存在索賄情節,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上海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中共上海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夏建國開除黨籍處分;由上海市監察委員會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 

夏建國提起公訴

2021年3月,上海工程技術大學原校長、黨委副書記夏建國(正局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夏建國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03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夏建國利用擔任上海電機高等專科學校黨委書記、副校長,上海電機學院黨委書記、常務副院長、院長,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承接供貨業務、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 

夏建國公開宣判

2022年1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一中院)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夏建國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對夏建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8] 
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夏建國利用擔任上海電機高等專科學校黨委書記、副校長,上海電機學院院長,上海工程技術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承攬學校建築工程、銷售產品設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257.35萬餘元(以下所涉幣種相同)。被告人夏建國到案後,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並在家屬幫助下已退繳全部受賄所得。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夏建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利;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2,257.35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夏建國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夏建國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夏建國到案後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事實外,還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在家屬幫助下退繳了全部受賄犯罪所得,真誠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夏建國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8] 

夏建國人物榮譽

曾獲國家教學成果一等獎(職業技術教育類,2014年)、國家教學成果二等獎(高等教育類,2018年)、第四屆全國教育改革創新優秀校長獎(2016年)、全國機械行業職業教育卓越貢獻人物獎(2015年)、2016年學生喜愛的大學校長、上海市第十一屆教育科研成果一等獎、上海市育才獎等榮譽。

夏建國人物著作

曾在《中國高等教育》、《中國高教研究》、《高等工程教育研究》、《教育發展研究》等雜誌發表一百二十多篇論文,出版《職教課程開發》、《教育苦旅》、《技術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的探索和實踐》、《技術本科教育概論》、《高等技術教育學》、《論技術本科教育》、《高等技術教育—一種新的教育類型》、《論應用型高等教育》等八部專著。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