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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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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大夫,出自《禮記·曲禮上》,又見《孔子家語·五刑解》 [6]  。由於古語簡約,這句話中的“刑”概念的內涵是特指的 ,而不是無所不包的 。傳統註釋對此“刑”有二説,一種是賈誼司馬遷的“勵節”説,緣於孔子 [6]  。一種是鄭玄、張逸的“《刑書》不上大夫”説。 [1-2] 
前者的“刑”指刑具與具體刑罰措施, 包括辱先、辱身、辱理色、辱辭令詘體受辱、易服受辱、關木索受辱、毛髮嬰金鐵受辱、毀肌膚肢體受辱和腐刑這些內容 ,但不包括“大辟”在內。而所謂“刑不上大夫”,即是對於這些刑辱項目的否定,其用意是為了“勵節”,保持士大夫階層的人格尊嚴。 [2] 
後者的“刑”指《刑書》,要點是將對大夫的用刑和對庶人的用刑分別開來:《刑書》針對庶民犯罪,其條目為“五刑三千之科條”,其執行在公開場合(例如“市”“朝”);而大夫犯法,不用《刑書》,《刑書》中沒有設立相關條款,而其罪行的輕重以《八議》為根據,且由甸師氏不公開執行。 [2] 
中文名
刑不上大夫
出    處
禮記·曲禮上

目錄

刑不上大夫出處

刑不上大夫釋義

商周時代實行以“共有制”為基礎的土地國有制 [3]  國家世官貴族強大, [4]  大夫以上的貴族根據《周禮》規定在犯罪時無需親自過堂受審(所謂“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但根據《左傳》記錄的訟案,當時即便是國君、大夫,爭訟失敗者依舊會被裁定死刑、斷足等處罰,也就是説“刑也上大夫”。只不過,針對大夫的刑罰,往往會在刑罰名稱及具體實施方面作適當調整。即便到了君主集權時代,從《唐律疏議》、《清史稿》等書的相關記錄看,專為“大夫”階層設置的刑罰也並非少數,並非“無刑”(當然也並非“大夫庶人同刑”), [5]  不存在所謂絕對意義上的“刑不上大夫”説 [2]  。換言之,從廣義的“刑”概念來看,高等貴族也是有用刑問題的。 [2] 
孔穎達禮記正義》引許慎五經異義》曰:“《禮戴》説:『刑不上大夫。』古《周禮》説:『士屍肆諸市,大夫屍肆諸朝 。』是大夫有刑。許慎謹案,《易》曰 :『鼎折足,覆公餗,其刑渥,兇。』無刑不上大夫之事,從《周禮》之説。” [2] 
許慎之説,得到了一些現代學者的支持。從許慎的角度或從廣義的“刑”概念來看 ,古代“大夫有刑”,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問題在於《禮記·曲禮上》“刑不上大夫”説 ,是就普遍意義的“刑”概念及其用法來説的嗎?這是需要審慎回答的問題。 [2] 
其實,古代注家幾乎都不否定廣義的大夫用刑説,然而為什麼“他們”(例如賈誼班固何休鄭玄、張逸、孔穎達)這些人都沒有否定“刑不上大夫”説呢?難道僅僅因為他們相信並推崇《禮記》,還是因為別有原因和含意呢?答案顯然只能是後者。 [2] 
關於古代為何要施行“刑不上大夫”的制度 ?人們認為,對於高等貴族不應當輕易用刑罰以羞辱其身,而應當用禮以激勵其節行。這是泛道德化的理想解釋,很可能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響 。
《孔子冢語·五刑解》 [6] 
冉有問於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於大夫,禮不下於庶人,然則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於禮乎?”
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禮御其心,所以【《羣書治要》作厲。】之以廉恥之節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污穢而退放之者,不謂之不廉污穢而退放,則曰 ‘簠簋不飭’;有坐淫亂男女無別者,不謂之淫亂男女無別,則曰 ‘帷幕【《羣書治要》作薄,簾也。】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謂之罔上不忠,則曰 ‘臣節未着’;有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之罷軟不勝任,則曰‘下官不職’;有坐幹國之紀者,不謂之幹國之紀,則曰 ‘行事不請’。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猶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為之諱,所以愧恥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聞而譴發,則白冠釐纓,盤水加劍,造乎闕而自請罪。君不使有司執縛牽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殺,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禮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所謂禮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禮,故不責之以備禮也。”
其後,賈誼和司馬遷提出了“勵節”説 。 [2] 
賈誼曰:
故古者“禮不及庶人 ,刑不至君子”,所以厲寵臣之節也……故其在大大何之域者,聞譴何白冠犛纓盤水加劍,造請室請罪耳,上不執縛系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聞命而自弛 ,上不使人頸而加也 。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捽抑而刑之也,曰 :“子大夫自有過耳!吾遇子有禮矣 。”遇之有禮,故羣臣自憙;嬰以廉恥,故人矜節行。上設廉恥禮義以遇其臣,而臣不以節行報其上者,則非人類也。 [2] 
司馬遷在《報任安書》中説:
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辭令,其次詘體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關木索被箠楚受辱,其次毛髮嬰金鐵受辱,其次毀肌膚、斷支體受辱,最下腐刑,極矣。《傳》曰 :“刑不上大夫。”此言士節 不可不厲也。 [2] 
根據上引兩段話,“刑不上大夫”的“刑”指刑具與具體刑罰措施。刑罰加於身,這對於古代重視人格尊嚴的士 大夫階層來説是難以忍受的羞辱 。 司馬遷在《報任安書》中詳細列舉了不同程度且不同種類的刑辱,可以指實“刑不上大夫”之“刑”的內涵。 [2] 
人君對於貴族的統治,賈誼主張用禮義以節制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增強士大夫的羞恥感 ,激勵其節行 ,促使他們更自覺地遵守規矩和忠於朝廷。由此可知,賈誼當然批評刑辱舉措。司馬遷繼承賈誼之説。 [2] 
進一步的問題是 ,為何士大夫階層用禮、老百姓用刑來統治,是可能且有效的?這在《白虎通·五刑》篇中有説 明,曰 :“禮為有知制 ,刑為無知設。”“有知”是“有自覺性”的意思,具體指“有知者”;“無知”是“無自覺性”的意思 ,具體指“無知者”。正是基於是否有禮義的自覺(道德的自覺),聖王得以制禮和設刑的。應該説,這兩句話指出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主體性根據。 [2] 
此後,鄭玄、張逸、孔穎達等學者雖然對賈誼、司馬遷的“勵節”説作了一定程度的繼承,肯定其對於德賢人格的尊重,但無疑他們的解釋有重大的不同 ,實為另一説 ,丁四新將其稱之為“《刑書》不上大夫”説。 [2] 
鄭玄禮記注》曰:“不與賢者犯法 ,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孔穎達禮記正義》曰:“『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條,不設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 ,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設其刑,則是君不知賢也。”並引張逸雲:“謂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週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賢者犯法也,非謂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則以《八議》議其輕重耳。” [2] 
結合張逸説和孔氏《禮記正義》來看,鄭玄説的要點是將對大夫的用刑和對庶人的用刑分別開來:《刑書》針對庶民犯罪,其條目為“五刑三千之科條”,其執行在公開場合(例如“市”“朝”);而大夫犯法,不用《刑書》,《刑書》中沒有設立相關條款,而其罪行的輕重以《八議》為根據,且由甸師氏不公開執行。 [2] 
所以在鄭玄等人看來,大夫犯法並非不用刑、不行刑、不定其罪,而僅僅是不用《刑書》而已矣。這種區別性對待貴庶犯法的觀念和方法,十分符合當時的實際。歸結起來,“刑不上大夫”的“刑”字應該加上書名號,作《刑書》理解,具體內容為“五刑三千之科條”。 [2] 
而此《刑書》與《八議》其實都從屬於一般意義的“刑書”概念。孔穎達《正義》對此有詳細的疏辨 ,而許慎 與鄭玄理解之不同,即體現在此“刑不上大夫”之“刑”字含義的不同上。 [2] 
今人李衡眉呂紹綱的“肉刑”説 ,看似繼承了鄭玄的説法 ,但又與鄭玄説有很大的不同 。李、呂二氏説:
所謂“刑不上大夫”,只是説肉刑不上大夫,並非死刑也不上大夫。古人使用刑字這個概念 ,有時外延包括極廣 ,一切刑罰均在內……而在更多的情況下,刑字的外延是有限的,往往只有肉刑一義。肉刑稱刑或稱刑罪 ,死刑稱殺或稱死罪。刑不含殺義 ,殺亦不稱刑,刑殺有別,各有所指,這幾乎是古人行文的通例。 [2] 
又説:
到了漢代,把刑與殺分別開來的行文方法更為嚴格、更為明確了。刑 ,就是指肉刑,死刑不稱刑而稱殺,兩者絕少相混。 [2] 
《尚書·堯典》《皋陶謨》《呂刑》三篇有“五刑”的名詞,通常所謂“五刑”概念指大辟這五種主要刑罰方式 ,因其加之於身 ,故又稱“肉刑”。李、呂二氏別出新裁的肉刑説,他們將“刑”“殺 ”兩 個概念區別開來,謂“刑”指“肉刑”,“殺”專指“死刑”(即將墨、劓、剕、宮四者稱之為“肉刑”,將大辟稱之為“殺”),這個説法與鄭玄的解釋大殊。 [2] 
鄭玄將“五刑”均稱為“刑”,並以“刑”為“《刑書》”。李衡眉呂紹綱的肉刑説與司馬遷的“勵節”説較為相近。順便指出 ,李衡眉呂紹綱二氏的肉刑説在近現代的直接來源是夏曾佑,夏氏認為春秋時代“劓、刵、黥之法,惟行之於民 ,而貴族無之。貴族有罪 ,止殺而已,其次則為、為放。” [2] 
總之 ,漢代流行兩種“刑不上大夫”説 ,一種是賈誼、司馬遷的“勵節”説,一種是鄭玄、張逸的“《刑書》不上大夫”説。 [2] 
“勵節”説的基礎是意識到刑辱問題的存在,由“刑辱”意識,人們進而得出對“刑”的否定,肯定或提出了“刑不上大夫”之説。據司馬遷《報任安書》,“刑辱”包括辱先、辱身、辱理色、辱辭令、詘體受辱、易服受辱、關木索受辱、毛髮嬰金鐵受辱、毀肌膚肢體受辱和腐刑這些內容 ,但不包括“大辟”在內。而所謂“刑不上大夫”,即是對於這些刑辱項目的否定,或加“不”字的行為。從用意看,“刑不上大夫”的提出在賈誼、司馬遷看來,即是為了“勵節”,保持士大夫階層的人格尊嚴。 [2] 
而鄭玄、張逸對“刑不上大夫”的理解可以歸結為“《刑書》不上大夫”説,鄭、張二人並不否定大夫、庶人均用刑 ,但庶人用刑以《刑書》為根據 ,大夫用刑以《八議》為根據 ,二者所依據的法則、用刑場所及用刑之意圖均有所不同。 [2] 
鄭玄是在批評許慎“無刑不上大夫之事”説的基礎上提出“《刑書》不上大夫”説的,此説同時融合了賈誼、司馬遷的“勵節”説。鄭説最為博大。從內容看 ,鄭、張所説的《刑書》指“五刑”,包括大辟在內,這與司馬遷所述內容不同。 [2] 
丁四新認為,司馬遷所説內容比較可能是西漢時期流行的“刑不上大夫”説,而鄭玄 、張逸説則很可能系他們推考古説的結果,來源更為久遠,因此所謂“刑不上大夫”説應當跟從鄭、張二氏來作解釋。在此,“刑”特指所謂“《刑書》”或“五刑三千之科條”而已。 [2] 
參考資料
  • 1.    丁四新.“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問題檢討與新論[J].江漢學術,2020,39(4):92-93
  • 2.    丁四新.“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問題檢討與新論[J].江漢學術,2020,39(4):94-96
  • 3.    沈斌:《二十世紀關於商周公社的研究》,博士學位論文,陝西師範大學中國古代史專業,2011年,第I-II頁。
  • 4.    齊振翬.試論戰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J].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2(04):64-68.
  • 5.    孔新峯,張繼超.儒家“禮”“刑”思想的現代詮釋——以“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為中心[J].貴州社會科學,2023,(05):31-40.DOI:10.13713/j.cnki.cssci.2023.05.007
  • 6.    孔子家語·五刑解  .古詩文網[引用日期202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