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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鎖定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是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之間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國家政權的最高機關。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於1949年9月30日選舉產生。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內領導國家政權。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人員組成
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章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選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員五十六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互選秘書長一人組成之。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會議,並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秘書長,協助主席執行職務。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機構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內領導國家政權。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辦公廳,並根據需要,得設其他附屬工作機構。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主要職責
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章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行使下列的職權:
一、制定並解釋國家的法律,頒佈法令,並監督其執行。
二、規定國家的施政方針。
三、廢除或修改政務院與國家的法律、法令相牴觸的決議和命令。
四、批准或廢除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立的條約和協定。
五、處理戰爭及和平問題。
六、批准或修改國家的預算和決算。
七、頒佈國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
八、制定並頒發國家的勳章、獎章,制定並授予國家的榮譽稱號。
九、任免下列各項政府人員:
甲、任免政務院的總理、副總理,政務委員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各部的部長、副部長,科學院的院長、副院長,各署的署長、副署長及銀行的行長、副行長。
乙、依據政務院的提議,任免或批准任免各大行政區和各省市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的行政人員。
丁、任免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委員,人民解放軍的總司令、副總司令,總參謀長、副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和副主任。
戊、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委員,最高人民檢察署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委員。
十、籌備並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歷任領導
主 席:毛澤東
委 員:陳毅、賀龍、李立三、林伯渠、葉劍英、何香凝、林彪、彭德懷、劉伯承、吳玉章、徐向前、彭真、薄一波、聶榮臻、周恩來、董必武、賽福鼎、饒漱石、陳嘉庚、羅榮桓、鄧子恢、烏蘭夫、徐特立、蔡暢、劉格平、馬寅初、陳雲、康生、林楓、馬敍倫、郭沫若、張雲逸、鄧小平、高崇民、沈鈞儒、沈雁冰、陳叔通、司徒美堂、李錫九、黃炎培、蔡廷鍇、習仲勳、彭澤民、張治中、傅作義、李燭塵、李章達、章伯鈞、程潛、張奚若、陳銘樞、譚平山、張難先、柳亞子、張東蓀、龍雲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歷史沿革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並制定了憲法。根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政務院不再存在。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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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人民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勝利閉幕毛澤東當選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引用日期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