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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鎖定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是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之間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國家政權的最高機關。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於1949年9月30日選舉產生。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內領導國家政權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存在時間
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
副主席
朱德劉少奇宋慶齡李濟深張瀾 [1] 
政務委員
陳毅賀龍李立三林伯渠葉劍英 [1]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人員組成

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章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選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員五十六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互選秘書長一人組成之。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會議,並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秘書長,協助主席執行職務。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機構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內領導國家政權。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政務院,為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組織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以為國家軍事的最高統轄機關;組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以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辦公廳,並根據需要,得設其他附屬工作機構。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主要職責

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章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行使下列的職權:
一、制定並解釋國家的法律,頒佈法令,並監督其執行。
二、規定國家的施政方針。
三、廢除或修改政務院與國家的法律、法令相牴觸的決議和命令。
四、批准或廢除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立的條約和協定。
五、處理戰爭及和平問題。
六、批准或修改國家的預算和決算。
七、頒佈國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
八、制定並頒發國家的勳章、獎章,制定並授予國家的榮譽稱號。
九、任免下列各項政府人員:
甲、任免政務院的總理、副總理,政務委員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各部的部長、副部長,科學院的院長、副院長,各署的署長、副署長及銀行的行長、副行長。
乙、依據政務院的提議,任免或批准任免各大行政區和各省市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的行政人員。
丙、任免駐外國的大使公使全權代表
丁、任免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委員,人民解放軍的總司令、副總司令,總參謀長、副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和副主任。
戊、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委員,最高人民檢察署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委員。
十、籌備並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歷任領導

主 席:毛澤東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1]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歷史沿革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並制定了憲法。根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政務院不再存在。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陳毅、賀龍、李立三、聶榮臻等刊登在人民日報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陳毅、賀龍、李立三、聶榮臻等刊登在人民日報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