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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税收
鎖定
- 中文名
- 證券税收
- 外文名
- Securities tax
- 定 義
- 對證券發行、交易、所得以及產權轉移等環節所課徵的各種税
- 類 別
- 經濟術語
證券税收框架
(一)證券税收的一般框架
在這些證券税種中,證券交易税和證券所得税是較具代表性的兩個税種,居比較引人注目的地位。根據對這兩個税種的不同做法,世界各國的證券税種可分為兩大類:一是以日本等亞洲國家為代表的,既徵收證券交易税,又徵收證券所得税;二是以美國等國家為代表的,以徵收證券所得税為主,對於證券交易 税,則以"有損資本流動"為由,停徵或少徵該税。
(二)我國證券税收框架的不完善性
我國的證券税收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税制,其税種主要有證券印花税、證券營業税和證券所得税。證券印花税既對股票交易行為課徵(税率為 0.5%),也對股票發行行為課税(税率為0.05%),相當於證券發行税和證券交易税。證券營業税是對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等金融機構,就其營業收入額徵收的税種。對於??nbsp;券投資所得(即紅利、股息等),我國規定企業和個人一律納入所得税徵收;對於證券交易所得(即證券買賣差價收入),我國規定企業證券交易所得納入所得税徵收,而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暫緩徵收。
由分析可知,我國證券税制是以流轉課税為主的證券税制。我國證券的流轉課税較為完善,各税種都具備。由於證券税率的調節,也主要集中在印花税率上。證券所得課税和證券財產課税在我國尚未形成體系,一是對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尚無徵收規定,二是財產税未正式開徵。徵收的只是企業證券所得税 ;和個人證券投資所得税。因此,我國證券所得税和財產課税相對於流轉課税而言,處於次要的地位。
證券税收功能
(一)增加財政收入。
證券税收與其他税收一樣,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以證券交易印花税(實質是對證券交易環節的課税)為例,1991年至1997年,滬深股市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税總額達到454億元,其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税就達到237億元。這一年裏,滬深股票共成交3萬億元以上,其中有四個月以0.6%(雙向)的税率計徵印 ;花税,餘下月份以1%(雙向)計徵。從市場發展趨勢看,我國股票成交金額將快速遞增,相應地,證券交易印花税也將呈增長趨勢,其對國家財政的貢獻也日益突出。
(二)調節資金流向。
國家可以通過對不同種類證券徵收不同的税率來引導資金流向,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如對股票交易徵收0.5%的交易印花税,而對債券和基金的轉讓則暫不徵收的規定顯然是基於當前股票交易較熱的狀況;在所得税方面,也有類似的規定。如國家對股息、紅利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税,對國庫券利息、金融 ;債券利息則免徵個人所得税。這一規定降低了免税債券的利率,使得政府能以較低成本來融資。
(三)控制交易成本,促使投資者延長持有證券的週期。
證券交易税的改變,直接影響投資者的交易成本。當其提高時,將促使投資者延長持有證券的週期,從而起到抑制投機,鼓勵投資的作用。在所得税方面,大多數國家對不同持有期限的證券出售所得有不同的規定。如:德國對長期性資本利得(6個月以上)免税,但投機性資本利得全數課税;瑞典對長期性的資本利 ;得(持有2年以上)60%免税,而短期性資本利得全數課税;芬蘭、挪威、前聯邦德國分別只對取得證券後5年、2年和6個月內將其出售所得的利得徵税。
上述國家的規定使投資人在買入證券後,傾向於一直持有到所規定期限以上才考慮賣出。但美國在這方面的規定是一個例外,美國從1986年起,規定資本利得不論是長期還是短期持有的,皆視為一般所得金額課税,因為美國政策制定人認為"鎖定現象"(即投資人傾向於持有證券的現象)有礙資本流動,會降低 ;市場效率,從而妨礙資本的優化配置。這使我們看到,延長持有證券週期一般具有鼓勵投資的作用,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持有證券週期過長,也是不利於市場效率的。
(四)維護社會公平。
證券税收的這一功能主要體現在所得課税和財產課税上。累進税率的證券所得税主要調節不同納税人的收益所得水平,能緩解利益分配懸殊,維持社會公平。財產税對某些所得財產(無收益所得的財產)徵税有彌補所得税不足的功效,是實現"叁代無富翁"的保證。
證券税收功能缺陷及完善
我國證券税收功能發揮的不均衡性證券税收,在增加財政收入、宏觀調控上都起到了應有的作用。但細細分析,我國證券税收的功能發揮,集中體現在增加財政收入和控制交易成本上,而對於調節資金流向和維護社會公平,則顯得有所不足。
我國證券税收這種功能發揮的不均衡,主要源於税制結構的不完善性。從附表一所示可見,既然我國證券税收以流轉課税為主,則其維護社會公平的功能相對較弱。由於流轉税中的交易印花税也未形成體系,其調節資金流向的功能也相應受到限制。
(一)增加財政收入功能。
證券税收增加財政收入經濟附圖:税種構成圖證券發行税屬於流轉課税的證券交易税證券營業税證券税種屬於所得課税的證券投資所得税證券交易所得税屬於財產課税的證券遺產税證券贈與税的功能有目共睹,其中又以證券印花税最為突出,隨着我國證券市場規模、交易量的快速增大,證券交 ;易印花税也呈迅猛遞增之勢,它是我國近年税收收入增長最快的一個品種。
隨證券交易印花税的迅猛增加,其在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的地位也日益增強。1997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税在中央和地方財政間的分享比例由"五五"改為"八二",1997年證券交易印花税劃歸中央的部分為202億元,佔整個中央税收收入比重的4.74%。同年,源於股市以及上市股份制企業繳納的税收已佔上海市財 ;政收入的20.8%,上海股市實現税收120.25億元,其中證券交易印花税111.37億元,上市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2.3億元。來自證券機構的營業税及企業所得税6.58億元。
(二)控制交易成本。
在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税控制交易成本的功能非常明顯。證券交易印花税調高,則提高每一次買賣證券的交易成本,能有效控制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慾望,促使投資者延長證券持有周期。在我國現狀下,以交易税(印花税)為主的税制,符合國情,因為證券交易税控制證券交易成本的力度,遠遠大於所得税和 財產税。眾所周知,證券交易成本由手續費和印花税組成,其中手續費在不少情況下或明或暗是可以機動的,而印花税則具有固定性,不會輕易變動。這樣在司空見慣的股市"對敲"行為中,印花税就成為這一行為的主要成本,成為主管部門控制"對敲"行為的有力工具,它對"做莊者"的約束力,要遠遠大於 ;對一般投資者的影響。在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如果印花税率調到較低甚至取消,將刺激大量"對敲"行為的出現,這顯然不適於我國證券市場的現況。
證券交易印花税自設立以來,税率經過多次調整。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政府參照香港證券市場的做法,制定了"關於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徵税的暫行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凡在深圳市內書立股權轉讓憑證(包括上市股票和企業內部的股票買賣、繼承、贈與、分割時書立的書據)的單位和個人從當年7月1 ;日起均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繳納0.6%的印花税。1990年11月30日,深圳市又規定對股票購買方也徵收0.6%印花税。1991 年6月1日,根據當時市場情況,深圳市的印花税減半徵收。同年10月,上海市也開徵股票交易印花税。
1997年5月,由於當時證券市場行情過度火爆,風險持續累積,已出現過度投機的跡象,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0.3%調整為 0.5%,在該措施及其他一系列舉措共同作用下,證券市場迅速降温,出現了調整行情。從中可以看出,證券交易印花税是管理層調控股市的主要措施之一,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是??nbsp;當大的。
(三)調節資金流向。
我國證券税收調節資金流向功能主要表現在:在證券印花税上,對股票買賣雙方各徵收0.5%的印花税,但對債券、國庫券等轉讓暫不徵收印花税;在所得税上,為鼓勵支援國家建設,對個人獲取的國庫券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税。上述規定起到了引導資金投向國庫券、金融債券的作用。但 ;與前面兩個功能相比,我國證券税收調節資金流向功能顯得相對薄弱。其原因主要是:
1、證券印花税尚不完善,對於不少證券品種的交易沒有納入税收政策中,使證券税收在個人投資中缺乏有效的調節作用。如我國對可流通A股交易徵收交易印花税,對法人股交易卻沒有相應的統一規定;對基金交易不徵收 證券印花税;對期貨交易税也沒有統一規定等。
2、由於證券印花税設置的不完善,導致各種證券之間的利率結構的不合理,不利於對資金流向的正確引導。如我國規定對企業債券徵個人所得税,而對國債、金融債券免税,結果風險較大的企業債券,課税後收益率反而低於低風險的國債,造成風險和收益的不對稱。
為了改變這一狀況,我國對各種不同種類證券的課税必須形成統一的、結構合理的體系,才能真正達到調節資金流向、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
(四)維護社會公平。
應該説,我國證券税收在維護社會公平方面所起的作用是遠遠不夠的,這與證券所得税在整個證券税制中所佔的地位有限、制度本身不完善有關。首先,對於證券買賣差價收入的資本利得税,企業要納入所得徵收33%的所得税,個人卻暫緩徵收。這表明證券税收在調節個人投資者的收入差別方面作用是有限 ;度的。其次,對於紅利、股息等證券投資所得税,個人一律按20%的邊際税率徵收。我們知道,累進税率的所得税是調節個人利益懸殊的有力措施,而20%的比例税率,事實上使低收入者的税率要高於高收入者的税率,沒有起到維護社會公平的功能。再次,尚未開徵遺產税。財產税可以看做是所得税的補充,它不但 ;能對無收益所得(存量所得)課徵,而且使社會個體在競爭中體現"起點公平",即防止一部分人利用父輩的高額財產,一開始就佔據比他人有利的地位。
(一)證券市場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是有代價的和有限度的。
證券税收增加財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表現在——財政收入的增加是伴之以效率的損失的,因為它意味着資金交易成本的增加,導致證券市場流動性的不足,不利於證券市場的發展。從我國證券市場的現實情況和長遠發展來看,證券税收到了一定階段也將缺乏繼續大幅增長的可能。以印花税為例,上一年237億的印 花税,有兩個明顯的原因:
一是我國的印花税税率高於世界平均水平,我國對證券買賣雙方各徵收0.5%的印花税。而西方國家則大都出於鼓勵資本流動考慮,業已停徵證券交易税。現仍然徵收的幾個國家和地區,如香港為0.6%,由買賣雙方平均負擔,但要注意的是香港是對交易所得免税的,綜合考慮,其總體税負水平仍與其他國家 ;相差不大。雖然我國處於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税率可以相應略高,但從長遠看,隨着證券市場的不斷成熟,證券交易税税率的趨勢將是不斷下調。
我國股票市場流通市價總值僅相當於美國、日本的1%-2%,而成交量卻相當於美、日的三分之一左右。和香港相比,我國市場的流通市值相當於香港的一半,成交量卻是香港1991年時的好幾倍。隨着證券市場的成熟,我國股市的年換手率亦將呈不斷下調趨勢,由此可見,我國證券市場規模擴大對證券税收增加的影 ;響將在很大程度上被年換手率的降低和印花税的下調所抵消,從而降低證券税收對財政收入的貢獻。
(二)證券税收宏觀調控作用是卓有成效的
證券税收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證券税收對證券市場影響較大。證券税收政策的改變,將使證券市場產生強烈的反響。以台灣證券交易税的調整為例,台灣的證券交易税在1990 年上調為0.6%,隨之伴以股指從一萬二千多點到二千五百點的下跌,而1993年台灣通過證券交易税條例修正案,將證券交易税由0.6%降至0.3%的前後,股市連續四天上揚,價 量齊增,反應十分迅捷。
2、管理者能對不同的現實情況,採用不同的證券税收政策。比如,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證券投資利潤較高,投機性也較強,這時税率可適當提高,而不致於產生大的負面作用;在證券流動性較強時,徵收證券交易税就不致於妨礙資本流動以至影響資源合理配置。
(三)我國當前的證券市場尤其需要發揮證券税收維護社會公平的功能。
我國證券市場仍是一個不成熟的弱效市場。由於信息分佈存在不可避免的不對稱性,不同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所處的地位和條件不同,利潤分配明顯向一小部分條件比較優越、信息渠道較多的投資者集中。同時,證券市場中內幕交易仍然盛行。由於公司披露信息不可避免地會產生高額成本(包括招來對手 ;的競爭而使計劃受挫等),使上市公司在某項計劃初期不可能總是及時、充分地披露信息,從而給內幕人士以投機獲利的餘地。信息披露制度在不斷完善,但由於這一工作本身的執行難度,信息分佈不對稱的現象仍然廣泛存在。我們可以看到,經常有某個股票忽然連日大漲,等到公司發佈公告,廣大投 ;資者得到消息時,股價早已到位,炒作者早已藉機出貨了。這種少數投資者獲取超額利潤,而大多數投資者微利或虧損的狀況,正迫切需要證券税收以累進税率調節不同投資者的利益,發揮其維護社會公平的功能。
我國證券税收的發展與完善證券税收功能的缺陷,本源在於證券税收種類的不完善和税收政策的不合理。我國證券税收的發展方向,應是在繼續保持其增加財政收入和控制交易頻率的功能基礎上,着重挖掘其當前仍有所欠缺的調節資金流向和維護社會公平兩大功能。而要做到這一點,就應從以下幾方面對我國證券税收進行建設:
(一)對不同種類的證券建立一套結構完整、合理的税收體系。
我國要完善證券税收體系,應適時將國債、金融債券、基金、法人股、期貨交易納入税收政策之中。對於國債,可繼續採用免税或徵收較低税率這既與現行政策銜接,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金融債券應視同企業債券一併徵税,基金也應納入税收政策之中,對基金交易徵收交易印花税,但為了與現行政策銜接, ;可採用較低税率。對於法人股徵税,這一問題本身並不複雜,關鍵在於現有的大多數法人股因沒有公開買賣市場,難以確定其股票價格,而且為了逃税,其轉讓價格往往偏低。對此可借鑑台灣的做法,台灣税法規定,對於未公開上市的公司股票,其成交價格由稽徵機關根據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如果股票成交價格顯着低於每股淨資產值,那麼稽徵機關有權以"顯着不相當"為由對其課徵税率較高的贈與税。
(二)在適當時候逐步實現證券税收的重心轉移。
前面已經説過,我國證券税收是以間接税(流轉税)為主的税制,直接税(所得課税與財產課税)居次要地位,從而使證券税收的重要功能——維護社會公平未得到充分體現。統計表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税收結構是不同的。如:美國財政收入的85%來自於直接税(指所得税和財產税);而阿根廷政府總收入僅40%;自於直接税,其餘大都來自於間接税(流轉税)。
證券交易所得税是證券直接税的重點,是資本利得税的一種,其最大的特點即是不具規律性和不可預期性。此外,由於未實現的資本增值並不納税,對潛在的納税義務人來説,他可根據其意願決定所得及税負實現的時點,這也是證券所得獨有的性質之一。
至於交易所得是否課税,有"源泉税"和"淨資產增加税"兩個學説。前者認為交易所得因其所得來源並無規律性,故不應列為所得課税。後者則認為一定時期內資產淨值的任何增加,皆應納入所得税的徵收範圍。據此,世界各國對個人交易所得課税做法大致有兩種:一種是徵收證券交易所得税,有的對一定 ;持有期內和一定數額以上的交易所得納入個人所得税,以比例税率徵税,有的將交易額的一定百分比直接視為所得,徵收一定比例税,或兩種並行,由納税人任選;二是免徵交易所得税,或將其併入所得税的,如新加坡、台灣等,這一部分國家佔少數。
從現狀來看,我們認為開徵條件還不很成熟,主要是操作技術上還存在不少問題。如一個户頭的同種股票,可能以各種價格買進或賣出,利得計算複雜。其次股市對該税的承受能力如何,也是一個未知數。借鑑國外經驗,證券交易所得税應在降低證券交易環節税收的基礎上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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