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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停
鎖定
- 中文名
- 調停
- 外文名
- Mediation
- 拼 音
- tiáo tíng
- 亦 作
- 調亭
- 釋 義
- 居間調解,平息爭端
調停漢語詞語
【釋義】 亦作“ 調亭 ”。
1.居間調解,平息爭端。
2.調攝養息。
宋·邵雍 《旋風吟》之二:“將養精神便靜坐,調停意思喜清吟。”
《隨園詩話》卷十引 清 周青原 《西園池上》詩:“笑餘三月裘還着,只為調停病起身。”
3.安排處理。
4.協調和諧。
元·喬吉 《一枝花·合箏》套曲:“佳人嬌和曲,豪客醉彈箏,心與手調停。”
5.調整。
明·張居正 《答兩廣總督劉凝齋書》:“昔蜀中九絲平後,亦未有三年即徵税也,似宜調停少寬之,庶招來之民,得有定居。”
吳晗 《論海瑞》:“對他那些過激的不近人情的地方,不加調停(糾正)是不好的。”
②diàotíng
調停外交用語
調停具備條件
調停是一種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即作為第三方的調停都為了爭端當事國而直接參與當事國之間的談判,向當事國提出實質性的建議作為談判的條件,盡力調和,折衷爭端各方對立的主張和要求,緩和或平息他們之間的敵對情緒,使爭端雙方達成協議。
調停特點
調停是指第三方以調停人的身份,就爭端的解決提出方案,並直接參加或主持談判,以協助爭端解決。有三個特點:
- 第三方可以是主動進行的,也可以是應邀請進行的。爭端當事方和調停方可以對有關活動加以拒絕,並不承擔相應的義務;
- 調停者提出的意見只具有建議或勸告的性質,沒有法律的強制性,各方當事國對此保留完全的自由;
- 斡旋或調停不論成功與失敗,第三方的任務均告終止,不承擔監督和擔保爭端解決方案實施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