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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佐
(南宋紹興十八年戊辰科狀元)
鎖定
- 字
- 宣子
- 號
- 敬齋
- 所處時代
- 南宋
- 民族族羣
- 漢族
- 出生地
- 紹興府山陰縣禹會鄉廣陵裏
- 出生日期
- 1126年
- 逝世日期
- 1191年
- 主要成就
- 紹興十八年狀元,知四府、典八州,工部、户部尚書
- 主要作品
- 《敬齋先生文集》二十卷
- 本 名
- 王佐
- 籍 貫
- 山陰(今浙江紹興華舍街道東南一帶)
王佐人物生平
王佐少年狀元
宋高宗紹興十八年(1148),22歲的王佐中戊辰科狀元(18歲的朱熹系同榜第五甲第九十人)
[9]
,授承事郎籤書平江軍節度判官,未及赴任,召為秘書省校書郎。時秦檜(1090-1155)之子秦熺提舉秘書省,眾人紛紛趨附,唯獨王佐未嘗妄交一語,曾語同舍曰:”唐三館故事,丞相與赤縣尉均為學士,安得妄自屈哉“
[2]
。二十五年(1155)十月,秦檜死,王佐為秘書郎,領右司郎。不久,被台臣評罷。
[8]
王佐治郡有聲
孝宗隆興元年(1163)十月三日,詔“知吉州王佐曾任起居郎,治郡有聲,可除直寶文閣”。十二月,經張浚薦舉,任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兼權户部侍郎。隆興二年(1164)九月,湯思退都督江淮軍馬。十月一日,詔王佐充都督府參謀官。閏十一月一日,知宣州(今安徽宣城)。
孝宗乾道元年(1165)六月十八日,知宣州王佐言:“本州島自五月七日至二十六日,雨如傾注,山發洪,被水之人闕食者眾。欲將見管常平糶米錢八萬餘貫循環作本,差官收糴米斛賑濟。”從之。十月,王佐知行都建康府(今南京)。有妖人朱端明挾左道結軍士以圖謀不軌,王佐查知其陰謀,坐於帳中,捕為首者斬之,流其徒數人,餘皆不問。乾道二年(1166)九月六日,因屬下上元知縣李允升坐賄,詔“左朝奉大夫、知建康軍府王佐特追兩官勒停,建昌軍居住”。
王佐平叛居要
淳熙四年(1177),王佐徙知潭州(今長沙)。淳熙六年(1179),茶民陳峒在柳州起事,旬日有眾數千,彬、道、連、永等州及桂陽軍皆震動。三月,集英殿修撰知潭州王佐請發荊鄂精兵三千,詔以本路兵進討,命王佐節制。六月,帝曰:“王佐以帥臣親入賊巢,擒捕誅剿,與向來捕賊不同,書生中不易得也”,詔以“忠勞備著”,拜顯謨閣待制。時辛棄疾平江西寇,王佐平湖南寇,劉焞平廣西寇,皆處置得宜,論功惟允。辛棄疾作有《滿江紅·賀王帥宣子平湖南寇》
[1]
。
淳熙六年(1179)秋,王佐第三度拜户部侍郎,知首都臨安府(今杭州)逾三年。 嘗因夜值召對, 孝宗出御書《三都賦序》以賜。淳熙九年(1182),王佐進權工部尚書,再進權户部尚書。知淳熙十一年(1184)貢舉。
王佐歸依林泉
淳熙十四年(1187)王佐辭官還鄉,侍奉老父數載。光宗紹熙二年(1191)二月,王佐病卒,贈銀青光祿大夫。葬于山陰縣天樂鄉竺裏峯(今稱竹林尖)之原,朱熹為其祠題額“忠孝”。三年後,陸游應其孫王宿之請撰《尚書王公墓誌銘》。
紹熙五年(1194)二月,宋光宗敕贊“户部尚書佐:豪傑之才,公輔之器;對策大廷,狀元及第;柱石當朝,模範後世。”
[5]
王佐家世傳承
王佐父子三進士
王佐屬琅琊王氏,系書聖王羲之(303-361)三十一世孫。出仕後,居紹興府城小江橋北張神殿旁,後人曾在其遺址立碑亭,碑曰:“宋大儒徽國朱文公應制科榜狀元王佐故里,紹興知府張立。”後稱“文莊公祠”,供奉遺像,由仁裏、蟶浦兩族春秋致祭(因蟶浦為王公袞派,與仁裏派王佐同母所生)。王佐所著《太乙秘書》
[10]
流傳至今。
王俊彥居官後期在山陰縣仁裏(今紹興楊汛橋鎮仁裏王村)修建別墅,頤養天年。王佐亦常長居,承歡膝下。王佐62歲時(1187),其繼母及次子克常(34歲)先後病亡,王佐辭官歸裏。王佐於紹熙二年(1191)卒,其父於次年亡。《嘉泰會稽志》記:“王俊彥墓附王佐墓”。
王佐叔侄雙狀元
據《紹興市志》,王佐是越州升格為紹興府(1131-1912,領會稽、山陰、蕭山、諸暨、餘姚、上虞、嵊縣、新昌八縣)後的第一位狀元,也是紹興府歷史上27位狀元(其中文狀元15人,武科12人)
[8]
中最年輕的一位。
王佐代有才人
民國烈士王秉璋(1884 -1917),名其恆,字伯常,仁裏王氏第二十三世,大通學堂陳列其事蹟。1911年辛亥光復,任浙江敢死隊(隊長蔣介石)第五支隊長攻佔巡撫衙門。民國六年(1917)護法軍興,隨前浙江都督蔣尊簋赴寧波謀浙江獨立,甫上岸為偵騎所害。
[5]
王佐遺聞逸事
王佐宣子失告命
宋末周密《齊東野語》卷九載"王宣子失告命“故事:王佐雖以文魁天下,而吏才極高。知臨安府時,禁戢羣盜甚嚴,都城肅然。既而以治辦受賞增秩,告命(皇帝封賞令)甫下,置卧內,旦起忽失之。宣子知為(盜)所侮,略不見之辭色。他日奏事畢,從容以白(皇)上曰:"鼠輩惡臣窮其奸,故為是以沮臣爾。"上曰:"何以處之。"對曰:"臣若張皇物色,正墮其計中,惟有置之不問。異時從吏部求一公據足矣,今未敢請也。"上稱善。
王佐紅妝故人情
南宋趙葵《行營雜錄》載: 豐有俊,字宅之,四明人。登青樓偶見一少女,非常面熟,疑是故人之女。酒罷詰之,果然如此,豐曰:“某坐間不敢問,且各寢,必有以處汝”。豐與京尹友好,次日便告以此事,因其僅有錢百千,欲再借二百千嫁之。京尹讚賞其高誼,即接少女入府,並備下豐厚妝奩,選擇良士作其夫婿。這位京尹,就是王宣子。
[4]
王佐不雜人間種
明朱希召《宋歷科狀元錄》卷五:王俊彥過獄司前,見美婦供囚飯,扣其由,則以冤告。教授憐之,與主刑者言,獲脱罪。其夫感德,欲以妻納之為妾。教授見婦入室,即避居他處,夜起寫詩“不雜人間種,恐遭天上殃”云云,令妻葉氏遣之。
王佐手斬發冢盜
紹興二十七年(1157)十月,王佐母親的墳墓被盜掘,遺骸棄於荒野。經過一番明察暗訪,查出是無賴嵇泗德所為。按照《宋刑統》,“諸發冢者,加役流;已開棺槨者,絞”。然而紹興府卻給嵇泗德判了輕刑。王公袞不勝悲憤,便誘醉獄卒,結果了嵇泗德的性命。王佐當時是吏部員外郎,請求納職為弟贖罪。
宋高宗下詔讓給事中楊椿、中書舍人張孝祥等人合議此案。楊、張認為:血親復仇乃是自然正義的表現,但是,如果任由復仇行為肆行,則天下將陷入“冤冤相報何時了”的死循環。故而,需要國家立法控制私人暴力,由法律來實施正義。王佐、王公袞抓獲嵇泗德,沒有殺他,而是將賊人交給法庭。王公袞之所以最後殺了嵇泗德,是因為法律沒有替他受辱的母親討回公道。看着掘墓戮屍的賊人逍遙法外,為人子者又如何心安於人世間。因此,王公袞殺嵇泗德,合乎自然正義,也不違背國家立法的精神。張孝祥等提出司法建議:“公袞殺掘冢法應死之人,為無罪;納官贖弟佐之請,當不許;故縱失刑有司之罰,宜如律“。宋高宗詔:“給舍議是。”
[3]
宋孝宗乾道年間,王公袞為“敕令所刪定官”。一日,孝宗召王公袞入對,對左右説:“這位,便是當年手斬發冢盜的王先生。”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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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宣子相關古詩文 .古詩文網[引用日期2019-07-17]
- 2. 陸放翁全集劍南詩稿渭南文集 -卷三十四 .Chinese Text Project[引用日期2019-07-17]
- 3. 宋代的“刺死辱母者”事件 .新華網[引用日期2019-07-17]
- 4. 行營雜錄,趙葵,047-12b .Kanripo 漢籍リポジトリ[引用日期2021-08-10]
- 5. 王羲之及其後裔中的歷史名人 .浙江在線[引用日期2021-08-10]
- 6. 渭南文集卷三十四,尚書王公墓誌銘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引用日期2021-08-20]
- 7. 蕭山區所前鎮人民政府綜合檔案室.所前名勝古蹟:蕭山區所前鎮人民政府,2006:7-8
- 8. 紹興歷史上出過27名狀元 最年輕的狀元是誰?有哪些故事? .搜狐[引用日期2021-09-01]
- 9. 紹興十八年同年小錄 .中華文庫[引用日期2021-09-01]
- 10. 太乙秘書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簡體字版[引用日期2021-09-01]
- 11. 楊倩描主編.宋代人物辭典,下[M].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2015.01.第851-852頁
- 12. 曾棗莊主編;李文澤,吳洪澤副主編.中國文學家大辭典 宋代卷.北京:中華書局.2004.第36-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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