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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
(封建官名)
鎖定
- 中文名
- 判官
- 釋義1
- 地方長官的僚屬,輔理政事
- 始於朝代
- 唐
- 詩詞描述
- 《寄揚州韓綽判官》
- 隋唐判官設立
- 節度使、觀察使、防禦使
- 宋朝判官設立
- 團練、宣撫、制置、轉運、常平
- 元朝判官設立
- 各州府
- 明清判官設立
- 僅設立於州(通判與州判)
- 釋義2
- 中國封建社會時期的官名
判官判官由來
隋使府始置判官。唐制,特派擔任臨時職務的大臣可自選中級官員奏請充任判官,以資佐理。睿宗以後,節度、觀察、防禦、團練等使皆有判官輔助處理事務,亦由本使選充,非正官而為僚佐。五代州府亦置判官,權位漸重。宋代於各州府沿置,選派京官充任稱籤書判官廳公事,省稱“籤判”;各路經略、宣撫、轉運和中央的三央、羣牧等使府及州。元各路總管府、散府及州皆有判官。明府州有通判,清代改為州判。
判官詩詞描述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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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判官釋義 .漢典[引用日期201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