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官

[pàn guān]
封建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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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名,始于隋朝。至唐,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均置判官,为地方长官的僚属,辅理政事。 宋沿唐 制,并于团练、宣抚、制置、转运、常平诸使亦设置判官。 元代改为各州府设置判官。 明 清仅州置判官,无定员。 [1]
中文名
判官
释义1
地方长官的僚属,辅理政事
始于朝代
诗词描述
寄扬州韩绰判官
隋唐判官设立
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
宋朝判官设立
团练、宣抚、制置、转运、常平
元朝判官设立
各州府
明清判官设立
仅设立于州(通判与州判)
释义2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名

判官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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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使府始置判官。唐制,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可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以资佐理。睿宗以后,节拜葛店度、观察、防御、团练等使皆有判官辅助处理事务,亦由本使选充,非正官而为僚佐。五代州府煮酷甩亦置判官,权位渐重。宋代于各危海州府沿置,选派京官充雅旬精酷充拒任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签判”;各路经略、巩篮赠提宣抚、转运和中央的三央、群牧等使府及州。元各路总管府、散府及州皆有篮辣再判官。明府州有通判,清腿地代改为州判

诗词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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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牧有一首有名的《寄扬州韩绰判官》:青山隐隐水迢迢,秋尽江南草未凋。二十四桥明月夜,玉人何处教吹箫。这里的判官就是一种指封建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