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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

(封建官名)

鎖定
中國封建社會時期的官名,始於隋朝。至唐,節度使、觀察使防禦使均置判官,為地方長官的僚屬,輔理政事。 宋沿唐 制,並於團練、宣撫、制置、轉運、常平諸使亦設置判官。 元代改為各州府設置判官。 明 清僅州置判官,無定員。 [1] 
中文名
判官
釋義1
地方長官的僚屬,輔理政事
始於朝代
詩詞描述
寄揚州韓綽判官
隋唐判官設立
節度使、觀察使、防禦使
宋朝判官設立
團練、宣撫、制置、轉運、常平
元朝判官設立
各州府
明清判官設立
僅設立於州(通判與州判)
釋義2
中國封建社會時期的官名

判官判官由來

隋使府始置判官。唐制,特派擔任臨時職務的大臣可自選中級官員奏請充任判官,以資佐理。睿宗以後,節度、觀察、防禦、團練等使皆有判官輔助處理事務,亦由本使選充,非正官而為僚佐。五代州府亦置判官,權位漸重。宋代於各州府沿置,選派京官充任稱籤書判官廳公事,省稱“籤判”;各路經略、宣撫、轉運和中央的三央、羣牧等使府及州。元各路總管府、散府及州皆有判官。明府州有通判,清代改為州判

判官詩詞描述

杜牧有一首有名的《寄揚州韓綽判官》:青山隱隱水迢迢,秋盡江南草未凋。二十四橋明月夜,玉人何處教吹簫。這裏的判官就是一種指封建官名。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