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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漢語詞語)
鎖定
法理,指形成某一國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在一定意義上是法的淵源。
- 中文名
- 法理
- 拼 音
- fǎ lǐ
- 外文名
- theory of law
- 注 音
- ㄈㄚˇ ㄌㄧˇ
法理漢語詞語
法理拼音
fǎ lǐ
法理詞義
法理引證解釋
1. 法律;法律原理。
②《隋書·裴藴傳》:“ 藴 亦機辯,所論法理,言若懸河,或重或輕,皆由其口,剖析明敏,時人不能致詰。”
④宋 王安石 《未復舊官光祿寺丞趙瑾改大理寺丞制》:“爾造行不謹,陷於法理,比更赦宥,復序故官。”
⑤李大釗《國情》:“以新約法為物,無吾儕管窺法理之餘地。”
漢 王充 《論衡·骨相》:“非徒富貴貧賤有骨體也,而操行清濁亦有法理。”
3. 佛教語。佛法的義理。
①《晉書·王珉傳》:“時有外國沙門,名 提婆 ,妙解法理,為 珣 兄弟講《毗曇經》。”
②南朝 梁 慧皎 《高僧傳·唱導論》:“唱導者,蓋以宣唱法理開導眾心也。”
[1]
法理法學含義
法理作為法的淵源,目的在於彌補法律規範的空隙。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中,一般都確認法理為民事方面法的淵源之一(刑事方面根據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一般不能適用法理)。因為法律無論如何詳盡,也不可能把錯綜複雜、千變萬化的社會現象都毫無遺漏地加以規定。法理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國家把法理作為最後適用的法源,即: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有的西方國家法學者認為,當前法理有作為主要淵源的趨向;但也有的學者認為,法理本身並不具有法源的性質,只有依據法理所作的判決成為審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時,才能成為法源。
在社會主義法中,法理一般不作為法的淵源。蘇聯建國初期,由於社會主義法律還不完備,列寧曾宣佈“在這種法令沒有或不完備時,應以社會主義的法律意識為指針”(《列寧全集》第29卷,第106頁)。中國司法實踐中,當遇有案件在法律上無明文規定時,一般以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制定的政策作為審判的依據。
法理圖書
法理基本資料
書名:法理學
圖書編號:1 0 7 5 9 5 9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定價:65.0
ISBN:7 8 0 1 9 0 5 2 4
作者:劉作翔主編
出版日期:2005-05-01
版次:1
開本:小16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