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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軍

(湖南省張家界市慈利縣原縣長)

鎖定
李軍,男,漢族,1965年5月生,湖南常德人,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9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文化,長沙交通學院汽運統計專業畢業。曾任湖南省張家界市慈利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5年3月,李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中文名
李軍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湖南常德
出生日期
1965年4月
畢業院校
長沙交通學院

李軍人物履歷

1983.09-1985.07 長沙交通學院汽運統計專業學習
1985.07-1989.02 湖南省常德市汽車運輸公司工作(其中:1986.04-1988.06參加湖南財經學院自考大專班統計專業學習獲大學專科學歷)
1989.02-1991.03 湖南省大庸市交通局運輸管理處工作
1991.03-1994.06 湖南省大庸市運輸管理處運政運務科副科長
1994.06-1994.10 湖南省張家界市運輸管理處運政運務科副科長
1994.10-1998.09 湖南省張家界市運輸管理處運政運務科科長(其中:1996.12-1998.09抽調到市委組織部黨建先鋒辦工作)
1998.09-1999.12 湖南省張家界市運輸管理處副主任
1999.12-2001.04 湖南省張家界市交通規費徵稽處黨支部書記、處長(副處級)
2001.04-2002.09 湖南省張家界市交通規費徵稽處處長、黨支部副書記
2002.09-2004.09 湖南省張家界市武陵源區委常委、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其中:2001.09-2004.07參加湖南大學網絡學院本科班工商管理專業學習獲網絡教育本科學歷)
2004.09-2006.06 湖南省張家界市武陵源區委副書記
2006.06-2007.05 湖南省張家界市武陵源區委常委、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黨委書記
2007.05-2011.06 湖南省張家界市武陵源區委常委、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處處長、黨委副書記
2011.06-2011.12 湖南省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處處長、黨委副書記 [1-2] 
2011.12- 湖南省張家界市慈利縣委副書記、縣長 [10] 
六屆張家界市委委員,五屆張家界市委候補委員 [3-5] 

李軍人物事件

李軍違紀被查

2014年8月15日,據湖南省紀委網站消息:湖南省紀委對中共慈利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李軍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調查。 [6] 

李軍立案偵查

2014年9月30日,張家界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湖南省慈利縣委副書記、縣長李軍(正處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7] 

李軍依法逮捕

2014年10月15日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對其採取逮捕強制措施。 [9] 

李軍提起公訴

2014年12月26日,張家界市慈利縣委原副書記、縣人民政府原縣長李軍(正處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經張家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由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向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8] 

李軍一審宣判

2015年3月26日,湖南省張家界市慈利縣原縣委副書記、縣長李軍受賄案,在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永定區人民法院當庭判決,被告人李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被告人李軍受賄所得人民幣1954835元,美金5000元,購物卡16萬元予以追繳。
永定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間,李軍利用擔任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黨委副書記、管理處處長、張家界市慈利縣縣委副書記、縣長的職務便利,為個人和企業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5554835元、美元5000元、購物卡16萬元。
永定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被告人李軍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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