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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翬

(明朝中期官員)

鎖定
曾翬(1410年11月16日—1491年2月23日),字時升,號龍坡居士 [49]  ,又號省軒, [55]  江西吉安府泰和縣(今江西省吉安市泰和縣上模鄉上模村) [46]  [55]  人,祖籍南直隸應天府上元縣(今江蘇省南京市) [48]  ,明朝中期官員。
宣德八年(1433年)進士,授刑部主事,遷員外郎、郎中。景泰元年(1450年),升廣西右參政,奉旨核查重大案件。景泰六年(1455年),改河南右參政。天順五年(1461年),升山東右布政使,皇族想強奪百姓的田地,曾翬極力説不行,於是作罷。成化元年(1465年),轉河南左布政使。當時荊襄盜賊興起,河南儲備糧食和軍用物資,用來供應軍隊,官軍依賴這些物資。成化四年(1468年),召為刑部左侍郎,仍給從二品俸。成化六年(1470年),巡視浙江,考察官吏,罷免布政使張清。成化九年(1473年),致仕歸鄉。弘治年間,進階資善大夫 [45] 
弘治四年正月十五日(1491年2月23日),曾翬去世,終年八十二歲。 [42]  [44] 
全    名
曾翬
時升
龍坡居士、省軒
所處時代
明朝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地
江西吉安府泰和縣(今江西省吉安市泰和縣)
出生日期
1410年11月16日
逝世日期
1491年2月23日
主要成就
解決廣西租賦拖欠的問題
主要作品
《龍坡集》
最高官職
刑部左侍郎
祖    籍
南直隸應天府上元縣(今江蘇省南京市)

曾翬人物生平

曾翬過目不忘

永樂八年十月二十日(1410年11月16日) [47]  ,曾翬出生於江西吉安府泰和縣(今江西省吉安市泰和縣)。他年幼時便聰明敏鋭,酷愛學習,讀書過目不忘 [3] 
宣德七年(1432年),曾翬憑藉《書經》考中江西鄉試 [4] 

曾翬歷職刑部

宣德八年(1433年),曾翬在會試中取得第二名,廷試後被授予同進士出身的身份,在工部觀政。他奉工部的命令前往陝西處理永興王的葬禮事宜,藩臬故舊送給他禮物,他全都拒絕接受。他回京後拜謁少師楊士奇,楊士奇知道曾翬拒絕接受饋贈的事,大為讚賞。 [5-6] 
正統元年(1436年)閏六月,明英宗任命曾翬為刑部山西司主事。 [7]  曾翬審理案件時,總是盡力追求事實真相,即使是熟悉法律的官員,也自認為比不上他。不久,曾翬因父親去世而離職守喪。服喪期滿,改任刑部浙江司主事。 [8] 
正統七年(1442年),沿海衞所多因沒有防備而導致海盜作亂,明英宗命令户部侍郎焦宏前往整飭兵備,焦宏上奏請求讓曾翬隨行。所有有罪的將士,都交給曾翬處理,而防守作戰的策略,全都聽從曾翬的意見。等到回朝後,焦宏對朝廷的士大夫説:“曾翬主事有謀略,有作為,可以重用。”楊士奇聽到焦宏的話,立即準備推薦提拔曾翬,但因楊士奇突然去世,沒有實現。 [9] 
正統九年(1444年)六月,曾翬升任刑部陝西司員外郎。 [11]  刑部尚書金濂因為各司上報的文書繁多,命令曾翬掌管這些文書。有涉及權貴的案件,各司或許因害怕而不敢處理,金濂常把這些案件交給曾翬處理。曾翬處事公正無私,一律按照法律來處理,因此賢名越發顯著。秦王誣陷巡撫陳鎰狎妓,朝廷議論紛紛。曾翬拘捕妓女審理此案,立刻查清事實真相,彈劾藩府誣陷大臣,陳鎰得以洗清罪名。 [10]  [12] 
正統十三年(1448年)二月,曾翬升任刑部湖廣司郎中。 [13-15] 

曾翬治理廣西

景泰元年(1450年)六月,地方上有職位空缺,明代宗命令大臣各自舉薦人選。何文淵當時任吏部侍郎,一向瞭解曾翬的賢能,於是舉薦他,曾翬升任廣西布政司右參政。 [16-17]  [21] 
廣西的租賦多拖欠,徵收催繳又非常苛刻嚴厲,百姓不堪其苦,都逃離家園,但賦税軍餉仍照舊徵收。曾翬於是核查拖欠租賦的檔案,告知百姓逐漸交納拖欠的軍餉實數,停止對他們的徵繳,因此邊境的儲備逐漸充實。 [18] 
思明土官知府黃銶與都指揮黃矰是族兄弟。景泰三年(1452年),黃矰殺了黃銶父子,卻謊稱是強盜所為,案件長久不能決斷。李棠傳檄曾翬和副使劉仁宅去調查黃矰父子,黃矰派人持千金在路上賄賂他們,並且擁精兵來要挾,請求延緩對此案的審理。曾翬堅決拒絕不接受,把黃矰誘出抓進獄中,於是李棠詳細上奏黃矰的罪行。恰逢黃矰因陰謀得以逃脱,他通過上書支持明代宗立自己的兒子為太子,被升為都督同知,與此同時,父子兩人都重獲自由。儘管眾人對曾翬的安危感到擔憂,但曾翬本人卻表現得若無其事 [19]  [22]  [53] 
太平府交趾相鄰,永樂年間曾運送食鹽來供給征討交趾的軍隊。等到戰爭結束,留在太平府的食鹽每年都要撥派民丁看守,百姓為此感到痛苦。曾翬上奏請求把這些食鹽折價發給官吏作為俸祿,並罷免了看守食鹽的民丁,百姓都歡呼慶幸。不久,曾翬因母親郭淑人去世離職守喪。 [20] 

曾翬轉任河南

景泰六年(1455年),服喪期滿,曾翬改任河南參政。當時清軍御史竭力多徵召士兵來補充軍隊,曾翬與他們共事,感嘆説:“士兵與百姓的户籍不同,怎麼可以隨意誣陷呢?”有可以分辨清楚的,他總是為百姓分辨。恰逢有人上奏説天下多有冤獄,請求委派官員審理辨別,河南把這個任務交給曾翬。曾翬明察秋毫,詳細審理,平反了很多冤案 [23] 
天順元年(1457年),明英宗復位,曾翬入朝覲見,趁機進言説每年兑運的軍糧運到臨清倉後,又要再兑給軍户,出納環節多有弊端,請求將永次交兑(明代的一種賦税制度,指的是百姓向國家交納賦税時,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將實物或貨幣等賦税物品交給指定的官員或機構,完成交納手續)改為便捷的方式。明英宗答應了他的請求,這個制度一直沿用下去。南陽縣有很多流民,眾人商議要把他們全部驅逐出境,人心惶惶。曾翬説:“他們不過是因為徭役太重才逃走的,如果逼迫太急,恐怕會生出變故。”於是他與巡撫一起商議解決流民問題,人心才安定下來。 [24] 

曾翬藩司之任

天順五年(1461年)三月,曾翬升任山東右布政使 [25]  他所居住的官署,相傳有妖怪,前任官員都不敢居住,但曾翬卻毫無疑慮地住了進去。不久,他的妻子和兒子在官署中去世,眾人因此勸説曾翬搬家。曾翬説:“生死有命,妖怪又能做什麼呢?”山東舊日苦於黃河河道的勞役,又接連遭受水旱災害,曾翬盡心賑濟撫卹百姓,凡是河道勞役所需,都多方籌劃,不以此煩擾百姓。曹州有奸詐的百姓指認百姓新開墾的田地為無税田地,獻給皇親國戚,部使者命令曾翬去丈量土地。曾翬説:“按照舊的規定,允許百姓開墾荒地,永遠作為世業,現在卻要丈量土地並徵税,這恐怕不合適吧?”部使者深以為然,於是停止了丈量。 [26-27] 
成化元年(1465年)四月,曾翬轉任河南左布政使。 [28]  河南的百姓都高興地説:“我們的父母官回來了。”荊襄地區盜賊興起,曾翬考慮到朝廷出兵征討,必定要經過河南,就預先命令各郡縣儲備糧食和軍用物資,準備好草料,軍隊一到就供應給他們,百姓因此沒有受到騷擾。有一年收成不好,百姓缺糧,而又要賞賜軍隊數萬兩白銀,官府和百姓都感到籌措困難。曾翬會計核算後,發現開封倉的糧食很多,就拿出官糧一百多萬石,平價賣給百姓,饑民因此得以度過饑荒,而軍隊的賞賜也沒有短缺。 [29-30] 

曾翬回京任職

成化三年(1467年)十二月,曾翬升任刑部左侍郎,仍享受從二品的俸祿。 [31-33] 
成化六年(1470年)二月,明憲宗命令曾翬巡視浙江,允許他便宜行事 [34]  曾翬遍歷各郡縣,詢問百姓的疾苦,考察官吏的治績得失,因不稱職而被罷免的官員有幾百人,人們都認為處理得當。他減免了繁重的勞役,減少了官府的租税,處罰了奸詐的官吏,禁止了無理的訴訟。工匠因勞役繁重而死亡的,減少他們每年的造作定額;銀場因礦藏枯竭而停產的,停止他們每年的賦税;官府機構冗雜的,進行精簡;需要增設巡防的,予以增加。百姓都認為這些措施非常便利。 [35-36] 
成化七年(1471年),曾翬回朝。有宦官依仗明憲宗的寵信殺人,事情被揭發後,曾翬上奏請求逮捕治罪。奏章上報後,沒有得到批覆,眾人都為曾翬的安危擔憂。過了三天,批覆下來,最終聽從了曾翬的請求。都察院六科的官員都吐着舌頭認為這件事很難辦。 [37] 

曾翬致仕歸鄉

成化九年(1473年)十二月,曾翬自己陳述年老多病,懇切請求退休。明憲宗考慮到曾翬確實多病,就答應了他的請求。等到辭別時,特地命令光祿寺設宴為他送行。 [38-39] 
曾翬回到家後,很少到城裏去。每當風和日麗的時候,他就徜徉在山水之間,吟詩唱歌來自娛自樂。巡撫和布政使商議每年撥給四名皂隸供曾翬家役使,曾翬推辭不接受。 [40] 
明孝宗登基後,詔令文臣退休,五品以上的進升一階,廉潔且貧窮的每年發給半數俸祿。有關部門把這件事告訴曾翬,曾翬按照規定進升了資善大夫的職位,卻堅決辭謝了俸祿。 [41]  [44] 
弘治四年正月十五日(1491年2月23日),曾翬生了小病,子孫侍奉在旁邊發覺有些異樣,問他有什麼不舒服。曾翬笑着説:“我今天可以死得正正當當了。”他誦讀了曾子關於“啓手啓足”的話,然後就去世了,終年八十二歲。 [42]  [44] 

曾翬主要影響

曾翬在刑部任職期間,處理獄訟公正無私,精通法律,對待權貴也不偏不倚,一律依法處理,因此贏得了賢名 [8]  ;曾翬在陝西司任職期間,處理了大量奏牘,對於涉及權貴的案件,他也敢於接手處理 [10]  ;在廣西任職期間,曾翬解決了廣西租賦拖欠的問題,通過核查拖欠租賦檔案,讓民眾逐漸交納實際數目,從而充實了邊 [18]  ;在河南任職期間,曾翬積極救災,多方籌措資金,賑濟饑民,並解決了賞軍需銀的問題,使得公私皆有所措 [29]  ;在巡視浙江期間,曾翬遍歷郡縣,問民疾苦,考吏治得失,整頓了吏治,減輕了民眾的負擔,贏得了民眾的稱讚 [36]  [2] 

曾翬歷史評價

焦宏:曾主事有猷有為,可大用也。 [2] 《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引
李賢等:介直剛明,德政懋修。 [52] 《明一統志》
何喬新:公之位不滿其德,故施於用者不盡所藴。然所謂古之大臣者,公無愧焉。 [2] 《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
劉健等:翬性質實,歷官四十餘年,勤慎不渝,所在共職同列,心師事之。晚節家居,不入城府。歿之日,家無贏貲,鄉人高之。 [45] 《明孝宗實錄》
張廷玉等:翬操行謹,所至有聲。及歸,生計蕭然,絕跡公府,鄉人以為賢。 [1] 明史

曾翬軼事典故

曾翬廉慎君子

據記載,曾翬是一位廉潔謹慎的君子。他清廉得連衣服都破舊不堪,但當他有所堅持的時候,卻是萬夫莫開,不會因禍福而動搖。自從他入仕以來,就以恬淡退讓自守,非常鄙視奔走鑽營。他做郎中時,有人勸他只要去拜訪一下大臣,公卿的職位就可以立刻得到。曾翬笑着不回答。他執法時從未稍微屈從過,有人認為這不是保全自身和家庭的辦法。曾翬説:“我所知道的只是法律而已,其它的不是我所考慮的。”曾翬的職位與他的德行不相稱,所以他在任上施展的才能並沒有完全發揮出來。 [43] 

曾翬清風高潔

曾翬因年老多病而請求退休,然而,有人卻對他提出了三項罪名:貪污受賄、大興土木建造宮殿,以及招兵買馬圖謀叛亂。這些指控震驚了朝廷,明憲宗立即命令巡撫前往調查,捉拿曾翬。 [54] 
巡撫抵達曾翬隱居的山上後,卻驚訝地發現,所謂的“九十九根大柱”實際上是曾翬親手砍削的木棍搭建的草堂;“丈二琉璃瓦”則是覆蓋在草堂上的蘆葦;“金磚”台階則是用鵝卵石鋪成的。曾翬的生活清貧,以篩子為飯桌,擺籃為門,這與指控中的奢華生活相去甚遠。事實上,曾翬在刑部左侍郎任上,曾巡視浙江,罷免了上百名不稱職的官吏,並依法處置了18名貪官。這些人對他懷恨在心,一直伺機報復。曾翬一生為國為民,從未考慮個人利益,他的清廉和正直得到了巡撫的證實。 [54] 
明憲宗在瞭解真相後,深感內疚,對誣告曾翬的人進行了嚴厲處罰,並派巡撫安撫曾翬。他賜予曾翬“清風高潔”的匾額,以表彰他的高尚品質。然而,曾翬婉言謝絕了人役和歲銀,只收下了匾額。 [54] 

曾翬人際關係

輩分
關係
姓名
簡介
先輩
曾祖父
曾德榮
賢良卻早逝。
祖父
曾存吾
兩代人都沒有做官,卻以德行和信義聞名。他們都因為曾翬的顯貴,被贈予刑部左侍郎的職位。
父親
曾忠良
生母
劉氏
都被贈予淑人的封號。
繼母
郭氏
平輩
妻子
蕭氏
——
後輩
孫女
曾氏
嫁何一愨,丈夫去世後,侍奉婆婆並堅守節操,歷經二十年。萬曆年間,受到朝廷的表彰。
參考資料: [46-47]  [51] 

曾翬主要作品

曾翬著有《龍坡集》,今已失傳。 [49] 

曾翬後世紀念

據《江西通志》記載,曾翬墓位於江西省吉安市泰和縣南小馬坑。 [50] 

曾翬史料索引

  •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 [1] 
  •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 [2] 
參考資料
  • 1.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1-01-10]
  • 2.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2-04-08]
  • 3.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公幼頴敏嗜學,書一過目,終身不忘。
  • 4.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宣德壬子,以書經中江西鄉試。
  • 5.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宣德壬子,以書經中江西鄉試。明年,會試中第二名,廷對賜同進士出身,觀政工部。奉部檄往陝西治永興王葬事,藩臬故舊饋遺,悉拒不受。歸謁少師楊文貞公,文貞知公拒饋事,大加獎慰。
  • 6.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宣德八年進士。治秦府永興王葬,卻有司饋遺。
  • 7.    《英宗睿皇帝實錄·卷十九》:正統元年閏六月……庚辰,擢進士沈譓、王用為吏部主事,林茂為兵部主事,蘇洪、丁芹、蕭璁、曾翬、陸矩為刑部主事,徐珙為太僕寺丞。
  • 8.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除刑部山西司主事。公治獄證,逮訊鞫,務求其情,老於法家者,自以為不及。丁父憂去。服闋,改刑部浙江司。
  • 9.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正統七年,海寇作亂,沿海衞所多以無備僨事。英廟命户部侍郎焦公往飭兵備,焦公奏以公從行。凡將士有辠者,悉屬公治之,而守戰方略,一惟公言是用。及還,焦公語朝士大夫曰:“曾主事有猷有為,可大用也。”文貞公聞焦公言,亟欲薦擢,會薨不果。
  • 10.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九年,陞陝西司員外郎。大司寇金公濂以諸司奏牘浩穰,命公典之。獄有關權貴者,諸司或局蹐不敢治,金公常以屬公。公無所左右,一斷以法,由是賢聲益着。奉府誣奏廵撫都御史陳僖敏公私於樂婦,朝論疑駭。公逮樂人治之,立得其情,遂劾奏者妄,而白僖敏之誣。
  • 11.    《英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七》:正統九年六月……辛丑,升刑部署員外郎事,主事譚溥、蕭維禎、主事趙象俱為本部郎中,主事羅崇本、祝暹、蔣箴、曾翬、吳高、李棠、馬嗣宗為本部員外郎。
  • 12.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歷刑部員外郎。尚書金濂器之,俾典奏牘。有重獄,諸郎不能決,輒以屬翬。秦王訐巡撫陳鎰狎妓。翬按得其情,劾藩府誣大臣,鎰得白。
  • 13.    《英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三》:正統十三年二月……壬戌,升刑部員外郎蔣箴、祝暹、陸瑜、馬嗣宗、曾翬、李棠、羅崇本為郎中,主事王健、周瑄、沈彬、甘敬脩、逯端、項忠、王概為員外郎,照磨朱銓為署員外郎。廣東都指揮僉事幹羽奏烏撒軍民府同知張遜嗜酒貪賄諸罪,覆勘不實。上命羽自陳,復不伏罪,為都察院所劾,命巡按御史逮鞫之。
  • 14.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尋陞湖廣司郎中。
  • 15.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正統十三年進郎中。
  • 16.    《英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三》:景泰元年六月……丙子,升江西道監察御史胡拱辰為貴州布政司左參政,翰林院檢討何瑄為四川右參政,刑部郎中曾翬為廣西右參政,户部員外郎李貴為山西右參政,山西左參議尹聰為陝西右參政,大理寺左評事謝琦為雲南按察司僉事。從吏部會大臣薦舉也。
  • 17.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先公時為吏部侍郎,素知公賢,遂以公薦,陞廣西布政司右參政。
  • 18.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廣西租賦多逋,徵督苛急,民不堪戎伍,迯而支糧餉如故。公乃稽逋租之籍,諭令漸輸戎伍實數,停其給,繇是邊儲漸充。
  • 19.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思明土官知府黃銶與都指揮黃矰,族兄弟也。鈜殺銶父子,詐言為盜所殺,獄久不決。公奉台檄會勘,鈜以黃金二十斤賄公,請緩其獄。公拒不納,具奏其辠。會鈜以陰謀得脱,且徵用之,眾為公危,公自若也。
  • 20.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太平府與交趾隣,永樂中運鹽以餉徵交之師。及兵罷,鹽留太平者歲撥民丁看守,民苦之。公具奏以鹽折俸,而罷遣守者,民皆歡呼。丁郭淑人憂去。
  • 21.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以何文淵薦,擢廣西右參政。
  • 22.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李棠檄翬及副使劉仁宅按黃矰父子。矰使人持千金賄於道,且擁精兵挾之。二人佯許諾,已,誘執矰下之獄。棠以聞。未幾,矰以上書擢都督同知,父子俱出獄,翬等太息而已。尋以憂去。
  • 23.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服闋,改河南。時清軍御史務多得軍以補伍,公與共事,嘆曰:“兵民異籍,豈可誣也?”有可辨者,輒為辨之。會言事者謂天下多冤獄,請委官審辨,河南以屬公。公精察詳審,多所平反。
  • 24.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英廟復辟,公來朝,因言每歲兑軍糧運至臨清倉,復出兑軍,出納多弊,乞改永次交兑為便。上允所請,至今行之。南陽□縣多流民,眾議一切驅逐,人情洶洶。公曰:“彼不過徭役耳,急之且變生。”遂與廵撫恊謀止之,眾乃安。
  • 25.    《英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六》:天順五年三月……升山東布政司右布政使李顒為本司左布政使,河南右參政曾翬為山東右布政使。
  • 26.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天順五年遷山東右布政使。民墾田無賦者,奸民指為閒田,獻諸戚畹。部使者來勘,翬曰:“祖制,民墾荒田,永不科税,奈何奪之?”使者奏如言,乃免。
  • 27.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天順五年,陞山東右布政使。所居官署,相傳有妖,前任者不敢居,公居之不疑。既而妻子歿於署,眾因勸公它徙。公曰:“死生命也,妖何能為?”山東舊苦塞河之役,又洊罹水旱,公殫心賑恤,凡河役所需,多方區畫,不以煩民。曹州奸氓有指民新墾田為無糧者,以獻戚畹,部使者檄公丈量。公曰:“舊令許民墾荒,永為世業,今欲丈量起科,得無不可乎?”部使者深然之,遂止。
  • 28.    《憲宗純皇帝實錄·卷十六》:成化元年四月……升山東右布政使曾翬為河南左布政使。
  • 29.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成化元年,轉河南左布政使。河南人皆喜曰:“吾父母來矣。”荊襄盜起,公念朝廷出師征討,必道河南,預命郡縣儲糧餉,具茭芻,兵至給之,民以不擾。歲飢,民缺食,而賞軍需銀數萬兩,公私無所措。公會計開封倉糧甚多,乃出官糧百餘萬石,平價糶之,饑民賴以濟,而軍賞亦無缺。
  • 30.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成化初,轉左。河南歲飢,計開封積粟多,奏請平糶,貧民賴以濟。
  • 31.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四年,陞刑部左侍郎,仍給從二品俸。
  • 32.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召拜刑部左侍郎,仍食從二品俸。
  • 33.    《憲宗純皇帝實錄·卷四十九》:成化三年十二月……甲寅,以河南左布政使楊璇為户部右侍郎,詹事府少詹事兼翰林院學士萬安為禮部左侍郎,河南左布政使曾翬為刑部左侍郎,山東左布政使彭誼為工部左侍郎。
  • 34.    《憲宗純皇帝實錄·卷七十六》:成化六年二月……辛未,遣刑部左侍郎曾翬等循行天下,考察官吏得失,訪求軍民利病……議入,上命刑部左侍郎曾翬往浙江而以傑往河南,昭往福建,琛往四川,旻往大名,令召趙敔還京待缺,而命南京大理寺卿夏時正往江西。召巡撫湖廣都御史羅箎掌南京都察院事,而以吳琛代之。巡撫賜翬等敕曰:朕自臨御以來,勵精圖治,惓惓以保民為心。而比歲水旱相仍,民多艱窘,所在有司,默不以聞,致下情不得上通,上澤不得下施。軫念及此,良切朕懷。今特命爾等巡視府縣,奉宣德意,考政治得失,問生民疾苦。選委都、布、按三司各一員,督令撫安軍民,禁捕盜賊。民有流移未復者,設法招撫;飢窘無聊者,量為賑濟;無牛具、種子者,悉為措給;強暴害眾者,嚴加懲治;冤抑未伸者,即與辯理;徭役可省者,省之;科徵可停者,停之。務使人受實惠,不致失所。仍考察諸司官員奉公守法、廉明仁恕者,以禮勸獎;貪酷害民者,為民老疾;罷軟誤事者,致仕冠帶閒住。須察民情好惡之公,以為去留。軍職害軍誤事,詢察得實,一體罷黜。應問罪者,四品以上參奏拏問,五品以下並軍民詞訟,俱送按察司、巡按御史問理,或爾就量情發落。凡一應軍務民情,利所當興,害所當革者,悉聽便宜處置。干礙地方重務,宜具奏區處。爾受茲簡委,務上體朝廷仁恤之意,下念地方關係之重,盡心所事,俾盜息民安,無意外之虞,斯稱所委。如或施為苟且,處置乖方,事無實效,責有所歸。勉之慎之,毋自怠忽。待秋成無事之後,具奏回京。
  • 35.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尋巡視浙江,考察官吏,奏罷不職者百餘人,他弊政多所釐革。
  • 36.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明年,憲廟命公廵視浙江,許便宜行事。公徧歷郡縣,問民疾苦,考吏治得失,庶官以不職黜者數百人,皆以為當。省重役,減官租,讁奸吏,禁刁訟。局匠死絕者,減其歲造之額;銀塲礦絕者,停其歲輸之課;官司冗濫者,革之;廵徼當設者,增之。民皆稱便。
  • 37.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踰年乃歸。中貴怙寵殺人,事覺,公具奏逮治。奏上,不報,眾為公危之。越三日,奏下,卒從公請。部台科道皆吐舌以為難。
  • 38.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九年,公自陳老疾,懇乞致仕。上念公實多病,許之。及辭,特命光祿寺賜宴。
  • 39.    《憲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三》:成化九年十二月……己未,復除山東布政司右參議呂鐸於浙江。刑部左侍郎曾翬以疾奏乞致仕,許之。巡撫山西右副都御史雷復奏罷貪懦老疾官太原府通判胡清等六十一員。
  • 40.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公既抵家,絕跡不至城府。每風日清羙,徜徉泉石間,歌詠以自適。廵按藩臬議歲撥皂隸四名送公家供役,公辭不受。
  • 41.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會有詔,文臣致仕者五品以上進一階,廉且貧者歲給半俸。有司以告,公奉例進階資善大夫,卒辭俸。
  • 42.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及得微疾,子孫侍者覺稍異,問所苦。公笑曰:“吾今日得正而斃矣。”誦曾子啓手啓足之言,溘然而逝。
  • 43.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廉慎君子也。清月翟若不勝衣,及其有所執,萬夫莫奪,不可以禍福動也。自入仕,以恬退自守,深恥奔競。為郎中時,或語以一造大臣門,公卿可立致。公笑而不應。其執法未嘗少狥,或謂非保身保家之道。公曰:“吾所知者法耳,它非所恤也。”公之位不滿其德,故施於用者不盡所藴。然所謂古之大臣者,公無愧焉。
  • 44.    《孝宗敬皇帝實錄·卷四十七》:弘治三年正月……致仕刑部左侍郎曾翬卒。翬,字時升,江西泰和縣人。宣德八年進士,授刑部主事,遷員外郎、郎中。景泰元年,升廣西右參政,承檄核大獄。有殺人者,致黃金數十斤,峻拒之,因具獄。尋改河南。天順五年,升山東右布政使。戚畹欲奪民田,部使者方依違,翬極言不可,乃已。成化元年,轉河南左布政使。時荊襄盜起,豫峙銀粟以備犒餉,官軍賴之。四年,召為刑部左侍郎,仍給從二品俸。六年,巡視浙江,考察官吏,首去布政使張清,人頗為之不平。九年,乞致仕去。上登極,以詔例進階資善大夫。至是,卒於家,賜祭葬如例。翬性質實,歷官四十餘年,勤慎不渝,所在共職同列,心師事之。晚節家居,不入城府。歿之日,家無贏貲,鄉人高之。
  • 45.    孝宗敬皇帝實錄 卷四十七 弘治四年 正月 十五日 3  .明清實錄數據庫[引用日期2024-02-07]
  • 46.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資政大夫刑部左侍郎曾公翬神道碑》:公諱翬,字時升,世居泰和之上模。曾祖德榮,賢而蚤世。祖存吾,考忠良,再世不仕,而以德義聞。俱以公貴,贈刑部左侍郎。妣劉氏,繼母郭氏,俱贈淑人。
  • 47.    龔延明主編,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 登科錄 上 點校本,寧波出版社,2016.05,第44頁.
  • 48.    王鶴鳴等主編;上海圖書館編,中華譜牒研究 邁入新世紀中國族譜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0.11,第82頁.
  • 49.    《江西通志·卷七十八》  .搜韻影印古籍資料[引用日期2024-02-07]
  • 50.    《江西通志·卷一百十》  .搜韻影印古籍資料[引用日期2024-02-08]
  • 51.    《江西通志·卷九十九》:何一愨妻曾氏,泰和曾翬之孫女也,夫亡,事姑守節歷二十年,萬曆間旌表。
  • 52.    《明一統志·卷五十六》  .搜韻影印古籍資料[引用日期2024-02-08]
  • 53.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景泰三年,思明土知府黃夌老,子鈞嗣。夌庶兄矰使其子殺夌父子,滅其家,而以他盜為亂告。棠檄右參政曾翬副使劉仁宅按其事。翬等誘執矰父子下之獄。矰窘則遣使走京師,上書請帝廢太子立己子。帝大喜,立擢矰都督同知,出其子於獄。
  • 54.    “高潔堂”上話曾翬  .吉安新聞網[引用日期2024-02-25]
  • 55.    曾翬  .泰和縣人民政府.2018-07-30[引用日期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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