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租賦

鎖定
租賦,漢語詞彙。拼音:zū fù 釋義:田租,賦税;租税。
中文名
租賦
外文名
zū fù
釋    義
田租,賦税;租税
出    處
《史記·五宗世家》

目錄

租賦釋義

田租,賦税;租税。

租賦出處

《史記·五宗世家》

租賦例句

史記·五宗世家》:“令吏毋得收租賦。”
《漢書.卷六.武帝紀》:所幸縣毋出今年租賦,賜鰥寡孤獨帛,貧窮者粟。 [1] 
唐·韓愈《順宗實錄四》:“州送租賦詣京師,至 潁川 界為盜所奪。”
宋·蘇洵《上皇帝書》:“今不為之計,使奸人猾吏養為盜賊,而後取租賦以啖驕兵。”
明 羅貫中《三國演義》第三三回:河北居民遭兵革之難,盡免今年租賦。
《明史·太祖紀一》:“今有司除租賦,皆頓首謝。” [2-3] 

租賦詳細解釋

中國古代由國家強制徵收的財政手段之一。即田租和賦税。田租是封建社會剩餘勞動的主要表現形式,賦税是集中化的田租,基本上屬於田租範疇之內的剩餘勞動。兩者在歷史發展中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繫,有一個相互交融的歷程。
田租
田租亦可稱田賦。歷代田賦名稱有所不同。春秋中期後,土地漸變為私產,於是產生向臣屬徵收穀物的土地税。魯宣公十五年(前594),“初税畝 ”是徵土地税的開始 。秦漢魏晉南北朝 ,田賦都稱田租 。以後則官田稱租 ,私田稱税。唐代有田租和地税,實行兩税法後,田租及庸、調併入户税,地税和各種附加合併分為夏季和秋季兩次徵收。宋將唐户税與斛鬥(地税)都按田畝徵收,賦額增加。官田、民田税項均稱賦,即官田之賦和民田之賦,這是官私田統稱為田賦的開始。元代地丁徵米粟,稱税糧。明代官田和民田所徵田賦,科則重輕不同。明中葉實行一條鞭法後,徭役、土貢等逐漸折徵銀兩,併入田賦徵收。清初又陸續將各項雜徵併入田賦,自雍正年間攤丁入畝後,地丁合一,從此田賦成為主要的財政收入。辛亥革命後,又將漕糧、蘆課和各種官田税課統稱田賦。歷代徵收田賦連帶各種附加的賦率有所不同,或徵實物,或收銀錢。
賦税
賦税,系強制徵課,是古代國家賴以生存的重要經濟統治手段。 起源於春秋前君主從臣屬 取得的勞役和實物貢納。春秋時,周王室和諸侯國君對土地徵發的財物稱税,向臣屬徵發的軍役和軍用品稱賦,也稱軍賦。春秋末年,各國軍賦如丘甲、丘賦等也從田地徵發 ,賦税逐漸混合 。秦 漢時期,軍賦按人丁徵收,田税按田畝徵收。以後各代賦税通常是指按地、丁、户徵收的土地税和户口税 。明代推行一條 鞭 法,已將賦、税逐漸合併。清代攤丁入畝,地丁合一,賦税實際上是田賦,是為狹義的賦税。對鹽、鐵、酒、茶等物,以及交易、牙行、典當、契約等的徵課,一般稱之為徵權、雜税,屬廣義的賦税。至清末,賦税成為一切税課的總稱。賦税的種類極為繁多,有軍賦(兵賦)、更賦、九賦、人口賦等多種形式。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