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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見證

鎖定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應當事人的要求,依法對自己親身所見的法律事實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一種活動。例如,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與我國公司、企業簽訂重大經濟、貿易、技術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往往要求我國律師給予見證。律師見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並沒有作為一項律師業務予以確認,但是在律師業務的實踐中已經開展起來,並且起着積極的作用。 [1] 
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作為見證人,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進行的見證,屬於“私證”,但有很強的證明力。律師見證一般可以參照律師協會編制的操作指引進行,有很強的法律規範性和原則性
中文名
律師見證
外文名
Lawyer witness
目的作用
見證某一法律行為
性    質
法律

律師見證法律概念

律師見證 律師見證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或申請,指派具有律師資格法律職業資格,並有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 以律師事務所和見證律師的名義,就有關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謹慎審查證明的一種律師非訴訟業務活動。

律師見證目的作用

一、見證某一法律行為法律事實的真實性;
二、見證某一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合法性
從法律屬性上看,在我國律師見證仍屬於“私證”,依法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不同於公證的證明力公證書一般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律師見證法律原則

第一、律師見證應首先嚴格審查核實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見證律師在對合同各方當事人的主體身份進行調查和認證時,應主動去查明當事人的真實身份,僅以當事人自行提供的材料作為認定主體資格的依據遠遠不夠,還要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實身份,其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資格、代理權限;當事人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對企業來説,應當調查企業的工商登記税務登記、外貿許可、特許經營、產品標準、專利商標等等,對相關的證據和材料,還應當到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
第二、律師見證還應勤勉盡責、嚴格審查核實見證事項的真實性;
從律師見證的目的看,見證不僅僅是對行為的見證,如,律師只對合同簽字及蓋章行為的真實性做見證,並不對雙方合同的內容做見證,這樣,律師做為法律服務職業的專有屬性就不能得到體現,律師見證也就失去了應有的法律意義!律師見證之所以不同於普通公民的作證,主要體現在見證律師負有對見證事項合法性審查的義務。
第三、律師見證的法律文書既要符合法定的實質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如,進行合同見證要查明當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確定意思表示要真實、明確,無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誤解的情形。
第四、律師見證應堅持迴避原則,不宜以律師執業身份為自己的親友作見證;
第五、律師見證應堅持自願、公平、直接和客觀的原則;
第六、律師對法定的強制公證事項不得見證;
第七、律師見證業務程序要完備,見證書內容要符合要求。
第八、律師見證必須堅持在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發生時親眼所見的原則。對於已經發生或者將要發生的事情,律師都不能見證,這是律師見證在時間上和空間上區別於公證的限制。 [2] 

律師見證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師見證業務操作指引(2008)
(2008年12月27日市律協業務研究與職業培訓委員會討論通過) [3] 
注:本操作指引經過二次民委會研討,並經過民委會部分委員三次修改後定稿,借鑑原《上海市律師國內見證工作暫行規定》(已廢止)、福建省律師協會律師見證業務操作指引等兄弟省份現有實施的操作指引認真制訂而成。

律師見證總則

1.1為幫助和指導上海律師開展見證法律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結合見證工作實務,特制訂本操作指引。
注:本條是本指引的制訂目的和法律依據。
1.2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根據客户(下稱“委託人”)的委託,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名義,對律師本人親身所見的、具體的法律行為或其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作出證明的業務活動。
注:律師見證的內容包括事件和行為。在討論過程中,有的觀點認為,“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即可,而不需“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名義”。後經仔細斟酌,多數意見認為,律師見證業務的特點之一,就是由具體承辦律師根據自己的感官見證.
1.3 從事見證工作的律師必須具備法律職業資格,並持有律師執業證
注:這是對於律師見證業務的主體資格要求,多數委員認為,律師助理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或和律師合辦見證業務。
1.4律師從事見證業務,應當依據已經知悉的客觀情況,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注:在討論的前幾稿中,有“通過律師見證,使當事人誠實守信,以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行文。有的委員認為,“三個維護”是律師法規定律師的基本職責,這裏再述顯得多餘,因此商議後這裏刪除。

律師見證業務範圍

2.1 律師可以承辦下列見證業務:
(1) 委託人親自在律師面前簽名、蓋章;
(2) 委託人簽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該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合同/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聲明、遺囑;
(3) 其他法律行為(其他法律事實)發生的真實性或其過程的真實性,例如:
a.委託代理關係的設立、變更、撤銷;
b. 財產的繼承、贈與、分割、轉讓、放棄;
(4) 文件原本同副本、複印件是否相符;
(5) 委託人委託的其他見證事項。
注:此條為律師見證業務的範圍。在制訂過程中,曾有“律師事務所不能辦理涉及帶欺詐性成份或非法集資性質的所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代養(加工)回購合同、購(傳)銷合同,不宜辦理認購權益卡會員卡為名集資性質合同的法律見證業務”。主要是考慮這類業務見證可能會涉及一些詐騙的行為,顧慮律師會成為犧牲口;但還有些委員認為,本操作指引規定內容不宜過窄,法律未禁止、沒有證據證明是欺詐性質的合同如果一律禁止見證似乎沒有依據。後經商議,將以上行文刪除。
2.2 律師不得承辦法律法規禁止或者規定不應由律師見證的事務。
注:這是律師見證禁止的規定。

律師見證工作原則

律師見證必須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3.1 律師負有要求相關各方出示與委託見證事項相關的各類證件(包括但不限於:公民身份證企業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照)的形式審查義務
注:對於各類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等文件的審核,如果不是見證業務所需,律師應盡到形式的審查而不是核查證件的真偽,只要律師盡到應當的注意義務即可,以避免律師不必要的義務和風險。
3.2 律師負有根據委託人的委託和委託見證事項的需要,至相關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機構查閲有關登記資料的形式審查義務。
注:對於業務的需要,或者對於委託人委託,律師需要對相關法律文件材料到相關機關進行核對的形式審查,盡到見證業務的盡職調查義務。
3.3若委託人要求出具《律師見證書》時間緊迫,致使律師無法事先進行第3.1、3.2條項下的工作或其他相關工作的,《律師見證書》應予以披露和説明(但該等未完成事項不應為委託見證事項)。
注:該條為律師自我保護的條款,對於委託人要求時間性較緊、同時又要求律師可以不進行相關法律文件核查的情況下,律師可以見證,但見證書內容應予以説明或描述。
3.4 律師不得為其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親屬辦理見證業務。
委託人委託的見證事項與律師本人或其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律師應當迴避。
注:鑑於見證律師和委託人的利害關係,律師不能向一定範圍的人員提供見證服務,以保證見證文件的客觀公正性
3.5 辦理遺囑見證業務,應由2名律師共同進行。
法律法規對辦理委託見證業務的人員的人數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法律、法規並未規定律師從事見證業務的人數要求,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要求,見證遺囑需要二名以上的見證人,因此,對遺囑見證的業務操作必須由2名以上的律師進行。
3.6 律師從事見證業務,應注意避免利益衝突;相關各方同意委託同一家律師事務所進行見證的除外。
注:法律並未排除具有相對性的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律師見證業務。在實踐中,相對性的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律師進行見證的情形也較為常見。
3.7律師從事見證業務,應當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予以嚴格保密。
注:該條規定了律師見證的保密義務

律師見證流程要求

程序:
1、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簽訂委託見證合同。
當事人委託律師進行見證時,律師會請當事人首先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並説明委託見證的事項,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和證據。律師對委託見證的當事人認真接待並製作筆錄,然後根據當事人所提供的要求和材料,審查當事人所委託的事項是否屬於見證範圍。符合見證條件的,應由律師事務所和當事人簽訂委託見證合同。
2、審查。
律師接受委託後,將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認真地進行審查分析。這是見證真實性、合法性的保障,也是見證的必經程序。審查的內容包括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可信,有關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如果律師認為不完善或者有疑義,會讓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並根據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律師還將審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資格。
3、見證。見證行為發生時,見證律師應監督法律文件的製作、複製,證明它們的真實性、合法性。
工作要求:
4.1 在簽訂《委託見證合同》前,律師應當向委託人説明律師見證的內容和法律效力,並應在詢問委託人後製作詢問或談話筆錄。
注:為避免委託人對律師見證效力的誤解,避免糾紛的發生,律師應先向委託人客觀説明律師見證的效力。製作筆錄,對於確定當事人的委託事項、確定委託人的主觀意圖及事實有重要作用,因此,是律師應當進行的工作內容
4.2委託律師見證,應當由委託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書面的《委託見證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
(1) 委託人的身份信息;
(2) 委託見證事項和用途/目的;
(3) 雙方的權利義務;
(4) 律師見證費用及支付方式
(5) 辦理見證事項的期限;
(7) 必要的提示、保留和聲明(包括對委託人的聲明以及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的聲明);
(8) 不予見證/撤銷見證的情形。
注:該條為見證合同應該包括的內容。在討論過程中,有些委員認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律師是否需要盡職調查及其範圍;但有些委員認為,是否需要盡職調查及其範圍,不應該具體明確,以避免反而給律師造成不必要的負累;有的委員認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律師事務所不予見證的費用承擔;但有些委員認為,不予見證,説明合同未履行,再規定費用如何承擔似乎多餘。因此,在此以上二點行文予以刪除。
4.3律師見證費用可以根據委託見證事項的範圍、難易程度、工作量等分項或計時收取,但應在《委託見證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
注:這是關於見證費用的規定。
4.4對於委託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應由委託人簽名/蓋章,並註明提交時間和來源。
注:為避免文件、材料來源引起的爭議,律師對於委託人提交的相關文件、材料應均由其簽名或蓋章。在討論過程中,有的委員認為,律師事務所應當留存委託人的相關身份資料和信息,但有的委員認為,這是增加律師的注意義務。後經考慮,在此刪除。
4.5律師認為委託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義時,應通知委託人作必要的説明或進行補充。
注:在討論過程中,原文為“應通知委託人作必要的補充”。但有些委員認為,如果委託人願意對相關情況進行説明,並承擔説明的後果,律師也可不必進行補充。後,多數意見認可此種觀點。
4.6 律師應對見證過程製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應當真實、完整、清晰。若有必要,可請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工作底稿應包含下列內容:
(1) 委託人身份證明材料;
(2) 委託人提供的文件、資料及其來源;
(3) 委託見證的函、電、接待談話記錄、詢問記錄;
(4) 律師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機構查閲的有關登記資料(若有);
(4) 對見證過程中的疑問所作的説明;
(5) 適用法律法規。
注:此條是對於律師見證業務工作底稿內容的説明。律師見證工作底稿是律師見證書出具的最重要的依據。
4.7出具《律師見證書》。見證書內容可以包括:
(1) 委託人的身份信息;
(2) 委託見證事項、範圍;
(3) 見證過程;
(4) 見證的法律依據;
(5) 見證結論;
(7) 出具見證書的時間、見證書份數。
《律師見證書》應由律師簽字、蓋章,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法律文書章。
注:此條為律師見證書的內容。其中第(6)項,對律師來説應格外引起注意。
4.8 歸檔
律師見證工作完成後,應立即將下列材料立卷歸檔:
(1) 委託見證合同文本
(2) 工作底稿;
(3) 律師事務所對重大/疑難見證進行的討論、審批材料;
(4) 決定不予見證的,應將不予見證的通知書附卷;
(5) 《律師見證書》原件;
(6) 律師事務所發票附聯;
(7) 《律師見證書》的送達回證或簽收確認書
注:討論過程中,曾有“律師的調查、訪問筆錄和蒐集的證明材料”的行文,但有些委員認為,可能有些見證過程中沒有以上材料,因此在此刪除。

律師見證無效見證

無效見證包括:不予見證和律師見證的撤銷
5.1 若律師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不予見證,拒絕出具《律師見證書》:
(1) 委託人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有瑕疵;
(2) 委託人無權委託;
(2) 委託人在委託見證事項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3) 委託見證事項的內容或所涉標的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且委託人不同意糾正或補救的;
(4) 委託見證事項的事實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5) 發現委託人有違法動機或目的。
若律師認為不應予以見證的,應報律師事務所批准。律師事務所經討論後決定不予見證的,應書面通知委託人並説明理由
注:本條為律師事務所不予見證的規定。律師認為不應見證,應報律師事務所批准,律師事務所應組織討論,根據討論結果作出決定,通知應該以書面形式作出。
5.2 若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撤銷《律師見證書》:
(1) 與委託見證事項相關的重要事實系委託人或相關方虛假陳述
(2) 律師事務所發現因律師工作失誤導致《律師見證書》重大錯誤;
(3) 其它情形導致《律師見證書》錯誤的。
注:原本條有“見證書所涉及的重要事實發生重大或實質性變化”的行文。有的委員認為,如果見證在前,變化在後,見證書並無錯誤。因此,在此刪除。
5.3 律師事務所按照上述規定撤銷《律師見證書》的,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並應根據《委託見證合同》載明的見證用途/目的通知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
注:撤銷通知第三方是律師事務所的義務,律師事務所應根據現有材料通知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
5.4 《委託見證合同》可以約定,因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失誤導致《律師見證書》被撤銷的,律師事務所應當退還已收的律師費,若因此給委託人及/或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賠償的數額以律師見證費用的3倍為限。
注:為給律師事務所予以保護,建議見證合同中對於過失賠償的上限作出約定,在此我們認為以3倍為限較為合理。

律師見證組織職責

律師事務所的職責:
6.1 律師事務所應就律師從事見證業務建立必要的審核制度,防範法律服務風險。
注:律師事務所應該制訂律師從事見證業務的審核機制。
6.2 做好律師見證檔案統一管理工作,檔案應按行業管理規範的規定長期保存,不得塗改、變更、銷燬。
注:本條是關於律師見證檔案的規定。
6.3 對重大見證和疑難見證應當經過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注:本條是關於重大疑難見證討論制度的規定。

律師見證相關事項

與律師見證關聯的其他委託事項:
7.1 委託雙方應在《委託見證合同》中以特別條款的方式或者另行簽署委託合同對與律師見證關聯的其他委託事項作出專門約定:專項委託內容(委託提供諮詢意見、委託盡職調查等)、專項律師費、專項賠償責任等。
注:本條是完善見證合同內容、避免律師風險和過錯承擔的規定。
7.2 若委託人要求律師對具體法律行為或者相關法律文件等事項的合法性出具意見的,律師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法律意見書》的形式對合法性提供意見。
若律師經過審查和調查,認為出具相關法律意見的依據不足或者欠缺法律依據的,應拒絕出具《法律意見書》或者在《法律意見書》中就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説明和聲明。
注:本條是律師見證和律師法律意見關係的條款,本操作指引將法律意見業務作為律師見證關聯業務處理。

律師見證附則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起草,其目的系僅為上海律師提供辦理見證業務的參考,並非強制性或規範性規定,僅供律師參考。
注:本操作指引並非強制性的行業規範,僅是供律師在承辦相關業務時參考,以避免產生爭議時,有關部門引用本指引作出對律師不利的裁決。
上海市律師協會 民事業務研究會
二OO九年元月十五日 [2] 

律師見證書寫規程

(一)首部
1.標題,寫明“律師見證書”。
2.文書編號,寫在標題的右下方,依年度、律師事務所的簡稱、文書簡稱以及編號的順序排列
3.委託見證人的情況。是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作單位和職務、住所等情況;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其全稱和住所,並另起一行,寫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委託見證人不只一人的,應分別情況,按順序逐一書寫。為了表明委託見證人在具體法律關係中所處的不同地位,可以在他們各自姓名或法人、其他組織全稱之後加括號子以註明。委託見證人如有代理人,應在緊接該委託見證人的下一行(委託見證人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在緊接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下行一行),寫出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所以及與該委託見證人的關係。
(二)正文
1.見證事項,即指委託見證人就何事請求律師見證,要寫得簡明扼要。
2.見證過程,要概述從接受委託到如何辦好見證的全過程,着重説明律師本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為確認見證事項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做了哪些工作,從而可以順理成章地過渡到見證結論。篇幅不宜過長,表述要力求全面。例如一件分房協議見證過程是這樣寫的:“本所於××年××月××日接受上列委託見證人的委託,指派律師 、 辦理此項見證。經查閲委託見證人身份證件,審閲了分房協議書全文以及該房屋產權憑證, 並與委託見證人分別進行了談話,根據查核情況,特作如下見證:……”。見證過程和見證結論可以合併寫,也可以分開寫。如果委託見證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或有疑義,“見證過程”欄內對律師進行調查的情況也要有所交待。
3.見證結論,是律師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自己親臨見證現場所目睹的當事人所辦的法律行為和所審查的材料,明確其是否符合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標準的法律評語。是見證書的核心,既要寫明委託見證人的主體資格符合要求,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又要寫明見證事項真實合法。見證結論要求寫得實事求是,明確具體。可以與見證事項的法律依據合在一起寫,也可以分開寫。如下面一件自書遺囑見證書的見證結論就是和法律依據合併寫的:“茲證明顧  在書立自書遺囑時神智正常,思維敏捷,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該遺囑系由顧  親筆書寫,在見證律師面前簽名蓋章,並註明書立遺囑的年、 月、 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4.法律依據, 主要在於説明見證事項的合法性, 以自書遺囑的見證書為例,一般的寫法是:“經查,委託見證人親筆書寫的遺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製作正文時,除見證事項一欄要單獨列出(與委託見證人相同)外,見證過程、見證結論和法律依據三項不必列出小標題。這三項雖然可視具體情況合寫或分段寫,但要做到互相吻合,使整個正文部分形成有機的統一體。
(三)尾部
參加見證活動的委託人在見證書上簽名,見證律師簽名並加,蓋所在的事務印章,以示負責。
參考資料
  • 1.    左衞民.中國司法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
  • 2.    徐新躍.公證與律師制度.北京市西三環北路甲105號科原大廈A座:法律出版權社,2002年12月第1版:364-365
  • 3.    上海市律師見證業務操作指引(2008)  .上海市律師協會[引用日期201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