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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孽禁錮法

鎖定
庶孽禁錮法朝鮮王朝時期的一項針對兩班妾室所生的子孫的制度,為朝鮮王朝所獨有。肇始於朝鮮太宗年間的1415年,定型於朝鮮成宗頒佈《經國大典》的1485年,以“不列東班”、“限品登用”、“禁赴文科”、“世代禁錮”為核心。其中良妾所生為庶子,賤妾所生為孽子,雖然庶子在該項制度設計中的待遇略高於孽子,但沒有本質差別。朝鮮王朝後期,庶孽禁錮法有所鬆動,“庶孽許通論”和“庶孽通清論”被不斷提出,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歷代國王礙於百年積習及兩班利益而未能徹底廢除。到1894年甲午更張時正式廢止這項制度。
中文名
庶孽禁錮法
朝    代
朝鮮王朝
成型時間
1485年
廢除時間
1894年
核心內容
規定兩班庶孽限品登用、世代禁錮

庶孽禁錮法實行背景

庶孽禁錮法是在朝鮮王朝初期重新整合社會資源和等級秩序的過程中逐漸確立的。朝鮮民族自古以來流行“從母法”的習俗,高麗靖宗年間正式將“賤者隨母”的規定明文化。 [1]  不過在朝鮮王朝以前,雖然對賤妾所生之子(孽子)有從母法的規定,對於良妾所生之子(庶子)並無過多限制。 [2]  當時的規矩一般是貴族讓賤齣兒子出家為僧,王室也是如此。到了高麗王朝後期,隨着社會的動盪、紀綱的解弛,出現了崔沆崔竩這種孽子出身的掌權者,以及位列宰輔的蔡河中、權仲和等孽子出身者,而且當時兩班階級的婚姻關係逐漸混亂,出現了兩妻甚至三妻及“以妾為妻”的狀況,然而嫡子始終佔據法律優勢,這種矛盾狀況造成了兩班死後土地分配的糾紛。朝鮮王朝初期實行科田法,原則上實行土地國有,因此暫時不存在土地分配的問題。但“功臣田”允許世襲,同時科田法逐漸被破壞,導致諸子爭嫡的問題再次嚴重化。 [3-4]  1414年,朝鮮太宗接受司憲府大司憲柳觀的建議,在妥善解決之前的爭嫡問題的同時,明令禁止多妻制,實行一妻多妾、妻妾分明的婚姻制度。 [4]  這就為隨即出爐的庶孽禁錮法做好了準備。
此外在朝鮮太宗時期實行的奴婢從父法,也是庶孽禁錮法出台的背景。朝鮮建國以後,為了強化國家對人口的控制,增加賦役人口、減少賤民數量,一改之前的奴婢從母法慣例,實行奴婢從父法。太祖時期的1397年就曾規定若是良人與自己的奴婢生的孩子,算作良人。 [5]  到了太宗時,為了扭轉因從母法而導致的“賤口日增、良民日減” [6]  的現象,於1414年宣佈全面實行奴婢從父法。 [7]  物極必反,這樣一來又滑向另一個極端,大量奴婢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變成良人,謊稱自己丈夫為良人或者指認他人為孩子的父親(“不父其父”),以致朝廷產生了“公賤盡為良人”的憂慮。 [8]  在這種放寬身份制度、允許母賤子良的同時,需要另立一新法作為補充,來制約庶孽尤其是孽子,以免等級制度的紊亂。在庶孽禁錮法出台後的1432年,朝鮮世宗恢復了從母法,但對於兩班以及40歲上以上卻無子的良民與奴婢所生之子仍許從良,同時施以庶孽禁錮法的緊箍咒,在朝鮮王朝大部分時期都保持着這個狀態。
此外,在朝鮮王朝流傳着一種説法是因為鄭道傳出身庶孽,太宗(或者是首倡此議的徐選)對他深惡痛絕,所以連累整個庶孽階層遭到禁錮。 [9]  但此説可信度不高,至少也不是主要原因。另有説法是該方案的實施含有太宗為了限制太祖庶兄李元桂子孫的意圖。 [10] 

庶孽禁錮法法令內容

一般認為,1415年朝鮮太宗接受了右副正言徐選等的建議,開啓了庶孽禁錮法的先河。當年六月,朝鮮發生大旱,太宗為減災而令百官上書言事,其中徐選等六人便上呈了“宗親及各品庶孽子孫不任顯官職事,以別嫡妾之分”的建議,得到太宗的允許。 [11]  但實際上在此之前,即實行奴婢從父法以後,對孽子的限品登用就開始了。1414年正月,太宗規定“二品以上自己婢妾之子,永許為良,限五品“。 [12]  1415年三月進一步規定“三品所生限六品,四品所生限七品,五六品所生限八品,七八品所生限九品,九品權務所生限學生”。 [13]  孽子需要在一般軍役外的補充軍——司宰監水軍服役後才能起用。
庶孽禁錮法並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數十年時間內處於不斷擴大化的過程。徐選等雖然提出要庶孽一體禁錮,但實際上在太宗朝對庶子(良妾所生之子)並未有所舉措,而是集中於對孽子(奴婢等賤妾所生之子)的規定。到了世宗朝時,對於孽子的禁錮法規已經基本確定,於是矛頭被轉向了庶子。世宗時期,有部分功臣有庶子而無嫡子,世宗欲授予庶子正常仕途,遭到羣臣反對。於是世宗規定二品以上的承重庶子(傳承家業的庶子)可以授予正常仕途(即許入東班或文班),其餘情況限品登用,於是庶孽禁錮法也開始適用到庶子身上。 [14] 
當時,儘管朝臣對一些受國王重視的庶孽(如功臣後裔或寵臣)擔任東班官職的反對之聲不絕於耳,但仍有部分庶孽憑國王恩寵敍用東班職,甚至做了大官,代表性的例子就是柳子光。到了朝鮮成宗時期,隨着《經國大典》定本的出台,庶孽禁錮法正式確固下來,而且更加嚴格(朝鮮王朝有説法是鑑於庶孽中出現奸臣柳子光的教訓)。《經國大典》中的“吏典”中規定:“文武官二品以上,良妾子孫限正三品,賤妾子孫限正五品,六品以上良妾子孫限正四品,賤妾子孫限正六品,七品以上至無職人,良妾子孫正五品,賤妾子孫及賤人為良者正七品,良妾及賤妾子孫限正八品”。“禮典”中規定:“罪犯永不敍用者、贓吏之子、再嫁矢行婦女之子及孫及庶孽子孫,勿許赴文科生員進士試”。朝鮮明宗時頒佈的《經國大典註解》中將庶孽禁錮的範圍從曾孫以內擴展到“子子孫孫”,從此庶孽只能按規定擔任西班(武職)或雜職(技術官僚),從法律上堵住其出頭之路,事實上等於將庶孽排除出兩班階級。 [10] 

庶孽禁錮法變遷過程

以“不列東班”、“限品登用”、“禁赴文科”、“世代禁錮”為核心的庶孽禁錮法不斷受到質疑和批評。在朝鮮中宗、明宗年間的庶子出身的文人魚叔權便對此法很抱不平,寫道:“庶孽子孫,不許科舉仕路,非三韓舊法也。按《經濟六典》:永樂十三年,右代言徐選等陳言:‘庶孽子孫勿敍顯職,以別嫡庶之分。’以此觀之,永樂十三年以前,則顯職亦敍,以後則只許科舉正班而已。自撰定《(經國)大典》之後,始加禁痼,至今未百年矣。覆載之內,九州之外,據土地而以國名者,奚啻百數?而未聞有禁痼之法。況鄉吏、水軍,役之至賤,而猶赴科舉,語其內外世系,則初無本貫可據,或嫁流民,或娶逃人,誰能辨其良賤哉?以卿大夫之子只無外家,而世世禁痼,雖出眾之才、適用之器,終屈首死牖下,曾鄉吏、水軍之不若,可憐哉!” [15] 
在魚叔權稍早前,趙光祖就提出過修正此法,這種建議被稱為“庶孽許通論”。朝鮮明宗朝鮮宣祖時期,成百上千的庶孽曾兩次聯名上書,請求“許通”。在1583年女真酋長尼蕩介入侵之時,兵曹判書李珥也提出了讓庶孽去東北六鎮服役三年後“許通”的辦法。同時趙憲也以明朝為榜樣,提出了“庶孽許通論”。庶孽“許通”勢必會觸及當權兩班的既得利益,自然未被採納。壬辰倭亂前後,儘管朝鮮政府為了解決財政困難,曾有納粟許通的例子,也有軍功許通的例子,但這只是個別的特殊狀況,庶孽禁錮的規矩基本還是雷打不動。光海君時期發生的大獄“七庶之獄”的原因之一就在於庶孽禁錮法。仁祖反正後,朝鮮仁祖接受李元翼崔鳴吉等的建議,於1625年頒佈《許通事目》,允許將禁錮範圍從“子子孫孫”縮減到曾孫以內(庶子之孫、孽子之曾孫),禁錮範圍內者在災荒時納粟許通。於是參加科舉(文科)的庶孽越來越多,從1597年庶孽禁錮法實施後首次有庶孽科舉及第後,到1735年間出現了42名庶孽出身的登科者,雖然也是較大突破,但比起在138年間的登科總人數來説如同滄海一粟。1695年,嶺南(慶尚道)地方988名庶孽聯名上書,請求廢除“納米赴舉法”(不納粟就不能參加科舉),擴大“許通”範圍,1724年更達到五千庶孽聯名上書的程度,到1745年英祖頒佈《續大典》時宣佈“庶孽許通,納米赴舉之規,永為革除”,換言之即原則上允許庶孽及其子孫無條件參加科舉考試了。 [10] 
在已允許無條件參加科舉考試的情況下,接下來需要解決的是庶孽“通清”(“清”泛指清要職,即台諫一類的“清職”和參上官以上的“要職”)問題。朝鮮英祖在位末年,於1772年頒佈“通清”命令,允許登科舉、入東班的庶孽出任清要職,並當即起用幾名庶孽為司憲府持平和司諫院正言,為朝鮮王朝開國以來的破天荒之舉,因為即便是柳子光這樣的庶孽出身的寵臣也未能做到清職。 [16]  不久後英祖去世,朝鮮正祖繼位,進一步將祖父實行的庶孽通清政策明文化與詳細化,於1777年出台《丁酉節目》,對“通清”範圍加以規定。 [17]  正祖本人在設立奎章閣的同時,也任命了樸齊家柳得恭李德懋等庶孽出身的學者為檢書官,參與機務。1823年,萬餘庶孽聯名上書請求擴大“通清”範圍,於是朝鮮純祖出台了《癸未節目》,將“通清”範圍上升到從二品。在憲宗、哲宗、高宗三朝,庶孽聯名上書時有發生,同時身份秩序也進一步鬆動,庶孽禁錮法雖未被完全廢除,但約束力大大縮小,哲宗朝曾有一部叫《葵史》的書問世,是朝鮮王朝建國以來關於庶孽政策的資料彙編,其名字寓意就是出自朝鮮宣祖所言的“葵藿向陽,不擇傍枝;人臣願忠,豈必正嫡”一句。高宗朝的處士黃玹對當時社會的庶孽問題有如下一段論述:
俗呼庶孽曰椒林,以椒味孽孽然也,又曰一名、曰偏班、曰新班、曰蹇腳、曰左族、曰點族,瑣屑卑賤,雖出自卿相之支,而品第等級僅與中人相齒,故通稱“中庶”。宦途既枳,只營口腹,或業武止於營將、中軍,或依營幕為裨將,或寓郡衙為冊室,或從蔭路。內則學官、檢書,外則察訪、監牧官,龍鍾潦倒,其賤愈甚,故有志氣者白首窮餓,寧以潛蟄為高,於是才俊枯落,為有識之憂。數百年來,非無通融之議,而仕宦既通,則勢權必分,故世卿之家,百方搪塞,勿越其科臼之外,有若綱常名分之不可紊者,然蓋天下古今所無之法也。然法既偏酷,理無偏厚,毋論京鄉,凡宗嫡之家,嗣續浸微,而庶流之盛,日繁月衍,幾乎半國中,雖欲永錮之如往昔,其勢誠不得不潰裂者也。今上(高宗)既通外洋,陋小祖宗制度,思有以變通度越,遂有破格用人之議,其文科清顯自李祖淵始,繼而有李範晉金嘉鎮、閔致憲、閔商鎬、閔泳綺等,與李允用尹雄烈安駉壽、金永準一隊,皆從甲午以後,迭為大官,其餘金玉之班,指不勝摟,殆據朝籍五之三,矯枉過直則有之,而變則通,通則久,上可以導迎吉祥,下可以野無遺賢。然爭奪朝廷,所謂劈破門地者,非選其才能也,惟君上之私人焉耳,是以老論之庶,則清宦達官會弁如星;而少、南、北三色無一人,尚可望無方之立而旁招之列乎!且庶流驟貴者,皆困滯不自拔,一朝翔翥,惟沉酣貨利,厚自封殖,以踵士大夫之舊習,無一人貞白自持、以報答為心者,故政愈亂於上,俗愈敗於下,馴致宗社淪喪,而未免為一丘之貉,從而議者舉以政不可以輕變為口實,嗚呼!此因噎廢食之論也。 [18] 
也就是説,庶孽禁錮法到了朝鮮高宗時期才有了真正的改變,逐漸成為一紙空文。1894年朝鮮實行近代化改革——甲午更張,正式廢除庶孽禁錮法,這一法令及歷史現象終於退出了歷史舞台。
參考資料
  • 1.    《高麗史》卷八五,志第三九,《刑法志二》:靖宗五年, 立賤者隨母之法.
  • 2.    《朝鮮王朝實錄·明宗實錄》卷15,八年十月十五日條:憲府啓曰: "臣等博考庶孽之名, 所謂庶者, 良妾子也, 所謂孽者, 賤妾子也。 中國之人, 只嚴其嫡妾之分, 未嘗廢錮而不用矣。 其在前朝, 亦不廢錮。 若擧其一二而言之, 鄭文以孽子, 【倍傑之孽子。】 官至禮部尙書, 金承印亦以孽子, 【丘孽子。】 官至大司成, 但不得為台諫而已(此處有誤,實際上鄭文和金承印都是“庶子”) 李俊昌以孽子, 官至樞密院使, 其本傳曰: ‘俊昌, 宮人出也。 宮人本賤隷。 舊例宮人子孫, 限七品, 唯登科者, 至五品。 俊昌拜三品, 台諫畏縮無敢言者。’ 雲。 以此見之, 則良妾子, 只不得為台諫, 賤妾子, 登科者限五品也, 明矣。 且權仲和以孽子, 【漢功之孽子。】 在前朝, 為知申事、政堂文學, 入朝為都評議(司使)[使司] 。 ……"
  • 3.    《朝鮮王朝實錄·太宗實錄》卷27,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條:司憲府大司憲柳觀等上疏, 疏曰: “夫婦人倫之大綱, 前朝之季, 禮制紊亂, 紀綱陵夷, 大小人員, 京外兩妻, 任然竝畜。 因此, 身歿後兩妻子息互相爭嫡, 遂成仇怨。 或有妻而更娶妻, 還合先妻者, 歿後子息等互相爭嫡; 或有先娶妾後娶妻者, 歿後妾子息等爭嫡, 又或有一時竝畜三妻者, 歿後子息爭嫡, 爭訟多端。 然歲月已久, 婚書有無及成禮與否, 分揀決絕為難, 風俗不美。 凡有妻娶妻者, 糾察無門, 有妻者任然成禮, 再娶後妻, 先後相嫡, 兩班子息, 一於後娶稱妾, 追論決絕, 誠為未便。 乞先後妻恩義深淺、棄別有無、同居與否分揀, 恩義相盡, 夫婦之道也。 先妻恩義淡薄, 後妻終身同住, 婦道無虧, 則雖後妻給爵牒、守信田, 奴婢分給。 妻妾子息爭嫡者, 勿論先後, 推明決絕, 奴婢依曾降敎旨內妻妾例差分。 三妻竝畜者, 勿論先後, 其中終身同住者, 給爵牒及田, 奴婢則三妻子息, 平均分給。 自永樂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以後有妻娶妻者, 痛懲離異, 其中不現者、身歿後子孫爭嫡者, 以先為嫡決絕何如?”上從之, 唯眾所共知先後妻內, 嫡室恩義厚薄分揀決絕。
  • 4.    《朝鮮王朝實錄·太宗實錄》卷25,十三年三月初十日條:司憲府上疏。 疏曰: “夫婦, 人倫之本, 而嫡妾之分, 不可亂也。 是以聖人修《春秋》, 魯惠公以仲子為夫人, 而天王歸賵, 冢宰書名; 僖公用成風致夫人, 而天王歸含且賵, 則王不稱天, 所以明嫡妾之有分, 萬世之常經, 不可以一時之私亂也。 惟我太祖, 體《春秋》百王之大經, 嚴士大夫妻妾之際, 為封爵遞田之法, 嫡庶之分明矣, 人倫之本正矣。 然前朝之季, 禮義之化不行, 夫婦之義首紊。 卿大夫士, 惟欲之從, 情愛之惑, 有妻娶妻者有之, 以妾為妻者亦有之, 遂為今日妻妾相訟之端。 世久人亡, 徵不足取; 飾詐匿情, 眞偽難明; 處決無據, 怨讟繁興, 以至傷和致變。 此非小失, 不可不正。 臣等謹按皇明頒降制律曰: "妻在以妾為妻者, 杖九十, 竝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 亦杖九十, 離異。" 臣等嘗以媒娉姻禮之備略, 定為妻妾。 將己身現在以妾為妻者、妻在娶妻者, 竝皆按律處決; 身沒不復改正離異者, 願依《春秋》貶仲子成風之例, 以先為嫡, 封爵遞田, 則聖人之化興, 而妻妾之分明矣。”從之。
  • 5.    《朝鮮王朝實錄·太祖實錄》卷12,,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條:雖婢妾所生, 亦是骨肉, 而奴婢一例役使, 未便。 財主現存, 自己婢妾所生, 永放為良, 以為恆式。
  • 6.    《朝鮮王朝實錄·太宗實錄》卷2,元年七月二十七日條。
  • 7.    《朝鮮王朝實錄·太宗實錄》卷27,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條:初命公私婢子嫁良夫所生, 從父為良。 禮曹判書黃喜啓曰: "賤妾所生放役之法, 別無他議, 父良者子良, 從父則可矣。" 上曰: "卿言甚然。 如此則雖無放役之法, 自然無役矣。 以宰相骨肉, 從母役使, 甚為未便。" 下旨曰: "天之生民, 本無賤口。 前朝奴婢之法, 良賤相婚, 深賤為先, 賤者隨母, 故賤口日增, 良民日減。 自永樂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後, 公私婢子嫁良夫所生, 竝皆從父為良, 依前朝判定百姓例, 屬籍施行。" 從政府之議也。
  • 8.    《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卷45,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條:右議政孟思誠啓: 公私賤娶良女, 則已有定法, 獨公私賤嫁良夫, 則未有定限。 由是公私婢欲良其子, 皆指其姦夫之良者曰: ‘此人實此兒之父也。’ 以他人之父為己之父, 他人之子為己之子, 名實逆亂, 彝倫以斁。 況私賤, 則其主猶禁之, 若公賤, 則誰能禁之? 以此皆求良人而嫁之, 冀其子之為良也。 如此, 則不出十年, 公賤盡為良人, 而未有孑遺矣……
  • 9.    樸趾源:《燕巖集》卷三,〈擬請疏通疏〉:臣嘗聞之古傳,錮廢庶孽,蓋亦有由。(國初罪)相鄭道傳,庶孽子也,右代言徐選為道傳寵奴所辱,思所以報仇者。及道傳敗,選乃傅會名分之論,逞快一辱於既死之後,非為其言之必立、其法之必行也。方是時,道傳以罪新誅,所以其言易售而其法易成也。
  • 10.    李相佰:《庶孽禁錮始末》,載《李相佰著作集》卷三。
  • 11.    《朝鮮王朝實錄·太宗實錄》卷29,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條。
  • 12.    《朝鮮王朝實錄·太宗實錄》卷27,十四年正月初四日條。
  • 13.    《朝鮮王朝實錄·太宗實錄》卷29,十五年三月初八日條。
  • 14.    《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卷114,二十八年十月十九日條:傳旨吏兵曹: 承祀繼後, 人倫所重; 有勞紀功, 為國大典。 貴臣勤勞國家, 義當優獎, 而嫡室無子, 良賤妾之子, 不得齒於朝行, 遂為編氓 , 終不得繼其後, 予甚悶焉。 二品以上嫡室無子, 而良妾長子孫承重者, 許於忠順衞及成眾官, 取才入屬, 依他例授職。 賤妾長子孫承重者及嫡室雖有子, 良妾眾子孫, 許於司律院司譯院書雲觀典醫監濟生院惠民局入屬, 依例取才, 良妾眾子孫則各於其司受職, 賤妾長子孫則於西班, 限品對職敍用。 嫡室雖有子, 賤妾眾子孫無武才不堪甲士者, 許於司僕寺忠扈衞尙衣院司饔諸員及圖畫院時波赤, 依他例限品敍用。
  • 15.    魚叔權:《稗官雜記》卷二。
  • 16.    《朝鮮王朝實錄·英祖實錄》卷119,四十八年八月十六日條:上詣昌德宮, 仍詣毓祥宮, 以御樂不卽擧行, 掌樂正李晉圭 甲山投畀, 宣傳官李良玉為樂正, 執拍隨駕。 出宮門北向免冠露伏曰: "辛丑以後事我者, 豈敢如是乎?" 王世孫免冠俯伏, 請還宮, 二品諸臣皆入, 免冠乞伏鈇鉞之誅, 或涕泣力諫。 上始踞繩牀, 命諸大臣進前。 敎曰: "庶名禁通淸, 自柳子光而然矣, 此正人君造化之一大機也。 宗臣提擧赴燕, 已開此路, 況朝臣乎? 此後切勿拘礙, 以存國初風俗。" 領議政金相福曰: "庶類之許通台地, 臣之平日所藴也, 請自今定式。" 上允之。 以呂龜周為持平, 尹謐、吳濬根為正言、此皆庶類也。
  • 17.    《朝鮮王朝實錄·正祖實錄》卷1,元年三月初一日條:庶孽枳塞, 卽我東獨有之法也。 始因一人之建議, 終成百年之痼弊。 雖有才學拔萃之士, 率皆廢棄不用, 此豈上天生才之意, 王者立賢之道哉? 玆故先正臣趙光祖陳分庶孽之弊, 先正臣李珥立通仕路之論, 其他名碩之章奏筵白可按而徵。 若夫許要不許淸, 卽仁祖朝啓下節目, 行之未久, 仍復廢閣, 俗習之難變, 積弊之難祛, 誠末如之何矣。 惟我殿下追列祖欲行之志, 採名臣已定之論, 誕降德音, 纖悉懇惻, 用人才正國綱之道兩行不悖, 猗歟盛哉。 考稽已往, 郞署州牧不一其數, 雖因其地閥才學, 俱非常調, 而中間廢塞, 非設法而禁之, 特有司格而不行, 仍循成習之致。 今此成命, 非創無前之法, 實遵修舊章之意也。 玆與禮兵曹長官商議槪加酌定, 條列於左。 一, 文之分館武之始薦, 依前以校書館守部薦施行。 一, 許要卽文參上, 户刑工三曹之謂也。 蔭武自當勿論, 該司判官以下之窠, 雖蔭武亦當無礙, 而如陵殿廟社宗簿五上司郞官監察禁都等窠, 在所勿論。 一, 文武堂下官限府使, 堂上官限牧使。 蔭之生進者許郡守, 有治績者許府使。 未生進及引儀出身者限縣令, 有治續者許郡守。 一, 文臣分館, 雖限芸閣, 直講以下窠幷無礙。 武臣之都摠府訓副雖不當擧論, 中樞府無礙。 一, 五衞將則文蔭武堂上幷無礙, 武臣之虞候例許之。 一, 今玆條列, 只帶常例恆規之謂。 若其文識行誼卓異者, 才器政續著顯者, 宜有拔例甄用之道, 必待乎一世公議所許然後, 廟堂銓曹稟旨施行。 一, 我國用人旣尙門閥, 謂之均是庶類, 無所分別, 非愼惜之意。 隨其本宗家世以為差等之地。 一, 庶孽稍進仕路之後, 或因嫡派之孱弱, 有壞亂名分之罪, 繩以以孽淩嫡之律。 一, 外方鄕任, 則首任外諸般等任, 擇其可堪者, 許其參用。 如有無知犯分之類, 藉此紛拏之弊, 自該道隨現, 重繩斷不饒貸。
  • 18.    黃玹.《梅泉野錄》:國史編纂委員會,1955年:第93—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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