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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諫

鎖定
台諫,台官與諫官之合稱。唐時,台官與諫官分立。唐、宋侍御史、殿中侍御史與監察御史掌糾彈,通稱為台官,諫議大夫、拾遺、補闕、正言掌規諫,通稱諫官,合稱台諫。清代統歸於都察院,職權不再分別,雖亦統稱台諫,與宋之台諫性質有所不同。
中文名
台諫
類    型
官名
職    務
糾彈官邪,是監督官吏
拼    音
tái jiàn

台諫引證解釋

唐 宋 時以專司糾彈的御史為台官,以職掌建言的給事中、諫議大夫等為諫官。兩者雖各有所司,而職責往往相混,故多以“台諫”泛稱之。
明 初廢諫院,以給事中兼領監察與規諫,兩者開始合流。至 清 雍正 元年,又使之同隸都察院,於是台諫完全合二為一。
宋 蘇軾 《諫買浙燈狀》:“台諫有如此數人者,則買燈之事,必須力言。”
宋 李綱 《上淵聖皇帝實言封事》:“立乎殿陛之間與天子爭是非者,台諫也。”
《宋史·蕭服傳》:“ 服 文辭勁麗,宜居翰苑。朕愛其鯁諤,顧台諫中何可闕此人!” [1] 
明 沈德符 《野獲編·台省·言官劾父》:“台諫在事,遇大奸居位,即奮筆而彈,不避親嫌。”

台諫相關歷史

台官指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其主要職務為糾彈官邪,是監督官吏的官員;諫官指諫議大夫、拾遺、補闕、司諫、正言,其主要職務是侍從規諫,是諷諫君主的官員。自宋代開始,開了台諫合一之端,兩者事權相混,諫官也擁有對百官的監察權。宋代台諫,實即御史台、監司、諫官連稱。《宋會要·職官》四五之四三:“天子耳目,寄與台諫,而台之為制,則有內台,有外台。外台即監司是也。”後世廢門下省,諫官隨之廢除。明代給事中職兼前代諫議之責,因此稱給事中為給諫,而通稱御史為台諫。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