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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運輸

鎖定
大件運輸是指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 [3] 
大件運輸車輛,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許可手續,採取有效措施後,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公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行駛公路;大件運輸的託運人應當委託具有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資質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承運,並在運單上如實填寫託運貨物的名稱、規格、重量等相關信息;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的,承運人應當提交公路超限運輸申請表、承運人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託書、車輛行駛證或者臨時行駛車號牌等。 [3] 
中文名
大件運輸
意    思
大設備的運輸配送
工    具
特殊的運輸工具
解    釋
重量、體積上佔有優勢的物品

大件運輸詞條釋義

大件運輸包括超限和超重兩個方面。
超限設備(貨物)是指裝載輪廓尺寸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限界標準;超重設備(貨物)是指裝載貨物總重量對車輛的作用超過設計裝載。
主要包括:大型火力發電設備中的發電機定子、轉子、鍋爐汽包水冷壁、除氧水箱、高低壓加熱器大板梁等,大型水力發電設備中的轉輪、上下機架、轉子、定子、主軸、座環導水機構閘門啓閉機以及主變壓器、廠用變、聯絡變、電抗器、及高壓電氣設備等均為超限或超重設備。

大件運輸基本要求

⒈在辦理託運手續時,除按一般規定外,託運人必須提交貨物説明書,以及裝卸、加固等具體要求,在特殊情況下,還須向有關部門辦理準運證。承運人應根據託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掌握貨物的具體特徵,選擇適合的車輛,在具備安全運輸條件和能力的情況下,再辦理承運手續。
⒉承運人應根據大件貨物外形尺寸和車貨質量,在起運前會同託運人勘察作業現場和運行路線,瞭解沿途道路線形和橋涵通過能力,並制定運輸組織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向有關部門申報並徵得同意,方可起運。
⒊制定貨物裝卸、加固等技術方案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確保合理裝載、加固牢靠、安全裝卸。裝卸作業由承運人負責的,應根據託運人的要求、貨物的特點和裝卸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由託運人負責的,承運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將車開到裝卸地點,並監裝、監卸。
⒋運輸大件貨物,屬於超限運輸的,應按規定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核定的路線行車。在市區運送大件貨物時,要經公安機關和市政工程部門審查併發給準運證,方可運送。
⒌按指定的線路和時間運行,並在貨物最長、最寬、最高部位懸掛明顯的安全標誌,白天行車時,懸掛標誌旗;夜間行車和停車休息時裝設標誌燈,以警示來往車輛。特殊的貨物,要有專門車輛引路,及時排除障礙。
運輸費用由承、託雙方協商確定。因運輸大型特型笨重物件發生的道路改造、橋涵加固、清障、護送、裝卸等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大件運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和危險品運輸一樣重要,提高運輸質量,保證運輸安全,保護合法經營,維護運輸市場秩序,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對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型物件的貨物的標準要規範:
(一)貨物外型尺寸:長度在14米以上或寬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貨物;
(二)重量在20噸以上的單體貨物或不可解體的成組(捆)貨物。
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是指在中國境內道路上運載大型物件的運輸。
第三條 凡在中國境內從事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主管部門,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大型物件分級
第五條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裝和支承架)分成四級:
(一)一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大於14米(含14米)小於20米;
⒉寬度大於3.5米(含3.5米)小於4.5米;
⒊高度大於3米(含3米)小於3.8米;
⒋重量大於20噸(含20噸)小於100噸。
(二)二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⒈長度大於20米(含20米)小於30米;
⒉寬度大於4.5米(含4.5米)小於5.5米;
⒊高度大於3.8米(含3.8米)小於4.4米;
⒋重量大於100噸(含100噸)小於200噸。
(三)三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⒈長度大於30米(含30米)小於40米;
⒉寬度大於5.5米(含5.5米)小於6米;
⒊高度大於4.4米(含4.4米)小於5米;
⒋重量大於200噸(含200噸)小於300噸。
(四)四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⒈長度在40米及以上;
⒉寬度在6米及以上;
⒊高度在5米及以上;
⒋重量在300噸及以上。
第六條 大型物件的級別,按其長、寬、高及重量四個條件中級別最高的確定。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業户,其開業條件必須符合《道路貨物運輸業户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字〔1993〕531號文)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户,按其設備、人員等條件,分為四類:(類別劃分條件見附1)
一類 能承運一級大型物件;
二類 能承運一、二級大型物件;
三類 能承運一、二、三級大型物件;
四類 能承運一、二、三、四級大型物件。
第九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業户,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大型物件運輸經營項目的業户,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按審批權限,自接到業户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天之內給予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答覆。
第十條 審批權限: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一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户的開業審批;
二、三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户經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設區的市,下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四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户經縣、市級交通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後,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經審核符合《道路運輸業户開業技術經濟條件》和《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户類別劃分條件》的,由批准單位發給註明道路大型物件(級別)和限定噸位的《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
第十二條 大型物件運輸業户需擴大經營範圍,經營更高類別的大型物件運輸的,須按本辦法第九、十、十一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非營業性運輸單位從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須向當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運輸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的設備情況、人員技術力量進行審查,經審查批准,方可進行作業。
第四章
大型物件運輸組織與管理
第十四條 大型物件託運人在辦理託運時,必須做到:
⒈必須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資格的運輸業户或其代理人辦理託運;
⒉馬上在運單上如實填寫大型物件的名稱、規格、件數、件重、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大型物件託運或運單填寫不明確,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託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 大型物件承運人在受理託運時,必須做到:
⒈根據託運人填寫的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
⒉承運大型物件的級別必須與批准經營的類別相符,不準受理經營類別範圍以外的大型物件。
凡未按以上規定受理大型物件託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六條 承運人應根據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車貨重量,在起運前會同託運人勘察作業現場和運行路線,瞭解沿途道路線形和橋涵通過能力,並制定運輸組織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向有關部門申報並徵得同意,方可起運。
第十七條 大型物件運輸的裝卸作業,由承運人負責的,應根據託運人的要求、貨物的特點和裝卸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由託運人負責的,承運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將車開到裝卸地點,並監裝、監卸。
在貨物的裝卸過程中,由於操作不當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車貨損失或第三者損失的,由承擔裝卸的一方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 運輸大型物件,應按有關部門核定的路線行車。白天行車時,懸掛標誌旗;夜間行車和停車休息時裝設標誌燈。
第五章
收費規定
第十九條大型物件運輸費用按交通主管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由承、託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因運輸大型物件發生的道路改造、橋涵加固、清障、護送、裝卸等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第六章
違章處罰
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運輸大型物件的,對營業性運輸經營者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營業性運輸者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超越批准類別承運大型物件的運輸經營者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裝設標誌燈(旗)和裝設不符要求的,每車次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暫行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使用滾拖方法運輸大型物件的運輸組織與費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大件運輸附錄

附1:
一類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户條件:
⒈車輛裝備:具有裝載整體大型物件實際能力在20噸以上100噸以下的超重型車組,包括牽引車和掛車(半掛車、凹式低平台掛車),並有相應的配套附件。車組技術狀況良好,在重載條件下能順利通過8%的坡度。
⒉技術人員: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汽車運用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人;主管技術的車隊長鬚有從事大型物件運輸兩年以上的實際經驗。
⒊技術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超重型汽車列車駕駛員、超重型汽車列車掛車工、公路運輸起重工,其中各類工種工人的等級不低於初級。凡尚未按《等級標準》考核的地區,可根據《等級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應知、應會、工作實例等考核。
⒋技術、安全規章:具有上級或本單位制定印發的車組和起重裝卸機工具的使用技術、操作規定、質量保證制度等規章。
歷史記錄:已開業業户應提供以往運過的主要的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數和安全情況向貨主反映。
二類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户條件:
⒈車輛裝備:具有裝載整體大型物件實際能力在100噸及以上200噸以下的超重型車組,包括牽引車和掛車(半掛車、凹式低平台掛車、長貨掛車、其他變型掛車),並有相應的配套附件。車組技術狀況良好,在重載條件下能順利通過8%的道路坡度。
⒉技術人員:設有分管技術的副經理;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汽車運用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人;主管技術的車隊長鬚有從事大型物件運輸四年以上的實際經驗。
⒊技術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超重型汽車列車駕駛員、超重型汽車列車掛車工、公路運輸起重工,其中各類工種的中級工人不少於1人。凡尚未按《等級標準》考核的地區,可根據《等級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應知、應會、工作實例等考核。
⒋技術、安全規章:具有上級或本單位制訂印發的車組與起重裝卸機工具的使用技術、操作規定和質量保證制度等規章。
⒌歷史記錄:已開業業户應提供以往運過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數、安全情況和貨主反映。
三類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户條件:
⒈車輛裝備:具有裝載整體大型物件實際能力在200噸及以上300噸以下的超重型車組,包括牽引車和掛車(半掛車、凹式低平台掛車、長貨掛車、3縱列或4縱列掛車、其他變型掛車),並有相應的配套附件。車組技術狀況良好,在重載條件下能順利通過8%的道路坡度。
⒉技術人員:設有分管技術的副經理;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汽車運用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人;主管技術的車隊長鬚有從事大型物件運輸六年以上的實際經驗。
3.技術、安全規章:具有上級或本單位制訂印發的車組和起重裝卸機工具的使用技術、操作規定、質量保證制度等規章。
4.歷史記錄:已開業業户應提供以往運過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數、安全情況和貨主反映。
四類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户條件:
⒈車輛裝備:具有裝載整體大型物件實際能力在300噸及以上的超重型車組,包括牽引車和掛車(半掛車、凹式低平台掛車、長貨掛車、3縱列或4縱列掛車、其他變型掛車),並有相應的配套附件。車組技術狀況良好,在重載條件下能順利通過8%的道路坡度。
⒉技術人員:設有分管技術的副經理或總工程師;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汽車運用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人;主管技術的車隊長鬚有從事大型物件運輸十年以上的實際經驗。
⒊技術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超重型汽車列車駕駛員、超重型汽車列車掛車工、公路運輸起重工,其中各類工種的高級工人不少於1人。凡尚未按《等級標準》考核的地區,可根據《等級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應知、應會、工作實例等考核。
⒋技術、安全規章:具有上級或本單位制訂印發的車組和起重裝卸機工具的使用技術、操作規定、質量保證制度等規章。
⒌歷史記錄:已開業業户需提供以往運過的主要大型物件的重量、外型尺寸和件數、安全情況向貨主反映。
附2:
標誌旗
⒈標誌旗的規格:採用布料等腰三角形旗幟。三角形底長150毫米,腰長300毫米,旗幟中間印有“大件”字樣。標誌旗的底色和中間字體的顏色,應與運輸大型物件自身顏色有明顯區別。
⒉標誌旗的使用:在運輸過程中分別豎於牽引車輛前方兩側和掛車裝載物件上的最寬處。如果掛車裝載物件的長度超過掛車尾部,需在物件末端的最高點裝設標幟旗。
⒊標誌旗的管理:由運輸經營業户自行製做和安裝。
AB=底長=150mm
AO=BO=腰長=300mm
標誌燈
⒈標誌燈規格:採用運輸車輛自身電源和與電源功率相匹配的紅色燈泡連接而成。
⒉標誌燈使用:在掛車裝載物件的最寬處和超過掛車尾部的最長處裝設。
⒊標誌燈的管理:由運輸經營業户自行製做和安裝。

大件運輸相關通告

為了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範道路運輸經營行為,保證公路橋樑安全運營,減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開、公平、競爭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發辦[2005]30號)的有關規定,山西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在華北五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堅決打擊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全面禁止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貨車上路過橋行駛。特通告如下:
一、
從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嚴禁超限超載車輛、特別是車貨總重量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在華北五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和橋樑上行駛。
二、
汽車生產、改裝企業,道路運輸和物流企業,煤礦等廠礦企業和貨源站場等,必須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生產、製造車輛,合法給車輛裝載、配載,組織運輸,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交警提示:禁止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車輛上路行駛
三、
五省(區、市)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溝通與協作,採用固定檢查和流動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大路面執法和整治非法改裝車輛的工作力度。對發現嚴重超限超載和未經許可的超限車輛,特別是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要聯合治理,嚴管重罰。
(一)各市(區、盟)、縣(市、區、旗)的固定檢測點和流動稽查隊,要加大執法力度,發現超限超載車輛,特別是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的,立即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嚴格實施卸載處理,消除違法狀態。所卸貨物3日內由車主自行運走,超過3日後,按照國家規定予以拍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違法車主處以上限的罰款。但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如經複檢與法律文書記載的載質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載、再處罰。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依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違法超載未達30%的機動車駕駛人給予2分的記分處理,對違法超載30%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給予6分的記分處理。對記分累積超過規定限值(達到12分)的駕駛人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三)工商、公安、發展改革、交通等部門按照國家整治違法生產和改裝車輛的有關要求,在執法現場發現擅自改變車輛(含油汽罐車輛)外廓尺寸、加攔板、加鋼板以及載質量等技術參數明顯不實的非法改裝車輛的,要強行拆解,強制恢復車輛原狀,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
一旦發現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有關部門除按本通告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場執法處罰外,還要實施責任倒查,依法追究相關汽車生產或改裝廠家以及運輸企業和廠礦企業的責任。如導致壓垮橋樑或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還要移送司法機關,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交警提示:縣鄉道路嚴格限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貨運車輛駛入
五、
從事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執法部門的監督管理。對組織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組織和個人,或者惡意聚眾堵車、阻礙、強行闖關拒絕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的涉路執法人員要依法規範執法。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省(區、市)建立省際聯動機制,加大聯合治理工作力度。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現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必須在本行政區域內消除違法行為,不得放行到相鄰省份,否則要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五省(區、市)人民政府以及公安、交通、工商等有關部門之間,要分別建立有效的聯繫機制,確保定期溝通,信息互通。
對其他非法超限超載車輛,五省(區、市)也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以及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國家質量監管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交公路發[2004]21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強化治理工作。
五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治理車輛超限超載的有關規定和本通告精神,制訂各自的實施方案,並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
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各地要加強領導,保證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組織公安、交通、工商、質監、安監、發展改革等部門齊抓共管,始終保持對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的嚴格治理。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件運輸意義

大件運輸是支撐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的關鍵環節
“十二五”時期,中國裝備製造、能源、石化、冶金等行業一批國家重點工程紛紛上馬。特別是隨着西部大開發、中部崛起等區域發展戰略的實施,中西部地區重點建設項目規模迅速擴大,需要大件運輸來承擔關鍵設備的運輸保障任務越來越重。如,核電(水電、火電)機組、風力發電設備、變壓器、大型鍋爐、石油儲罐等。這些設備具有“價值高、超重、超長、超寬、超高、不可解體”的特點。其中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高端產品,有的單件價值上億元,重量往往超千噸,長度超百米。關鍵設備的運輸保障任務直接關係到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進度,一旦發生時間拖延,不僅大件運輸的成本大幅增加,而且將使後續工程難以為繼,整個工程運行成本上升,勢必影響到“十二五”重點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
大件運輸作為一個快速發展的行業,具有“專業性、規範性、安全性”的內在要求。與普通的超限運輸相比,大件運輸對企業的專業技能有更高的要求。企業需要具備相應的運輸資質,擁有特種運輸車輛和專業技術裝備,能夠進行線路勘測方案設計、路橋加固、排障通行、聯繫協調等專業化服務和一體化運輸能力。經過多年實踐,不斷改進,大件運輸行業一般採用更為科學的軸載限定標準,運輸車輛每軸載荷控制在8—13噸左右,有效分散大件設備對路面的壓力,可以大大減輕對道路的損害。

大件運輸主要問題

大件運輸車輛通行存在較大瓶頸制約
大件運輸長期以來存在“制度缺”、“管理亂”、“收費高”、“通行難”等問題,極大地制約了行業健康發展,也影響到重點工程建設。
制度缺失
對於大件運輸這樣一個事關重點工程建設的專項運輸方式,到政府有關部門沒有一個專門的管理辦法。主要依據是交通部2000年第2號令《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把不可解體的大件運輸等同於人為的超限運輸,是造成大件運輸“管理亂”、“收費高”、“通行難”等問題的重要原因。
運輸“管理亂
交通部2000年第2號令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途經公路沿線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分別負責審批。由於各地審批手續不一、考察標準各異,辦證時間不同,起運地統一協調難度較大。因此,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對公路超限運輸許可作了有關規定,由起運地公路管理機構統一受理跨省區市超限運輸許可申請,但沿途協調仍然存在很大難度。
運輸“收費高”
大件運輸收費名目繁多,而且各省標準不一,各地自由裁量權很大,缺乏公開透明的辦事標準。過路費、道路補償費、橋樑驗算費、橋樑加固費、監護費以及各種罰款等費用加起來,有的高達正常運費的5—8倍,極端的例子甚至超過了運輸貨物的總價格。特別是經過道路橋樑驗算,符合通行條件,取得超限運輸通行許可,並已交付道路橋樑補償費的大件運輸,還要按照計重收費辦法收取超載費,因此存在重複收費問題。據瞭解,上述兩項收費往往佔到企業運輸收入的60%左右。
運輸“行路難”
大件運輸通常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由於各地執法標準不一,一些大件運輸車輛不得不在省界滯留或改裝,甚至不得不繞道運輸。由於大件運輸的特殊性,液壓軸線車的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沒有國家標準,沒有進入車輛目錄公告,也就無法取得合法的營運牌照。“無牌上路”成為行業存在的普遍問題。

大件運輸安全保障

大件運輸是一項重要的工程 [1]  ,它關係到個人財產的安全,並牽扯到運輸企業的聲譽。高質量、高安全度是大件運輸的特點和需要,因此無論是個人面對大件運輸還是企業,我們都要尤為重視,一旦沒有做好安全工作,事故發生將造成嚴重的損失,最終使得我們只能無奈直視。那麼既然大件運輸起着舉足輕重、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們在運輸時如何做好安全工作呢?
第一、認真仔細的分析所運輸設備的特性、技術參數,掌握設備的運輸要求,以設 備運輸安全可靠為來中心開展各項大件運輸業務活動。
第二、要選擇最佳運輸路線為大件運輸創造良好的運輸作業環境條件
第三、選擇和使用先進的車輛和工器具,留有足夠的安全餘量,增強進行大件運輸 時對各種風險的抵抗能力。
第四,制定安全可靠的運輸方案應急預案
第五,加強道路、線路、橋涵的排障工作,並要有檢查和加固等相關記錄,確保 實際大件運輸時一次性順利進行完成。
第六,在進行實際大件運輸作業時要謹慎從事。加強途中檢查,嚴格執行行業及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七,嚴防外來因素的影響。大件設備精密貴重,實施擬人化管理,倍加關愛大件 運輸吊裝工作。
大件運輸與其它運輸最大的區別就是它的安全指數需要我們時刻注意,運輸也沒有小物品那樣方便、隨意就可以做好的事情,我們在面對大件運輸前,必須要做好防範工作,而且在心裏也要有一個清晰的構圖,這樣才可以確保運輸更為安全。

大件運輸定義

大件運輸是指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
  •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
  • 車貨總寬度超過2.55米;
  • 車貨總長度超過18.1米;
  • 車貨總質量超過49噸。

大件運輸許可管理

  • 大件運輸車輛,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許可手續,採取有效措施後,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公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行駛公路;
  • 大件運輸的託運人應當委託具有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資質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承運,並在運單上如實填寫託運貨物的名稱、規格、重量等相關信息;
  • 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的,承運人應當提交公路超限運輸申請表、承運人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託書、車輛行駛證或者臨時行駛車號牌等。

大件運輸行駛規則

  • 採取有效措施固定貨物,按照有關要求在車輛上懸掛明顯標誌,保證運輸安全;
  • 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
  • 車貨總質量超限的車輛通行公路橋樑,應當勻速居中行駛,避免在橋上制動、變速或者停駛;
  • 需要在公路上臨時停車的,除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外,還應當在車輛周邊設置警告標誌,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需要較長時間停車或者遇有惡劣天氣的,應當駛離公路,就近選擇安全區域停靠;
  • 通行採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設施,承運人應當提前通知該公路設施的養護管理單位,由其加強現場管理和指導;
  • 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預見因素而出現公路通行狀況異常致使大件運輸車輛無法繼續行駛的,承運人應當服從現場管理並及時告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由其協調當地公路管理機構採取相關措施後繼續行駛。
[2] 

大件運輸相關處罰

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的,一次記6分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