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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車輛

鎖定
根據《超限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2000年2號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即為超限運輸車輛:
(一)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 車貨總長18米以上;
(三) 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
(四) 單車、半掛列車、全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裝箱半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6000千克以上;
(五) 車輛軸載質量在下列規定值以上
中文名
超限車輛
車貨總高度
地面算起4米以上
車貨總長
18米以上
18米以上
2.5米以上

超限車輛簡介

根據《超限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2000年2號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即為超限運輸車輛:
(一)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 車貨總長18米以上;
(三) 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
(四) 單車、半掛列車、全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裝箱半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6000千克以上;
(五) 車輛軸載質量在下列規定值以上:
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千克;
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千克。

超限車輛車輛超限行駛危險

一、車輛超限超載嚴重破壞了公路基礎設施。由於超限超載車輛的荷載遠遠超過了公路和橋樑的設計載荷,致使路面損壞、橋樑斷裂,使用年限大大縮短。
二、車輛超限超載,質量增大而慣性加大,制動距離加長,危險性增大。如果嚴重超載,則會因輪胎負荷過重、變形過大而引起爆胎、突然偏駛、制動失靈、翻車等事故。另外,超載還會影響車輛的轉向性能,易因轉向失控而導致事故。
三、駕駛人駕駛超限超載的車輛,往往會增加心理負擔和思想壓力,容易出現操作錯誤,影響行車安全,造成交通事故。
四、由於超限超載後的車輛無法達到正常速度行駛,長時間佔用車道,直接影響道路的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