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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
鎖定
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於1983年3月5日在北京成立,這是國家文物局為了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而設置的國家級文物鑑定機構。
1983年委員會設置陶瓷、青銅、玉石、雜項、貨幣、書畫碑貼、古籍善本7個專業組,委員共計73人,截止至2005年在任委員33人。
2005年委員會是增設現當代書畫組、近現代歷史文物組2個新專業組,增補新委員55人,委員總數88人。
2009年增設民族民俗組,由於部分委員身體健康原因,不能擔任委員會委員,增聘新委員11人;總計專業組10個,委員總數88人。
- 中文名
- 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
- 外文名
- National Committee of Cultural Relics
- 成立時間
- 1983年3月5日
- 主管部門
- 國家文物局
- 成立地點
- 北京
- 在任委員
- 88人(2009年)
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主要任務
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委員名單
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第一屆委員
1983年 1月26日成立,由文物、考古、歷史、建築等方面專家、學者組成。第一屆委員夏鼐、廖井丹、尹達、王仲殊、王振鐸、馮先銘、安志敏、蘇秉琦、啓功、吳良鏞、單士元、張政烺、鄭孝燮、賈蘭坡、顧鐵符、宿白、常書鴻。
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歷屆主任委員
第一屆:
主任委員:夏鼐;
第二屆:
主任委員:廖井丹;
第三屆:
第四屆:
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現任委員
一、 書畫碑帖組
召集人:薛永年
劉光啓(天津文物出境鑑定站)、張慈生(天津市文物公司)、楊仁愷(遼寧省博物館) 、楊臣彬(故宮博物院)、金維諾(中央美術學院) 周紹良(中國宗教研究所) 、鍾銀蘭(上海博物館) 、徐邦達(故宮博物院)、章津才(北京文物出境鑑定站)
2005年增聘9人:王連起(故宮博物院)、李凱(天津文物出境鑑定站)、 李遇春(廣東文物出境鑑定站)、許忠陵(故宮博物院)、肖燕翼(故宮博物院) 、楊新(故宮博物院)、單國霖(上海博物館)、魯力(江蘇文物出境鑑定站)、薛永年(中央美術學院);
二、現當代書畫組(2005年增設)
召集人:邵大箴
水天中(中國藝術研究院) 、馮遠(中國美術館)、朱乃正(中央美術學院) 、邵大箴(中央美術學院)、郎紹君(中國藝術研究院)、 常莎娜(清華大學工藝美術學院)、靳尚誼(中央美術學院)、 雷振方(榮寶齋);
三、古籍組
召集人:丁瑜
四、陶瓷組
召集人:陳華莎
2005年增聘3人:王莉英(故宮博物院)、 邵長波(故宮博物院) 、穆青(河北文物出境鑑定站);
五、銅器組
召集人:王冠英
六、玉器組
召集人:張廣文
2009年增聘1人:常素霞;
[2]
七、貨幣組
召集人:戴志強
八、雜項組
召集人:胡德生
2005年增聘8人:劉東瑞(國家文物局)、步連生(中國文物研究所)、張永康(雲南省文物局)、張淑賢(故宮博物院)、 楊泓(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胡德生(故宮博物院)、趙豐(中國絲綢博物館)、夏更起(故宮博物院);
九、民族民俗組(2009年增設)
召集人:史金波
十、近現代歷史文物組(2005年增設)
召集人:沈慶林
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管理規定
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管理規定
(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健全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工作制度,充分發揮文物鑑定專家在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性質與任務。本會是國家文物局為文物保護管理工作而設立的文物鑑定諮詢機構。由國家文物局聘請文物、博物館及相關行業著名專家學者組成。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對文化遺產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等級進行鑑定和評價,為文物徵集、保護、管理和執行有關文物保護法規提供依據。
第三條 機構設置。本會設委員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均由國家文物局聘任。本會設專業組,委員按其鑑定專長分別參加一個專業組,每個專業組設召集人一名。秘書處設於國家文物局博物館司社會文物處,秘書長一名,由該處負責人擔任。秘書處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承擔鑑定任務的組織工作。
第四條 標準和條件。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文物保護事業,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實事求是,以國家利益為重;
(二)從事文物的專業研究,在相應領域有多年的鑑定工作經歷,經驗豐富,在文物研究領域有突出業績;
(三)具有文物博物專業高級技術職務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本會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產生辦法。本會委員限額,缺額遞補,原則上每兩年增補一次。委員候選人由現任委員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專業組討論後,交委員會進行差額無記名投票,根據得票數依次入選,滿額為止。新入選委員經徵得其本人及所在單位或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國家文物局審定並公示,如無異議,再予公佈並頒發聘書。
第六條 工作範疇。(一)為國家文物保護管理的行政決策提供諮詢;
(二)為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徵集和博物館館藏珍貴文物徵集、保護進行監督指導,提供鑑定諮詢,承擔相關研究工作;
(三)參與國有館藏文物一級品鑑定確認工作;
(四)受國家文物局委託,對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鑑定結論進行復核;
(五)總結文物鑑定經驗,交流學術研究成果,培養文物鑑定人才;
(六)國家文物局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工作程序。(一)根據工作需要,由秘書處組織委員開展工作;
(二)涉及重大文物鑑定事項時,每一文物類別的鑑定委員不少於三名;
(三)工作完成後,需向國家文物局提交所有參與工作的委員簽署的鑑定結論。
第八條 權利與義務。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擁有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涉,以獨立身份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
(二)以委員身份向國家文物局提出工作意見或建議;
(三)承擔文物司法鑑定時,可要求相關部門採取保密措施;
(四)應國家文物局要求開展工作,獲得相應工作報酬;
(五)根據個人意願,退出本會;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應國家文物局要求,以本會委員身份參與相關工作,提供公正、客觀和具體的意見,並對自己的意見負責。凡可能出現影響鑑定結論公正性的情況時,應遵循迴避原則;
(三)不得在文物拍賣企業任職;
(四)未經國家文物局許可,不得以本會委員身份執行文物鑑定任務;不得以本會委員名義開具鑑定證書。與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無關的個人行為,須自行承擔責任;
(五)保守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終止聘任
(一)由於健康原因、年齡原因或移居海外一年以上,不能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本會委員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違背職業道德,違反本規定的。經國家文物局審核批准,可解除其聘約,要求其退出本會。
第十條 經費。本會所需活動經費,按計劃從國家文物事業經費中撥付。
第十一條 附則。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條例》(草案)(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文化部黨組〈擴大〉會議原則通過)同時廢止。
本規定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3]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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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2005年全體會議在京召開 .國家文物局[引用日期2019-08-25]
- 2. 關於擬增聘為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委員的公示 .國家文物局[引用日期2019-08-25]
- 3. 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管理規定 .國家文物局[引用日期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