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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

(歷史文化遺產)

鎖定
文物是人類在社會活動中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物和遺蹟。 [1]  它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是遺存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人類文化遺物 [6] 
文物是指具體的物質遺存,它的基本特徵是:第一,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二,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的過去,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各個國家對文物的稱謂並不一致,其所指涵義和範圍也不盡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個對文物共同確認的統一定義 [2]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正式實施,規定文物標準英文名為Cultural Relic。 [3] 
中文名
文物
外文名
Cultural Relic(英文)
分    類
歷史文化遺產
特    徵
人類創造、歷史的過去
關鍵詞
具體的物質遺存
拼    音
wén wù

文物詞語概念

文物基本解釋

[cultural relic;cultural treasures] 歷代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東西;指禮樂制度。

文物引證解釋

1. 指禮樂制度。古代用文物明貴賤,制等級,故云。
《虢國夫人遊春圖》局部 《虢國夫人遊春圖》局部
《左傳·桓公二年》:“夫德,儉而有度,登降有數,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以臨百官。” 唐 杜甫行次昭陵》詩:“文物多師古,朝廷半老儒。”
《舊唐書·褚無量傳》:“請旁詢碩儒,俯摭舊典,採曲台之故事,行圓丘之正儀,使聖朝葉昭曠之塗,天下知文物之盛,豈不幸甚。”
宋·楊萬里題望韶亭》詩:“ 堯 時文物也麄踈,禮樂猶帶鴻荒餘。”
2. 文彩物色
晉 葛洪 《抱朴子·詰鮑》:“宮室居處則有堵雉之限,冠蓋旌旗則有文物之飾。”
南朝 梁 劉勰文心雕龍·章表》:“詩云‘為章於天’,謂文明也。其在文物,赤白曰章。”
3. 指車服旌旗儀仗之類。
南朝 宋 謝莊 《宋孝武帝哀策文》:“文物空嚴,鑾和虛衞。”
李延壽《南史·齊豫章王嶷傳》:“ 嶷 身長七尺八寸,善持容範,文物衞從,禮冠百僚。”
魏徵《隋書·煬帝紀上》:“丙辰,上御觀風行殿,盛陳文物,奏九部樂。”
宋之問 《駕出長安》詩:“太平多扈從,文物有光輝。”
魯迅 《書信集·致姚克》:“關於 秦 代的典章文物,我也茫無所知。”
4. 文人文士
唐 駱賓王 《夕次舊吳》詩:“文物俄遷謝,英靈有盛衰。”
宋 葉適 《劉子怡墓誌銘》:“今兩鄉文物,爭自磨洗,齊衡一州,自君始也。”
元 辛文房 《唐才子傳·竇叔向》:“有卓絕之行,登第於 大曆 初,遠振佳名,為文物冠冕。”
5.歷代相傳的文獻古物
顏師古 《等慈寺碑》:“即傾許之人徒,收亡 隋 之文物。”
文天祥 《跋誠齋》:“嗚呼!庚申一變, 瑞 之文物煨燼十九。”
徐遲 《鳳翔》:“精美貴重的文物,幾座珍寶館也陳列不了。”
6. 借謂文化悠久
馮桂芬 《重建吳江松陵書院記》:“故數文物之邦,必曰東南。”
太平天囯 洪仁玕 《誅妖檄文》:“將見普天率土,仍是文物華人。” [4] 

文物文物含義

文物
文物(5張)
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蹟。各類文物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係、意識形態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當時生態環境的狀況,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文物的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對於人們認識自己的歷史和創造力量,揭示人類社會發展客觀規律,認識並促進當代和未來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是相互聯繫、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是一項系統的綜合性科學。
在中國,“文物”二字聯繫在一起使用,始見於《左傳》。《左傳·桓公二年》記載:“夫德,儉而有度,登降有數,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以臨照百官,百官於是乎戒懼而不敢易紀律。”之後,《後漢書·南匈奴傳》有:“製衣裳,備文物。”以上所説的“文、物”原是指當時的禮樂典章制度,與現代所指文物的涵義不同。到唐代,駱賓王詩:“文物俄遷謝,英靈有盛衰”,杜牧詩:“六朝文物草連天,天淡雲閒今古同”。這裏所指的“文物”,其涵義已接近於現代所指文物的涵義,所指已是前代遺物了。北宋中葉(11世紀),以青銅器、石刻為主要研究對象的金石學興起,以後又逐漸擴大到研究其他各種古代器物,把這些器物統稱之為“古器物”或“古物”。在明代和清初比較普遍使用的名稱是“古董”或“骨董”。到清乾隆年間 (18世紀)又開始使用“古玩”一詞。這些不同的名稱,涵義基相同,但在很多場合,古董、骨董和古玩,是指書畫、碑帖以外的古器物。
珍藏國寶
珍藏國寶(20張)
中華民國時期,古物的概念和包括的內容比過去廣泛。1930年 (民國十九年) 國民政府頒佈的《古物保存法》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古物是指與考古學歷史學古生物學及其他與文化有關之一切古物而言。”説明其概念已遠遠超出過去所稱“古物”、“古董”的範圍。
20世紀30年代中,“文物”一詞又重被使用。1935年北平市政府編輯出版了《舊都文物略》,同年成立了專門負責研究、 修整古代建築的 “北平文物整理委員會”。這裏“文物”的概念已包括了不可移動的文物。
各個國家對文物的稱謂並不一致,其所指涵義和範圍也不盡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個對文物共同確認的統一定義。

文物文物特徵

文物是指具體的物質遺存,它的基本特徵是:第一,必須是由人類創造出來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二,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的過去,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當代中國根據文物的特徵,結合中國保存文物的具體情況,把“文物”一詞作為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進程中遺留下來的、由人類創造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一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的總稱。

文物文物分類

文物依照其特點、歷史文化背景、規模大小有很多分類,但沒有統一的分類方法。主要有時代分類法、區域分類法、存在形態分類法、質地分類法、功用分類法、屬性(性質)分類法、來源、價值分類法等等。 [1] 
時代分類法
時代分類法是以文物製作的時代為標準,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任何文物都產生於一定的時代(年代),沒有時代的文物是不存在的。有的文物由於流傳及本身原因,時代一時尚難判明,這應屬對文物的認識問題,和文物必產生於特定的時代是不同的問題,不能相提並論。
文物均有產生的時代,這是文物按時代分類的依據。把同一時代的文物集合一起,把不屬於該時代的文物剔出來,分別集合到與其時代相同的組內,從而可將不同時代的眾多文物,以其產生的時代區別開來,達到歸類的目的,為進一步研究各個時代的文物打下基礎。
在按時代分類時,要注意我國在時代劃分方面的情況,如歷史時期的文物,在古代一般按朝代劃分,不是按紀年劃分,當然在研究某一件文物時,要儘可能瞭解它的絕對年代,在分類中,一般只考慮它的相對年代。因此,古代文物,一般分為夏代文物、商代文物、周代文物、秦代文物、漢代文物、魏晉南北朝文物、隋代文物、唐代文物、五代十國文物、宋代文物、遼代文物、金代文物、元代文物、明代文物、清代文物。其中周、漢、魏晉南北朝、宋等時期的文物,還可以歷史朝代詳細劃分。
在歷史時期之前的文物,即史前文物,一般分為舊石器時代文物和新石器時代文物。如果再細分,各時代文物還可再劃分出早、中、晚期,從研究角度來説,這也是有利的。
古代以後的文物,一般統稱為近代現代文物。
時代分類法對文物的歸類如下表:
史前文物
舊石器時代文物、新石器時代文物
歷史時期文物
古代文物
夏代文物、商代文物、周代文物、秦代文物、漢代文物、魏晉南北朝文物、隋代文物、唐代文物、五代十國文物、宋代文物、遼代文物、金代文物、元代文物、明代文物、清代文物。其中周、漢、魏晉南北朝、宋等時期的文物,還可以歷史朝代詳細劃分。
近代現代文物
革命文物、民族文物、民俗文物
古代文物與近現代文物 包括了中國的全部文物。古代文物的年代下限有兩種計算方法,一種是計算到1840年鴉片戰爭,即中國近代史的開端;另一種是計算到1911年,即中國封建王朝被辛亥革命推翻。近現代文物的年代起始,大都從1840年算起。
古代文物 指古代歷史發展進程中遺留下來的遺蹟和遺物,也稱古代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遺存,範圍十分廣泛。古代文物分兩部分。其一是文物史蹟,即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其二是文化遺物,包括內容很廣,其中主要的是各種古器物、古書畫和古文獻。就古器物而言,包括石器、玉器、 陶器、 骨角牙器、銅器、鐵器、金器、銀器、鉛鋅器、瓷器、漆器、 竹木器、 紡織品、工藝品等等,而每一類器物中,又包括若干種器物。這些文化遺物,反映着社會發展、 社會生產、 社會生活、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情況,是科學研究的重要實物資料,是博物館等文物收藏機構的主要收藏品。
近現代文物 主要有革命文物、民族文物和民俗文物等。
革命文物是中國人民革命鬥爭中遺留下來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和紀念物。它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具有特殊內涵的文物,是當年革命鬥爭最生動、最忠實的記錄,是革命歷史的見證,是對廣大羣眾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的好教材。
民族文物是反映一個民族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遺蹟和遺物,具有本民族的特色。它們從不同側面反映了一個民族近現代的社會發展、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是研究民族歷史的實物資料。民族文物還具有重要的教育作用,能夠幫助各族人民認識自己的歷史和創造力量,提高和增強民族自信心自豪感,激發各族人民的愛國主義精神,有利於各民族的團結和祖國的統一,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發展。
民俗文物是反映民間風俗、習慣等民俗現象的遺蹟和遺物。其範圍很廣,包括衣食住行、生產、信仰、節日活動等各方面,涉及全部的社會生活和文化領域,既反映經濟活動和相應的社會關係,又反映上層建築的各種制度和意識形態。民俗文物作為不同風俗的代表性實物,可使人們瞭解到一個民族或本民族某個地區風俗文化的發展和變化,瞭解到這些民俗現象怎樣規範和促進人們的社會生活,並使之鞏固、發展,或得到調整。
區域分類法
區域分類法,是以文物所在地點為標準,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文物有產生它的地點,或有出土地點,或有收藏地點,或有埋藏與建立的地點,總的來説,都有它的所在位置。離開了具體的地點,文物是無法存在的。區域分類法,就是以此為根據,按照文物所在的區域實行歸類。它的優點是,通過區域文物歸類,使人們對某個區域的文物有比較全面的瞭解,對研究該地區的歷史提供比較全面的資料,特別是有利於加強對文物實行分區域的管理。
以區域分類法對文物進行歸類,首先對區域要有個範圍界定。一般來説,有以行政區劃為範圍的區域,即國家權力機關或政權機關批准的行政區域,它有嚴格的區劃界線。還有以地理自然位置為範圍的區域,即地理(自然)區域,這個區域沒有嚴格界線。它的界線是模糊的。
行政區域從全國來講,分為32個省、市、自治區,它的下邊再劃分地(市)、縣級行政區劃,以此來對文物歸類,只要是該省、市、自治區範圍內的文物史蹟和館藏文物及流散文物,都應分別歸入各省、市、自治區,即一般所稱的北京文物、河北文物、山西文物、內蒙古文物等等;如進一步區分文物史蹟與館藏文物,可分為北京文物史蹟、北京館藏文物,河北文物史蹟,河北館藏文物,等等,依此類推,其它省、市、自治區亦然,其關係如下表:
北京文物
北京文化史蹟
北京館藏文物
河北文物
河北文化史蹟
河北館藏文物
山西文物
山西文物史蹟
山西館藏文物
……
……
這種區域分類法在文物調查、保護、管理、研究工作中早已存在,並不陌生。如省、市、自治區以及市、縣級文物部門編寫文物志,就是根據該行政區域的文物史蹟和館藏文物等資料編寫的,因此,稱為**省(市、自治區)文物志,xx市(縣)文物志,等等。
還有一種依自然地理的相對位置來劃分的區域,如中原與邊疆。因此,過去有中原文物和邊疆文物的説法。由於它沒有明確的界線,在實際歸類中很難掌握,一般並不使用它。在文物研究或考古學研究中為了對比,使用這對概念是另一回事。
存在形態分類法
歷史上的文物,都以一定的形態存在於某個地方,這一點與文物都存在於一定的地區有相似之處。這裏所謂的存在形態,是指文物的體量的動與靜,直觀的存在與隱蔽的存在,存在於收藏處所與存存散於社會等。
根據存在形態分類法的上述含義,在對文物進行歸類時,具體劃分方法為依文物體量的動與靜分類。據此我們可以把文物劃分為不可移動文和可移動文物。
不可移動文物基本上都是文物史蹟,如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古遺址、古墓葬、近代現代重要建築、紀念地等。這些史蹟一般體量大,不能或不宜於整體移動,不能象館藏文物那樣,可以收藏於館內,並輕易移動。
上述文物史蹟不能或不宜整體移動,是從整體而言,至於個別文物史蹟因特殊情況,必須遷移的也有。如一通石碑,原處已無其它建築,又與周圍環境無關,且不便保護,遷移之後不影響它的價值,又便於保護,經批准可以移動,遷往它處。
又如,一座殿字,獨立於某地,其它建築已無存,不便保護,本身又有保護價值,亦可經批准後遷移。再如,在基本建設工程範圍內,因工程建設的特殊需要而必須把一處文物建築遷走時,同樣可以用科學的辦法進行拆遷,按原狀復原。位於黃河三門峽水庫淹沒區的永樂宮,就是因此遷至芮城縣城北的。
即使有如上個別遷移的事例,也不能改變從整體而言文物史蹟不可移動的特性,如果移動了,其價值必然受到很大影響,有的甚至變成了大模型。因此,一般説來,文物史蹟如古遺址、古城址、古窯址、古地道、古墓葬、古建築羣、石窟寺等,是無法整體移動的。
可移動文物主要是指館藏文物和流散文物。它們體量小、種類多。根據它的體量的大小和珍貴程度,分別收藏於文物庫房,甚至文物櫃或文物囊匣內。根據保管、研究、陳列的需要隨意移動,變換地點,這對其本身的價值不僅沒有影響,而且是更好地發揮其作用。
可移動文物主要有:石器、陶器、銅器、鐵器、金銀器、玉器、瓷器、漆器、工藝品、書畫、古文獻,等等。
該分類法劃歸的文物關係如下表:
不可移動文物
(文物史蹟)
古建築
古遺址
石窟寺
石刻
古墓葬
紀念址
可移動文物
(館藏文物、流散文物)
石器
陶器
銅器
鐵器
金銀器
玉器
瓷器
漆器
工藝品
書畫
古文獻
……
質地分類法
質地分類法,是以製作文物的材料為標準,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文物是由一定的物質材料製作而成的文化遺物。由於所用物質材料的多樣性,根據不同質地材料進行文物歸類,是質地分類法的出發點。
質地分類法主要用於對古器物的歸類。這種方法有着悠久的歷史。古代的金石學家,在其著錄中,已開始採用。如宋代金石著作《考古圖》,是現存最早的較有系統的古器物圖錄,撰著者呂大臨對古器物收錄時,除銅器外,把玉器單作一卷(第八卷),就是從質地不同而分別歸類,再行著錄的。還有許多金石著作,專門著錄某一類(某一質地)古器物,或以著錄某一類(某一質地)古器物為主,附錄其它質地的古器物。如《古玉圖》,是元代朱德潤專錄玉器的金石著作。又如清代馮雲鵬兄弟撰著的《金石索》共12卷,金索6卷收錄商周到漢和宋元時的鐘鼎、兵器、權量雜器,以及歷代錢幣、璽印和銅鏡等;石索6卷收錄歷代石刻,以及帶文字的磚和瓦當。當今我國博物館文物藏品,大都採用按質地分類,即按製成器物的材料進行歸類。西方博物館也大多采用這種方法對文物藏品進行分類。
對文物藏品按質地分類優越性很大,但也存在着許多判明質地的困難。主要是有些文物並非由單一的材料製成,金屬製品往往是合金的,成分不純的金屬製品為數眾多;還有複合質地(複合體)的文物。遇到這種情況,在用直觀的方法可以確定其主要材料時,即按約定俗成的辦法進行分類。隨着現代科學技術引入文物鑑定、檢測,對古器物進行物理鑑定或化學定量定性分析,對文物質地的判定將更加科學,為按質地對文物藏品進行分類提供了更為科學的依據。
文物藏品中的古文物,是古代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政治、經濟、軍事、科學技術、文化藝術,以及隨葬的遺物,對文物藏品中古器物主要種類依質地分類如下表:
石器
玉器
陶器
骨器(含角器、牙器)
木器
竹器
銅器(含紅銅、青銅、黃銅、白銅器)
鐵器(含鋼製品)
金銀器
鉛、鋅器
瓷器
漆器
玻璃器
琺琅器
紡織品(包括羅類織物、綾綺類織物、帛類織物等)
紙類文物
功用分類法
功用分類法,是以文物的功用為標準,對文物進行歸類的方法。文物作為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歷史遺存,是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而製作的,換句話説,任何一種文物,都有它的用途。人們不會去製作毫無用處的物品,不會去建造沒有具體用途的建築物,這是顯而易見的。正由於此,在對文物分類時,通過對其功用的研究,可以把功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物聚為一類,形成不同的類別。
文物的功用與其形制是分不開的。形制是文物的外形,可以看得見,摸得着,形象、具體。而功用是內涵,附着於文物的形體中,並通過形體發揮其功用。
這種以功用對文物分類的方法,在古代業已萌生。金石學家在研究和著錄古器物時,已從器物的器用出發,按不同的器用歸類。如宋代金石著作《宣和博古圖》著錄了當時皇室在宣和殿所藏的自商至唐的銅器839件,集中了宋代所藏青銅器的精華。全書共30卷。細分為鼎、尊、罍、彝、舟、匜、瓶、壺、爵、斚、觶、敦、簠、簋、鬲、鍑及盤、鍾、罄、錞於、雜器、鏡鑑等二十類。這二十類雖以文物的器形劃分,但實質上是以器物的功用區分的。它把始於商,迄於唐的上述各種器物,按種類著錄,就説明每一種類具有相同的功用,儘管不同時代的具體形制不同,並不影響把它們歸入一類。當然,也必須指出,它與我們所説的按文物功用分類仍有區別。
按文物功用分類,有某一功用的文物,其形制並不完全相同,這是不言而喻的。如農具中,既有石質農具、木質農具,又有青銅質地農具和鐵製農具。農具中的鋤,有石鋤、蚌鋤、鐵鋤,鏟有石鏟、青銅鏟、鐵鏟,犁有石犁木犁、青銅犁、鐵犁,等等。兵器中的鏃,有石鏃骨鏃銅鏃鐵鏃,矛有石矛銅矛、鐵矛,戈有玉、銅戈、鐵戈,等等。這些不同質地的農具和兵器,其時代不同形制也不完全相同。
此種分類法,可以把某一功用的各種質地的文物,按時代從早到晚聚集在一類,這對研究其產生、發展、變化以及在不同歷史時期所處的地位與所起的作用等,十分有利,對研究專門史有重大價值。
對文物史蹟和古器物以功用分類舉例列表如下:
古建築
城市建築
宮殿建築
衙署建築
園林建築
宗教建築
館堂建築
壇廟建築
書院建築
民居建築
交通建築
水利建築
紀念建築
古器物
農具
手工工具
兵器
炊器
盛器
酒器
水器
樂器
計量器
雜項
屬性分類法
屬性分類法,是以文物的社會屬性,以及科學文化屬性為標準,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也可以説,它是以文物的性質為標準的分類方法。文物是人類社會活動的遺存,人們的任何活動,都不是孤立的、無意識的或無目的的。這種社會性目的性,使製作的生產用具和生活用品、文化藝術品以及建築等,都打上了一定的烙印,具有了文化的屬性。在運用屬性分類法時,必須首先研究文物的用途及深層含義,只有這樣,才能夠比較準確地確認它的性質。
在古器物中有禮器,供大典、祭祀等使用,這就是一種屬性。還有明器,是我國古代專為隨葬而製作的各種器物,因此又稱“冥器”或“盟器”,常模仿各種禮器、日用器皿、工具、兵器等形狀製作而成,也有人、家畜、禽獸的形象,以及車船、傢俱、建築物等模型。明器有陶質、瓷質、木質、石質等,也有用金屬質材料製作的。
科技文物,是以直接表現科學技術為內容的器物,不是泛指包含於一般文物中的科學技術。如天文圖圭表漏壺日晷天、渾天儀簡儀古地圖金醫針、銀醫針、帛畫導引圖、《灸法圖》、針灸銅人、醫療器械等。
宗教文物,是指供宗教活動的場所、用具及表現宗教內容的物品。如宗教寺廟、法器、繪畫等。
民族文物,是反映某一民族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的並具有該民族特色的遺存,它從不同側面反映了該民族的社會發展、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是研究該民族政治、經濟、文化的實物資料。
民俗文物,是反映民間不同風俗習慣等民俗現象的實物。它的範圍很廣,涉及到全部社會生活和文化領域。它既反映社會經濟活動和相應的社會關係,又反映社會上層建築的各種制度和意識形態。一事一物,可表現生活習俗、文化風尚。因此,它對於瞭解各地人民習俗的發展、變化和社會生活及文化狀況,都是十分重要的實物資料。
革命文物,是中國人民在近代現代革命鬥爭中遺留下來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和紀念物。它們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文化遺存。
屬性分類法對部分文物分類關係如下表:
生產用具
生活用物
文化藝術用品
科技物品
宗教建築、法器
民族建築、器物
民俗物品
革命遺存
價值分類法
價值分類法,是以文物的價值為標準,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文物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沒有價值的歷史遺蹟和遺物不是文物。按照文物價值分類,主要是根據文物價值的高低來區分。至於價值高低的確認,需經鑑定。
根據我國文物法規,對文物價值高低的區分,採取兩種辦法。
其一、對文物史蹟,即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古遺址、古墓葬、紀念遺址或建築等,依據其價值的高低,分為三級,即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市、自治區文物保護單位,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
其二、對文物藏品,如陶瓷器、青銅器、鐵器、玉器、漆器、書畫等等,依其價值高低,也分為三級,即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以文物價值分類關係如下表:
文物史蹟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省(市、自治區)文物保護單位
縣(市)文物保護單位
文物藏品
一級文物
二級文物
三級文物
來源分類法
來源分類法, 是以文物藏品的來源為標準,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此法僅適用於博物館、紀念館或文物保管機構等文物收藏單位文物藏品的分類。這些單位的文物藏品,都應有來源。來源可以不同,但沒有來源的藏品是沒有的。這是來源分類法的依據。
文物收藏單位的藏品來源,有地區、單位和個人之分,就其形式而論,大體有: ①撥交。一個單位建立伊始,收集藏品是件大事。撥交的文物,是其重要來源之一。不論是老館、新館,在建館之初,或多或少都接收了撥交的文物,所謂的“舊藏”嚴格説是不存在的。至於撥交文物的來源,具體情況是十分複雜的,只能在該文物的帳目與卡片上反映出來。 ②徵集。其中包括收購,是文物收藏單位豐富館藏的主要渠道之一。許多單位為了增加、豐富館藏,加強徵集工作,均設立了徵集機構。 ③揀選。在廢舊物資和金銀器中,都摻雜有許多文物。文物部門與銀行、冶煉廠造紙廠廢舊物資回收等部門共同負責揀選,能為文物收藏單位提供一些藏品,甚至是重要藏品。 ④交換。文物收藏單位根據國家文物法規,開展館際之間的文物藏品的交換,是調節餘缺,豐富藏品的辦法之一。 ⑤捐贈。即文物收藏單位接受文物鑑藏家或文物收藏者的捐贈。 ⑥發掘。考古發掘獲得的大批文物,為博物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提供了豐富多彩的出土文物。它是增加、豐富歷史類博物館館藏的重要途徑。
文物來源分類關係如下:
撥交
徵集
揀選
交換
捐贈
發掘

文物價值作用

明 張宏《擊缶圖》 明 張宏《擊缶圖》
文物的價值是客觀的,是文物本身所固有的。總體來説,文物主要有歷史價值、
王羲之《蘭亭序》 王羲之《蘭亭序》
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文物的作用,是文物價值的具體體現。文物對社會所能起到的積極作用主要有教育作用、借鑑作用和為科學研究提供資料的作用。文物的價值和作用,其間有聯繫,又有區別。人們對文物價值的認識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隨着社會發展,人們科學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而不斷深化的。文物作用的大小,取決於文物價值的高低,因而文物的作用也會隨着人們對文物價值認識的深化而變化。有時同樣的文物,在不同時間、地點、條件下,其價值也會發生變化。這種變化通常不是改變或降低了它的固有價值,而是增添了新的價值。這種情況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會發生。文物是一定歷史時期人類社會活動的產物,無不具有時代的特點。一切文物都具有歷史價值。不同類別的文物,從不同的側面分別反映了當時社會的生產力、生產關係、經濟基礎上層建築以及社會生活和自然環境的狀況。各種類別文物的產生、發展和變化的過程,反映了社會的變革、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們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發展變化。總的來説,文物是幫助人們認識和恢復歷史本來面貌的重要依據,特別是對沒有文字記載的人類遠古歷史,它成了人們瞭解、認識這一歷史階段人類活動和社會發展的主要依據。
文物的價值和作用,不只是表現在對具體文物的研究、説明個別方面的個別問題上,更重要的是把微觀研究的成果,綜合起來,在宏觀上研究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社會活動的各個方面及其相互聯繫、相互制約的社會關係,從而從不同的側面探索和揭示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同時,通過文物所反映的歷史上人類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狀況,可以探索和揭示人類社會活動與自然界生態環境之間相互關係、相互作用的演變規律,運用人們不斷認識的客觀規律自覺地、能動地協調人類社會系統與自然界環境系統的關係,有利於促進當代和未來社會的發展。充分發揮文物在社會發展進程中的積極作用,是文物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的最終目的。

文物科學研究

北宋 張擇端《清明上河圖》局部 北宋 張擇端《清明上河圖》局部
文物分類文物鑑定是開展文物科學研究的前提,也是文物科學研究的內容。由於文物的時代不同,質地不一,種類繁多,功能各異,因而需要從不同的角度,採取不同的分類方法。從管理的角度,中國把文物分為不可移動和可移動文物兩部分。前者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蹟、近現代典型建築等;後者包括古器物、古文獻、古書畫等。在上述各類文物中,有的又分為若干小類,如古器物即按文物質地分為青銅器、玉器、鐵器、陶器、瓷器等。此外,還可以根據不同的功能和屬性進行分類。當前有的文物科學研究,已經發展成為專門的學科如錢幣學、銘刻學等,今後有些類別的文物,隨着科學研究的深入和發展,還將會形成一些新的專門學科。
文物鑑定就是確定文物的年代、真偽和價值。首先需要進行的是斷代和辨偽,如果文物的時代不明,真偽莫辨,就無從確定文物的價值。只有在斷代、辨偽的基礎上,才能通過科學研究,不斷深化對文物價值的認識。一切文物都需要斷代,但不是所有文物都需要辨偽。辨偽有特定的涵義,主要是辨別由於文物作為商品流通以後,有人以牟利為目的,以真文物為藍本而故意製造的假古董及一些歷代的文物仿製品。至於辨別古建築在歷代維修過程中增添和改動部分,或者後代仿製構件的年代,是對古建築整體和局部的分別斷代問題,而不屬於辨偽的範圍。考古發掘出土的文物,一般不存在辨偽的問題,但也有文物鑑定的問題。因為有時一座墓葬也會埋葬了前代遺物,如婦好墓中就有紅山文化的玉器。有時由於地層擾亂,在一個文化層中也可能有後代文物混入,都需要進行鑑別。
《韓熙載夜宴圖》 《韓熙載夜宴圖》
文物鑑定的方法,主要有傳統方法和現代科學方法兩種。在各類文物中,有相當一部分是考古學研究對象,是經過科學發掘出土的。對於這些文物主要是依靠考古學的地層學類型學進行斷代,對史前時期或者年代比較久遠的歷史時期的文物,還可以運用碳14熱釋光古地磁現代科學技術手段測定年代。所有這些都屬於現代科學鑑定年代的方法。傳統的鑑定方法主要是對傳世文物年代的鑑定和辨偽。傳統方法經過長期的經驗積累,已經形成了比較系統的對各種不同類別文物進行鑑定的方法,但是傳統方法過去主要側重在經驗的積累上,需要運用科學方法進行總結,才能不斷髮展和提高。

文物保護管理

唐 周昉《簪花仕女圖》局部 唐 周昉《簪花仕女圖》局部
當代世界,保持民族文化特性,保護人類共同創造的文化遺產,是國際社會各個國家的共同要求。許多國家都為此而制定了保護文物的法律和法規,加強了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文物保護和管理是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能。國家通過法律、行政、經濟、教育和科學技術等手段,協調、處理文物保護與國家各部門、各社會團體以及人民羣眾的關係,並通過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制止和防止人為的與自然力對文物的破壞和損害,達到保護文物的目的。
文物的保護管理,涉及社會不同職能的各個部門;文物的科學研究,涉及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科學等領域的多種學科。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是相互聯繫、相互促進。因此,文物的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是一項系統的綜合性的科學。
東漢 鑲嵌有貓頭等的銅鏡 東漢 鑲嵌有貓頭等的銅鏡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在總結新中國成立後33年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正反兩方面經驗的基礎上,對1961年國務院公佈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進行較大修改和補充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文物保護的對象、範圍和處理各部門之間相互關係的基本原則,以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在文物保護方面的行為準則和違法的責任,為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中國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有其自己的特點。
文物的普查、複查和確定文物保護單位,是文物保護管理的基礎工作。通過文物普查和複查,掌握地上地下文物分佈和保存的狀況,以便進行科學鑑定,從而評定文物價值,區分文物等級和決定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在此基礎上,按照輕重緩急,確定文物保護的目標重點和步驟,制定長遠規劃和短期計劃。文物複查是定期反覆進行的,以便於根據複查瞭解的新情況,取得的新成果,調整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和文物保護的規劃和計劃。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根據法律的規定,把這些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作為一項工作內容進行研究,在佈局上作出合理安排,納入各地區城鄉建設的總體規劃,加以保護。

文物其它含義

人們多把古代遺留的東西稱為文物,但對於究竟什麼是文物,尚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1989年《睢縣誌·古建築》:“袁家山袁可立別業),……建國後,大殿左側建廂房十間,作為文物陳列室。”
明 張宏《西山爽氣圖》局部 明 張宏《西山爽氣圖》局部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輯的《現代漢語詞典》中,稱文物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在文化發展史上有價值的東西,如建築、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種藝術品。”《辭海》中對文物的解釋是:“遺存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歷史文化遺物,一般包括:
(1)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重要人物有關的、具有紀念意義和歷史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等;
(2)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古文化遺址、古墓羣、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
(3)各時代有價值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古舊圖書資料;
(5)反映各時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代表性實物。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對保護文物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保護法》第二條同時還規定:“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到國家的保護。”
前4世紀東周,陵墓守衞神 前4世紀東周,陵墓守衞神
在《文物保護法》上述規定中,十分明確地指出了國家保護文物的範圍。我們認為,國家保護文物的範圍,也就是文物所包括的內容。
由此,我們可以明確以下幾點:
第一,文物一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三個方面的價值。具體到每一件文物,不一定都具有三個方面的價值,但至少要具有其中一方面的價值,否則就不能稱其為文物。
第二,文物應是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實物。不具備這一點,也不宜作為文物保護。
第三,國家保護的文物具有廣泛性,應是反映歷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文化藝術、科學技術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實物。各個方面的文物之間具有廣泛和密切的聯繫。只有全面保護各個方面的文物,才能使文物的價值不受損害。
至此,我們可以對什麼是文物作出回答。文物是人類社會活動中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物和遺蹟。也可以説,它是歷史上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遺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是重要的文化遺產

文物定級標準

灑藍釉地描金纏枝蓮紋棒槌瓶
灑藍釉地描金纏枝蓮紋棒槌瓶(5張)
文物是重要的歷史文化遺產,是歷史的見證。中國是文明古國,歷史悠久,文化燦爛,文物豐富多彩。自古以來,中國就十分重視對文物的研究,以不同種類的文物為研究對象,逐漸形成了金石學、古器物學、甲骨學敦煌學等。從這個意義上説,文物學在中國是一門古老的學科。從這個意義上説,文物學在中國是一門古老的學科。然而,從現代意義上講,文物學在中國又是一門年輕的學科,它的研究起步較晚。20世紀70年代末,我和一些專家就建立文物學科學問題進行了探討。在長期的文物考古專業工作,以及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我有機會接觸各類文物,並在此過程種積極主動地向專家學者和廣大文物考古工作者學習,從而更迫切地感到應該建立文物科學,以指導文物研究文物工作和文物事業地發展、充分發揮文物的作用。
李曉東,1936年生,山西芮城人。1961年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專業畢業。長期從事文物考古研究與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研究員。曾任河北省文物事業管理局局長、國家文物局巡視員和綜合財務司負責人等職,現任中國文物學會副會長。主要著作《文物學》。
(一)反映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的生產關係及其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關社會歷史發展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二)反映歷代生產力的發展、生產技術的進步和科學發明創造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三)反映各民族社會歷史發展和促 進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四)反映歷代勞動人民反抗剝削、壓迫和著名起義領袖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五)反映歷代中外關係和在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教育、文化、藝術、宗教、衞生、體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六)反映中華民族抗禦外侮,反抗侵略的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人物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七)反映歷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軍事家、科學家、發明家、教育家、文學家、藝術家等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作品;
(八)反映各民族生活習俗、文化藝術、工藝美術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文物;
(九)中國古舊圖書中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的善本;
(十)反映有關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的重大事件和傑出領袖人物的革命實踐活動,以及為中國革命做出重大貢獻的國際主義戰士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一)與中國近代(1840-1949)歷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有關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重大歷史事件、重大建設成就、重要領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有關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三)與中國共產黨和近代其他各黨派、團體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愛國僑胞及其他社會知名人士有關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四)其他具有特別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代表性文物。
二級文物定級標準
青銅器 青銅器
(一)反映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的生產力和生產關係及其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關社會歷史發展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
文物 文物
(二)反映一個地區、一個民族或某一個時代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
(三)反映某一歷史人物、歷史事件或對研究某一歷史問題有重要價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種考古學文化類型和文化特徵,能説明某一歷史問題的成組文物;
(五)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一般,但材質貴重的文物;
(六)反映各地區、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七)歷代著名藝術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
(八)古舊圖書中具有重要價值的善本;
(九)反映中國近代(1840-1949)歷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重大歷史事件、重大建設成就、重要領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
(十一)反映中國共產黨和近代其他各黨派、團體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愛國僑胞及其他社會知名人士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
(十二)其他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
三級文物定級標準
(一)反映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的生產力和生產關係及其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關社會歷史發展的比較重要的文物;
(二)反映一個地區、一個民族或某一時代的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
(三)反映某一歷史事件或人物,對研究某一歷史問題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種考古學文化類型和文化特徵的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
(五)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六)某一歷史時期藝術水平和工藝水平較高,但有損傷的作品;
(七)古舊圖書中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善本;
(八)反映中國近代(1840-1949)歷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的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
(九)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重大歷史事件、重大建設成就、重要領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的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國共產黨和近代其他各黨派、團體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愛國僑胞及其他社會知名人士的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
(十一)其它具有比較重要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
一般文物定級標準
前15-14世紀商朝時期的鼎等青銅器 前15-14世紀商朝時期的鼎等青銅器 [5]
(一)反映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的生產力和生產關係及其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關社會歷史發展的具有一定價值的文物;
(二)具有一定價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三)反映某一歷史事件、歷史人物,具有一定價值的文物;
(四)具有一定價值的古舊圖書、資料等;
(五)具有一定價值的歷代生產、生活用具等;
(六)具有一定價值的歷代藝術品、工藝品等;
(七)其他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
五、博物館、文物單位等有關文物收藏機構,均可用本標準對其文物藏品鑑選和定級。社會上其他散存的文物,需要定級時,可照此執行。
六、本標準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附:一級文物定級標準舉例
一、玉、石器時代確切,質地優良,在藝術上和工藝上有特色和有特別重要價值的;有確切出土地點,有刻文、銘記、款識或其他重要特徵,可作為斷代標準的;有明顯地方特點,能代表考古學一種文化類型、一個地區或作坊傑出成就的;能反映某一時代風格和藝術水平的有關民族關係和中外關係的代表作。
二、陶器代表考古學某一文化類型,其造型和紋飾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有確切出土地點可作為斷代標準的;三彩作品中造型優美、色彩豔麗、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紫砂器中,器形完美,出於古代與近代名家之手的代表性作品。
三、瓷器時代確切,在藝術上或工藝上有特別重要價值的;在紀年或確切出土地點可作為斷代標準的;造型、紋飾、釉色等能反映時代風格和濃郁民族色彩的;有文獻記載的名瓷、歷代官窯及民窯的代表作。
四、銅器 造型、紋飾精美,能代表某個時期工藝鑄造技術水平的;有確切出土地點可作為斷代標準的;銘文反映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的或書法藝術水平高的;在工藝發展史上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
五、鐵器 在中國冶鑄、鍛造史上,佔有特別重要地位的鋼鐵製品;有明確出土地點和特別重要價值的鐵質文物;有銘文或錯金銀、鑲嵌等精湛工藝的古代器具;歷代名人所用,或與重大歷史事件有直接聯繫的鐵製歷史遺物。
六、金銀器 工藝水平高超,造型或紋飾十分精美,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年代、地點確切或有名款,可作斷代標準的金銀製品。
七、漆器 代表某一歷史時期典型工藝品種和特點的;造型、紋飾、雕工工藝水平高超的;著名工匠的代表作。八、雕塑造型優美、時代確切,或有題記款識,具有鮮明時代特點和藝術風格的金屬、玉、石、木、泥和陶瓷、髹漆、牙骨等各種質地的、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雕塑作品。
九、石刻磚瓦 時代較早,有代表性的石刻;刻有年款或物主銘記可作為斷代標準的造像碑;能直接反映社會生產、生活,神態生動、造型優美的石雕;技法精巧、內容豐富的畫像石;有重大史料價值或藝術價值碑碣墓誌;文字或紋飾精美,歷史、藝術價值特別重要的磚瓦。
十、書法繪畫 元代以前比較完整的書畫;唐以前首尾齊全有年款的寫本;宋以前經卷中有作者或紀年且書法水平較高的;宋、元時代有名款或雖無名款而藝術水平較高的;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歷代名人手跡;明清以來特別重要藝術流派或著名書畫家的精品。
十一、古硯時代確切,質地良好、遺存稀少的;造型與紋飾具有鮮明時代特徵,工藝水平很高的端、歙等四大名硯;有確切出土地點,或流傳有緒,製作精美,保存完好,可作斷代標準的;歷代重要歷史人物使用過的或題銘價值很高的;歷代著名工匠的代表作。
十二、甲骨 所記內容具有特別重要的史料價值,龜甲獸骨比較完整的;所刻文字精美或具有特點,能起斷代作用的。
十三、璽印符牌 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官私璽、印、封泥和符牌;明、清篆刻中主要流派或主要代表人物的代表作。
十四、錢幣 在中國錢幣發展史上佔有特別重要地位、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歷代錢幣、錢範和鈔版。
十五、牙骨角器 時代確切,在雕刻藝術史上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反映民族工藝特點和工藝發展史的;各個時期著名工匠或藝術家代表作,以及歷史久遠的象牙製品
十六、竹木雕 時代確切,具有特別重要價值,在竹木雕工藝史上有獨特風格,可作為斷代標準的;製作精巧、工藝水平極高的;著名工匠或藝術家的代表作。
十七、傢俱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木質傢俱及精巧冥器明清傢俱中以黃花梨紫檀雞翅木、鐵梨、烏木等珍貴木材製作、造型優美、保存完好、工藝精良的;明清時期製作精良的髹飾傢俱;明清及近現代名人使用的或具有重大歷史價值的傢俱。
十八、琺琅 時代確切,具有鮮明特點,造型、紋飾、釉色、工藝水平很高的琺琅製品。
十九、織繡 時代、產地準確的;能代表一個歷史時期工藝水平的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不同織繡品種的典型實物;色彩豔麗,紋飾精美,具有典型時代特徵的;著名織繡工藝家的代表作。
二十、古籍善本 元以前的碑貼、寫本、印本;明清兩代著名學者、藏書家撰寫或整理校訂的、在某一學科領域有重要價值的稿本、抄本;在圖書內容、版刻水平、紙張、印刷、裝幀等方面有特色的明清印本(包括刻本、活字本、有精美版畫的印本、彩色套印本)、抄本;有明清時期著名學者、藏書家批校題跋、且批校題跋內容具有重要學術資料價值的印本、抄本。
二十一、碑帖拓本 元代以前的碑帖拓本;明代整張拓片和罕見的拓本;初拓精本;原物重要且已佚失,拓本流傳極少的清代或近代拓本;明清時期精拓套帖;清代及清代以前有歷代名家重要題跋的拓本。
二十二、武器 在武器發展史上,能代表一個歷史階段軍械水平的;在重要戰役或重要事件中使用的;歷代著名人物使用的、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武器。
二十三、郵品 反映清代、民國解放區郵政歷史的、存量稀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郵票和郵品。
二十四、文件、宣傳品 反映重大歷史事件,內容重要,具有特別重要意義的正式文件或文件原稿;傳單、標語、宣傳畫、號外、捷報;證章、獎章、紀念章等。
二十五、檔案文書從某一側面反映社會生產關係、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和土地、人口、疆域變遷以及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事蹟的歷代詔諭、文告、題本奏摺誥命輿圖、人丁黃冊、田畝錢糧簿冊、紅白契約、文據、書札等官方檔案和民間文書中,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
二十六、名人遺物 已故中國共產黨著名領袖人物、各民主黨派著名領導人、著名愛國僑領、著名社會活動家的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手稿、信札、題詞、題字等以及具有特別重要意義的用品。
注:二、三級文物定級標準舉例可依據一級文物定級標準舉例類推
文物和古董的區別
帶形鈎 (西漢時期),鍍金青銅器 帶形鈎 (西漢時期),鍍金青銅器
部分收藏愛好者,在如何正確理解文物與古董、古玩、藝術品的辯證關係方面還存在着模糊認識。“文物”是指歷史遺留下來的,對研究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有價值的東西,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如建築、碑刻及各種藝術品等。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水域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與此同時,《文物保護法》還明確規定,屬於集體或個人所有的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文物”兩字最早出現於春秋戰國,是禮樂、典章制度的統稱。到唐代,其涵義與現今的涵義比較接近。文物從時間上看,有古代、現代,也有當代的。它涵蓋各個歷史時期。但文物是有一定層次的,文物分為珍貴文物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又可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文物法》對一、二、三級文物標準作有界定和規定。我們通常所説的古董、古玩和藝術品,應該特指民間收藏的、不在國家禁止買賣之列的那部分文物。公民合法所有的文物,法律允許其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和流通。
陶器文物 陶器文物
清朝以前,人們把珍貴的古物稱為“骨董”, 所謂“骨”,取肉腐而骨存之意,意思是保存過去之精華。後來漸變為古董、古玩。實際上“古董”、“骨董”和“古玩”是一個意思,只不過由於時代的變遷,人們叫法不同而已。從文物和古董或古玩的比較來看,文物在時間的涵蓋上要大於古董或古玩,因為文物可以是古代,也可以是現代或當代,只要是優秀的文化產物都可以被列入文物範疇。而古董和古玩則不然,現代和當代的東西不能稱為古董和古玩。由於許多文物具有較高的藝術鑑賞價值,所以收藏愛好者又將其泛稱為收藏藝術品。一件古代藝術品,對文物部門來説就是文物,因為它有文化保護價值;對投資者來説就是古董,因為它有增值價值;對收藏家來説就是古玩藝術品,因為它有藝術鑑賞價值。國家出於保護文物的考慮,對於非國寶級的文物,鼓勵“藏寶於民”,並且允許民間依法流通,這為民間收藏事業的發展和古玩藝術品市場的興起鋪平了道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以及後來的國務院所頒佈的一系列有關保護文物的法規,都沿用了“文物”一詞。直到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才把“文物”一詞及其所包括的內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其範圍實際上包括了可移動的和不可移動的一切歷史文化遺存,在年代上已不僅限於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現代,直到當代。
世界各國對不同類別的文物,各有其通常使用的名稱,但尚無概括所有類別文物的統稱。歐洲在17世紀英文和法文中都使用 Antique一詞,此詞一説源於拉丁文ante,原意是古代的,從前的。另一説則認為英文這個字是直接來源於法文,開始作為名詞使用時,主要是指古希臘古羅馬的文化遺物,後來才逐漸發展成泛指各個時代的藝術品,其詞義接近於中國所謂的古物、古董。日文所説的 “有形文化財”, 近似於中國所指的文物,但其涵義和範圍又不盡相同。在國際社會,由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以下簡稱教科文組織)會議通過的一些有關保護文物的國際公約中,一般把文物稱作為“文化財產(Cultural Property)”或者“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 ”,二者所指的內容並不是等同的。從公約所列舉的具體內容來看,前者是指可以移動的文物,後者是指不可移動的文物。埃及使用的阿拉伯文ξζ1(單數),Εγ1(複數)一詞,與中國所稱文物的概念是基本相同的。1983年埃及頒佈的《埃及文物保護法》規定,在埃及國土上出現的或與其歷史有聯繫的,凡一百年以前的,包括可移動的和不可移動的,具有歷史意義和價值的實物,都屬於文物 (ξζ1)。同時,還規定在一百年以內的有價值的實物,可根據文化主管部門的建議指定為文物。
關於文物的年代下限,在國際上起初曾定為1830年,起源於1930年美國的關税條例。該條例規定凡1830年以前製作的藝術品可以免税。以後在國際上,不少國家把這一年定為文物的年代下限。後來美國在1966年通過了新的關税條例,又規定“自免税進口報單提出之日起,凡一百年以前製作的文物”概予免税進口。因而按國際上一般慣例,文物是指一百年以前製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實物。但是也有的國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另作規定,如希臘就把1450年作為文物的年代下限。

文物其它相關

  1. 為加強我國文化遺產保護,防止珍貴文物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制定本標準。
  2.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在開展文物出境審核工作時,執行本標準。
  3. 本標準以1949年為主要標準線。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產、製作的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原則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產、製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4. 少數民族文物以1966年為主要標準線。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產、製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數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5. 現存我國境內的外國文物、圖書,與我國的文物、圖書一樣,分類執行本標準。
  6. 凡有損國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會影響的文物,不論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7. 未列入本標準範圍之內的文物,如經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確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應禁止出境。
  8. 本標準所列文物分屬不同審核類別的,按禁止出境下限執行。
  9. 本標準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並定期修訂。
  10. 本標準實施後,此前國家文物局發佈的其他規定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