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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尉
鎖定
衞尉為官名。秦置,掌率衞士守衞宮禁。漢沿置,秩中二千石,為九卿之一,有丞。景帝初改名為中大夫令。後元年(公元前143年)復原名。東晉不置。南朝宋孝武帝復置。梁定名為衞尉卿。北魏亦置。北齊稱衞尉寺卿。隋開皇三年(583年),廢衞尉寺,以其職併入太常與尚書省。十三年,復置,專掌軍器儀仗帳幕等事,宮門屯兵歸監門衞,與漢制不同,唐沿置,設卿、少卿、丞等官,卿秩從三品,領武庫、武器、守宮三署。宋初設判寺事一人,武庫、武器歸內庫及軍器庫,守宮歸儀鸞司,本寺無所掌。元豐改制,始仍掌儀衞、兵械、甲冑之政令,領弓箭、軍器等庫、儀鸞司、左右金吾銜司、六軍儀仗司等。南宋並衞尉寺入工部。遼南面官有衞尉寺。金衞尉司所掌乃中宮事務。元一度設衞尉院,後改太僕寺。金、元所設,不僅異於兩漢之衞尉,亦與隋、唐、北宋之衞尉不同,參見“衞尉司”“衞尉院”“左右監門衞”。
- 中文名
- 衞尉
- 起 源
- 始於秦
- 官 職
- 九卿之一
- 職 責
- 統率衞士守衞宮禁之官
衞尉發展歷史
西漢時護衞宮殿者有郎衞和兵衞。光祿勳率郎官為郎衞,衞尉率衞士為兵衞。西漢時衞尉所部稱南軍。宮內設廬舍以駐紮衞士,衞士晝夜巡警,檢察門籍。衞尉主宮門和宮內,與主宮外的中尉(執金吾)相為表裏。西漢時皇帝居未央宮,守護未央宮是衞尉的職責,故有時也稱未央衞尉。
太后所居為長樂宮,設長樂衞尉。武帝時李廣為未央衞尉,程不識為長樂衞尉。長安城外的建章宮﹐距長安較遠的甘泉宮,也曾設有建章、甘泉兩衞尉。又設衞將軍居諸衞尉之上,如文帝時拜宋昌為衞將軍,領南北軍﹔宣帝時張安世為衞將軍,掌管兩宮衞尉及城門北軍兵。衞尉秩為中二千石,其副職為丞,屬官有公車司馬、衞士、旅賁三令、丞。吏民若向皇帝上書,由公車司馬轉達。
東漢時無衞將軍,也不再每宮皆設衞尉。衞尉下設北宮、南宮衞士令,以分管南北宮,省去旅賁令。東漢初年,漢光武帝劉秀任命他的親信李通、銚期為衞尉,後來外戚馬廖、馬光、竇固、梁淑等人都擔任過這個職務。 東漢末年,馬騰也擔任過這個職務。
衞尉建置沿革
掌門衞屯兵,北齊改為衞尉寺,隋改為軍器儀仗、帳幕之類,明廢,清有鑾儀衞。衞尉寺 卿 少卿 丞 主簿各一人。卿掌儀衞兵械、甲冑之政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內外作坊輸納兵器,則辨其名數、驗其良窳以歸於武庫,不如式者罰之。時其曝涼而封籍其數,若進御及頒給,則按籍而出之。每季委官檢視,歲終上計帳於兵部。掌凡幄帟之事,大禮設帷宮,張大次、小次,陳鹵簿儀仗。長貳晝夜巡徼,察其不如儀者,押仗官則前期稟差。凡仗衞,供羽儀、節鉞、金鼓、棨戟,朝宴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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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享賓客,供幕帟、茵席,視其敝者移少府、軍器監修焉。舊制,判寺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充。凡武庫、武器歸內庫,守宮歸儀鸞司,本寺無所掌。元豐官制行,始歸本寺。分案四,置吏十。元祐三年、詔長貳互置。所隸官司十有三:內弓箭庫、南外庫、軍器弓槍庫、軍器弩劍箭庫,掌藏兵杖、器械、甲冑,以備軍國之用。儀鸞司,掌供幕帟供帳之事。軍器什物庫、宣德樓什物庫,掌收貯什物,給用則按籍而頒之。左右金吾街司、左右金吾仗司、六軍儀仗司,掌清道、徼巡、排列,奉引儀仗以肅禁衞。凡儀物以時修飭,選募人兵而校其遷補之事。中興後,衞尉寺廢,併入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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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尉主要官員
衞尉寺一般設有: 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從四品上;丞二人,從六品上。掌器械文物,總武庫、武器、守宮三署。兵器入者,皆籍其名數。祭祀、朝會,則供羽儀、節鉞、金鼓,帷帟、茵席。凡供宮衞者,歲再閲,有敝則脩於少府。主簿二人,從七品上。錄事一人。龍朔二年,改曰司衞寺。武后光宅元年又改。有府六人,史十一人,亭長四人,掌固六人。丞,掌判寺事,辨器械出納之數。大事承製敕,小事則聽於尚書省。
衞尉管轄機構
兩京武庫署:令各二人,從六品下;丞各二人,從八品下。掌藏兵械。有赦,建金雞,置鼓宮城門之右,大理及府縣囚徒至,則擊之。監事各一人,正九品上。諸署監事,品同。有府各六人,史各六人,典事各二人,掌固各五人。開元二十五年,東都亦置署。
武器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掌外戎器。祭祀、巡幸,則納於武庫。給六品以上葬鹵簿、棨戟。凡戟,廟、社、宮、殿之門二十有四,東宮之門一十八,一品之門十六,二品及京兆河南太原尹、大都督、大都護之門十四,三品及上都督、中都督、上都護、上州之門十二,下都督、下都護、中州、下州之門各十。衣幡壞者,五歲一易之。薨卒者既葬,追還。監事二人。有府二人,史六人,典事二人,掌固四人。貞觀中,東都亦置署。
守宮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掌供帳帟。祭祀、巡幸,則設王公百官之位。吏部、兵部、禮部試貢舉人,則供帷幕。王公婚禮,亦供帳具。京諸司長上官,以品給其牀罽。供蕃客帷帟,則題歲月。席壽三年,氈壽五年,褥壽七年;不及期而壞,有罰。監事二人。有府二人,史四人,掌設六人,幕士八十人,掌固四人。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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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衞尉 .中文百科專業版[引用日期2017-02-06]
- 2. 《宋史·職官志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