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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

(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的糾紛)

鎖定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服務醫療診斷醫療保健醫療美容病歷書寫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與患者之間的糾紛。中國的醫療糾紛是特別不好處理的事情。
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醫療糾紛
釋    義
醫療合同違約等糾紛
造成原因
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
承擔後果
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
領    域
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
廣義分類
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刑事責任

醫療糾紛釋義

醫療糾紛是指基於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因對治療方案與治療結果有不同的認知而導致的糾紛等。

醫療糾紛造成原因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2016年2月24日,國家衞生計生委醫政醫管局介紹,2015年在總的診療人次增加的情況下醫療糾紛的數量繼續下降,嚴重的傷醫和醫鬧事件總體趨勢是減少的。據初步統計,在2015年是全國人民調解的處理糾紛是7.1萬起,調解成功率在85%以上,2015年在總的診療人次增加的情況下醫療糾紛的數量是繼續下降的。

醫療糾紛糾紛分類

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
醫患雙方發生醫療糾紛,可以選擇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要求對方承擔責任。

醫療糾紛舉證責任

2002年9月1日國務院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新《條例》對醫療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確的界定,把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性質歸屬於民法上的侵權責任。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第4條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由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這一司法解釋過錯推定原則作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明確了在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2010年7月1日實施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七章規定了,在三種情況下(即院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的情況)推定是院方的過錯。因此,當前醫患糾紛中的部分舉證責任實際上已經轉移至患方。

醫療糾紛判斷標準

醫療過錯, [2]  屬於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並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並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説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為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即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於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醫療糾紛解決途徑

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人身關係,屬民法的調整範疇。根據 “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起訴才能發生。也可以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解決。

醫療糾紛法律法規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為了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國務院制定本條例,從制度層面推進醫療糾紛的依法預防和妥善處理,着力構建和諧醫患關係,促進我國醫療衞生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條例》明確提出開展診療活動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範,恪守職業道德。通過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強化醫療服務關鍵環節和領域的風險防控,突出醫療服務中醫患溝通的重要性,從源頭預防醫療糾紛。
《條例》明確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途徑和程序,重點強調發揮人民調解途徑在化解醫療糾紛上的作用,並從鑑定標準、程序和專家庫等方面統一規範了訴訟前的醫療損害鑑定活動。
《條例》對不遵守醫療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具虛假鑑定結論和屍檢報告、編造散佈虛假醫療糾紛信息等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1] 

醫療糾紛認識誤區

誤區之一:醫療糾紛等同於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而醫療糾紛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診療護理結果及其原因的認定有分歧,當事人提出追究責任或經濟賠償,必須經過行政或法律的調解、裁決才可了結的事件。
誤區之二:病人進醫院等於進“保險箱
因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療法導致的醫療糾紛也逐漸出現,人們享受現代文明的同時,也增加了受損害的風險。最高明的醫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進醫院不等於進了“保險箱”。
誤區之三:經濟補償等於經濟賠償
在眾多的醫療糾紛中,有的已構成醫療事故,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實施細則的規定,對鑑定為醫療事故的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醫療糾紛新的特點

①數量逐年增多:醫療投訴多,要求醫療技術鑑定的多,要求傷殘鑑定的多,同時新聞媒體參與的也增多;
②院方敗訴的增多: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採用的“舉證責任倒置”,使醫院出現舉證不能的情況增多;
③ 賠償數額增大:醫療糾紛的最終結果往往是向醫院提出經濟賠償的要求,只要有對醫院不利的情況,尤其是出現舉證不能的情況時患者和家屬就大肆喧鬧,要求賠償,數額越多越好;
④處理困難增大:多數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發生原因複雜,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而且社會各界一般認為患者是弱勢羣體應當加以特殊保護,因此處理起來非常困難;
⑤社會影響增大:特別是有些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因患者要求高額賠償不能滿足,而反覆向衞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及相關媒體投訴,加之有些媒體缺乏醫學知識,不明事實真相,盲目炒作,給醫院的聲譽造成極大損壞。
防範對策
如何防範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發生,這是國家衞生界和各醫療衞生行業最為關注的問題,各級醫療機構和專家學者對此也進行了最多的研究與嘗試,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樹立良好形象
對醫務人員進行醫德醫風教育,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是預防醫療糾紛至關重要的一環。多個部門齊抓共管,標本兼治,大力表彰先進典型,嚴厲查處違紀行為,努力做到一切為了患者,一切服務患者,一切方便患者。以實際行動不斷提高醫療質量、減少醫療事故及糾紛發生。
增強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
醫務人員應與時俱進加強醫療技術,加強三基訓練,學習先進醫療技術,因為新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已經將判斷醫方是否有過錯的標準確定為當時的醫療技術水平,因此與時俱進掌握先進醫療技術是十分重要的。在宋麗紅律師代理的一例誤診小兒骨肉瘤的案例中,就是因為醫方沒有掌握骨肉瘤病理活檢的操作導致誤診,最後賠償患方20多萬元.
加強病案管理
病案是醫療過程各個環節的原始記錄,病案中反映的問題往往就是醫療環節中存在的問題,它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舉證倒置的實施以來)。病歷是確定醫方是否有過錯的重要依據,如果沒有病歷,法院會認為醫方舉證不能,從而認定醫方承擔完全責任。我國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規定 門(急)診病歷檔案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住院工作制度》規定住院病案原則上應永久保存。宋麗紅律師曾代理一起醫療糾紛因為醫院沒有保存病歷,導致醫院被判賠償60多萬元。根據當時患者的情況,醫院的責任很輕微,但是沒有病歷,醫院無法證明自己無過錯,因此,判決醫院承擔80%的責任。醫療機構必須重視病案管理,必須真正做到:①加強病案法制教育,提高責任意識;②強化各項制度管理,落實各項醫療文書(住院志、病程記錄輔助檢查報告)的書寫,特別是電子病歷書寫更要嚴謹;③嚴格病案管理制度,嚴禁隨意出借、塗改和丟失。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各種操作規程
當前醫院都制定完善出了切實可行的措施,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各級各類醫護人員的責任、工作制度和診療損傷常規等,如三級醫師查房制度、首診負責制度、術前術後討論制度、疑難危重和死亡患者討論制度、病歷書寫制度、交接班制度、醫療設備管理制度、處方管理制度、“三查七對”制度、醫院感染管理制度、會診制度、術前與患者或其家屬談話制度等。對於醫療規範應嚴格執行。在宋麗紅律師代理的一起醫療糾紛案件中,因為醫生沒有按照醫療操作規範使用顯微鏡進行手術,導致患者術後出現截癱,給患者造成巨大傷害。
改進服務作風,提高醫療質量
醫院想方設法來強化醫務人員及時服務、應答服務、謹慎服務、非特異性服務以及廉潔服務觀念,加強對醫務人員醫德教育和業務素質教育,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一切以患者為中心,改善服務態度,進一步提高醫務人員工作的效率性、嚴密性、科學性、全面性和純潔性,切實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在這方面總結了“十個一點”:醫療技術再高明一點、服務態度再熱情一點、詢問病情再詳細一點、檢查身體再全面一點、輔助檢查再完整一點、病程記錄再準確一點、告知家屬再具體一點、治療護理再合理一點、發現病情變化再及時一點、搶救再迅速一點。要是真正能夠做到這“十個一點”,就可以顯著提高醫療質量,這對減少醫療事故、降低醫療糾紛風險度是十分有益的。
醫院在醫療活動的不同階段,自始至終都要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通過告知明確醫療服務合同的目的、疾病發展轉歸過程和醫療服務的損害特性,明確醫療服務合同履行的風險;治療時多提出幾套治療方案,將每一方案的優缺點、副作用講清楚,提出可供選擇及建議選擇的診療手段,讓患者參與制定和選擇;告知其服務的標準、價格和可能的服務期限,以及通過積極的救治措施仍可能發生不能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意外;凡是患者死亡的均應告知患者家屬應當屍體解剖,從而實現醫患雙方在認識上的一致,避免大多數醫患矛盾的發生。本律師代理的一起醫方侵犯患者知情權的案例中,術中切除輸卵管未告知患者,最後被判賠償10萬元。
建立良好醫患關係
當前醫患關係緊張,衝突不斷,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由於部分醫護人員的服務意識差,服務不到位造成的。為此,各大醫院都採取了切實可行的措施,來加強醫護人員的服務意識,強化醫務人員的服務觀念,改善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醫院主要從以下4點要求醫務人員:①強化及時服務觀念,提高服務工作效率;②加強“謹慎”服務態度,提高服務工作的科學性;③強化“應答”服務觀念,提高服務工作的嚴密性;④尊重和維護患者權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權。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