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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民法典術語)

鎖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本質是法人能夠與自然人同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成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民事主體。《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為標準,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中文名
法人
外文名
legal entity

法人定義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本質是法人能夠與自然人同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成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民事主體。《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為標準,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法人法律規定

法人民法典的規定

第二條 【調整範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第五十七條 【法人的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成立的條件】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起止】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 【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 【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 【法人變更登記】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 【法人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法律後果】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六條 【公示登記信息】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併、分立後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法人終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後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 【清算適用的法律依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後剩餘財產的處理和法人終止】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三條 【法人破產】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法人分支機構及其責任承擔】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 【法人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第七十六條 【營利法人的定義及類型】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的成立】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 【營利法人的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 【營利法人的章程】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條 【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
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一條 【營利法人的執行機構】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條 【營利法人的監督機構】營利法人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依法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法人職務的行為,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三條 【出資人濫用權利的責任承擔】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 【限制不當利用關聯關係】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係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決議的撤銷】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應履行的義務】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八十七條 【非營利法人的定義及類型】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第八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取得】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第八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的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第九十條 【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取得】具備法人條件,基於會員共同意願,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九十一條 【社會團體法人的章程及組織機構】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條 【捐助法人資格的取得】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 【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組織機構】設立捐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並設執行機構。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應當設監事會等監督機構。
第九十四條 【捐助人的權利】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係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第九十五條 【非營利法人終止時剩餘財產的處置】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餘財產。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並向社會公告。
第九十六條 【特別法人的類型】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九十七條 【機關法人資格的取得】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終止後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的定義及類型】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第一百零三條 【非法人組織的設立程序】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非法人組織的代表人】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第一百零六條 【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 【非法人組織的清算】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 【參照適用】非法人組織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編第三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第一百七十條 【職務代理】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百七十三條 【委託代理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 【委託代理終止的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百六十九條 【法人財產權】營利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營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條 【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財產的保護】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
第三百九十九條 【禁止抵押的財產範圍】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五百零四條 【越權訂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六百八十三條 【不得擔任保證人的主體範圍】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八百四十七條 【職務技術成果的財產權權屬】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一千零一十三條 【名稱權】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姓名、名稱的登記及其變更不影響之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人法律特徵

法人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徵

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種社會組織。這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最大區別。法人是社會組織,但不是任何組織都能取得法人資格,只有那些具備法定的條件,並得到法律認可或依法獲得批准的社會組織,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作為獨立主體存在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也是法人獨立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
第三,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它擁有獨立財產的必然反映和結果。正因為法人有獨立的財產,所以它理所當然地要獨立負擔由自己活動所產生的財產責任。既然法人的財產與法人成員的財產以及創立人的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人的成員或創立人個人對法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而應由法人以自己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在這一點上,法人與非法人組織存在明顯區別。非法人組織通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通常要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四,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這一特徵是法人有自己獨立財產的必然結果,同時也是法人的人格獨立於其成員或創立人人格的明證。

法人法律分類

在《民法典》中,法人被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法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企業法人以從事生產、流通、科技等活動為內容,以獲取盈利和增加積累、創造社會財富為目的,它是一種經營性的社會經濟組織。依照現行民事立法,中國的企業法人有三種分類方法:一是根據所有制性質將企業法人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私營企業法人以及混合所有制法人;二是根據是否有外資參與,將企業法人分為中資企業法人、外商投資企業法人;三是根據企業的組合形式,將企業分為單一企業法人、聯營企業法人和公司法人。在中國,公司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公司又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是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具備法人條件,基於會員共同意願,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法人特別法人

特別法人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機關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公權力,並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法人法人成立

法人法人成立的條件

法人成立,是指法人開始取得民事主體資格,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法人的成立,表現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以及特別法人開始具有法人的人格,成為民事權利主體的始期。
法人成立的條件是:
1、須有設立行為。法人必須經過設立人的設立行為才可能成立。
2、須符合設立的要求:(1)法人要有自己的名稱,確定自己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2)要有能夠進行經營活動的組織機構;(3)必須有自己固定的住所;(4)須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能夠進行必要的經營活動和承擔民事責任。
3、須有法律依據或經主管機關批准。中國的法人設立不採取自由設立主義,凡是成立法人,均須依據相關的法律。
4、須經登記。法人的設立,原則上均須經過登記方能取得法人資格。機關法人成立不須登記。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除法律規定不需要登記的外,也要辦理登記。成立法人,須完成以上條件才能夠取得法人資格。

法人設立中法人

設立中的法人不同於籌備前的法人。設立中的法人須成立籌備機構,實際地從事設立法人的行為。
設立中的法人由於已經具有獨立的行為機構、獨立的財產和相對獨立的責任能力,具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但因其並未通過登記獲得公示,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其責任不能完全獨立。其責任承擔的規則是:1、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在法人成立後由法人承受。法人設立完成,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當然在設立中從事的民事活動後果均由該法人承受。2、設立中法人的設立行為沒有成功,法人未成立的,其在設立法人過程中從事的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應當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如果為二人以上,所有的設立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3、上述規則存在缺陷,即有一定組織形式的設立中法人,通常有籌備組有相對獨立的財產,能夠承擔民事責任的,具有自己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完全可以用設立中法人的名義承擔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設立中的法人的成員對於設立中的法人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法人我國法人的設立原則

1、營利法人的設立原則
在我國,營利法人主要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分為公司企業法人與非公司企業法人。公司企業法人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一般採準則設立主義,即符合相關法律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的,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即可成立。但也有采許可設立主義的,如《公司法》第6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非公司企業法人,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的規定,首先須經主管部門或有關審批機關批准,然後才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屬許可設立主義。
2、非營利法人的設立原則
非營利法人的設立原則不一。如事業單位法人的設立,需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規定,在設立原則上通常採特許設立主義。事業單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社會團體法人的設立,有采特許設立主義,需要按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規定來設立,如婦女聯合會、工會、共青團組織等;也有采許可設立主義的,即法人的設立需要經過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然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才可成立,如各種協會、學會等。
3、特別法人的設立原則
特別法人的設立原則,不盡一致。其中機關法人的設立,取決於憲法和相關國家機構設置法的特別規定,在設立原則上採特許設立主義。機關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

法人民事能力

法人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享受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與自然人一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二者有所不同:1.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不同。法人不享有與自然人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以及配偶權、親權、親屬權、繼承權等。2.民事權利能力開始與終止的時間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法人成立,終於法人消滅,即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其成立時產生。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在法人存續期間與法人不可分離。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其終止時消滅。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3.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不同。法人民事權利能力限制在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的範圍之內,並且受到設立人意志的約束,設立人在設立法人時確立的目的範圍直接決定了法人的權利能力範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未受到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享受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特點是:(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取得和消滅的時間相一致。(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相一致。(3)法人的意志取決於團體的意志。
3、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包含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91條第1款規定的“用人單位的責任”之中。法人為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1)須有加害他人的侵權行為。(2)須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造成損害。(3)須因執行職務的行為發生。執行職務的行為,一是執行職務本身的行為或者職務活動本身,二是與職務行為相關聯的行為。法人承擔的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即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由法人承擔責任。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承擔規則是:(1)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的損害,由法人承擔賠償責任。(2)法人承擔賠償責任之後,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執行職務中造成他人損害是有過錯的,法人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要求追償。

法人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都是法人的民事活動。法人通常都是通過法定代表人來表達自己的意思,從事民事活動的。因而,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就是法人的民事活動,其後果都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範圍的限制,對於法定代表人有完全的效力,即法定代表人不得超出其法人章程或者權力機構對其的限制。如果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進行的民事活動超出了法人章程或者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範圍,法人可以追究其責任。
法人章程或者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範圍的限制,對於第三人不具有完全的效力。只要進行民事活動的相對人是善意的,對法定代表人超出職權範圍不知情且無過失,法人就不能以超越職權為由對抗該善意相對人;如果相對人知情,則可以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者撤銷。對此,應當對照民法典合同編第504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確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效力。

法人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所謂公司人格否認,又稱“揭開公司面紗”,是指法人雖為獨立的民事主體,承擔獨立於其成員的責任,但當出現有悖於法人存在目的及獨立責任的情形,再堅持形式上的獨立人格與獨立責任將有悖於公平時,在具體個案中視法人的獨立人格於不顧,直接將法人的責任歸結為法人成員的責任。
法人人格否認的構成要件是:1、法人人格否認的行為人是營利法人的出資人;2、法人人格否認的行為,是營利法人的出資人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3、營利法人的出資人濫用其權利逃避債務的目的,是為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謀取利;4、出資人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的行為,損害了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法人債權人是實際損害的受害人,其損害的程度應當達到嚴重的程度。構成法人人格否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人是受到嚴重損害的法人債權人。責任主體是濫用權利地位的出資人和法人,共同對受到損害的法人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所表明的價值取向在於:法律既應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獨立的價值,將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作為一般原則,鼓勵投資者在確保他們對公司債務不承擔個人風險的前提下大膽地對公司投入一定的資金,又不能容忍股東利用公司從事不適當活動,謀取法外利益,將公司人格否認作為公司人格獨立必要而有益的補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張力中,形成和諧的功能互補。

法人法人的合併與分立

法人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合而為一,歸併成為一個法人的行為。分為兩種類型:1、新設合併,也叫創設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合併成一個新法人,被合併的原法人全部歸於消滅的法人合併形式,被合併的法人所有權利和義務都由新法人承受。2、吸收合併,也叫存續合併,是指一個或多個法人歸入一個現存的法人之中,被合併的法人主體資格消滅,存續的法人主體資格仍然存在,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法人的行為。分為兩種類型:1、新設分立,也叫創設分立,是指將一個法人分割成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新法人,原法人資格消滅,分立後的新法人成立。2、派生分立,也叫存續分立,是指將原法人分出一部分,成立一個新的法人,原法人資格仍然存在,分立的法人成為新法人。新設分立,要將原法人的財產所有權和債權債務分割成兩個部分或者多個部分,就分割後的財產成立數個新法人。派生分立,僅僅是在仍然存續的法人中,將財產所有權和債權債務分出一部分,歸分立後的新法人所有。法人分立的,其權利義務都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才不適用這一規則,按照約定處理。

法人法人的終止

法人的終止也叫法人的消滅,是指法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終止後,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消滅,民事主體資格喪失,終止後的法人不能再以法人的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活動。
法人終止的原因是:1、法人解散。法人解散是法人終止的主要原因,依照民法典總則編第69條規定確定。2、法人被宣告破產,法人應當終止。3、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在法人存續期間,當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法人消滅的其他原因時,法人終止。
法人終止的程序是:1、有法定終止的原因;2、須依法完成清算程序;3、進行了註銷登記程序;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須經過有關機關批准後,法人資格才能夠終止。

法人法人的解散

法人出現應當解散的情形是:1、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法人章程規定了法人存續期間的,在存續期間屆滿時應當解散;法人章程規定了法人解散事由的,解散事由出現後應當解散。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法人的權力機構作出解散的決議,是因法人成員的共同意志而解散。3、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新設合併的原法人資格消滅,都需解散;吸收合併的被吸收法人也需要解散。新設分立的,原法人資格消滅需要解散;派生分立沒有需要解散的法人。4、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這些事由都消滅了法人資格,都要解散法人。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例如,成立特定的法人是為完成特定的目的,當目的實現後,該法人沒有必要繼續存在;如果法人的目的已經確定無法實現,法人也應當解散。

法人案例分析

案例: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與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糾紛上訴案—法人分支機構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

法人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的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不僅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且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該合同內容特別是獨立於合同效力之外的雙方協議管轄條款對其亦具有約束力。人民法院在認定協議管轄條款有效的情形下,可以依據分支機構的住所地確定案件管轄權,而無須按照法人的住所地確定案件管轄權。
【案號】(2006)雁民二初字第842號二審;(2006)西立民終字第161號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立他字第11號
【案情】
原告: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董事長。
被告: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
2005年1月1日,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乙方)與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甲方)簽訂夏進乳品的經銷合同書,約定甲方授權乙方為夏進乳業系列產品在西安、咸陽地區唯一經銷商,並約定甲方負責將乙方所需貨物發往乙方指定地點,提供夏進乳業系列產品的各種有效證件等,而乙方則在完成甲方規定的不同銷售任務後,從甲方處取得比例不等的返利。同時,該協議第五條第四款明確約定:“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協調未果,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雙方在該協議上均簽字蓋章。
後雙方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就貨款問題發生爭議,2006年6月21日,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劉某和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為被告向某某省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下欠的貨款共計2914220.75元。起訴狀副本送達劉某及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後,二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2006年7月21日,某某省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了劉某及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管轄權異議的申請。劉某及某省省XXX工貿有限公司不服該裁定,向某某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而在此期間,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則以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為被告,於2006年6月29日向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公司訴稱:其公司已按規定完成了1500萬元的銷售任務,但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拒絕與其進行結算,至2005年底,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拖欠其返利75000元,拖欠供貨計款額105280元,拖欠配貨9682元,拖欠代墊運費及保險費18856.09元,共計208818.09元。因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拒不支付,故依據雙方約定的管轄條款提起訴訟。
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即向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其異議稱:設立其分公司的法人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已於2006年6月21日將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以及劉某以合同糾紛訴至某某省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且該院已經受理,而雁塔區人民法院在某某省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先行立案的情況下又受理本案,顯然有誤,並認為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不能作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參與訴訟,請求將本案移送某某省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裁定駁回了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的申請。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不服該裁定,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人裁判結果

由於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先行受理了雙方的糾紛,該院對管轄權異議則裁定在先。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認為:雙方所約定之管轄條款有效,雖然簽訂合同一方是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現已更名為某省分公司),但由於西安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其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受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授權進行的民事行為,在實施該行為過程中,西安分公司僅僅是總公司駐西安市的一個具備經營資格的營業場所,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故合同中有關管轄約定的甲方是指具備法人主體資格的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住所地在某某省吳忠市,該院對該案享有管轄權。
由於本案受理在後,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在作出管轄權異議裁定時,對該案與吳忠一案是這樣表述的: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是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劉某的經濟糾紛,而本案是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與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的經銷合同糾紛,兩案當事人並不相同,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3條規定的情形。而且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的住所地為西安市小寨東路134號,屬於雁塔區法院的轄區,雁塔區法院對該案享有管轄權。基於以上理由,該院裁定駁回了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的管轄權異議。
對於雁塔區人民法院的駁回理由,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稱:本案被告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系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不能作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參加訴訟。且某某省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是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劉某和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兩個獨立的訴訟主體的案件,並非只訴劉某一人,故西安市雁塔區法院以其受理的經銷合同案件的當事人與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並不相同為理由,裁定駁回其管轄權異議是不合法的,也不符合本案上訴人訴兩個訴訟主體的事實。其分公司請求撤銷原審裁定,駁回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的起訴。而與此同時,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雁塔區人民法院的裁定也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意見,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糾紛其已先行受理,雁塔區人民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該院裁定不當。
就雁塔區人民法院受理之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首先,從合同約定看,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發生糾紛“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而從合同簽訂主體來看,甲方就是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並不是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的住所地,從工商登記來看,是在西安市雁塔區小寨東路134號。那麼,雁塔區人民法院管轄該案完全符合當事人所協議約定之條款;其次,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作為依法成立的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的意見》第40條第5款之規定,其可以作為案件當事人,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既然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具備訴訟主體資格,退一步講,即使其作為被告,依據原告就被告原則,雁塔區人民法院作為某省分公司所在地的轄區法院,也對該案享有管轄權。且雙方的約定已經排除了雁塔區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轄該案的可能性。故雁塔區人民法院認為該院對該案享有管轄權,並無不當。惟該院裁定認為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是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劉某的經濟糾紛,而本案是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與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的經銷合同糾紛,兩案當事人並不相同,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3條規定的情形之事實,與案件實際情況不符,應予指正。但該段事實之認定不影響本案管轄權之確定。
就某某省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之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某某省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雖受案在先,但該院對其所受理的合同糾紛案件並無管轄權,其所作裁定的論理不當。理由是: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雖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但其作為法人依法成立的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合法分支機構,在訴訟中是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而且作為合法分支機構,在法律上其必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在與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簽訂經銷合同時約定產生糾紛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轄,並未超出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範圍,故不能認為該合法分支機構的住所地就是法人單位的住所地。某某省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無權管轄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劉某和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貨款糾紛一案。
鑑於本案的實際情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請示省法院與某某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協商處理,未果。該案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給予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某省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受理的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與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經銷合同糾紛一案,與某某省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劉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系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事實、同一法律關係,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兩地人民法院起訴形成的管轄權爭議案件,依法應當合併審理。二、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是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成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依法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第5款的規定,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作為案件當事人。三、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夏進乳液系列產品經銷合同書約定:“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未果,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因合同甲方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營業地是在某省省西安市雁塔區,某省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依據該合同約定,對本案享有管轄權。四、指定某省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對上述兩案合併行使管轄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函,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人案件評析

縱觀本案上述事實,之所以能引起管轄權紛爭,主要是兩地法院對法律規定存在多方面的理解差異。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呈現出來的不僅僅是程序問題,還涉及相關的實體問題,而這些問題卻又是正確審理本案的關鍵。
一、涉案雙方當事人在兩地法院分別提起的訴訟屬於同一法律事實、同一法律關係引起的糾紛。
對於此問題,兩地法院的理解是不一致的。對於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來説,由於其受案在先,且其裁定在前,故該院在裁定中並未就該案是否屬同一法律事實及雙方的法律關係進行論述。事實上,兩地法院分別受理的兩個案件就是基於同一法律事實和同一法律關係的案件。理由如下:1.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與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之間並沒有簽訂合同。這一點,從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吳忠市人民法院起訴時所提交的證據——2005年1月1日其某省分公司與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書,以及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認定的內容就是指向該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書能夠證明。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正是依據2005年1月1日的合同起訴。而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也是依據該合同向雁塔區人民法院起訴。顯然,雙方將同一合同產生的付與未付貨款和獎勵、是否足額給付貨物作為事實依據提起訴訟,就是同一法律事實引起的糾紛。2.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請是判令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劉某依照合同支付下欠貨款;而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的訴請是判令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依照合同支付銷貨獎勵、予以供貨和給付配貨,雙方均是基於同一買賣合同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這恰巧印證了雙方之間是因同一法律關係產生的糾紛。所以,涉案合同以及當事人的訴請就基本可以證實兩地的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和同一法律關係所引發。如果確屬兩個同一,從減少訟累、維護法律的統一以及執行便利考慮,必須加以合併審理。
二、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即在一定經營範圍內能獨立為意思表示,可以成為案件的當事人和承擔相應責任。
關於這一點,兩地法院的認識也是不一致的。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只是法人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所以其分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為是一種被授權民事行為,法律後果應由法人機構承擔。這一論述,説明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法人分支機構根本不具備獨立為意思表示的行為能力,同時,也不具備能夠成為案件當事人和承擔責任的條件。所以在該院受理的案件中,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未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而西安市雁塔區法院在裁定中則是以分支機構的住所地確定了案件管轄權,雖未明確指出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但不僅將法人分支機構列為當事人,而且以其住所地為管轄地,説明該院認可法人分支機構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並能夠成為案件的當事人及承擔責任。專家認為,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的認識是正確的,這主要基於以下理由:第一,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雖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但其是法人依法成立並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合法分支機構,依照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法律上該分支機構必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從該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所規定的經營範圍看,包括乳及乳製品的銷售。而涉案合同正是該分支機構與某省XXX工貿有限公司簽訂經銷乳及乳製品的合同。所以,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不僅是合法的分支機構,而且依法具備了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且所籤合同內容並未超出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範圍。第二,我國關於民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對於法人、法人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及法人非依法設立或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於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明確規定可以“其他組織”身份成為案件當事人。既然能夠成為案件當事人,在法律層面上當然也可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涉案合同中,法人分支機構與他人就協議管轄條款達成一致,該協議管轄地應理解為法人分支機構所在地,而非法人機構所在地。
該問題是本案的關鍵,兩地法院的論述亦不一樣。從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論述來看,該院認為協議管轄條款中的“甲方所在地”,由於分公司僅是一個營業場所且不具備法人資格,故甲方所在地是法人所在地。而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則認為分支機構所在地是在其轄區,故該院享有案件管轄權。事實上,這裏的“甲方所在地”應當認定為法人分支機構的住所地。如前所述,某某省新X百貨夏進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為及所籤合同內容均符合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範圍,法人對其分支機構簽訂合同的行為又沒有特別的規定,那麼,分支機構自己為意思表示的行為所產生的後果就應由分支機構先行承擔,這裏應當包括對合同管轄權的意思表示。所以,由於該分支機構的住所地是在西安市雁塔區,故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享有管轄權。(文/阿尼沙,張東;作者單位:某省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人相關詞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法定代表人